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内容提示:本次大会接着审议((新刑律》,关于对寺庙坛观不敬之罪的条文、私藏烟具是否入罪、无夫奸是否入罪等问题发生了激烈争议。当然最激烈也是最有名的就是关于无夫奸的争议了,诸多议员的发言都很精彩,如陈树楷所说:“凡规定法律,必先本于社会情状,若以最高的法律施之于社会情状不合之国民,其危险更有甚于法律不完全之弊者。以上等社会看待国民,本员很赞成,不过对于中国现在的社会情状不合,非所以保持秩序之本意也。”最后都说服不了对方,“座中百数十名议员,虽不人人皆有法律知识,独对于此条两方面所持之理由,皆彻底明白,而各有其专主。凡主张无罪者,任是如何演说决不能动,此一方面之心;凡主张有罪者,任是如何演说亦决不能动彼一方面之心”,只好付诸表决,无夫奸入罪进入《新刑律》正文。表决结果出来,法派人士心有不甘,大会不欢而散。
宣统二年十二月初八日下午一点三十分钟开议。
议事日表第三十七号:
第一、大清《新刑律》议案,再读;
第二、《运送章程》议案,续再读;
第三、《统一国库章程》议案,股员长报告,续再读;
第四、修正《结社集会律》议案,股员长报告,会议。
议长:今天到会者一百十二人,白秘书官报告文件。
一七六号(罗议员其光):本员质问度支部的说帖已经刷印分送过了,请议长咨询本院决定之。
议长:现在就要报告。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文件。
议长:罗议员其光质问度支部说帖已经刷印分送,请赞成者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64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议长:多数。
秘书官(张祖廉)续行报告文件毕。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请赦国事犯及昭雪戊戌冤狱一案已经通过,请议长从速具奏。
议长:奏稿已经拟好了。
议长:现在开议。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昨天会议《新刑律》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决再付审查,现在审查已毕,可以先行报告。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本议员质问法部、度支部的说帖至今均未答复,现在将近闭会,请议长催问。
议长:已催问。
议长:请汪议员报告。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现在是对于《新刑律》草案续行报告。昨天议场议决的结果有再付审查事件,今天上午十点钟开法典股股员会,再行审查,审查议决结果现在报告。昨天再付审查事件就是第一百八十六条加第七款,还有第一百八十八条究竟范围与刑名怎么样两件事情。审查多数议决以为,会场所加第七款是正常增加,应该增加,不过议场提出问题全在“船舰、汽车”字样,所以再付审查,法典股多数议决以为“汽车”二字可以删去,为什么呢?因为这个问题重要之点就在多众乘坐这几个字,重要在人民乘坐的关系,并不是一种闲车、闲船的关系,所以空车、空船不在其内,有多数(趁)[乘]客才成为罪,况船舰的范围非常之大的,乘坐的人不一定一乘尘即丧失性命的,而泊在码头之时,(趁)[乘]客已经多上,那时才放火,有种种的危险,长江一带是常常有的,空船、空车除了之外,汽车电车多数乘客而自己放火,断没有这个情形,因为车很快,很不容易下手的,且在行驶的时候,自己放火危害自己,于事实上亦不大明白。现在股员会议决这第七款有“船舰”字样,现在多数议决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矿坑”二字之下多要加“船舰”二字,至于第一百九十条第四项“矿坑”下亦应加“船舰”二字,一直到四百零四条,原来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现在亦应该加上,而与第一百八十六条“建筑物”、“矿坑”、“船舰”相连的条文,统统加上“船舰”二字,这是报告之一。还有第二层,昨天付审查,这第一百八十八条他人所有物虽极小的东西,好比如一枝笔、一个帽子,万一有了火烧的情形处之以三等有期徒刑,原来法典股修正的刑名改为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之罚金,极少到一元,这个问题可以不生。况且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645所有这条的范围,大概仿照日本旧刑法上有比类的地方,这条所有物若并不值几何的东西,烧了之后,亦是可照原案的样子,此宜报告者二。昨天就是这二条付审查,所以报告如此。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昨天放火章程内高议员请添入“船舰”,经众赞成很是,但还有一遗漏的地方,则山上材木是也。本议员住在景德镇,因为该镇烧瓷,数百里内,山材非常珍重,每一号山上材木动值千金,仇家放火一烧便千干净净,此种案情不时辄有;且山上材木举国皆认为材产大宗,不独地亩为然;且日本刑律,凡山上竹木、田中谷麦皆规定在内,彼国刑律也是概括,不是列举,何以我国定律独不列入条文?汪议员谓矿坑外之物便包括在里,本议员窃以为山山有材木,不能山山有矿坑,设附近数百里无矿坑,则此条便穷于援引,看来似不能[色)包括在内,仍请改订为是。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不是这个样子讲的,本律上所谓“以外”二字,照论理讲起来,凡天下之所有物都包括在内,不仅是建筑物、不仅是矿坑、不仅是学堂宿舍,凡天下之物都包括在内,不是列举规定的,是包括规定的,就是这个森林亦在其内。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矿坑以外之物决不能包括的,应刍另外规定方好。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请大家讨论罢。
一三四号(余议员镜清):这个没有什么讨论的地方。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本员报告如此,请诸位再行讨论。
议长:现在可以付表决,先由秘书官朗读法典股修正的条文。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法典股再行审查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正案。
议长:再行审查之修正案第一百八十六条有无异议?
众议员无异议。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第一百八十八条再行修正案。
议长:第一百八十八条有无异议?
众议员无异议。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声明一句,第一百八十六条加第七款有“船舰”字样,而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一条以上几条,统统“矿坑”之下都加“船舰”二字,这是当然生出来的。
议长:现在按照议事日表,接续开议大清《新刑律》。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二百零四条至二百五十六条。64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议长逐条问有无异议。
众议员:无异议。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二百五十七条。
副议长:第二百五十七条,众议员有无异议?
五二号(毓异议善):此谓坛庙寺观,此庙系指何庙?是否系载祀典者?
一零六号(齐议员树楷):应添入“载在祀典”四字,方有区别。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这条系指太庙以外之庙而言,有分别的。无所谓载在祀典不载在祀典,至于太庙,九十三条已有规定。
五二号(毓议员善):这个坛字自然是指天坛、地坛了,这个庙字似乎含混。
一零六号(齐议员树楷):坛庙寺观要不分出载在祀典与否,现在各处多有以寺庙改为学堂的,如果将来自治会、巡警局无款修筑房屋,大概多用寺庙为便,若加以罪名,又叫人怎么办呢?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若是改为学堂,那是正当的用处。
五二号(毓议员善):本员有个修正案,以为天坛、地坛应与太庙并重。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这个坛字不是专指天坛、地坛而言,就如各省已有所谓坛社。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许同莘):坛庙本可分广狭二义,解释狭义,自系指载在祀典者言;若其广义,亦可兼包外省各处祭祀坛庙在内。
五二号(毓议员善):因为天坛、地坛都是关于国家大典,须与太庙、陵寝并重。
百九十号(吴谈员赐龄):乡间每有用庙寺改为学堂公所,若不分出载在祀典与否,彼用庙祀改为学堂,必要移神像,岂不是大不敬的?凡载在祀典与否,似乎非分出来不可。
七四号(陆议员宗舆):庙字改为学堂,须先由官允许,不能随便准个人毁损,方是正办。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凡载在祀典,就应归国家保护;若不载在祀典者亦加保护,是教人迷信神权,殊非国家立宪政体。
百三十号(刘议员景烈):不能指定哪一种庙轻,哪一种庙重,若说人民信教自由,只可视人民之信仰而已。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究竟可否借用庙产?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当用就可以用,但不可有不敬的行为。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当用就用也是不敬的行为。设遇一边为兴学派,一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647边为阻学派,同引用此条法律,裁判官如何判决?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庙改为学堂,神像仍是应当孝敬的,凡合于习惯者皆不为罪。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改学堂又是一个问题,此时不必议,但就寺观、坟墓、礼拜所论之,当有两层规定,一层是载在祀典志乘者,一层是载在条约及为国家所许者。
百三十号(刘议员景烈):按信教自由,尊拜神像将来是宪法所应规定的。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但以人民信仰为断,若八卦教、白莲教等国家亦可许其信仰自由耶?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上自太庙下至礼拜堂,无一不应尊崇者。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要解释清楚才好。
五五号(崇议员芳):我们中国都知坛庙是大祀,要不分别清楚,将来恐不免有大不敬的事。
五二号(毓议员善):这个坛字若指天坛、地坛,就应与太庙并列,不能与寻常寺观、坟墓毫无分别。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太庙陵寝是关系皇室的,天坛、地坛是关系全国的。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太庙直接关系皇室,天坛、地坛是关系全国的祀典,并不是直接关系皇室。
一三四号(余议员镜清):这并没有什么可讨论的地方,这个二百五十七条对于庙坛寺观不必改条文,若改条文是很危险的.刑律草案上有注意的地方可以解释。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审查长方才报告说“无论载在祀典、不载在祀典”,所以才生出这许多讨论,仍以草案载在祀典为界限最妥。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坟墓”二字不定界限,亦是不好。两广签注亦有询及墓所是否指帝王陵寝及名贤(词)[祠]墓而言,似应揭明祀典坟墓,若徒指常人坟墓,则东南各省遍野皆坟墓,樵牧行人踯躅憩息,种种亵渎,所在皆是。恐以此为罪案,未免忙煞裁判官了。
七四号(陆议员宗舆):现在中国的庙宇,无论哪一处地方都有的,至于小庙也很多的,虽然不载在祀典,然而这一方百姓既已公然信仰,若是一个人公然有不敬之行为,恐百姓也是不能答应,万一双方争执,岂不是有害公安,故法律上就应有相当之保护,因为有这一层,所以不能定要说到载在祀典,至于人家坟墓不能侵害,1日律上亦是有的,所以不能不加上这一层。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现在办学堂多因经费不足,假用庙地,其改造布置64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等件,动可加以不敬之行为,就是办学堂的大大的阻力。且人民对于普通坟墓并不负致敬的责任,也没有所谓不敬之行为。本员的意见,“坟墓”二字可以去掉,庙可定为载在祀典的,请议长付表决。还有一层,议场之上,往往两三个人同时吵嚷,殊属不成事体,请议长禁止。
百三十号(刘议员景烈):本员所谓信教自由,并不是无根据的,请许议员将宪法大纲与宪法的原理研究,是否如此规定?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虽是如此规定,而对于庙宇不能说这个话。还有一层大家要注意,这个《新刑律》是为收回领事裁判权起见,要从信仰自由而没有范围,就如南方敬狐,北方敬猬,假如有外国人于此等事情有所误犯,就要处以法律,恐怕他们不能承认。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贵议员所说此等事情,也是很少的。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若说刑律是为收回领事裁判权起见,本员不能无疑意,《新刑律》规定对于庙宇不敬处五等徒刑,若南方敬狐、北方敬猬,皆以瓦缸草庵为信仰之所,如有洋人经过误犯,偶以其杖挑破此缸庵,就要处以徒刑,恐怕做不到,岂不是失刑律之效力?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信教自由各国都有,而必须成一教派,方能使人信仰,譬如天主教、耶稣教,都足自成一派的,但中国所信仰的太多,寺院庙宇杂列纷陈,若在其随意信仰,迷信邪说之事,将日多一日矣。
语言嘈杂,议场骚然。
一三四号(余议员镜清):这个事情不用争执了,今天看诸位所争执的不过以为不规定在祀典,现在庙宇内设学堂的很多,恐将来有许多不便的地方,这是不难解决的,办学务的人都是明白道谊的人,应没有公然不敬之行为,请诸位不必争执。
一百三十二号、一百二十三号、一百三十三号、四十八号、七十三号同时发言,(音)声浪大作。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不敬之行为施于坛庙寺观,容或有之,然都稀罕之至,.为此事而举发人罪,更稀罕之至,不过聊备一条而已。至于不敬之行为施于坟墓,不知从何施起?此万无之事,据本员看起来,“坟墓”二字可以不要。
一五九号(蒋议员鸿斌):本员有个修正,可以分作两项。第一项对于载在祀典坛庙、坟墓,公然有不敬之行为者,处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第二项对于坟墓及其他礼拜所公然有不敬之行为者,处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据本员意见,本章题目已标“祀典”字样,可不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649必增加“祀典”字样,只将第一项“坟墓”二字移增第二项“妨害”字下就可以了。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杨度):此章各条都是关于坟墓之规定,惟这一条坟墓二字是指有祀典的,至于庙宇寺院更是指载在祀典者而言。
七七号(吴议员纬炳):本员有个修正,这句可改为“对于坛庙及先圣先贤坟墓”云云,大家以为何如?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许同莘):此条立法之意有两大原则,其一为人民宪法[法)上信教自由之原则,信教自由宪法上原有限制,必在法律范围内方许自由,并非无论何教皆许信仰。本条坛庙、寺观、礼拜所之范围即根据于宪法,若白莲、八卦等教不在本条范围之内,自不待言。本条之所谓坛者,大则天坛,小则各州县之社坛、历坛,均包在内;所谓庙者,大则历代帝王庙至圣庙,小(大)[则]各州县之庙宇,凡载在祀典及历史流传,经国家允许者,皆包在内,此一原则也。其二为中国数千年来尊祖敬宗之原则,此乃中国礼教之本原,子孙对于其祖父母应敬重,则对于他人之祖父母亦应敬重,若谓他人祖宗坟墓可以公然不敬,实与中国礼教不合。国民所敬重者,国家即应予以保护,此本条之意也。“坟墓”二字,大则历代帝王陵寝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土坟墓,小则寻常墓冢,均包在内。此等罪名旧律及《违警律》均有规定,唐律毁人碑碣石兽者徒一年,《违警律》三十二条毁人墓碑者处十日以下五日以上之拘留,二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罚金,本条所定罪名轻于旧律,如尚以为情轻罚重,则按照最少额监禁数天,或罚一二元并无不可,自无骚扰之患,此又一原则也。
五十二号、特派员、一百四十八号、六十八号、七十三号、八十一号同时发言,声浪大作。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杨度):可以加上“载在祀典”四字,凡载在祀典的,本是应该尊敬的。
一一八号(夏议员寅官):这一条讨论已久,可否请议长再付审查?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方才本员倡议请议长付表决,不然各持一说,到明天也不能解决。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方才各位有主张不要载在祀典就可以包括一切,以保护宗教,但是现在多数心里都以为范围太宽,标准太大,恐怕将来生出无穷的流弊。现在本议员倡议修正条文,凡对于载在祀典之坛庙、寺院、坟墓及礼拜堂,有不敬之行为处以何刑,因为要没有“祀典”二字,恐怕将来另外生出一种解释,如此规定,似少流弊。65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坟墓”二字要是规定载在祀典,比如对于普通的坟墓有公然不敬之行为,其子孙必不甘心,若是因法律上没有规定就不准人告诉,这也是情理上下不去的。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普通坟墓用不着说不敬之行为,如在田野放牧牛羊因而践踏普通坟墓之时甚多,若以公然不敬之行为解释,岂不生出无穷讼事?
一九三号(顾议员视高):高议员的话是很不对的,普通的坟墓就应当任人作践,国家即不必设法为之保护么?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我们西南各省牧场甚少,放牧牛羊往往在人家墓所,若皆指为有罪,则人人多会受罚,岂不骚扰?
一九三号(顾议员视高):这刑律是通行全国的,决不是专行于某处一省的。
一三三号(陈议员敬第):照高议员的意见,这个坟墓除发掘以外,无论如何作践都不能过问了。
五二号(毓议员善):本员提起讨论终局,有赞成再付审查的没有?因为讨论的时候过多,特派员对于这条解释也不大相符,所以请议长咨询本院,大家如赞成再付审查,即行表决。
议长:毓议员倡议再付审查,众赞成否?
众赞成。
议长:接续议修正案。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二百五十八条至二百七十二条。
议长逐条问有无异议。
众议员:无异议。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二百七十三条。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二百六十七条万不可删去,原案上本有的,因为股员会修正的时候怕巡警骚扰,所以删去这条,本员都不以为然。现在既实行禁烟,烟具还留着作什么呢?如果留此一条,警察不必去骚扰、去搜索,而藏烟具之人家不得不防备,自可立时毁弃,如删去此条,则吃烟之人可以不毁烟具,随时可以偷吃,还要禁烟做什么呢?所以这条是万万不能去的。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陶议员这句话本员很赞成的。因为怕巡警骚扰,就不搜索?如果不能搜索,人家就可以私藏烟具、私购烟具,又何必实行禁烟呢?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为贩卖而私藏与私藏器具稍有分别,若删去这条,恐怕二百六十一条不能包括二百六十七条。
一九三号(顾议员视高):本员对于此条有数语说明,大凡国家立法总要期其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651能行,若立法太严,恐推行不去,转损法律威信。即如鸦片器具,设有人家因其先人吸烟,为子孙者以为先人遗物不忍抛弃,而亦要处以相当之罚,似觉太扰。在贵议员对于吸食鸦片烟一事深恶痛绝,并器具亦欲扫除净尽,用意固善,但鄙意以为两面均宜周到,然后法令方能推行无阻。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本员对于顾议员的意见很不赞成,若说儿孙收藏祖父的烟具以为纪念,决无此事。盖祖父口泽手泽可作纪念者甚多,当此禁烟时代,凡吸食鸦片之人,即在九泉之下方且引以为耻,为子孙者应速消灭烟具,以盖前愆,断无收藏烟具更增祖父之痛。本员甚赞成陶议员的倡议,请付表决。
一三四号(余议员镜清):这个二百六十七条所载私藏鸦片烟器具归警察搜查,实在困难,以本员看不要这条却没有关系,并且收藏这个东西也有留得作别的用处的。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余议员的意见本员不甚赞成,因为鸦片烟器具如灯盘子尚可作别的用,而鸦片烟棰子及枪专为吸食鸦片烟之具,留得作什么呢?条文上“专”字,请余议员注意。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鸦片烟流毒中国数十百年矣,现在既实行禁烟,删去这条,还要留得这个东西作什么用呢?
一一五号(许议负鼎霖):鸦片烟已经本院议定,明年腊月底禁绝吸食,《新刑律》宣统五年实行,已在禁绝之后,何可再留此器具以遗后患?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杨度):这个犯罪已在刑律总则上规定,股员会修正的时候,以为总则既有规定之条文,所以把这条删去。政府特派员也以总则上既有规定,这个地方就可以不必细举了。
一一三号(李议员播荣):请问特派员,加上这条还是同意不同意?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留得这条有什么不合,请特派员答复。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杨度):没有别的。因为总则上有的,分则上就可以不必另行规定。吸食鸦片烟现在定为有罪,收藏烟具即是预备犯罪之具,比如放火本是有罪,放火之具亦是预备犯罪之具,都是总则规定的,分则不必再说了。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特派员答复的话不甚明了。因为鸦片因器具是专为食鸦烟用的,绝对不可私藏;火具不是专为放火用的,不能禁其私藏。特派员必过于崇拜股员会的修正案。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贵特派员谓总则四十八条供犯罪之物适用于二百六十一条,因制造贩卖烟具即总则所谓供犯罪之用也,如此说来,前条就可以删去了。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请议长付表决。65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议长:陶议员倡议留原案第二百六十七条,先看有人赞成没有?若有,始能作为议题。
众议员有起立者。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请议长命秘书官数人数,若不够三十人之赞成,这个议题就不能成立。
议长:请赞成陶议员倡议者再行起立。
众议员有起立者。
秘书官承命数人数,起立者已三十四人。
议长:过三十人以上,成为议题。
七四号(陆议员宗舆):现在作为议题,就须讨论。这个《新刑律》我们不必争意见,总要平心静气仔细想一想。凡立法的宗旨,一面要严紧,一面还要不骚扰地方。若从禁止范围以上还要加一层骚扰,恐不是国家立法的宗旨,所以股员会把这条删去。据本员看来,似不必再争意见了。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删去这条并不是保护吃鸦片烟的,不过留得这条,恐怕警察有骚扰情事。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请诸位注意,警察必举发或访实而后搜查,断无平空到人家去搜查的。如怕骚扰,则凡警章所定,何在不可骚扰?(声浪大作)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如果怕骚扰,其余各条也不必规定了。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我看特派员与议员提起鸦片烟,没有一个不痛心疾首的。既是这样,私藏器具还怕警察骚扰吗?
一三三号(陈议员敬第):方才陆议员的话,奉员以为理不充足,但是本员主张删去这条,以为总则可以规定,分则不必规定。而许议员说这条要在分则上规定,试问赌博一条,何以总则有,分则没有?如果私藏烟具这条要在分则规定,赌博也要规定。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鸦片烟为害中国,是大家最痛心的,比赌博规定还要宜严。如果总则可以包括,分则必可以删,本员不以为然。
一三三号(陈议员敬第):吃烟的固然是犯罪,赌博的还是一样犯罪,试问赌博一层要不要规定?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贵议员谓这条于总则上既有规定,于分则上就不必规定,如果以为不必规定,就无须禁烟。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请议长付表决。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杨度):股员会删去这条,其所以与政府同意者,因为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653总则上既有规定故也。方才某议员说政府不必对于股员会审查以为神圣不可侵犯一语,本员不能不声明一句,股员会所审查如果与政府有不合的地方,也必与之争辩,并未有视为神圣之意。至于这条政府提出案本是有的,后来股员会删去这条,特派员也以为总则上有的,分则上可以不要,所以与股员会表同情,并非视为神圣。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本员以为删去这条,恐怕有制造、贩卖的流弊,若说是总则可以包括,那现在《禁烟暂行章程》均可不必要了。
声浪大作。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有二百六十一条而后有二百六十七条,若以为私藏器具不要紧,而这个《新刑律》所规定的各条均可不要了。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删去这条是股员会与特派员协商出来的,并经股员会十八人多数之认可才审查出,并不是说审查之时必要政府特派员随声附和,审查之后必要大会人尽赞成。至若说政府特派员不要以股员会为神圣不可侵犯一语,请少说一句。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讨论了许久,请议长付表决。
议长:按《议事细则》,应先表决股员会修正案,请赞成股员会删去二百六十七条者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已经起立者不要坐下。
四一号(定议员秀):本员是木赞成删去这条的,表决时没有听得清楚,所以坐下。
秘书官承命数人数。
议长:起立赞成者四十位,少数。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请再数人数。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数了又要数,然则这样永远表决不了的。
一五一号(黎议员尚雯):人数不够。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人数不够,今天就可以散会,加上这条有什么妨害?大家何必意气昵!
一三三号(陈议员敬第):这个要规定,试问禁赌也规定否?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规定也好。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按照《议事细则》,表决时候不得再发言,请议长将本员倡议付表决。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把政府提出原案付表决就是。65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议长:现在表决陶议员的倡议,赞成陶议员倡议不删去二百六十七条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秘书官承命数人数。
议长:赞成者六十四位,多数,现在休息十五分钟。
下午四点四十五分钟议事中止。
下午五点钟续行开议。
议长:现在接续开议。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二百七十三条。
百四十号(康议员咏):第二十一章表决时增入一条,可否改为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不然则全部条文均宜变更。
议长:修正字句时候还可以改的。
一六五号(王议员绍勋):请议长将劳议员修正案付表决。 一众议员:没有这条修正案。
议长:有无异议?
众呼“无异议”。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二百七十四条。
议长:有无异议?
众呼“无异议”。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二百七十五条。
五二号(毓议员善):这一条规定暂时是乐娱,什么分别。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如同赌个东道,输了的作东道。
议长:有无异议?
众呼“无异议”。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二百七十六条至二百八十一条。
议长逐条问有无异议。
众呼“无异议”。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二百八十二条。
一七六号(罗议员其光):这条罚金可以删去。
一五九号(蒋议员鸿斌):未满十五岁为未成年,即无有责任,害人既享其权利,被害亦当享其权剩,这个未满十二岁之男女,也当改为未满十五岁之男女。、
议长:现在表决二百八十二条,请赞成删去罚金者起立。
众议员起立。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655
议长:不足三十人。
一七六号(罗议员其光):到底是三十人以上不是?
秘书官(曾彝进):二十七人。
议长:有无异议?
众呼“无异议”。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二百八十三条。
一七六号(罗议员其光):本员按照《议事细则》二十三条得了赞成的,可以作为议题,请将二百八十二条罚金一项删去。
议长:请看《细则》二十三条就明白了。
议长:有无异议?
众呼“无异议”。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二百八十四条至二百八十七条。
议长:有无异议?
众呼“无异议”。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二百八十八条。
一七六号(罗议员其光):劳议员有倡议,请议长付表决。
八二号(陈议员宝琛):杨钟岳有个陈请书,就是为这件事情,当时议决说是将此项作参考。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劳议员乃宣修正案,与高议员凌霄修正案,及杨议员锡田修正案。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请提出修正案者说明理由。
议长:这个里头还有陈请书,是预备参考的。
五五号(崇议员芳):可以朗读一遍。
议长:应先说明主旨,抑先朗读陈请书?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陈请书不应在此时拿出来,还是请提出修正案的说明主旨。
议长:当初表决的就是议到此条预备参考。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已径送到法典股审查没有?
议长:没有送去,但当初表决时候说明议到此条时,作为参考,众议员既都知道,就请劳议员说明主旨。
八十号(劳议员乃宣):无夫奸,中国社会普通的心理都以为应当有罪的,这个道理极平常,没有什么深微奥妙的。请议长问问大家以为可则可,以为否则否。65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本员并无成见,不过我们是四万万国民的代表,总得详细斟酌,看大家意见如何?
一五一号(黎议员尚雯):这一条万不能加入正文,现在中国民法未定,到民法规定时候,这个自然明白了。
一三二号(文议员稣):现在民法尚未规定有妾无妾,然按之立宪通则,则断乎不应有妾,而却为我国事实上之所必不能免,譬如民法不认有妾,而纳妾是妾,即等于无夫妇女,而非正式之婚姻,即等于相奸。若刑律定入无夫奸有罪一条,则将来纳妾也应有罪了。
议长:请高议员说明主旨。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本员简单发言,此和奸无夫妇女事,两方面争点,相差太远,主张有罪的也有理由,主张无罪的也有理由,此事再讨论三天三夜也说不完,今天是初八日,闭会只有二日了,这一条就是两天都讨论这个,也万万不能解决。据本员意思,。请议长现在先数人数,如果够了请即宣告表决。不过这个事情与社会关系很大,有主张有罪的,有主张无罪的,我们资政院是取决多数,用投票法表决,如多数人主张无罪,就从原案:多数主张有罪,就应修正。本员主张就是这个意思。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高议员说的没有一定的主旨,何以叫大家表决呢?(声浪大作)
五五号(崇议员芳):劳议员对于元夫奸的修正案,本议员是极赞成的,人家无夫妇女谁肯听他与人和奸?国家要是没有法律保护,本议员也决不甘心,所以赞成劳议员的修正案,请议长付表决罢。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无夫奸有有罪的,有无罪的。这是有道德上的罪,有法律上的罪,因为这个事是亲告罪,告诉乃坐,事甚暧昧,检事提起公诉是很难的。比如相奸的两个人,这两个人都没有尊亲属,是叫谁去告诉呢?既无尊亲属,法律上没有法子使之提起公诉来,所以法律上不问。若是定了有罪,国家立法上就不得其平了,所以在道德上是天然的罪名。中国旧例无夫奸是杖八十,然而这一条刑律从来也没有行过的。
众议员同时发言,声浪大作。
议长:发言要报号数,不能同时发言。
一五九号(蒋议员鸿斌):本议员也是法典股员之一,但是这条,本议员不敢赞成,当议决时以少数服从多数。这条是规定在《暂行章程>第四条,就是和奸无夫妇女,表决时候,本议员没有赞成。本议员以为当加在二百八十三条以下。当时不赞成的多,今天议到这一条,所以不能不声明。这一条,大家说是关乎教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657育,不关乎刑法,假使关乎教育,男女都可和奸,和好以后生下儿女来又可以和奸,要是以此为家庭教育,无论什么事,杀人放火都可以为教育了?
一三二号(文议员铄):现在《新刑律》尚未颁行,照《现行律》无夫奸却定为有罪,而私生子固是不少,若谓私生子多秉戾气,将来必不是好人,此说未免过于迂谬。请历观传记,古来私生子为贤哲者,亦属不少,未必非私生子即尽是好人也。此可不必深论,且周礼尝云仲春之月,会男女之无夫家者,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可见当时并不认为有罪。若谓不定无夫奸之罪,便悖于礼教,则将何以解于《周礼》之所云?
一五九号(蒋议员鸿斌):本议员还没有说完呢,关于伦理、关于礼教,是刑法上的根本。舍伦理教育而讲刑法,还算什么刑法呢?这一条亦是在五伦之一,男女怎么在五伦之内呢?孔子的话,有阴阳而后有男女,有男女而后有夫妇,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君臣,这个就是五伦,这个就根本。
一三三号(陈议员敬第):这个事大家不要闹意见,总须平心静气的(便)[辩]论,劳议员提出修正案,请问劳议员到底是个什么办法?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到了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本员有个意见。
一一=号(陈议员树楷):刑法上不规定无夫妇女和奸罪一条,本是各国通例,详考各国立法之意,强奸、诱奸有罪而和奸之条不规定者,正所以尊重女权,视如平等的意思,更本于民法上之自由结婚,以此为前提,则必女子平素多不与人交通,阅历既不娴熟,教育又未普及,其所以尊重女权者,转不足以保护女权。本议员以为,凡规定法律,必先本于社会情状,若以最高的法律施之于社会情状不合之国民,其危险更有甚于法律不完全之弊者。以上等社会看待国民,本员很赞成,不过对于中国现在的社会情状不合,非所以保持秩序之本意也,此条还要稍为斟酌一下。
一三三号(陈议员敬第):家长注意一点,自然没有这个和奸事情。(声浪大作)
百四十号(康议员咏):政体无论专制、立宪,教育无论发达与否,断不能使全国人皆为圣贤。倘全国皆圣贤,则自无犯罪之人,不必定此法律矣。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刑法规定是为犯罪者设的,非为不犯罪者设的,不怕百年无此事实,社会上有此一种可以犯罪情状,法律即可以规定之。若但就上等社会人之程度规定法律,则法律可以不用,方才说尊重女权,就不应该有这个规定,不过用于现在社会情状,不甚相宜,所以说还要斟酌一下。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杨度):政府提幽来的议案,刑律全部之后又有《暂行65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章程》,无夫妇女和奸之罪载在《暂行章程》之内,并非不以为罪。前次法典股审查后报告的时候说要废《暂行章程》,议场上于此问题没有讨论,没有表决,特派员所以没有说话。在政府的意思,因为《新刑律>对于本国人民社会风俗习惯可以认为有罪,既认为有罪,似应即规定在正条里。其所以没有规定在正条而规定在《暂行章程》者,是什么意思呢?因为国家定这个法律,是要与各国法律一律,可以使外国人通通遵守,将来易于撤去领事裁判权。我国与英、美、日、葡所立商约,都载定将来中国法律改良,与各国法律[一律]之后,各国允许裁撤领事裁判权。无夫妇女和奸之罪,各国刑律都没有这一条,而中国刑律偏要规定这一条,就是与各国刑律不能一律,将来就不能撤去领事裁判权,所以政府不肯加入正条之内。但是以中国风俗礼教而论,似乎不能不认无夫妇女和奸为罪,政府因此狠觉踌躇,但因国家改良法律,其宗旨系要与各国刑律一律,使外国人民都能遵守,为撤去领事裁判权之预备,便不宜把这条载在正条里,生出交涉时之困难,故载在《暂行章程》。这个《暂行章程》与刑律有同一之效力,则在国内可借此以维持本国礼教,不过从外国一方面看来,中国刑律总是完全酌,以救刑律(不之)[之不]济,而为新旧刑律交替之媒介,所以《暂行章程》是断断不可少的。且俟实行数年,若各国不以此条为然,即可废去《暂行章程》,却无受人干涉而改刑律正条之名。若各国以为此条可存,则现在虽不加入,俟将来刑律改良,领事裁判权收回之后,再加入正条亦不为迟。至于现在贵议员有两派,一派谓无夫妇女和奸无罪,不应列于《暂行章程》之内;一派谓为有罪,应移入于正条之中。都主张要《暂行章程》废去,实非两全之法,都是政府不能同意的。(声浪大作)。
议长:请百十七号先发言。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院对于无夫奸一层还没有说到,政府所以要修改《新刑律》的宗旨,并没有国家的主义。对于《新刑律》之修改究系一个什么主义?方才特派员所说的这个刑律与将来收回领事裁判权有密切之关系,可是这一层又是一个问题。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应把无夫奸这一条来讨论。国家定这个法律是国家的一种公法,不是私法。什么叫做公法呢?因国家以所定的法律来颁行出去,要使人人共守的,所以国家对于这个法律有两种目的,一种是要保全国家的治安,一种是要保全个人之自由。因欲保全国家治安,所以凡有国家以内的人,有骚扰妨碍国家之治安者,必以刑罚处之:若有侵窖个人之自由者,国家亦必要定出刑罚来治他。国家有这二个目的,必定要等原告来告,然后处之以罚,为什么呢?比方有人侵害个人之自由,必先有被侵害之原告,而后有被告,有被告然后可定以罪。好比有人妨害国家的治安,必由被害的人可以为原告,虽没有原告,而国家有原告之机关,如审判厅检察官可以作原告,这为什么?国家恐怕有犯罪之人而被犯者不出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659来起诉,这个罪无从惩治,所以规定由检察官以职权起诉之,这是公告罪之手续。若亲告罪则不然,国家所以想出一个法子,不有原告而这个罪可以不问,这非亲告不可,因原告自己愿意去告,方可罚被告的人,比方自己本人不出来告,而与本人有关系的人,亦可以出来告,所谓尊亲属代为起诉。至于国家对于百姓,比方百姓犯罪,一定要有见证的人,然后可以罚他;若是没有见证的人,国家不能自己出来去办这件事。这个无夫奸还是公告的罪呢?没有一人说不是亲告罪。既是亲告罪,与国家治安何关系呢?实是关系个人之自由,是法律上之自由。所以对于无夫奸一层,若有因这个行为恐妨害我们的自由,要定他的罪。然在国家一方面必等他的人来告,然后可处之以罪。若是没有原告,在国家一方面亦是默认的,所以要拿这一条放在刑律里头,亦没有什么关系的。现在大家所争议的不是刑律里头的问题,且这一条不但外国如是,就是中国亦是这个样子。所以要定刑罚,一定有原告然后可以罪他;若没有原告,亦没有法子的。这一层不是国家定法律之时有意使百姓可以相奸,不过因既有各种的法律,想种种都在那里了,且国家要管这个百姓,要使百姓不许做不好的事,返不是专靠刑律之作用。而作百姓的无不是专靠国家之刑律而有以防范的,若因国家法律里头没有这几个字,而自己遂去做不好的事,那是百姓对不起国家,而非国家对不起百姓。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本员对于特派员与雷议员的话有点儿疑问。本员现在先把对于特派员的话说一说,方才特派员所说的,本员狠表同情。据特派员所说的有二方面,一方面是对于社会程度,一方面是为收回领事裁判权。现在我们中国因刑律未经改良,欲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之交涉很不容易,那是不移之道理,不过因为收回领事裁判权才定出这个《暂行章程》,一俟收回裁判权,那时无夫奸这一条,俟各国承认后即行加入正条,如不承认,再行删去。特派员所说的,一面是为顾全支那,一面是为社会程度,是非常之赞成,不过其中有疑意,收回领事裁判权之问题,非仅刑律改良即可办到,且非刑律内无夫奸一条之规定可办到,据事实上说,必须各种法律如民法、商法、民刑诉讼法、裁判法等,一切修订妥当后,始能议收领事裁判权。果如是,则本员想,这个事件非一二年所能办到的。若谓仅刑法上无夫和奸无罪一条定好,当下即能收回领事裁判权,此说实不敢信。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杨度):政府的意思打算早日撤去领事裁判权,所以不铯不变更法律,刑律亦是法律最要之一种,所以刑律的内容条件不能不同各国一律,明知有不合于中国今日社会情形者,但因急欲撤去领事裁判权,有不得不委曲从权之处。政府不愿意十年八年才与各国办交涉,如果办交涉时,各国刑律皆无这一条,彼时又非删去此条不可。与其将来删去,不如现在不加入正条,(拍手)股员会66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意见亦甚相同,所以此条列在《暂行章程》甚为相宜。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此条只有想个法子表决,无须讨论。两方面之人一主无罪,一主有罪,不独院内之人各持一说,不能相下,即院外一般舆论对于此条,纷纭聚讼,已经闹了好久,终不能彼此通融。座中百数十名议员,虽不人人皆有法律知识,独对于此条两方面所持之理由,皆彻底明白,而各有其专主。凡主张无罪者,任是如何演说决不能动,此一方面之心;凡主张有罪者,任是如何演说亦决不能动彼一方面之心。岂非徒费口舌么?这样看起来,岂有速付表决为是。只将有罪、无罪两面付诸表决,本议员却又不赞成。因为这一件条文,主张不要,则显背中国礼教;主张载入正条,则又与外国法律不能合辙,恐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之障碍。原案将此条订作《暂行章程》,颇是煞费苦心。今法(点)[典]股员会将《暂行章程》-概删除,于是主张保全礼教一面之人争执尤力,而人数亦加多。本议员意见以为,应先将《暂行章程》主张存留,请议长付诸表决。如得多数可决,则既有《暂行章程》,此一项条文自然可不订入正条之内,这是保护《新刑律》-种手段,而亦不与中国礼教显相背驰;至于“暂行”二字到何时为止,后来再谠。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政府特派员的意思,本员并没有什么很不同意的,不过稍有点参差的意思。本员以为于事实上有办不到的,且交涉亦恐怕一时万办不完全。本员又有答复雷议员的话,若谓保全治安、保全自由,保全治安以保全善良风俗为重要之点,自由这一层必平等才能自由。我们中国女人之程度,法律若不加以维持,试问果能保全治安不能?果能保全自由不能呢?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陈议员所谓程度不齐,本员绝不赞成的。程度不齐就不能开资政院;就刑律而言,无夫奸何以犯的很少,可见不能算程度不齐。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仁者见之谓之仁,智者见之谓之智,程度够者谓之够,程度不够者谓之不够。(拍手)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现在各位争论这个问题,仿佛闹起意见来,狠没有利益,因为在意气上来争论,就不在真理讨论,而把真理全都失了,法律若是这么争论起来,于法律要义实在不合。方才已经有人说过,本员再说一说,凡事要在事实上注意,所以加无夫奸罪,在事实上想来,恐怕作不到。若说将来不规定在里头,恐淫风流行,靡所底止。从前男女防闲甚严,后来因为没有法律管束,遂至一败不可收拾,以至有明目张胆、白昼宣淫这些事情。本员想事实上一定没有的,此条可卧不必论。第一就说没有妨碍地方,向来放荡不道的人要想奸人妇女,然有所忌惮而不敢公然去行的,是什么缘故呢?并不是因为法律上有杖八十的刑法,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661是一则怕于社会上名誉有关系,一则是因为所奸妇女他家里有男人,一定要忿恨,忿恨之极就有杀伤种种事情,所以有所忌惮。可是不逐条载明,也不至风俗一败不可收拾;就是法律定了这条,而奸无夫妇女之事也是仍然有的。而社会上终少这种事情的原因,就是因名誉有所妨碍,这是实实在在的情形,当议员的可以不必虑到这层,况且当议员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各省的人大概于各省情形没有不晓得的,这个无夫奸的事各省发现的也不多,就是法律上载这一条能够办的到吗?一定办不到的。况且社会上习惯人人都有保全名誉的心,所以对于这等种种行为,不必虑到的。这是第一层。第二层,无夫奸罪去行的时候,又有困难地方。既是相奸,女人与男人一定同意的,如果审判官问口供一定是一样口供,就说妇女口供不同,然也没有真正证据可以作凭据的。且男女和奸加罪,还是加男的罪,还是加女的罪?若说加男的罪,不加女的罪,则其初本是一样,未免不平不均。所以规定这条,必定生出多少扰乱来,有种种困难,本员主张可以不必加上。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方才籍议员说有名誉与忿恨二者,自然不敢轻举。不知若无法律上之保护,将来有名誉不顾者将何如?忿恨之极,必至杀伤,不用法律保护,使人民至于杀伤,何如国家有这条法律明定罪名,可以保全社会秩序呢?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陈议员与本议员所争的不同,陈议员认定国家法律为维持道德一种东西,现在是讨论法律不是说维持道德?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这个法律里头是讲权利义务的。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这个刑律是济政策之穷。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本员亦以为是济政策之穷。 百三十号(刘议员景烈):请付表决。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本员以为特派员所说列在《暂行章程》甚妥,将来或添入或删去,均易办理。若说此条专为收回领事裁判权起见,本员却不以为然。窃谓洋人必不愿无夫妇女与中国人相奸,何至以此条有罪为非!亦不至利与中国妇女相奸,以此条有罪为不便!请议长即将特派员所说付表决。(声浪大作)。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方才本议员请将留在《暂行章程》先付表决,(到)[倒]是绝好解决方法,两面均顾得住。如不从此下手,坐令两面相持不了,一方面是主张迎合外国法律,一方面是主张保全中国礼教,然二者不可得兼,得失利害,两两相冲,自然是舍外国法律而保中国礼教,本议员即其一也。
一三二号(文议员稣):本员绝对不赞成汪议员的话,囚为以无夫奸为有罪,就应归入正条;若以为无罪,《暂行章程》应作废。如现在有这条刑律而将来又没有这条刑律,是很不对的。(声浪大作)。66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议长:请缓发言。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这个法律不知诸位研究过没有,据本员想,无夫奸这层,人家虽然没有这条法律,亦是很以为耻的。如西班牙、非洲等处,很以无夫奸为耻;至于法国虽没有这条法律,而无夫奸者亦非常之少。可见外国也是不能免的,假若我们中国规定这一条法律,外国人看见,要照我们中国改良他的,亦未可知。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许议员说的话不是的,东西洋各国,凡基督最盛之时代,男女犯奸都是死罪,非常之重。后来道德、宗教、法律分晰以后,才渐渐改良,所以到现在这个样子。可见无夫奸,外国中古时代有之,并不是没有。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质问汪议员,本员未学法律,但在外国看见自治会,遇有男子与无夫妇女有不规则行为,即可警戒,不得在此往来,致碍风俗。可知外国虽没有这条法律,亦未尝不重风化。如果男女不依警戒,即可公告巡警干涉,似亦为国家刑律所许,不知法典股是否参考各国刑律一致否?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员打算趁着还有几分钟的时候,平心静气说几句话,请问议长可否登台发言?
议长:可以登台发言。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员现在声明一句,本员说话的时候,请各位不要存一个心说本员是赞成泫典股的意思。不过现在我们大家所讨论的是《新刑律》无夫奸这一层,刑律上是应当有不应当有,我们大家总要从这个上头看,想总要以公平之眼光看到这件事,仔细想一想,这个法律实行之后,事实上应当如何,至于那些客气的话都可以不说,大家总要讲这确实的理论。比方现在我们大家讨论到这《新刑律》之内坛庙这几条,许议员说假若外国人到了我们中国地方,不知道我们中国的风俗,要是把这一条去掉,是与收回领事裁判权有妨碍的。现在许议员自己倡一个议论,又是反对收回领事裁判权,缘这种事似乎都是由客气上生出来,至于两边都可以说的话,现在我们可以不说的。方才陈议员说无夫奸这层是根于程度,程度高犹可以不要这条,程度不高是不能除去的。陈议员的意思,以为这种行为是以程度为转移的,又说必要男女平权方可自由,这一层亦不大对。比方主张男女平权,而有夫之妇和奸则有罪,无夫之妇相奸则无罪,可见分明男女还是不平权的。(拍手)不但我们中国男女不能平权,就是现在外国男女也是不平权的,不过比我们中国稍强一点。至于无夫奸这层,国家定在法律上头或是不定在法律上头,是因为他的历史、国情上生出来的,并不是因为程度不程度,平权不平权。(拍手)从前旧律上头无夫好这层是(枚)[杖]八十,而天下无夫奸的不知多少,就是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663外国亦有的,并不是外国程度比我们高就应当没有这样的事情。不过外国实在比我中国好一点,然而奸无夫之妇亦不知多少。所以他国家法律上没有这一条,可见程度之说与无夫奸这一条究竟应当定在法律上或是不应当定在法律上,是毫无关系的。不过国家定一个法律,必定有一个宗旨,计算将来作到什么地方,无夫奸这层是不是因为这件事妨害风俗,与风化攸关,国家为保全风化起见,以保全风俗为宗旨,所以定这条法律。然而无夫奸这一层可以定亲告罪,而不能定公告罪的,国家虽然以保全风化为宗旨,然而要是无夫之妇与人和奸,就是国家知道了,要是没有人告发,也是不能管的,一定要等尊亲属出来告方能去管。是什么意思呢?因为非尊亲属不能告,正是国家保全风化的宗旨。然还恐有作不到的地方,比方无夫之妇他没有尊亲属,他与人和奸虽然是与风化有关,然而这个无夫之妇,他既没有尊亲属,不能提起控告,国家是不能知道他与风化有关的,就不能管他,一定是要有人提起控告,然后才能知道他与风化有关。但是以一个人而论,他的名誉与他的体面,一定要顾惜的,这亦是国家保全风化的一种作用。比方一个人他奸无夫之妇,今天有这件事,明天亦有遮件事,彰明较著,若是大家知道,这个人名誉体面就没有了,而于国家保全风化的意思到底没有完全,所以必要尊亲属控告。若是尊亲属不告,国家亦没有法子管他。至于国家这一条法律,是要实行的呢,还是为国家壮观瞻的呢?在国家定这个法律,以为在人家没有作这件事以前,法律上有了这种规定,使他有所警戒;他若是已经作了以后,国家就拿法律去办,教人时时刻刻知道国家法律上有这种规定,不应该作的,所以诸位都要主张无夫奸定罪,并不是一定希望将来有无夫奸的案子,国家法律就要办他的罪,因为刑律上头大家都知道有这一条规定的,虽有人要想和奸无夫之妇,是一定不敢作的,这正是国家保全风化上得了一点帮助。是不是这个意思呢?但是本议员可就拿这个意思申而言之,比方一家人他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对于他的子女,以国家的刑律与他尊亲属管束力相比较,到底哪一边效力更大呢?无夫奸这一件事,与其以国家法律禁止他,实不如他的父兄以教训子弟之方法禁止他之为愈也。这样看起来,可见他的父兄保全风化比国家保全风化的效力大得多,不必一定要国家有这条文,他的父兄自己才尽这个责任。说到这个地方,有人说国家定了这条条文,于保全风化到底有无妨碍?如果法律有这条,就没有狍无夫奸之罪的,这就可以保全风化,本员也非常之赞成,但保全风化责任在我们自己百姓,并不在国家。有了这条,将来刑律施行之后,反生出许多妨碍,为什么呢?因为国家空有这个条文,又没有法子去办,国家信用就没有了。国家为人民定法律,若是法律没(是)[有]信用,又何必要这条规定呢?所以本员主张道德礼教与风化攸关,都应当有的,不过今天所讨论的是为国家刑律,这个刑律66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是公法,不是私法,一国之内都应当知道的。管子云: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不是光靠国家法律这一方面维持的。现在所说的应当在法律上说话,至于法律以外种种理由可以不必说。
某议员:难道没有人告诉就不能成罪?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法律上所谓亲告罪有一定的期限,有一定的界限,不是无论什么人都可以告的。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方才雷议员说重要之点就在将来法律不能实行,国家没有信用,宗旨是这个样子不是?
一一二号(雷议员奋):本员的意思,宗旨还要申明一句,方才所说的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国家法律是要实行,不是视同虚设的;一层是前所说的一种公告,是要有原告、被告,刑律里头一定要有被告,才能成为刑律。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规定盗贼罪的法律也是要有一个原告,但是没有原告也就不问吗?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陈议员所说的与这个问题是两方比较,如有一个贼盗窃人家物件,国家也不知道,人家也不出来告,国家就没有法子去办。如果国家既已知道某处有盗,某处有贼,虽没有人出来告也是要办的。至于无夫奸一层,国家就是明知其罪而没有亲告出来,也是不能办的。可见盗贼不能与无夫奸相比例。如果把这祭加上,万不能实行,请陈议员仔细想想,总要在实在地方讨论。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雷议员的意思是每种法律必定要期其能实行,本员也是这个意思。不过无夫奸罪这层,与其恐难实行就不规定,不如明定法律不许人作之为愈。
九九号(陈议员瀛洲):请议长付表决,不必再讨论了。这个问题再讨论两天,还是讨论不完的。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现在作为讨论终局,请议长付表决。
众呼“请付表决”。(声浪大作)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讨论终局,本员是很赞成的,不过对于陈议员尚有声明的话,并非争辩,比方人家要去奸无夫之妇,他也有害怕的意思,并不是害怕无夫之妇,是害怕无夫之妇家里的人,怕无夫妇家里的人就是怕法律。因为法律上有亲告就能办,没有亲告就不能办。比方无夫之妇家里没有人,就没有人起诉,没有人起诉,他就不怕法律了。(语未毕)
众大呼“讨论终局,请议长付表决”。
七二号(胡议员初泰):这个问题很重大,不能随便通过。本议员始终也未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665说话,现在本员要说几句,请登台发言。
一七六号(罗议员其光):《新刑律》是四万万人生命所关,岂能随便通过?
声浪大作,议场骚然。
七二号(胡议员初泰):本员是极主张礼教的人,这个礼教关系甚大,要想维持礼教,总要另想一个法子,不能把礼教放在《新刑律》里头维持就算了事。要是放在刑律里头维持,这个礼教就算亡了。我们是极尊信孔子的,孔子曾有两句话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可见要维持道德,要有个维持的方法,不能把道德与法律规定在一起,就说是维持道德。
五五号(崇议员芳):贵议员的意思是反对劳议员之修正案还是赞成呢?
七二号(胡议员辛乃泰):不能中止本议员的发言,等本议员说完大家再讨论。
众呼“请简单发言”。
七二号(胡议员初泰):道德与法律原是两件事,本议员若果说自己的意见,恐怕大家听不进去,所以把孔子的话作一证据。照孔子的话看起来,这法律与道德是不能放在一起的。怎么说不能放在一起呢?道德的范围宽,法律的范围窄,法律是国家的制裁,道德是生于人心的,所以关系道德的事,法律并包括不住。比方我们议员有吃人家(家] --顿饭,就替人家说语,这是道德上的关系,而法律上无可如何。(语未毕)
一一五号、一七二号同时发言,声浪大作,议场骚然。
七二号(胡议员扔泰):不要乱,听我说。若是要把道德规定在法律内,本议员想起来,我们中国向来没有这个办法。请大家平心静气想一想,看能把道德上的事情可以规定在法律内不能?本员以为自有法家以来,这个礼教就算亡了。我们中国宗教家都是讲究道德维持礼教的,因为自三代以后,刑名之学兴而王道已渐灭亡矣。但是本议员以为王道所以灭亡之故,因刑法参杂于道德之内。刑法既参杂于道德之内,则所谓道德者,不过姑息而已,所以后来中国只有法律,并没有礼教。现在诸位既欲提倡礼教,要想提倡礼教的法子,不必规定在法律之内。
八八号(陶议员葆廉):请问贵议员,“君子怀刑”这一句怎么讲?
七二号(胡议员扔泰):这个不要弄错了,君子惟能保存道德,所以怀刑就不至于犯罪。
众呼“讨论终局”,(声浪大作)。
议长:现在作为讨论终局,众议员赞成否?
众呼“赞成”。
七四号(陆议员宗舆):请议长用记名投票法表决。66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众呼“赞成”,并呼议长命秘书官点人数
议长:有一百零五位,即为足数,现在场人数不止一百零五人。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请议长注意,头一次用记名投票法表决时,内有伪票一张,是我们资政院的大污点。如果这回再有此事,应请付惩戒股惩戒。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杨度):请议长先将《暂行章程》付表决。
一三三号、百十号同时发言(声浪大作)。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未表决之先,请议长声明《新刑律》加入无[夫奸,赞]成者用白票,反对者用蓝票。
五二号(毓议员善):请先表决劳议员修正案,然后再表决杨议员自己的意见。
(声浪大作)。
七四号(陆议员宗舆):修正案太多,一个_个表决,不知道要到什么时候?(围)[本]员以为表决的题目可以简单,以无夫奸为有罪或以无夫奸为无罪者作两样表决法。
百十号、八十一号同时发言(声浪大作)。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本员以为先表决无夫奸,然后再表决《暂行章程>。
一七七号(李议员文熙):照《议事细则》表决修正案,先表决与原案相近的,股员会修正案与原案相离太远,可缓表决。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这个问题重大得很,本员看应该先表决无夫奸罪名在刑律内应有这条不应有这条的罪名,然盾再将这条看加到什么地方,请议长宣告无夫奸罪名是否应留先付表决。
五二号(毓议员善):本员按《议事细则》,请议长宣告表决的题目。
众呼“赞成”。
议长:籍议员倡议大家赞成否.?
众呼“赞成”。
议长:现在宣告表决的题目,凡赞成无夫奸加入刑律者,请用白票写自己的名字;赞成无夫奸不加入刑律者,请用蓝票写自己的名字。
一三三号(陈议员敬第):加入不加入与加入什么地方是两个问题。
议长:那一层另再付表决。
(声浪大作)。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加入刑律留这个无夫奸罪名,这个问题大得很。
(语未毕。)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议事细则》,议长宣告表决后,无论何人不得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667发言。
一三三号(陈议员敬第):这个应分两个表决,承认无夫奸为罪者是一层,不认无夫奸为罪者又是一层。
议长:本议长所谓加入刑律不加入刑律,就是这个意思,加入就是有罪,不加入就是无罪。
(声浪大作)。
一三三号(陈议员敬第):这回表决一是认无夫奸为有罪,一是认无夫奸为无罪,请议长将这层宣告一声,不然恐大家误会。
议长:现在付表决。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在场人数是多少,请议长还要宣告一声。
(声浪大作)。
议长:众议员不要说话,现在表决。认无夫奸为有罪的用白票,认无夫奸为无罪的用蓝票,须听明白。
八十号(劳议员乃宣):收票之时,先收有名字的这一张,过后再收无名字的这一张。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还是照先前说的样子表决,以加入刑律的为有罪,不加入刑律的为无罪。
众议员呼“表决时候不要说话”。
议长:头一次尽收有字的票。
秘书长、秘书官收票,检票毕报告议长
议长:白票多数,无夫和奸定为有罪。(拍手)
议长:由秘书官宣告蓝票、白票议员数目姓名。
秘书长承命宣告投蓝色票议员姓名如下:
陈国瓒、刘纬、李文熙、陈懋鼎、吴赐龄、尹祚章、刘述尧、邵羲、孟昭常、汪荣宝、书铭、黄象熙、文稣、际敬第、余镜清、庆山、胡初泰、沈家本、潘鸿鼎、宁继恭、胡骏、郑际平、陶葆霖、刘景烈、籍忠寅、柳汝士、吴廷燮、江辛、冯汝梅、周廷励、刘曜垣、陈命官、彭占元、黎尚雯、雷奋、刘泽熙、王廷扬、王佐、顾视高、章宗元、王璩芳、陆宗舆。
以上蓝票四十二张。
秘书长宣告投白色票议员姓名如下:
黄懋澄、陈树楷、吴德镇、于邦华、康咏、王曜南、梁守典、吴怀清、刘志詹、李素、范彭龄、刘懋赏、张之霖、陶毓瑞、李时灿、彭运斌、王绍勋、蒋鸿斌、66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汪龙光、邹国玮、徐穆如、齐树楷、王玉泉、陈瀛洲、曹元忠、吴纬炳、锡嘏、奎濂、荣普、宜纯、荣塾、俨忠、魏联魁、志钧、延侯爵、存兴、刘能纪、定秀、庆将军、盛昆、柯劭志、方还、李湛阳、罗乃馨、王鸿图、宋振声、孙以芾、陶葆(濂)[廉]、顾栋臣、李士钰、陈善同、许鼎霖、夏寅官、马士杰、王昱祥、郑锡嘏、谈钺、黄毓堂、黄晋蒲、杨锡田、索郡王、多郡王、色郡王、高凌霄、张(歧)[政]、万慎、罗其光、王佐良、荣凯、毓善、崇芳、李经畲、寿公、希璋、陈宝琛、劳乃宣。
以上白票七十七张。
议长:白票七十七位,蓝票四十二位,但蓝票中有吴议员赐龄一票书有文句,照章应作无效。
众议员呼“应作为无效”。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请议长宣告明白,是作一次表决还是作两次表决?
议长:作两次表决。现在无夫和奸既已表决认为有罪,应当表决《暂行章程》。
五二号(毓议员善):已经表决,不能再表决了。
众云“第二个没有表决的价值,可以不必再付表决,就要表决,用起立表决够了”。
百三七号(邵议员羲):方才议长已经宣告过,再表决一次,何必多言?
议长:诸位不要纷纷离席,还要表决。
六二号(刘议员泽熙):如果有反对者,请议长再宣告衷决。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请议长照《议事细则》五十九条办理。
一一五号、百十号、一零九号、六十号同时发言,声浪嘈杂。
八十号(劳议员乃宣):议长此次付表决,还是要投票?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这个《暂行章程》如果不用,就不要表决:如果要用,就同正条分开表决。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股员会修正案把《暂行章程》去了,是股员会的意思,至于大会赞成不赞成,或者不要这一条,还没有确定。(语未毕)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方才有劳议员、杨议员、许议员提出修正案来。
百三十号(刘议员景烈):不能这样提出修正案来。
一零九号请付表决。
议长:现在表决,方才已经宣告过了。
百十号、百六十号、一一五号同时发言,(议场骚然)。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669
议长:不要再讨论。
五九号(顾议员栋臣):请议长点人数,看够不够三分之二
议长:现在在场共一百一十九位,够三分之二。
议长:现在表决无夫和奸定为有罪,赞成定在《暂行章程》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众议员同时发言,声浪嘈杂。
秘书官点人数,共六十三位。
众议员以方才宣告未听清楚,请重行宣告表决,同时发言,议场大哗。
议长:现在表决,众议员不要发言。赞成定在《暂行章程》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秘书官点人数。
议长:起立者四十九位,是少数。
众议员同时发言,声浪大作。
议长:听不真,须一位一位依次发言。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表决有疑义,请反对者起立。
百三十号(刘议员景烈):请议长用反证表决?
五九号(顾议员栋臣):请点人数够不够。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表决时候不能说话。
议长:按照《议事细则》,表决有疑义,须用反证的法子再付表决。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归入《暂行章程》是一个说法,归入正案又是一个说法。
议长:用反证就是了。
秘书长承命报告:议长谓诸位说话,须俟议长的话说完的时候再说。
议长:方才表决有疑义,按照《议事细则》规定,应用反证表决证明,现请赞成加入《新刑律》正支者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六十一位,是多数。
七四号(陆议员宗舆):本议员同陈议员方才讨论的时候,陈议员说中国程度不够,如此看来,陈议员的话真是佩服佩服。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此之谓程度不够。
议长:现在散会。
下午十点三十分钟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