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八号议场速记录
内容提示:主要是议河南实行印花税核议案。有质问军机大臣及宪政编查馆的说帖得大会多数通过,乃弹劾军机案的前奏。有议员认为印花税核议案只是枝节问题,主张提前议速开国会;副议长与议员之间就资政院相关法规的解释上平等讨论,并有议员批评副议长故意袒护政府委员,存有私见。
宣统二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一点二十五分钟开议。
议事日表第六号:
第一、议设审查河南实行印花税核议案特任股员;
第二、湖南湘汉航业审核议案,会议;
第三、议设审查湖南湘汉航业核议案特任股员;
第四、《地方学务章程》议案,会议(股员长报告);
第五、《著作权律》议案,会议(股员长报告):
第六、议设审查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特任股员。
副议长:今天议员到院者共一百四十四人,现由秘书官报告文件。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文件,共六件。
副议长:按照《议事细则》第一百零七条,议员依《院章》第二十条,欲质问者应具说帖得三十人以上之赞成,咨询本院决定之。方才报告的议员所具质问说帖共有三件:第一件是质问军机大臣及宪政编查馆,请问众议员赞成不赞成?如赞成请起立表决。
众议员多数起立。
副议长:多数。
某议员:请议长命秘书官指明起立人数。
副议长:确泵多数赞成,似无可疑虑,可决。
副议长:第二件是质问农工商部,请问诸位赞成否?如赞成请起立。
众议员多数起立。
副议长:多数赞成,应可决。
副议长:第三件是质问法部,请问众议员赞成否?如赞成请起立。
众议员多数起立。
副议长:多数赞成,应可决。三件均有此多数赞成,本院应即决定。
副议长:请陈请股股员长赵议员炳麟报告陈请事件。
陈请股员长赵炳麟报告审查陈请事件。
副议长:请股员长说明审查之结果。
陈请股股员长赵炳麟:本议员委托方议员还代为说明。
一二一号(方议员还):各省谘议局陈请速开国会之说帖,其理由第一项谓国会不能速开者,必为筹备宪政尚未完全,顾欲求完全之筹备必先有完全之机关,欲求完全之机关必先有负责之内阁,有负责任之内阁就不能无对待之国会,此应速开者一也。第二项谓国会不能速开者为人民程度之未划一,但人民程度亦无一定之标准。何者方能划一?何者作为标准?将以政府为比例抑以外洋为比例?现在各省谘议局业已办过,今年资政院业已开院,何独人民程度必不能开国会?此应速开者二也。第三项谓国会不能速开者,资政院为议院之基础,基础稳固然后能开国会。但既欲为议院之基础,必有与议院对待之内阁,而资政院无对待之内阁。议院为独立之机关而资政院非独立机关,是不可为基础。此应速开者三也。第四项谓议院木过立法机关,必不能参预一切,则又不然。各国国会制度有协赞权,有承诺权,有质问权,上奏弹劾受理请愿权,实兼监督行政而言,非可谓议院于立宪无大关系。此应速开者四也。且国会迟开一日,即人心不能安定一日。人心不能安定,即有种种可危之象。至财政上紊乱如此,不开国会,更何从解决?
众议员:请将速开国会之说帖朗读一遍。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中国当此危急存亡之秋,除开国会无救亡之法。自日韩合并以后,东亚之风云日恶,政府衮衮诸公尚在醉生梦死中,现拟按照《议事细则》请改定议事日表,开议此项重大问题,一切枝枝节节之问题可从缓议。(拍手拍手)
副议长:事体重大,不能仓促开议。
一四七号(谈议员钺):昨天已经审查,今日即可会议。
副议长:此事非寥寥数语可以了结者,应俟编入议事日表作为议案,方可会议。
众议员有声请议长命秘书官朗读陈请提议速开国会说帖者。
副议长‘:秘书官朗读说帖。5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朗读,共二件。
一二六号(陶议员锫)请发言。
副议长:现在非讨论此案的时候,请缓发言,俟将来提作议案时,再行讨论。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此事无议案,毋庸审查,可以即行讨论。
副议长:此事总须俟编成议案后再付讨论,现在不是讨论的时候。
众议员起立,主张即行讨论。(声浪嘈杂)
副议长:俟编成议案登入议事日表后,再行讨论。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本议员据《资政院章程》二十七条,资政院于人民陈请事件,若该管各股议员多数认为合例可采者,得将该件提议作为议案。观之国会陈请书,既多数认可,即可作为议案,何必另编议案?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此事系陈请案,既经陈请股审查报告作为议案,无再交审查专备议案之理?且速开国会与不速开国会,一言可决,应请即行讨论。
副议长:编为议案列入议事日表,即可会议。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毕竟到何日可以会议此事?
副议长:下届即可会议。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请问议长,预算案前约数日内交出,何以不交出?
副议长:预算案不久定可交出,请稍待。
副议长:现在有一句话当与诸君说明。
副议长出临议台:照《议事细则》第六十五条,议事规则若有疑义,由议长决定之。前日会议阿南试行印花税核议事件,秘书长说明主旨之后,诸君就讨论起来,政府特派员亦在此讨论。此项核议事件,本与法典案不同,法典案有初读、再读、三读之别,初读时不能讨论。核议案无所谓初读、再读、三读,说明主旨后就可发议,一发议即是讨论,议员可以发议,政府特派员也可以发议。不仅此也,即使核议案与法律案同有初读、再读、三读之别,前日为初读不应讨论,然此只能限制议员,不能限制政府特派员,何也?依《资政院院章》第十九条,固明言资政院会议时,政府特派员可以到会陈述所见,故也《议事细则》第三节“讨论”,为第四章“会议”之第三节,可见,“会议”时,政府特派员无论何时均可发议。本议长按章程解释如此,此外尚有数言告诸君,议场秩序总要整顿,以后必须一人发言后他一人再发言,务要分个前后次序,说话之间还须徐言为要,以便速记生容易记录。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方才议长分付,是对于前日会议情形而论,抑是解释《议事细则》第四十八条定义?前天议员与政府特派员辩论之事件,本议员对于此事有个疑义,应当请议长决定。按照《院章》第十九条条文、《议事细则》二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条文所规定的手续,无论议长、议员、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一望而知,无有疑义。本议员想,现在议长所决定、所解释,决不是就《资政院院章》与《议事细则》而言。本议员要质问到底,是决定前日事还是解释《院章》与《议事细则》?
副议长:是解释《议事规则》。法典案有三读,核议案无所谓三读,故可以于说明主[旨]后陈述所见,前日秘书长说明主旨之后,诸君就讨论起来,岂能禁政府特派员不许讨论?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此项问题,关系将来开会之秩序与《议事细则》之解释,不可不慎重将事。议长说是按照《议事细则》,政府特派员可以讲话。然此须分别言之。议长意思前日是讨论时候,所以政府特派员可以照《议事细则》四十八条发言。今本议员要质问议长,前日核议河南印花税案是否已到讨论的时候?
副议长:发议就是讨论,雷议员以为政府特派员不能说话,是误认会议不是讨论。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议员尚有说话,请俟本议员说完之后,再听议长解释。(拍手)本议员以为,最要紧事就是议长解释章程。议长说第四十八条茌第四章之内,第四章是规定会议之方法,所以前日政府特派员按照四十八条就可遽然发议。但是第四章分为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必须分得清清楚楚。会议是包朗读议案、表决议案、讨论议案而言,不能将“会议”两个字就说到四十八条之规定。(拍手)会议有一定之层次,前日提出议案是否讨论的时候?前日议事日表载河南印花税议案为何不注明“初读”两个字,因为不是法律案不必三读,故但注“会议”二字,本议员甚属赞成,但是不用三读之议案是否报告之后可以即行讨论,此是一个问题。本议员意见,前日河南印花税议案不应当讨论。何以言之?前日议事日表有议设河南印花税核议案特任股员一条之故,议事日表是议长所议定,因为不是法律案,所以不用三读。然虽不是法律案,亦当先付审查之后乃可讨论,不然议长所定十五日议事日表为何要设特任股员?是以本日议长所解释是就前日情形而言,不是根据《议事细则》而言。既不是根据《议事细则》,就无所谓疑义,即无所用其解释。
副议长:报告之后,诸君就讨论起来,试问是“讨论”不是“讨论”?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议长此句说,本议员不当回答。因整理议场秩序是议长的权限,前日议员中有不照《议事细则》而说话者,政府特派员中有不熙《议事细则》而说话者,其责任不在议员,而在议长。(拍手)5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八一号(章议员宗元):按照《资政院议事细则》,前日所议河南印花税案件并非法律议案,故名核议案,为各国议院之所罕有。《议事细则》之内并未明定办理核议案之手续,故此项核议案究应如何办法,须要平心静气而思之。本议员试问核议案是否与法律案相同?既然不同,自不能用三读之办法。查法律案初读之时,可以质疑,政府提出者问政府,议员提出者问议员。若办理此项核议案,则资政院实立于裁判之地位,两造不到,无可质疑。故议长或秘书长说明之后,或即交股员审查,或先听议员讨论。《议事细则》内既无一定之明文,议长似可以决定。前日河南之案说明之后,议长任听议员发言,此种发言即是讨论。本议员试问,说明之后有人发言,若不能作为讨论,则此种发言(后]属何种名目?故本议员以为,核议案与法律案不同,审查之前不妨讨论,并无一定限制。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议员对于章议员所说有疑问。既日河南印花税事件不是资政院普通议案,故朗读议案之后即是讨论。本议员就要质问章议员,议事日表设特任股员是何用意?既然公众讨论就要表决,为何还要设特任股员审查?此是第一层。第二层,若使方才议长说明此种议案,《细则》上未有一定办法,应泱定一正当之法,本议员是赞成的。现在议长说前日政府特派员应该说话,本议员不能赞成。章议员亦处于议员之地位,试问尊见究竟以为如何?
八一号(章议员宗元):本议员对于雷议员的话,第二层不必由本议员答辨。第一层所谓讨论之后不必再付审查即可议决,此是寻常法律案办法。若核议案,则讨论之后再付审查,亦何不可?(声浪大作)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请问二十七条规定应将各该议案付该管股员审查,是否统核议案在内?是否审查之后再行讨论?果如章议员所说,应即停议,俟《议事细则>修正后再行开议。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据章议员所说者,无研究之价值,此事暂无庸议,免致耽误时间。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请问议长,据章议员意见,是谓河南印花税案并非普通议案,既日《议事细则》未有规定,则政府特派员更没有说话的时候。盖《议事细则》第四十八条是为普通议案而设者,此是就章议员之意见而言,却不是本议员之本意。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本院初开,章程是初次试办,彼此不能尽照章程,无庸深讳。今欲解释章程,务须平心静气。前日争论事情,政府特派员发议,系据《院章》第十九条,凡会议时俱得陈述所见。《院章》此条即包《议事细则》各条而言,不仅专指第四+八条、第二十六条,连开股员会三层在内。照此论之,是值会议时即有发言权,“会议”一章兼“讨论”而言,其发言权之有无并无分别,业经议长解释,可无庸深论。惟议场秩序务须整齐,各人言论自由,有理仅可驳辨,不能常作叱声,禁人发议。各国无此礼法,请议长注意。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大家解释章程要平心静气,沈议员说会议与讨论无有分别,本议员有个疑问。第四章“会议”之下为何又有“讨论”一节?本议员不专为沈议员辩驳,因为前日议案是核议案不是法律案,职此缘由,所以不用三读法,所以生出今天讨论与解释章程的事。核议案虽然不用初读、再读、三读,但是次序也不能差异。法律案初读之后要审查,审查之后要讨论大意,此是第一回讨论。既不是法典案,亦应该在审查之后讨论,不然决不用“审查”。前日议事日表规定设特任股员,是认此案有审查之必要。就是讨论大意,也应该在审查之后,大家与议长都是解释此个章程,就是由议长决定,也不能出这个理由。
八一号(沈议员林一):核议案既不许大家讨论,应该先付审查,但本议员意见以为,既经议长认定可以讨论,如果不能讨论,亦须议长宣示明白,以后无论何人不能在审查以前说话。(声浪大作、议场骚然)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议事日表次序未经改定,请勿讨论日表以外之事。(同时起立赞成者计四人)
六二号(刘议员泽熙):今日议事曰表所载,并无解释章程议题,顷各位议员因前日之事纠缠章程规则,再四辩驳,喋喋不休,殊属耽搁光阴。如果本院以为解释章程为今日之必要,应请议长改定议事日表再行开议若认为非今日之必要,则请议长中止各议员之辩论,仍就本日议事日表各议题依次发议,以免扰纷。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议员已得议长之允许,非刘议员权限所及。方才沈议员说“会议”与“讨论”无有分别,此句话从何处发生?从十九条生出来?十九条但有会议未有讨论,《议事细则》第四章也是会议以后方有讨论,所以未有分别,会议之时不是都可以发言。但是本议员看《资政院院章》,用何方法可以看得明白?就是这边是《院章》,那边是《议事细则》。按《院章》十九条,政府人可以讲话,在会议之始还是会议之终?看《议事细则》的时候,要明白《院章》之所定。不能左章程而右细则,恐不明白政府的人当于何时说话。(拍手)看《议事细则》须将章节分得清楚始可。本议员对于前日议案,因为要遵照《院章》十九条、《议事细则》四十八条而论,故发生种种问题。今章议员所说此案不是法律案,就应该不能照<议事细则》解说。但是本议员说话心平气和,总要从法律上着想即至公,众人亦须平心静气研究《院章》及《议事绌则》。之所以规定无论议长,无论议员,无论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都要存一个神圣不可侵犯之意思。盖因章程及《议事细则》都是皇上所定,不可不敬谨遵奉。第二件事要看第一件事,第三件事要看第二件事,本议员想此个意思未有不赞成者。从6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前会议广西谘议局一件事,本是将广西的事报告出来付股员审查,俟审查报告后再行讨论,再行表决,章议员因为河南印花税议案不规定于《议事细则》,则说《议事细则》有不完全地方。既有广西案之成例,就可以照此办理。
八六号(喻议员长霖):请议长遵照《议事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议事日表所载,某时应议事件若其时刻已届,议长得停止他项议事,改议此项事件,免致延搁时间。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此项事情两天未有解决,如再中止,恐怕两三天还不能解决。此皆因为《议事细则》有一点缺点。本议员到京以来,就在石桥别业准备会内说过此种《议事细则》,总要公众都能明白方好遵守,当时未有通过,所以致有今日之弊病。本议员想,众议员欲照办事细则次序发言,可免耽搁时间,系为宝贵光阴起见,并无禁止政府委员发言意思。按照《院章》,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及特派员等,于讨论时都可随时发言,想特派员亦无必定要在初读时发言意思,皆是发言,无有区别。惟《议事细则》所定,如大家都谓不方便,亦当提议修正,作为先例。倘因此争执,将来民选议员、钦选议员、政府特派员各执一见,殊非和衷共济之道。至于速开国会、责任内阁是最要紧问题,大家着徒争执此事,将最可宝贵之光阴概为虚掷,可惜孰甚!请议长吩咐,暂照《议事细则》办理。若要另定先例,随后再公决施行。请大家要求议长解决,好议本日议题,不然一天光阴又轻易过了。
一七号(雷议员奋):既不赞成,前天无有疑义,不用表决。
副议长:今天尚未议事,现在开议。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今天这件事就是议长一句话引出来的。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政府委员演说,不过于先后次序稍有误会,其实算不得大大错处。议长为全院之主理,应综筹全局,调和意见,使议员与政府委员结成一体,以便维持危局。今乃故意袒护政府委员,以致议场骚动。将来议员设与政府委员生出意见,民选议员与钦选议员生出意见,彼此冲突,有议论而无成功,谁执其咎?以后务请议长维持大局,勿存私见,使本院将来得收良好之结果,为望为祷!
八六号(喻议员长霖):请议长照《议事细则》第十八条办理。
一三四号(余议员镜清):请议长照《议事细则》第十七条办理各省谘议局陈请事件,请议长提前核议。
副议长:按照议事日表第一议设审查河南印花税核议案特任股员。
八十号(劳议员乃宣):今天议事日表共有六件事,第一是河南事,第六是议设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特任股员事,本议员意见欲将此两项事仵归并在一方,而将议事日表第六项所载事件并入第一件,俾早提议。现在各省事情都要特任股员审查,如一省事审查一回,十省事就要审查十回,若回回另举特任股员审查,恐多耗时日,请议长指定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特任股员。(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一三五号(易议员宗夔):对于选举常设特任股员请发议。今天举特任股员,为河南与湖南事而举,是临时特任股员。议事日表第六项又说议设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特任股员,现在既主张归并以系常设,常设即为专任股员,临时特任股员可由议长指定,至常设之专任股员,自应由各股举定,不能由议长指定。(拍手赞成)
六七号(王议员璩芳):印花税议案既经议长报告须议设特任股员,但是各省谘议局同各省督抚异议事情,固由资政院核议,惟现在这个议案是否应先认定是国家税或地方税?如系地方税,可以由谘议局议决;如系认为国家税,而且又是在资政院、谘议局未经成立以前所规定之法律,不能便任由督抚同谘议局生出更正之异议,纵有窒碍难行之处,应由资政院议员提出修正案,照章经三十人以上赞成,方可作为议案交付审查。若轻轻认定此系河南谘议局与督抚异议事件,似属不合,请公众分晰清楚。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方才王议员所说国家税、地方税,本议员意不为然,今天此项问题是河南省请本院核议昀议案,不是研究国家税、地方税的议案,若举河南事抛却,只说国家税,就是不合。(拍手)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谘议局章程》第二十四条,谘议局于督抚交令复议事件,若仍执前议,督抚将全案咨送资政院核议;又《谘议局章程》第二十七条,督抚如有侵夺谘议局权限或违背法律等事,谘议局得呈请资政院核议。是资政院核议各省督抚咨送事件与核议各省谘议局呈请事件,皆系《谘议局章程》遵旨奏明办理的。现在河南之事既归资政院核办,就当按照章程办理,说不出别项事情来。至于国家税、地方税关系,现在国家、地方税,还未分清,《度支部试行印花税》曾言“体察情形,酌量办理”。各国立法的意思,法律都要准乎舆情,才能有利无弊,是各国立法的通义。度支部所谓“体察情形,斟酌办理”,即是此意。督抚交谘议局提议不决,转交资政院核议,无非是度支部“酌量情形,斟酌办理”发生出来,并不是国家税、地方税之关系。要说印花税是国家税,不应谘议局干涉,则河南巡抚何以交谘议局复议?而度支部亦应当先责令河南巡抚违背国家之律令,(拍手)讨论之语非由本议员发生出来者。若准讨论,议长应指定一人;若不准讨论,本议员不担此责任,方才发议的某议员担责任。现在既云不宜多谠,在本议员方才所说之语,亦即至此而止。
副议长:特任股员照章应由议长指定,互选与章程所定不合。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现在核议河南印花税,又核议湖南航业案,是否6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通行归并?既是通行归并,以后无论何项谘议局事皆归此股,即是常设特任股员。据本议员的意见,常设特任股员非选定不可。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选举特任股员,在《办事细则》以外,是审查各省谘议局陈请核议事情,总因各省情形不同,要由各省议员选定,在特任股员中规定,请议长将人数指定。在《议事细则》内,六人或十二人至多不过十八人,然而各省情形不同,外省人未必能知。即使知之,未必能熟悉,所以要本省议员自行举定,此是注重谘议局实属情形。现在已有二十省谘议局,若按每省举一人,与《院章》不合,系第一层。再者,果系分别与否,照《院章》,有关系某省者,某省议员应该回避,不得与议。本省事情是否回避不回避?请议长酌量。此系第二项。第三层是举人时候应该票举,请问议长是否票举?是否连记、单记?
副议长:投票互选一层,本议长不能赞成。人数《院章》定有明文,断不能指定每省举一人。二十余省,每省一人,则人数太多,与章程不合。只限十八人,则人数不能与行省之数相应,不知各省情形之弊仍不能免。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本议员因同院人意思,主张每省选常设特任股员一,取其与本省谘议局情形熟悉,审查核办事件之时不至隔碍.但办事细则特任股员以十八人为限。请问议长,是否因为熟悉地方情形起见,以二十人为额,抑仍依办事细则十八人为额?又既因审查各省谘议局核办事件而设,是否分别钦选、互选,抑不分别?又本员意思主张票举,不主张指派及推定。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现在已经表决。不能再说。
议长:先请诸位决定特任股员人数,或六人或十二人或十八人。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总宜以十八人为最好。
众议员赞成,以十八人多数起[立]。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常设特任股员,大家决定仍是以票举抑是指定?
副议长:然则用票举抑由议长指定,从多数表决。(众赞成票举)多数起立。
秘书官点计人数,赞成者共一百四人。
副议长:今日到会者共一百七十九人,现赞成者一百四人,为多数。
八十号(劳议员乃宣):投票选举照从前办法,六股各股并举,或是另立章程,请议长说定。
副议长:议场投票互选。
八十号(劳议员乃宣):票举是否单记还是连记?
副议长:用单记每位一票,每票举一人。
副议长:请各议员不要离位,现由秘书官分送选举票。资政院笫一次常年会第八号议场速记录63
那王、贡王同时起立,质问是否用无记名投票。
副议长:用无记名投票。
五号(议员润贝勒):《办事细则》第十五条云,特任股员由议长就议员中指定。今日由大众票举,是否与奏定章程有不合之处?
副议长:此系大家决定者。
五号(议员润贝勒):下次是照章办理抑止此一次?
副议长:下次还照《奏定章程》,此是特别事情,依公众议决者。
九号(议员凯公):方才润贝勒所说,本议员甚赞成。
秘书官分送选举票,各议员投票选举。
副议长:请交票交齐,然后开票。
秘书长报告票纸,共一百六十六张,到会者共一百七十九人,不到议场者不在其内,另有一张白票,一张辞职票,除此两票外,共一百六十四。
秘书长报告常设特任股员人名及票数。
雷奋十三票
魏联奎六票
劳乃宣六票
赵炳麟六票
高凌霄六票
许鼎霖六票
于邦华六票
周廷励五票
陈宝琛五票
周廷弼四票
汪荣宝四票
王璩芳四票
易宗夔四票
沈林一四票
汪龙光四票
秘书长报告现有同得三票者五人:王昱祥、孟昭常、罗杰、席绶、成善,应照章用抽签法定之。
副议长:命秘书官抽签决定如下:孟昭常、罗杰、席绶。
副议长:按照议事日表第二湖南湘汉航业议案,由秘书长说明本案之主旨。
秘书长承命说明湖南湘汉之航业核议案主旨毕。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各省谘议局来电已登官报,何以不报告本院?副议长:登官报即为报告议员起见。(1)
副议长:宣告散会,副议长离席,各议员以次退出议场。下午六点十分钟散会。
[1J 按:从上下文内容来看,似乎有遗漏,但《速记录》原文如此,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