1. 古籍
  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3. 附录 一、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相关法规资政院院章

附录 一、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相关法规资政院院章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 资政院钦遵谕旨,以取决公论,豫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

第二条 资政院总裁二人,总理全院事务,以王公大臣著有勋劳通达治体者,由特旨简充。

第三条 资政院副总裁二人,佐理全院事务,以三品以上大员著有才望学识者,由特旨简充。

第四条 资政院议员以钦选及互选之法定之。

第五条 资政院议员于院中应有之权,一律同等,无所轩轾。

第六条,资政院会议期分为二种:一常年会,一临时会。常年会每年一次,会期以三个月为率。临时会无定次,会期以一个月为率。

第七条 资政院开会、闭会,均明降谕旨,刊布官报。

第八条 资政院开会之日,恭请圣驾临幸,或由特旨派遣亲贵大臣恭代行开会礼,宣布本期应议事件。第二章议员第九条 资政院议员由下列各项人员年满三十岁以上者选充:

宗室王公世爵;

满汉世爵:十宣统元年七月初八日(1 909年8月23日),朝廷发布《颁行资政院院章谕》,曰:“上谕: 资政院奏续拟院章并将前奏各章改订开单呈览一折,朕详加披览,该院自《职掌》以下 八章,与现定《谘议局章程》,实相表里,即为将来上下议院法之始基。所拟尚属周妥, 著京外各衙门一体遵行。其各项细则章程,仍著迅速筹拟,奏请宣布。佘依议单并发。钦 此。”(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谕旨》,台湾考正出版社1972年根据政学社石印本影印, 第5页。)72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外藩(蒙、藏、回)王公世爵:

宗室觉罗;

各部院衙门以四品以下七品以上者,但审判官、检察官及巡警官不在其例;

硕学通儒;

纳税多额者;

各省谘议局议员。

第十条 资政院议员定额如下:

由宗室王公世爵充者,以十六人为定额;

由满汉世爵充者,以十二人为定额;

由外藩王公世爵充者,以十四人为定额:

由宗室觉罗充者,以六人为定额;

由各部院衙门官充者,以三十二人为定额;

由硕学通儒充者,以十人为定额;

由纳税多额充者,以十人为定额;

由各省谘议局议员充者,以一百人为定额。

第十一条 资政院议员钦选、互选之别如下:

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衙门官、硕学通儒及纳税多额者钦选;

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互选后,由该省督抚复加选定,咨送资政院。

第十二条 资政院议员钦选及互选详细办法,照另定选举章程办理。

第十三条 资政院议员以三年为任期,任满一律改选。

第三章职掌

第十四条 资政院应行议决事件如下:

国家岁出入预算事件;

国家岁出入决算事件;

税法及公债事件:

新定法典及嗣后修改事件,但宪法不在此限;

其余奉特旨交议事件。

第十五条 前条所列第一至第四各款议案,应由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先期拟定具奏请旨,于开会耐交议。但第三款所列税法及公债事件,第四款所列修改法典事件,资政院亦得自行草具议案。

第十六条 资政院于第十四条所列事件议决后,由总裁、副总裁分别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第四章资政院与行政衙门之关系附 录721

第十七条 资政院议决事件,若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不以为然,得声叙原委事由,咨送资政院复议。

第十八条 资政院于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咨送复议事件,若仍执前议,应由资政院总裁、副总裁及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分别具奏,各陈所见,恭候圣裁。

第十九条 资政院会议时,军机大臣及各部行政大臣得亲临会所,或派员到会,陈述所见,但不列议决之数。

第二十条 资政院于各衙门行政事件,及内阁会议政务处议决事件,如有疑问, 得由总裁、副总裁咨请答复。若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认为必当秘密者,应将大致缘由声明。

第二十一条 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如有侵夺资政院权限,或违背法律等事,得由总裁、副总裁据实奏陈,请旨裁夺。前项奏陈事件,非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议决。

第五章 资政院与各省谘议局之关系

第二十二条 资政院于各省政治得失、人民利病有所咨询,得由总裁、副总裁刳行该省谘议局申复。

第二十三条 各省谘议局与督抚异议事件,或此省与彼省之谘议局互相争议事件,均由资政院复议,议决后,由总裁、副总裁具奏,请旨裁夺。前项复议事件关涉某省者,该省谘议局所选出之议员不得与议。

第二十四条 各省谘议局如因本省督抚有侵夸权限或违背法律等事,得呈由资政院复办。前项复办事件,若审查属实,照第二十一条办理。

第六章 资政院与人民之关系

第二十五条 各省人民于关系全国利害事件有所陈请,得拟具说帖,并取具同乡议员保结,送呈资政院复办。

第二十六条 前条陈请事件,应先由议长交该管各股议员审查,如无违例不敬之语,方准收受。其经审查后批驳者,在本会期内不得再行投递,或另向他处投递。

第二十七条 资政院于人民陈请事件,若该管各股议员多数认为合例可采者,得将该件提议,作为议案。其关于行政事宜者,应咨送各该衙门办理。口

第二十八条 资政院不得向人民发贴告示或传唤人民。

第二十九条 资政院于民刑诉讼事件概不受理。72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第七章会议

第三十条 资政院会议时,由总裁为议长,副总裁为副议长。议长有事故时,由副议长代理。

第三十一条 资政院常年会,自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初一日止,其有必须接续会议之事,得延长会议一个月以内。

第三十二条 资政院临时会,于常年会期以外,遇有紧要事件,由行政各衙门或总裁、副总裁之协议,或议员过半数之陈请,均得奏明,恭候特旨召集遵行。

第三十三条 资政院议员于召集后,应以抽签法分为若干股,每股由议员互推一人为股长。

第三十四条 资政院会议非有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到会,不得开议。

第三十五条 资政院会议以到会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若可否同数,则取决于议长。

第三十六条 资政院自行提议事件,非有议员三十人以上之同意,不得作为议案。

第三十七条 资政院于预算、法典及其余重要议案,应先由议长交该管各股议员调查明确,方得开议。

第三十八条 资政院会议应由总裁、副总裁先期将议事日表通知各议员,并咨送行政衙门查照。

第三十九条资政院议员于议案有关系本身或其亲属及一切职官例应回避者,该员不得与议。

第四十条 资政院议员如原有专折奏事之权者,于本院现行开议之事,不得陈奏。

第四十一条 资政院议员除现行犯罪外,于会期内菲得本院承诺,不得逮捕。

第四十二条 资政院议员于本院议事范围内所发言论,不受院外之诘责。其以所发言论在外自行刊布者,如有违犯,仍照各本律办理。

第四十三条 资政院会议不禁旁听,其有下列事由,经议院公认者,不在此限:

行政衙门咨请禁止者i

总裁、副总裁同意禁止者;

议员三十人以上提议禁止者。

第八章纪律

第四十五条 资政院议场内应分设守卫警官及巡官、巡警,听候议长指挥,其员额及守卫章程另行厘定。

第四十六条 资政院议员于会议时有违背《院章》及《议事规则>者,议长得止其发议,违者得令退出。旁听人有不守规则者,议长得令退出。其因而紊乱议场秩序,致附录723不能会议者,议长得令暂时停议。

第四十七条 资政院议员有屡违《院章》或语言行止谬妄者,停止到会,情节严重者除名。

第四十八条 资政院议员无故不赴召集,或赴召集后无故不到会延至十日以上者,均除名。

第四十九条 资政院议员有以本院之名义干预他事者,停止到会,其情节重者除名。

第五十条 资政院议员停止到会,以十日为限,由总裁、副总裁同意行之;除名,以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决行之。

第五十一条 资政院议员有应行除名者,如系钦选人员,应由总裁、副总裁奏明,请旨办理。

第五十二条 资政院有下列情事,得由特旨谕令停会:

议事逾越权限者:

所决事件违背法律者:

所议事件与行政衙门意见不合尚待协商者;

议员在议场有狂暴举乱,议长不能处理者。

停会之期以十五日为限。

第五十三条 资政院有下列情事,得由特旨谕令解散,重行选举,于五个月内召集开会:

所决事件有轻蔑朝廷情形者;

所决事件妨碍国家治安者:

不遵停会之命令,或屡经停会仍不俊改者;

议员多数不应召集,屡经督促仍不到会者。

第九章秘书厅官制

第五十四条 资政院设秘书厅,掌本院文牍、会计、记载议事录及一切庶务。

第五十五条 资政院秘书厅设秘书长一人,秩正四品,由总裁、副总裁遴保相当人员,请旨简放。

笫五十六条 资政院秘书厅设一、二、三等秘书官各四人,一等秩正五品,二等秩正六品,三等秩正七品,由总裁、副总裁遴员奏补。

第五十七条 资政院秘书厅附设图书室一所,掌收藏一切书籍等事。图书室设管理员一人,即以秘书官兼充。

第五十八条 秘书厅秘书长承总裁、副总裁之命,监督本厅一切事宜。

第五十九条 秘书官承秘书长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六十条 秘书厅分为四科如下:72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机要科;议事科;速记科;庶务科。

第六十一条 秘书厅应设书记及速记生等员额,由秘书长酌量事务繁简,禀承总裁、副总裁酌定。

第六十二条 秘书厅办事细则由秘书长拟定,呈候总裁、副总裁核定施行。

第十章经费第六十三条 资政院经费,其款目如下:

总裁、副总裁公费:

议员公费及旅费;

秘书厅经费及守卫经费;

杂费及预备费。第六十四条 前条所列各款经费数目,另行奏定。第六十五条 资政院经费由度支部每年归入预算,按数支拨。

附条第一条 本章程奏准奉旨后,以宣统元年九月初一日起为施行之期。第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总裁、副总裁会同军机大臣奏明办理。《资政院议事细则》“附 录725

第一章 召集及开会

第一条 议员钦遵上谕指定之召集日期于上午九点钟齐集资政院。

第二条 议员到院之始,须在议员簿注到,其由各省谘议局互选之议员应并将执照交验。

第三条 议员到院满半数以上时,议长、副议长即行就坐。

第四条 议员座位以宗室王公世爵、外藩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衙门官、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各省谘议局互选议员为序。

第五条 议长命秘书官以抽签法匀分总议员为六股,其有零数则由第一股依次递加一员,议长、副议长不在各股议员之列。

第六条 各股议员分定后,由议长、副议长奏请开会,遵照《院章》第八条办理。开会时由军机大臣或特派之亲贵大臣恭读谕旨,宣布本期应议事件。第二章 开议中止、散会及展会

第七条 开议时刻通常以下午一点钟为始,至迟不得逾半点钟。其逾时到院者,应俟议事中止后,议员再入议场时一同入场。

第八条 届开议时,议长就坐,报告文件之后宣告开议。其未宣告以前,无论何人不得就议事发议。

第九条 会议之时,议长遇有必要情形,得酌定时刻中止议事。

第十条 议事日表所载议事已毕,由议长宣告散会。若议事未毕,已届下午五点钟,议长得宣告展会。

第十一条 议员到会不满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议长得酌走时刻,命秘书官计算员数。若计算二次,数仍不满者,即宣告展会。

第十二条 会议之时,议员离坐,至不满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照前条办理。

第十三条 议长宣告散会及展会之后,无论何人不得就议事发议。++《国风报》,“法令”,第一年廿四号。72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第三章 议事日表

第十四条 资政院应议事件及开议日时,须记载于议事日表。

第十五条 议事日表由秘书厅编制,呈议长、副议长核定。

第十六条 议事日表记载之次序如下:

钦奉特旨交议事件;

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交议事件:

核议各省督抚与谘议局异议或谘议局互相争议事件;

资政院自行提议事件;

各省人民陈请合例可采事件。

第十七条遇有紧急事件,经议长认为必应从速开议或议员提起倡议声请从速开议者,议长得声明理由,改定议事日表。

第十八条 议事日表所载某时应议事件,若其时刻已届,议长得停止他项议事,改议此项事件。

第十九条 议事日表所载事件,届时不能开议,或开议不能完结者,议长得改定议事日表。前项开议不能完结事件,应记载于下次议事日表之首。

第二十条 议事日表所载事件,业经议毕,议长得酌加议事日表。

第二十一条 议事日表须先期登载官报,并由秘书厅将表内所载各种议案刷印分送。第四章会议

第一节

第二十二条 议员欲就各项事件提议,署名,提出于议长,交秘书厅刷印分送。提议及倡议应具案附加案语,得三十人以上之赞成,会同

第二十三条 会议之时,议员对于议案提起修正之倡议,非有三十人以上之赞成,不得作为议题。除本细则别有规定钋,议员提起倡议,得三人以上之赞成,即可作为议题。

第二节三读

第二十四条 法律案之议决,须经三次宣读。其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商请或议员十人以上声请,经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者,得省略之。每届宣读,议长得命秘书官朗读议案或省略之。

第二十五条 初读应于分送议案二日以后行之,其紧急事件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初读之际,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或提议议员应说明该议案之主旨;其核议各省事件,应由议长或命秘书长代为说明;各议员对于议案若有疑义,得声请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或提议议员说明之。

第二十七条 初读已毕,议长应将各该议案付该管股员审查。附 录727

第二十八条 股员审查之报告,经议员讨论大体以后,即议决应否再读。

第二十九条 凡议决不须再读之议案,即行作废。

第三十条 再读应于初读二日以后行之,但议长得咨询本院缩短时日,或与初读同日行之。

第三十一条提出。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议员提起异议者,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行之。再读之际,议员得提起修正议案之倡议;议员得于再读以前预将修正案股员报告之修正案,不俟议员赞成,即可作为议题。议长得更改逐条审议次序,将数条归并或将一条分晰,付之讨论。其有俟有赞成员,得不用讨论,即咨询本院决定之。再读应将议案逐条议决之。再读已毕,议长得将议案付该管股员,令整理议决修正之条项及字句。三读以再读之议决案为议案。三读应于再读二日后行之,但议长得咨询本院缩短时日,或与再读同日

第三十八条 三读之际,应议决全体议案之可否。

第三十九条 三读除改定文字外,不得提起修正之倡议。其议案中有互相矛盾事项或与现行法律有互相抵触事项,经议员提起倡议,必须修正者,不在此限。

第三节讨论

第四十条凡就议事日表所载议题欲发议者,应于开议以前,预将本人姓名及赞成反对之意,知会秘书厅。

第四十一条 秘书厅据前条知会之次序,记载于发谈表,呈报议长。议长当讨论之始,据发议表指令反对者及赞成者依次交互发议。其不应指令者,知会作为无效。

第四十二条 预行知会之议员全数发议完毕以后,未经知会之议员亦得声请发议。

第四十三条 一方议员发议未毕,而他方议员发议已毕者,未经知会之他方议员亦得声请发议。

第四十四条 议员未经知会声请发议者,应起立自报姓名或号数,经议长允许,方可发议。

第四十五条 议员声请发议,有二人以上起立者,议长应指令先起立者发议;若同时起立,则由议长指定。

第四十六条 议员因展会及中止议事,发议未毕者,得于下次讨论之始续行发议。

第四十七条 凡发议者,应登议台。其言极简捷或特经议长允许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八条 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及政府特派员之发议,无论何时,议长应允许之,但不得中止议员之演说。

第四十九条 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及政府特派员,除演说答辩应登议台外,得就72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本座起立发议。

第五十条 讨论不得出议题之外。

第五十一条 议员不得就一议题发议二次,其质疑、应答及声请议长整理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二条 股员长及报告员得数次发议说明审查报告之主旨。

第五十三条 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或提议及倡议之议员得数次发议说明议案及提议倡议之主旨。

第五十四条 凡被议不合资格及应行惩戒之议员,得数次发议,自为声辩,但不得预于表决之数。

第五十五条 会议之时,不得朗诵说帖,其因引证将文件朗诵者,不在此限。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及股员长、报告员得朗诵案语及报告书。

第五十六条 议长、副议长欲自预讨论者,应改就特设议坐。议长因讨论离坐者,由副议长代理职务。议题业经表决之后,议长应复还原坐。

第五十七条 讨论终局,由议长宣告之。

第五十八条 发议者虽未全数完毕,若议员提起讨论终局之倡议,得二十人以上之赞成者,由议长咨询本院决定之。

第五十九条 讨论之际,非赞成、反对各有二人以上发议之后,不得提起讨论终局之倡议。其一方有二人以上发议而他方无声请发议者,不在此限。

第六十条 讨论终局以后,有未成议题之修正案,由议长报告之。其赞成员未满定额者,得询问议员有无赞成.并将应否再行讨论,付之表决。若决定不须讨论者,即就原案取决。

第六十一条 请付审查之倡议,虽在讨论终局以后,亦得提起,但不得涉及本议题之可否。

第六十二条 讨论终局以后,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及政府特派员有就本议题发议者,作为再行讨论。

第六十三条 议题未经讨论以前,质疑纷出,不易完结者,议员得提出即行讨论之倡议,经二十人以上之赞成,由议长咨询本院决定之。

第六十四条 凡在议场发议者,彼此称谓均用敬辞。

第六十五条 议事规则若有疑义,由议长决定之。

第四节修正

第六十六条 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得就交议事件随时提出修正案或奏明撤销。

第六十七条 议员提起修正议案之倡议,应具案提出于议长。

第六十八条 议员所提出之修正案,应在股员会提出修正案以前取决。

第六十九条 就一议题提出数种修正案,其表决次序以与原案相差最远者为首。其有附 录729议员提起异议者,俟有赞成员,由议长咨询本院决定之。

第七十条 议员提起修正议案之倡议,业已成立者,非经本院允许,不得撤销。

第七十一条 修正案全体否决者,应就原案取决。

第七十二条 修正案及原案虽皆不得议员过半数之赞成,而本院决定不可作废者,议长得特令股员参酌具案交付会议。

第五节表决

第七十三条 议长、副议长及议员均有表决权,其不在议场者不得加入表决。

第七十四条 届表决时,议长宣告应行表决之问题。议长宣告应行表决之问题以后,无论何人不得就议事发议。

第七十五条 届表决时,议长应令以为可者起立表决,其表决若有疑义或议员提起异议者,应令以为否者起立反证之;若仍有异议或议员提出异议得十人以上之赞成者,议长应命秘书官点唱议员姓名或号数,令再行起立表决。议员对于点唱之结果提起异议得二十人以上之赞成者,议长得以记名或无记名法,令为表决。

第七十六条 议长认为重要或经议员二十人以上之声请者,得不用起立法,以记名或无记名法,令为表决。

第七十七条 记名表决者,以为可之议员用白色票,以为否之议员用蓝色票,各记本人姓名投入票匦。

第七十八条 无记名表决者,以为可之议员用白球,以为否之议员用黑球,投入球匣,并将本人名刺投入名剌匣.其球数与名刺之数不符者,应再行表决。

第七十九条 点唱姓名、号数,或用记名、无记名表决者,应封闭议场,禁止出入。

第八十条 表决已毕,议长宣告议题表决之可否。

第八十一条 议员不得声请更正表决。

第六节预算会议

第八十二条 预算案由议长付预算股员审查,限三十日以内告竣。

第八十三条预算股员审查既毕,由股员长将报告书提出,议长交秘书厅刷印分送,即行会议。

第八十四条 预算会议不必经三次宣读。

第八十五条 预算案关涉法律案者,应俟法律案议决后交付会议。

第八十六条 预算案内遇有紧要事件,经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商请不付审查者,由议长咨询本院决定后,即行会议。

第八十七条 预算会议,应先议大纲,后及各项。

第八十八条 预算会议遇有更须审查事件,议长应再付预算股员审查。

第八十九条 议员提起修正预算案之倡议,非有三十人以上之赞成,不得作为议题。73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第九十条 预算额数非经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提出修正案后,不得决议增加。

第七节 决算会议第九十一条 决算会议准用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第九十二条 决算会议经决算股员审查后行之。第九十三条 前会期提出之决算案,得于次会期续行审查。第九十四条 决算案内遇有违法及不当之支出,经本院议决后,咨行该管衙门区处。

第八节秘密会议第九十五条 资政院遇有下列事项,得开秘密会议:

议长、副议长或议员十人以上之提议,经本院议决停止公开者;

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商请停止公开者;

本细则别有规定者。第九十六条前条规定之提议,由议长令旁听人退出议场后,取决可否。口第九十七条 秘密会议之速记录,不准印行。其经本院允许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议事录、议决录及速记录

第一节议事录及议决录

第九十八条 议事录记载之事项如下:

资政院开会、停会、闭会之事项及年月日时;

开议、中止、展会、散会之月日时;

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到会者之姓名:

资政院钦奉谕旨事件;

议长及股员长报告事件;

会议之议题:

作为议题之倡议及倡议者之姓名;

议决之事件;

表决可否之数目:

资政院认为重要之事件。

第九十九条 议决录记载议场之议决。

第一百条 议负对于议事录及议决录所载事实提起异议者,议长应令秘书长答辩。议员于秘书长之答辩仍有异议者,议长得咨询本院决定之。

第一百一条 议事录及议决录应由议长、副议长、秘书长或其代理之秘书官署名画押。附 录731

第二节速记录

第一百二条 速记录以速记法记载议事。

第一百三条 议员之发议,业经议长令其撤销者,不得记载于速记录。

第一百四条 议员之演说得于编制速记录以前订正文字,但不得更改其主旨。若因订正而他议员提起异议者,议长俟有赞成员,咨询本院决定之。

第六章具奏

第一百五条

《院章》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之具奏事件,经本院议决后,由议长、副议长照各本条分别具奏。

第一百六条 前条规定之外,应行具奏事件,议长、副议长得随时具奏。第七章 质问及建议

第一节质问

第一百七条 议员依院章第二十条欲行质问者,应具说帖,得三十人以上之赞成,由议长咨询本院决定之。

第一百八条 质问事件由议长、副议长咨询答复之后,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应酌定日期以文书或口头答复。

第一百九条议员对于答复之理由提起倡议者,非有三十人以上之赞成,不得作为议题。

第二节建议

第一百十条 资政院于议决案以外,若有建议事件,得具案咨送内阁会议政务处核办。

第一百十一条 资政院建议事件,未经内阁会议政务处核办者,不得于本会期内再行建议。

第八章 受理陈请

第一百十二条 各省人民陈请事件,应由本人缮具说帖,详记年岁、籍贯、职业、住垃、署名盖章并取具同乡议员保结,呈递于秘书厅。

第一百十三条 法人陈请事件,由代表人署名,盖用法人印章,照前条办理。

第一百十四条 凡有陈请事件,若遇资政院业经闭会,而院内现无同乡议员者,得取具同乡京官保结,照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办理。

第一百十五条 陈请事件之说帖,遇有下列各项情节,不得收受:

陈请更改钦定宪法者:73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对于乘舆用不敬文辞、对于政府及资政院用侮辱文辞者;

干预司法及行政审判者;

专用总代表之名义而法律上不认为有法人资格者;

不合陈请之名义及体裁者。

第一百十六条 秘书厅收受说帖之后,即摘录陈请事由及呈递日期并本人姓名、籍贯、职业及出具保结员之姓名,列为陈请事件表,连同说帖呈由议长付陈请股员依次审查。陈请事件表每一星期由秘书厅刷印分送各议员一次。

第一百十七条 议员提起倡议,请将某项说帖从速审查者,议长咨询本院决定之,并限定日期付陈请股员审查。

第一百十八条 陈请股员应将审查之结果报告于议场,其分类如下:

应交会议事件;

毋庸会议事件。

第一百十九条 应交会议事件,陈请股员应将详细理由特别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 毋庸会议事件,若一星期内议员不提起倡议请交会议者,即以陈请股员会议决定之。

第一百二十一条 陈请事件之说帖交会议者,毋庸朗诵,其议员提起倡议声请朗诵者,议长得咨询本院决定之。

第九章 告假及辞职

第一节告假

第一百二十二条议员因事不能到会至三日以外者,应将事由及日数知会秘书厅转呈议长。假期届满仍不能到会者,应照前条续假。

第一百二十三条 议员告假每次不得过七日,会期中统计假限不得过五十日。如逾此限,径本院议决除名者,由议长、副议长奏明办理。

第二节辞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议员辞职,应具辞职书提出于议长。

第一百二十五条 闭会之后,议员有提出辞职书者,由议长、副议长决定于下次开会之始报告之。

第一百二十六条 钦选各项议员有辞职者,由议长、副议长具奏,请旨补选。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省谘议局互选议员有辞职者,由议长、副议长咨行各该省督抚,以候补议员选充。第十章议场秩序及惩戒

第一节议场秩序第一百二十八条 议场秩序由议长整理之。第一百二十九条 议场内不得挟带危险器械及零杂物件。第一百三十条 议场内不得吸烟或任意咳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长得付惩戒股员审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者,不在此限。附 录733会议之时,除参考外,不得阅读书籍及报纸。会议之时,无论何人不得喧哗,妨碍演说及朗诵。散会之际,非议长离坐之后,不得离坐。议长鸣号铃时,无论何人均须肃静。

第二节惩戒议员中遇有应行惩戒事件,除《院章》及本细则别有规定外,议经本院议决后,即行宣告。应行惩戒之议事,须开秘密会议。前条之会议,应行惩戒之议员不得与议。其经议长允许到会声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议员提起惩戒之倡议,非有二十人以上之赞成,不得作为议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前条之倡议,应于惩戒事件发觉后三日以内提起之。

第一百四十条 议员为不敬或无礼之演说者,除照《院章》第四十六条区处外,议长得于议场谴责或令自陈谢辞。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不服议长之区处或命令者,议长得认为应行惩戒事件,付惩戒股员审查。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关于惩戒事件之言论,议长得酌量禁止公布。

第十一章 停会硬闭会

第一节停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资政院钦奉特旨停会,在会议时刻者,由议长恭读,即行停止议事,宣告散会;其不在会议时刻者,议长应令秘书官恭录刷印,传知各议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停会日数算入会期之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停会之后再行开议者,仍接续前次会议之议事。

第二节闭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届闭会时,由军机大臣恭读上谕,宣布于议场。73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届闭会时,所有议案及建议陈请事件尚未议决者,均即止议,但得于次会期再行提出。

第一百四十八条 届闭会时,遇有重要事件,经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咨请或得其同意者,议长得令该管股员接续审查,于次会期报告之。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宣统二年八月二十日起为实行之期。

第一百五十条 本细则有提议修正者,以不背《院章》为限,得经总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由议长、副议长奏明办理。《资政院分股办事细则》…第一章分股附录735

第一条 资政院照院章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分总议员为六股,其数如下:

第一股议员三十四人

第二股 议员三十四人

第三股 议员三十三人

第四股议员三十三人

第五股议员三十三人

第六股议员三十三人

第二条 分股于召集日行之。其临时会仍接续前会期所分之股。

第三条 各股设股长一人,整理本股事务,由各该股职员互推。

第四条 各股设理事一人,襄理本股事务,由各该股议员用无记名法互选,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人,票同则取年长者:年同则以抽签定之。

前项之互选以股长为管理员。

管理员于互选之日将当选人姓名报告议长。

第五条 股长有事故时,由理事代理职务。第二章股员

第六条 资政院股员分为二种:专任股员、特任股员。

第七条 资政院于开会之始,选举专任股员,定额如下:

预算股员,二十四人:决算股员,二十四人:税法公债股员,十二人;法典股员,十八人;陈请股员,十二人;惩戒股员,六人。

第八条 专任股员之选举,由议长指定日期及各股平均额数,令各股股员同时用无记名法就总议员中选举之,以得票多数者为当选,票同则以抽签定之。

前项之选举以股长为管理员。

管理员于选举之日将当选人姓名报告议长。

第九条 当选数股者为本股之当选人。

第十条 本殷外当选数股者,依其股之次序为当选人。+-+ 《国风报》,“法令”,第一年廿四号。73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八人。

第十五条专任股员有缺额时,由该股议员照第八条之规定行补缺选举。专任股员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辞职。资政院为审查特别事件,得议决选定特任股员。特任股员通常以六人为额,但视所付事件,得由本院议决增至十二人或十特任股员由议长就议员中指定之。

第三章 股员长及副股员长

第十六条 专任及特任股员设股员长、副股员长各一人,由各该股员用无记名法互选,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人:票同,则以抽签定之。

前项之互选,以首座股员为管理员。

管理员于互选之日,将当选人姓名报告议长。

第十七条 股员长整理股员会之事务,维持秩序:副股员长辅之。

第十八条 股员长有事故时,由副股员长代理职务

股员长不在分科股员之列。

第四章分科

第十九条 专任股员除惩戒股员外,均得分为数科如下:

预算股员之分科:

第一科,股员八人,掌审查度支部所管之预算事件。凡京内外衙门预算事

件不在各部所管之列者皆属之。

第二科,股员五人,掌审查外务部、海军处、陆军部、理藩部所管预算事件。

第三科,股员五人,掌审查吏部、民政部、法部所管预算事件。

第四科,股员五人,掌审查礼部、学部、农工商部、邮传部所管预算事件。

决算股员之分科:

笫一科,股员八人,掌审查度支部所管之决算事件。凡京内外衙门决算事

件不在各部所管之列者皆属之。

第二科,股员五人,掌审查外务部、海军处、陆军部、理藩部所管决算事件。

第三科,股员五人,掌审查吏部、民政部、法部所管决算事件。

第四科,股员五人,掌审查礼部、学部、农工商部、邮传部所管决算事件。

税法公债股员之分科:

第一科,股员六人,掌审查税法事件:

第二科,股员五人,掌审查公债事件;

法典股员之分科:附 录737

第一科,股员九人,掌审查关于公法事件:

第二科,股员八人,掌审查关于私法事件;

陈请股员之分科:

第一科,股员六人,掌审查东三省、顺直、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新疆、蒙古、回部人民陈请事件:

第二科,股员五人,掌审查江南、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西藏人民陈请事件。第二十条 各科股员因审查事件有不足者,得以他科股员兼任。第二十一条 各分科中不得有半数以上之兼任股员。第二十二条 各科股员及兼任股员由股员长指定,报告议长。

第五章 审查长

第二十三条 各分科中设审查长一人,整理分科会之事务,由各该科股员用无记名法互选,以各科首座股员为管理员。

第二十四条 管理员于互选之日,将当选人姓名报告股员长,转报议长。

第二十五条 审查长有事故时,得委托该科股员代理职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额外股员专任及特任股员得于该股员中选定额外股员,其职务如下:草具审查报告书案语或说帖;草具修正案:关于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协议事件;调查特别事件。额外股员长以专任或特任之股员长充之,整理额外股员会之事务。额外股员由股员长指定之。

第七章会议

第一节 股员会

第二十九条 股员会开议乏日时,由股员长指定之,股员会不得与资政院同时开议,其经本院允许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条 股员会非有股员半数以上到会,不得开议。

第三十一条股员长应将开议日时报告议长,咨询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及政府特派员到会发议。73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第三十二条 各种股员得在股员会就同一事件数次发议。

第三十三条 股员长自预讨论之时,由副股员长代理职务。

第三十四条 议长得于股员会开议之时到会发议。

第三十五条凡股员外之资政院议员、政府特派员外之各部院衙门官对于股员会审查事件有意见者,经股员长之允许,得到会发议。

第三十六条 股员会之议事,以到会股员之过半数议决之;可否数同,则由股员长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员会之开议、中止、展会、散会,皆由股员长宣告之。

第三十八条 股员会禁止议员以外之人旁听。如有秘密事件,亦得禁止议员旁听。

第二节分科会及额外股员会

第三十九条 分科会开议之日时,由审查长指定之。

分科会不得与股员会同时开议,其经股员会允许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条 分科会非有股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不得开议。

分科会之议事以到会股员之过半数议决之;可否数同,则由审查长决定。

第四十一条 审查长应将开议日时报告股员长,转报议长,准用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科股员得在分科会数次发议。

第四十三条 股员长得于分科会开会之时到会发议。

第四十四条 分科会禁止本科股员以外之人旁听,其经审查长允许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五条 分科会之开议、中止、展会、散会,由审查长宣告之,

第四十六条 额外股员会准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第八章 审查及报告第四十七条 凡股员之审查,以本院所付事件为限。第四十八条 各科股员应遵本院议决之审查期限,分任审查。第四十九条 各科股员审查既毕,由审查长报告其主旨于股员长,即行开股员会。第五十条 各科审查长应于股员会报告本科之审查事件并说明之。第五十一条 股员会审查毕时,由股员长作报告书,提出于议长。第五十二条 股员长应于议场报告股员会之审查事件并说明之。第五十三条 股员长经股员会之议决,得委托股员报告其审查事件。第五十四条 除议长认为秘密事件之外,股员会应将报告书刷印分送于各议员。第五十五条 股员会无故迟延报告之时,得由本院议决,改任股员。第五十六条 在股员会以少数被黜之意见,如得到会股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得附股员会报告,提出说帖于议长。第九章会议录及参考文书附录739

第五十七条 股员会之议事,以速记法记载之。

第五十八条 股员会议录记载之事项如下:

到会者之姓名;

表决之数目;

议决之主旨;

其他重要事件。

第五十九条 会议录中经股员长认为必须删除之言论,得删除之。

第六十条 会议录有错误时,各股员得自请更正。

第六十一条 会议录由股员长、副股员长署名画押,移交秘书厅存案。

第六十二条 股员长依股员会之议决,得声请议长咨行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将参考文书检送到院。

各股员审查既毕,应将前项文书分别送还各衙门。

第六十三条 议员求阅会议录及参考文书,以不碍审查事件为限,股员长应允许之,但不得携出院外。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与《资政院议事细则》同日实行本细则之修正,准用《资政院议事细则》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