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内容提示:本次会议主要讨论了将速定官制列入资政院议题以及(<地方学务章程》的再读。值得注意的是有议员指出,中国筹备新政先自治而后官治,与日本等先进国相比,次序相反,且官制不定,自治万不能办好,认为今日要事第一是速开国会,第二是设责任内阁,第三是速定官制,第四才是清理财政,因此要速定官制。在讨论《地方学务章程》时,本应该是逐条议决,却在讨论大体上占用太多时光,以致于在逐条讨论时因天色已晚,有草草通过的情形。因此有议员郑重提出,于议决之案必须细心讨论,然后可以表决,无论何时总要存一个郑重的意见,不可存一个潦草了事的心。因为时间没有把握好,往往当日议事日表中所列之事,很多时候不能议完,此次会议的重点本来应该在“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上,但实际上被拖延,这确是资政院议事的一大缺点。
宣统二年九月二十六号下午一点三十分钟开议。
议事日表第九号:
第一、《地方学务章程》议案,再读;
第二、《著作权律》议案,再读;
第三、提议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会议;
第四、湖南发行公债核议案,会议。
议长:今天议员到院者共一百四十人。
议长出临议台:今天本议长、副议长具奏请速开圉会一折,今天已有谕旨,请大家起立静听。
众议员起立。
议长:九月二十六日军机大臣钦奉谕旨,本日资政院具奏,据顺直各省谘议局及各省人民代表等陈请速开国会一折,又据锡良等及
陈夔龙
、恩寿电奏组织内阁、钦颁宪法、开设议院等语,着将原折电交会议政务处王大臣公同阅看后预备召见,钦此。
读毕,众议员就坐。
议长:由秘书官报告文件。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文件,共九件。
一四一号(杨议员廷纶):前天福建谘议局来电,为岁预算案有岁出无岁入,现在该局已经停议,此事异常紧急,业经电达资政院,未蒙答复,请议长速复并咨询度支部电饬闽督,照章将岁入一并交出,以便预算进行。
议长:此案已经咨行度支部,候度支部回复之后再议。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前天陈请股审查陈请禁止妇女缠足一案以为无庸会议,本议员看起来此事狠关重要,按照《议事细则》二十三条第二项,议员提起倡议,得三人以上之赞成即可作为议题,请议长交出会议。
议长:此种倡议须得三十人以上。
一一四号(胡议员家祺):查禁止妇女缠足一事,关系重要,陈请说帖经陈请股员以为无庸会议,今邵议员提起倡议,以为应付会议,本议员亦极赞成,应请议长作为议题,列入议事日表。
一六八号(李议员素):国会问题,据一般传言,恐有缩短五年之说,看现在情形,外人对我国势事,不止一日千里,而我政府必主张迟迟缩短,只就我一方面言,何不可恪遵先朝谕旨,待以九年,诚恐人不我待,请议长极力主持速开国会,中国幸甚!
议长:国会问题今天可以不必再提,白然有下文。
议长:请邵议员再说明方才倡议之主旨,可以登议台发言。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因为缠足的事情,前天陈请股审查以为无庸会议,本议员今天提起倡议,已经许多人赞成,可以作为议题。
起立呼赞成者甚众。
议长:邵议员提起倡议,请将陈请禁止妇女缠足一案交会议,已得三十人以上之赞成,应作为议题。
议长:前天陈请股员长报告各省谘议局陈请速定官制说帖无庸会议,今天孟议员昭常提起倡议,请交会议,应由孟议员说明理由。
一一六号(孟议员昭常):这个议案是谘议局(连)[联]合会陈请案,交到资政院,经陈请股报告,以为无庸会议。但无庸会议的理由,因为陈请速开国会书中已经有责任内阁一节,此案就可以无庸再说。不知国会与官制是两件事体,所以请速开国会,必先要改定官制。今天本议员倡议改定官制应该会议者。如果作为议题,俟陈请书刷印出来再议,现在亦可以不必再说陈请书之理由。9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一二二号(江议员谦):对于改定官制问题极力赞成,并且有意见陈说。议长:请登台发议。
一一二号(江议员谦):速定官制,没有设立责任内阁以前,可以不必提及;陈请股意思以为无庸会议,一方面以为一方面以为宪政馆因定官俸章程,已请于定官俸前先定官制,但速定官制应该提议之理由,不惟于改定官俸上有关系,于一切行政上都有关系。国家譬如一个制造厂,一切行政是制造品,官制即是机器,内阁即是引擎,国会即是锅炉,机器未设备而先求制造品之精良,断无是理。现在立宪政体与从前不同,所以官制亦应改定。从前是专制政体,对于行政上以简为宗旨,所谓居敬而行简,无为而治是也;现在要照外国办法筹备宪政,其组织之繁密,殆如茧丝牛毛,须知茧丝牛毛组织得好便是黼绣文章,组织得不好则纷纭错乱,一切宪政只以速乱而已。组织之好不好,全在机器之适用不适用,专制政体之官制之不能筹备宪政,犹之纺纱机器不能织布,其组织之繁简不同故也。这几年筹备,总不知从根本上下手,若照此一年一年的办下去,恐难见效。现在已经到了三年,一切新政大有不能进行之势。所以然者,因为机器没有改良的缘故。故日本筹备立宪亦是九年,中国筹备立宪就是仿照日本昀,日本筹备立宪先从官制下手,官制一定,一切司法行政权限才得分明,责任才能专一,某事归某部办就不至紊乱,所以筹备立宪一定先要从改定官制下手。就是自治一边的事,亦是从官治一方面分划出来的。无论种种机关、种种法令,大约不过官治、自治两种而已,现在筹备,应先整顿官治而后自治乎?抑先自治而后整顿官治乎?先官治而后自治,各国所同,因为地方上思想不易开通,就是有自治章程可以遵守,有地方税可以办事,还要地方官督促之才能举行,且须教育以开通之,实业以补助之,才能有自治之实力。然此是百年毕世之事,故日本立宪先整顿官治,而后扶助自治。现在中国筹备,反先自治而后官治。据筹备清单,便与日本相反。日本筹备初年,就从官制下手。明治十八年设内阁,其时已将各部官制改定,到明治二十一年才颁布完全之市町村自治章程。我中国第一年就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而实行新官制反在第九年。(拍手)其意以为,俟地方自治实在有个程度,然后才整顿官治。现在士大夫议论,亦以为官场非常腐败,没有什么希望,希俟自治有个程度,然后再监督官治。此等议论是万无此事实的,所以现在无论政府、无论我们议员,都应晓得必要先整顿官治而后能望自治,断不能先望自治而盾整顿官治。如果官制不定,官治是万不能整顿,自治是万不能办得好的。(拍手)所以各省陈请速定官制之理由甚长。今日要事第一是速开国会,第二是设责任内阁,第三是速定官制,第四才是清理财政。因为官制不改,此财政是无法清理。(拍手)从前官制与财政相辅而行,每一个行政衙门就有一个度支部,各有各的财政,彼此不能通融办理,所以稽查亦难着手。今欲图财政之清理,就在财政之统一。若财政统一,统归度支部管辖,则此外官吏何从作弊?(拍手)现在作弊之全权,全付之藩库、付之州县,但令和盘托出,度支部既不能指出实在中饱之数,谁肯托出乎?若官制改定,经理财政之机关统一,岁入岁出,度支部皆能通晓,彼焉得中饱焉?能不和盘托出?(语未毕)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请问议长,今天议事日表曾否已经改定,如未改定,仍应按照议事日表,请议长宣告开议。
一二三号(江议员谦):本议员已得议长之许可,就是奉议长命令说明理由,不应中止。
议长:没有改定议事日表,待江议员说完再行开议。
一二三号(江议员谦):此项事情本议员亦不必多说,将来提出议案,各位高见甚多,再行讨论。(拍手)
议长:大家对于孟议员所提起之倡议,以为可者请起立。
议员起立者甚众。
议长:孟议员提起倡议,请陈请速定官制一案交会议,已得三十人以上之赞成,应作为议题。
一二一号(方议员还):本员系陈请股股员,前日审查速定官制提前实行案,该说帖呈递后,已于九月十四日奉上谕官制颁布提前及试办期限,因此议决诙件无庸会议,现在孟议员倡议,大概是再要提前。
议长:现在开议。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学部章程前天言论纷歧,有主张请学部将奏定章
程通
盘改定再行归并讨论者,有主张此项议案已经提出审查就可逐条讨论者,请议长咨询本院决定:还是待学部通盘改定之后再行讨论,还是就此项议案逐条讨论?
议长:现在是再读,应当将议案逐条讨论议决。
一零七号(李议员榘):地方学务章程上次开会初读,因为有速开国会议案,所以随便通过,未经讨论大体,现在是要逐条讨论,然逐条讨论必须先定一个宗旨。譬如作文章把题目没有审定,文章如何做得好?既不能将此议案作废,就宜先定了宗旨,所有条件务臻完善,不然此项章程行到各处,生出许多流弊,则地方学务受莫大影响。上次开会,学部大臣说明学务方针注重初等
小学
,将来小学办法悉由学部命令,于章程决不能相违背云云,是将来学部办地方学务之命令,即以此项章程为根据。此项章程关系非常重大,必期有利而无弊,乃章程并未十分完善,宗旨亦未分晓,断难实行。且地方学务统归地方自治办理,抑仍归劝学所办理?尤不9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可不从长计议,先行解决。据本员意见,似宜仍归劝学所办理。现在地方自治方在萌芽时候,如骤以学务归自治办理,则初等小学必至一律破坏。盖劝学所及劝学总董在乡间专办学务,为人民所共认,几成习惯,且变法以来,本是由学务入手,继而警察,继而地方自治。办学务之人都是开通最早,热心新政,且在地方上名望素著,赴日本调查颇有心得,嗣后见新政不得不办,乃有学警察之人。至于学自治之人,多从前反对新政之人,因风气所致,不得不从事于此。然既学自治,学识自然开通,惟自治机关尚未组织完备,而骤将学务归其办理,恐于地方学务大不利益。本议员以为,此时地方学务仍归劝学所办理,俟自治组织完备,即以现在之劝学所归入自治范围,至为便当。如不先从此判定,此项章程由资政院议决,行之乡间,生出许多流弊,岂不是一个笑柄?
百十四号(胡议员家祺):地方学务章程最要紧者有两项:一项是乡学联合会,一项是初等小学,(基本)今就事实上著想,颇关重要。因初等小学从前有(连)[联]合设立者,不过未有章程维持,旋立旋散。又初等小学不能振兴者,多因经费问题,若有基本财产,学务始有成效。惟学部原案是归劝学所主持,股员会修正案是归自治驭主持,两相比较,本员赞成学部原案第八条,关于劝学所者稍为改正,两面都无妨碍。现在各省府厅州县议事会有成立者有未成立者,成立地方就归自治职,未成立地方就归劝学所。因《城镇乡自治章程》亦有劝学所也,所以对于议事会未成立的地方,总由劝学所执行;至城镇乡自治成立以后,就可以归自治职执行,皆无妨害也。故本员主张就学部原案细心讨论。学部原案与自治章程容易起冲突者只在第十五条,因学务经费按照地方自治章程拨归他项自治经费,再议拨还必生异议,但稍加修正即可无虑,本员之意如此。总之此项地方学务章程关系重要,不可视为无足轻重,至逐条讨论之时必须注意为是。
议长:地方学务章程议案已经议了三次,尚无头绪,各位议员对于这个议案若有意见可以提出修正案,若屡次皆就大体讨论,日复一日,何日才能逐条讨论?何日可以解决?(拍手)
一二一号(方议员还):修正案与原案之异点在废劝学所与不废劝学所,只须此一问题解决后,即可请议长宣告逐条通过。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本议员还请议长逐条讨论为好。
学部特派员范源濂:地方学务章程议案现在已是再读,诸位仍要讨论大体,特派员遵照《议事细则》,前天各议员有关于大体的讨论未曾发言,若今日再不能逐条时论,耽延时日,未免可惜。再说明此案之主旨,以解诸位之疑难。这地方学务章程学部何以不早发布,何以必到宣统二年资政院开院之时才提出此议案?因为此事重大,非经大家议定不可。国家特设学部,图教育之普及,自是学部的责任。地方自治章程未颁布以前,地方学务只能责成官办劝学所,亦是官立的机关,因为地方没有自治的机关,学部行文到各省提学使,提学使行文到各州县,各州县但能按照章程分办一二学堂,即算已尽该管地方官之责任。乡间多有不及闻知者,虽要教育普及,从何着手?自本部发布劝学所章程近两年来,各处城乡地方,虽是没有按照实行之处尚多,然而全国中业已实行者亦不为少。地方自治未有基础,设一劝学所,使之隶于州县,凡有劝学所的地方,该地方之学务虽未必即兴,然亦颇得劝学所之利益,即在劝学所章程发布以后,有许多事方有着落,何以故?因为劝学所既经设立以后,前州县所不能办之事情,如调查、执行各项,便可以划归劝学所办理,该劝学所即可照章实行。但是这劝学所章程原不过为地方学务一时过渡的办法,现在府厅州县、城镇乡两种地方自治章程均已发布,仍要候到地方自治办好之后,地方学务才可以希望发达的。现在提议的地方学务章程,其中规定关于筹款之事居多。初办地方自治,样样需款,地方上的款并非容易筹的,所以学部特将这个章程,请交资政院议定,以(熙)[昭]郑重。此项章程虽只十余条,并非参照《日本学事通则》,然决不可轻视之。现在大家所切望者,是行强迫教育一事,学部亦未尝不欲急办。然欲行强迫教育,必须有施行之设备,非贸然下一强迫命令,即有教育普及之望也。设若中国此时一般人民都愿使子弟入学堂,所有设学费用悉仰给于官款,试问国家力量何能办到?所以最当注重者,莫要于使各处地方遍设公立学堂。有因地势、财力难于设学之处,更可用乡学联合会等办法以为补救,故有此章程,强迫教育始有可行之势,无之则永不能行矣。其重要实至如此。至论地方学务,在地方自治章程中原有规定,若竟将学务置于自治之外,永归官设之劝学所办下去,自然不是正常的道理,修正案改定于地方自治未成立以前将学堂仍归官办,既成立以后就归地方自治职办,于理相合,所以本部已经承认。至于各位说将劝学所裁去,恐有流弊,所虑颇为
周密
,现在本员可再说明:即照修正案办法,当不至将劝学所之成绩败坏,因学部另有法可以补救。如修正案第七条所云酌设之学务专员,其人数的多寡及充当专任员的资格,本章程均未规定,可以由学部拟定施行细则时,时加注意,可使将来为学务专任员者,其资格等项,能称其职,与现在办劝学所者不相差殊,或吏能得优于现在办劝学所之人,亦未可知。因为各议员对于修正案将逐条讨论,所以本员不嫌辞费详为说明,如果仍有疑义,当再答复。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此案应由秘书官朗读,揭出[第]-条则讨论第一条,揭出第二条则讨论第二条,言论界线不得出本条之外。9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议长:此案应由秘书官逐条朗读。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本议员有意见要质问学部特派员,劝学所即视学员办事之处,能否以一人兼办乡学联合会之事?至自治职每年改选一半,二年全行改选,不惟无办学之学识及经验,若年年更换,于学务前途必多妨碍,能否兼充,抑以专设为是?
学部特派员范源濂:办学的人数及资格,本部将来一定定出,并不是漫无限制。
议长:现在由秘书官朗读修正案第一条。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第一条毕。
议长:第一条修正案,请问诸位对于此案有何意见,请发议。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今天各议员有许多疑问,都从第一条第二项生出者。第二项谓府厅州县自治职未成立以前由劝学所行之,原文之意,谓自治成立以后则无劝学所。本员对于此意,尚欲有所说明。教育是关于国家盛衰,非常重大。在日本制度,府县即是我国之省郡,即我国之厅州县郡,之内有郡视学、郡书记,即是我国之劝学所总董一样。郡书记专任一郡所办之事,大概关于学务的事情为最多数,而查学的事委之于郡视学。可见我国厅州县自治成立以后,则县视学是一定不废的。不过现在的劝学所兼任筹款之责、查学之责,自治成立以后则劝学所专任查学之责,而筹款设定学堂之责属于白治团体而已。照地方学务内容观察之,其重要之点有二,一、设乡学联合会,二、筹积公产公款。此二件皆城镇乡自治团体之责,与府厅州县之自治职无大关系,鄙意不如将二项删去较为妥善也。且修正案第八条亦有此误解,应从删改,以清眉目。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本员对于第一条简单说明,劝学所必不可废之说,系由习惯上生来。其实劝学所乃暂设机关,自治会成立以后,教育事件乃其一大责任,自应力谋发达,劝学所自应裁撤。如谓自治会中人往往不能办理学务,此乃个人之偶然不能,非机关之绝对不能也。其实劝学所、自治会,同是地方绅士,彼能办,此亦能办。即恐有不能周密之处,于自治会中多设一办理学务之人,亦已足矣。民力维艰,无取多设名目也。至视学员为官治,自治会即为民治,国家地方机关并峙,毫无缺陷也。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每案讨论,即请议长逐条表决。不然,议论终日,究无一成,转耗时光,毫无补益。
议长:自然要照章将议案逐条讨论。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已经讨论,或是有赞成,或是有反对,或是赞成修正案,或是赞成原案,均请议长分别表决。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法典股股员请声明理由。本议员简单说明修正案第一条第二项何以没有“城镇乡”字样?因为地方自治有上级机关,有下级机关,上级机关是府厅州县,下级是城镇乡。下级机关不能担任的事情,方是上级机关办理;下级机关所能办的事情,由上级机关监督他去办。下级机关成立在先,上级机关成立在后,所以城镇乡自治何日成立,这地方学务自然照自治章程归城镇乡去。不过在上级机关未成立以前,留这劝学所代行监督而已。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如果各省府厅州县自治成立以后,是否仍须视学员?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议决与执
行均
系地方自治之事,视学是另为一事,有了地方自治机关,视学官仍是必要的。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地方学务还须归国家审查。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本议员赞成此议。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第一条第二项与第七条第二项均是一样,若讨论此条,到第七条时候,则第一条第二项可以删去。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因为第一条第二项与第七条第二项有重复之嫌,遂谓第一条第二项可以删去,本议员不能同意。第一条第二项言劝学所,其范围广;第七条第二项言劝掌所之职员,其范围狭。所以本议员以为,第七条第二项或可以删,第一条第二项不可以删。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按照《议事细则》五十九条,讨论之际,非赞成、反对各有二人以上发议之后,不得提起讨论终局之倡议。现在赞成、反对者均在二人以上,本议员请提起讨论终局之倡议。(拍手)
议长:现在表决第一条,赞成修正案第一条者请起立。
多数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赞成者多数,可决。现在第一条已经表决,暂行休息三十分钟。
议长离席,各议员退出议场休息。
下午三点四十五分钟议事中止。
下午四点十五分钟接续开议。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以后议决事件,请议长先为宣告,每人应择紧要者发言,不得发言二三次。比方有二人反对,就可宣告讨论终局,不必再为发言,免得耽搁时光。此种时光甚可宝贵。今日议事日表第三条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有国会性质在内,关系甚重。何必于此一条议案刺剌不休?请议长宣告。
议长:易议员所说,请诸君注意,现在表决第二条。9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对于此一条,上次开会已经讨论及之,兹乃请简单发言。原文中设立乡学联合会,以“地处偏僻、财力薄弱”八个字为原因、为标准,最好不妨明揭出来。审查员易以“遇有必要情形”六字,恐反对办学之人借此以为口实,不如原文为佳,或删此六字不要亦可。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学部原案设立乡学联合会的条件以地处偏僻、财力薄弱为限,《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不同,城镇乡章程但说二乡以上,有彼此相关之事,必须连合办理者,得设连合会,可见连合会设立之条件,只要有彼此相关必须连合的情形,并不以边僻贫瘠为限。修正案改为必要情形,正与城镇乡章程所谓“必须”二字同义,至如何而后谓之必要,则委诸各该地方之协议。只须该地方议决,自不至生出许多问题。
七五号(长议员福):本议员看来,汪议员龙光要删的八个字,删去亦可。
议长:第二条第一项应否朗读?
众议员:不必朗读。
一二二号(江议员谦):原案第二条所云“地处偏僻、财力薄弱”八个字最紧要,若改为“必要情形”,则范围太广。此中甚多弊病,何以故?现在办地方学务的人有优有劣,第二条范围是但指财力不足的地方而言,如果财力足以自办之乡.亦滥引第二条为借口,则地方学务之进步必益迟钝。请从原案改为“遇有地处偏僻、财力薄弱之实在情形”云云。
议长:现在表决第二条,赞成修正案第二条第一项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秘书官计算人数,报告赞成起立者六十四人。
议长:现在赞成修正案者居少数。
议员对于表决人数提起异议。
议长:再行反对表决,反对第二条第一项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秘书官计算人数,报告反对修正案第二条第一项起立者
六十七
人。
议长命秘书官计算在场人数,秘书官报称一百四十人。
议长:现在议员在场者共百四十人,赞成修正案第二条第一项者六十四人,赞成原案第二条者六十七人。
议长:现在表决两方皆居少数,且赞成反对相合之数与在场人数不符,请再表决。
一一四号(胡议员家祺):此案似无须再付表决。查数目不符者,因赞成原案者与赞成修正案者两数相加与到会议员之数不符,然此亦有故,因赞成原案及赞成修正案之议员外,尚有一部分之议员于原案及修正案皆不赞成,是以两次皆未起立,然已居最少数,故可无庸再付表决。请议长比较赞成原案及赞成修正案者孰为多数,即可定议。
八一号(章议员宗元):此项反对,必须反对者过全数之半,方可以表决。
议长:请再行表决,赞成修正案第二条第一项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
秘书官报告起立者六十八人。
议长:起立者六十八位,是少数。
议长:现在赞成修正案既是少数,赞成原案第二条者请起立表决。
众议员起立。
秘书官报告起立者九十三人。
议长:赞成原案者第二条者多数。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请议长宣告赞成原案者就是赞成“地处偏僻、财力薄弱”八个字。
议长:修正案第二条第二项应否朗读?
众议员:无须朗读。
议长:赞成修正案第二条第二项者请起立。多数议员起立。
议长:赞成者多数。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法典股员还有声明的意思,即第三条修改。
议长:请汪议员将第三条条文朗读一遍。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朗读第三条条文。
议长:现在汪议员拟修改的第三条,诸君以为何如?
六二号(刘议员泽熙):顷汪议员所声明之处,本议员以为可省几字,似不如改为“得就各该区域内划分为若干区”,盖”各该”云者,即承上文城镇乡或乡学联合会而言也。
一三六号(王议员廷扬):乡学联合会范围已属最小,何必再分若干区?
议长:请刘议员将所拟修改之条文朗读一遍。
六二号(刘议员泽熙)朗读订正第三条条文。
议长:汪议员以为如何?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本议员赞成,请议长宣告表决。
六二号(刘议员泽熙):顷某议员以为城镇乡区域曾经划分一次,今又划分学区,未免纷扰。本员以为第三条所称“得就各该区域内划分若干区者”,并不是10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定要划分。盖法律上之“得”字,并无强制之力,有酌量情形可分则分,不可分则不分之意。且所谓划分若干区者,就城镇乡区域内划分之,并非于城镇乡以外又划分若干区也,何纷扰之有?又况我国旧有之团邮图集,无论用何名称,其下均有小区,将来划分学区,必仍其旧。盖因各区内向有公款公产,为一区办公用费,断不能重行分划,以甲区之财产移其半为乙区之财产也。从此点观之,更无所谓纷扰。(拍手拍手)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条文查有“城镇乡”三字,城镇区域,大者甚多。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此事大家都不明白分区之必要,原案上有分区必要。原案上有分区必要,还要请学部特派员宣布一切。
学部特派员范源濂:这个乡学联合会的分区是应有的,所以要设乡学联合会的缘故,是因为地处偏僻或财力薄弱的两件事。但是有合此两件事须设立联合会的,亦有只因一件之不便,即不得不设立联合会的。比方有个地方财力极为薄弱,而居民却非常之多,若不设一个联合会,就不能设立学堂,所以不能不设立联合会。但联合会中只设一处学堂,亦难将其他就学之子弟悉数收入,更非分立学堂数所不可。学堂既须分立,则分区之事自然也是应有的了。
一八二号(万议员慎):请上加“自治”二字,下加一个“学”字。
议员有请议长表决者。
一二二号(江议员谦):原案不改亦可;若要改,则请于“各该区域”之“区城”上加“自治”二字,“若干区”之“区”上加一“学”字。
议长:汪议员、刘议员均改过此个条文,现在江议员亦有改正,请将改正条文朗读。
一二二号(江议员谦)朗读条文。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得就各该区域内,“内”字不可少。
六二号(刘议员泽熙):顷汪议员欲改为“得就各该自治区域内划分为若干学区”,本员以为“各该”二字即承上文城镇乡或乡学联合会而言,若添“自治”二字,文气似为不顺。且城镇乡为自治区域,乡学联合会非自治区域,似不如“各该”二字可以概括,仍以用“得就各该区域内划分为若干区域”为是。(拍手怕手)
议员有请议长表决者。
议长:现在由秘书官朗读几位所拟改的条文。
秘书官承命朗读汪议员所改正条文、刘议员所改正条文、江议员所改正条文毕。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联合会亦可以划区,系因其便利,将儿童委托于他区教育,原案条文甚妥,请议长就原案表决为是。
议长:现在仍就修正案第三条原文表决,赞成修正案第三条者请起立。
秘书官计算人数,报告起立者共七十八人。
议长:起立者七十八人,多数。
议长:修正案第四条有无讨论?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声明:此条印刷遗漏“公产”两字。
议长:现在表决修正案第四条,赞成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
议长:多数。
议长:修正案第五条有无讨论?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本议员对于第五条有一疑问,原文城镇乡或乡学联合会及其区应受他处城镇乡或乡学联合会及其区之委托代办儿童教育事宜,审查人将“城镇乡”三字删去,以为万无此城镇乡托彼城镇乡办学之理,或乡学联合会及其区则有之耳。本议员以为,此区托彼区容或有之,至于联合会托联合会亦决其必无之事。地方因办学而设联合会者,原为该区无人无财不能办学,因之而谋联合会,则必达到力能办学之目的为止。况所办者不过是儿童教育事宜,如起一初等小学、单级学堂、简易识字学塾并非难事,安有组织连合会而复托别会办学之理?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议员对于汪议员之疑问略有饵释,乡学联合会是二乡以上因有共同的关系所以联合起来,不一定因为一乡的力量不能办个小学(堂)才[需]要联合,亦不一定一个乡学联合会只办一个小学堂,所以与分区及委托代办的办法不是不相容的。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本议员对于此解释尚须说明,乡学联合会因偏僻之区及龄学童少,不足一学堂之额;或因财力困难,不能办一小学;或道路不便,所以有种种困难,于是设立联合会,俾得彼此磋商,委托儿童教育,不是雷议员所说创办高等小学之类。
百二十号(潘议员鸿鼎):本议员对于修正案第五条本来无甚反对,因为此种法律将来必要颁行,条文解释不妨从严。本议员意思,原案第六条即《日本地方学事通则》之第四条,所以称“委托”者,因城镇乡或乡学联合会,以初等小学为义务教育,一乡之中有时不能自尽义务,所以委托他乡为其义务,故“委托”二字断不能删去。反之,受委托者亦是一种义务性质。原案从城镇乡一面说起极是,今修正案从地方长官说起,但云得令甲乡为乙乡代办学务,认为地方长官权利的性10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质,是城镇乡等两方面义务的性质都消灭了,本议员窃以为未妥也。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这个议题如此表决,甚费时光,诸位对于此议案若有声明,请到该股员会
陈述
意见,何必在大会多说,耽误光阴?今天时已不早,请议长宣告表决。(拍手)
议长:现在表决修正案第五条,赞成者请起立。
议员起立。
议长:少数,但尚有疑义者再行表决,赞成原案第六条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
秘书官计算起立人数报告议长。
议长:赞成起立者七十二位,多数。
某议员要请议长延长几分钟以了此事。
议长:今天无论到何时候,总将此案完结,今天自然非延长不可。
议长:现在表决修正案第六条,赞成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
秘书官计算人数报告议长。
议长:起立者共九十三人,多数。
议长:修正案第七条有无讨论?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本议员对于第七条所规定,殊嫌活动,应当将原文“府厅州县及城镇乡未办理学务得于自治委员”之“得”字改作“应”字,这里又因为第一条诸位讨论半天方才解决,将来自治职对于办学务没有经验没有智识,于学务前途未免有所妨害。所以深恐劝学所消灭之后,对于学务上定没有专任之人,就于学务上大有妨害。大家都是这个意思。然据本员看来无大妨窨,《府厅州县自治章程》内有议事会、参事会,多是办学的机关,中间多是执行办学的人,在城镇乡内所设立专任学务办事员一人或二三人,就是办理学务的专职。有此专职,而教育之前途,亦可期其发达。然事虽如此,必须自治委员内设专任办学委员以后,办学方有专职。若没有专任委员,就是用普通各种办自治的人办学务,恐于教育前途一定大有妨害。
议长:现在籍议员拟修正第七条字句,请秘书官朗读。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籍议员拟改订修正文。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将此条“得”字改为“应”字,本议员赞成。
议长:籍议员所修正的第七条已经秘书官朗读,大家赞成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
议长:赞成者多数。
议长:修正案第八条有无讨论?
有呼不必讨论者。
议长:赞成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
议长:修正案第九条有无讨论?有呼不必讨论者。
议长:赞成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赞成者多数。
议长:修正案第十条有无讨论?若无讨论,赞成者请起。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修正案第十一条有无讨论,如无讨论者,赞成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修正案第十、第十一两条,赞成者多数。
议长:修正案第十二条有无讨论?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请倡议将第十二条原文修正二字,本议员对于“嗣因”二字欲改为“如有”二字为好,因各处小学堂经费有并未拨作地方自治经费者,“嗣因”二字觉不甚妥。此种章程颁布后,小学堂与地方自治机关必要生出许多冲突,应将“嗣因”二字改为“如有”二字较妥。(拍手)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第十二条内有“款项”二字,应作为“基本财产”四字方妙。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如有”二字可将“如”字删去,专用“有”字便是。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仍以“如有”二字为好。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改作“若有”二字亦可。
学部特派员王季烈答复:从前地方学务款项不恩是基本财产,盖常年经费亦可称为款项,故宜从习惯上用“款项”二字较为妥洽。(拍手)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第十二条最为要紧,因为本条的规定关系经费之出入,稍稍有不慎,则章程发布后易生冲突,所以条文不能不斟酌。“款项”二字所包甚广,如果以并非基本财产之学务经费办别项之事,则其款既己用去,划还时将向何人追还?故不如称为“基本财产”可免许多冲突。10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学部特派员王季烈:从前办学务之款,非属基本财产者,其例甚多,如各项附加税或地方杂税等、随收随用之款,故不得谓之基本财产。然此等款项各处用作学堂常年经费者甚多,设因地方自治章程颁布后而移作他用,则照雷议员所改条文,不能使之仍归学务之用,故“款项”二字断不可少。(拍手)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然则“款项”二字可不必改,但“分别划还”四字须改为“分别划定”为妥。
众议员赞成。(拍手)
议长:修正案第十二条,现在由秘书官将易议员、雷议员拟改之字句朗读。
秘书官承命朗读修正案第十二条条文。
议长:赞成者请起立。
各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赞成。
议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修正案有无讨论?如无讨论,即行表决,凡赞成者起立。
各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赞成。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本议员请议长与各位议员当注意,对于议决之案必须细心讨论,然后可以表决,无论何时总要存一个郑重的意见,不可存一个潦草了事的心。现在因天色甚晚,有草草议决之意思,恐怕于议决之事都受影响,大家总要存个慎重的心方好。(拍手)
一零七号(李议员榘):今天地方学务章程,若以为无足轻重,潦草通过,不知将来关系实在不小,嗣盾审查章程,宜宽报告之期限。盖调查、参考非仓促所能办到,不详细研究,草草议决,至推行时必多阻碍,殊失资政院参与立法之本旨。(拍手)
议长:现在地方学务章程付法典股整理议决之字句。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浙江谘议局事件当审查时候,本议员电咨浙江巡抚,劝谘议局开议,不意昨又接到秘书厅送来电报,云抚台于二十三日亲莅谘议局开会,正议长、副议长均到会。俟摇铃开会,而议员入席者甚少,浙抚已饬令停会。前天议电复一节可以作罢,今天应当报告。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湖南谘议局公债核办案甚属紧急,请议长将下次议事日表变更,提前开议。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浙江谘议局事前经关系谘议局事件特任股员开会审查决议,请议长交陈请股审查,业经报告。今许审查长宣告以浙抚来电,已遵照宪政编查馆电示办理,当取消报告书,本议员亦在特任股员之列,审查长以一人意思径消灭全体已报告之件,本议员绝对不能承认。
议长:湖南公债一案,可以于下次议事日表内提前开议。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查核议案总是谘议局与督抚两方面异议事件,现在浙江谘议局并无来电,只有抚台一方面来电,我们碍难就一方面照核议办理。
议长:今天已晚,散会。
议长离席,众议员退出议场。
下午五点五十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