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内容提示:本次会议主要议了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运输规则》议案续初读、裁厘加税案会议等,最主要的是第一个议案。会议时,有议员提出,要确定资政院立法范围,非与宪政编查馆划清权限不可。因此在议员与宪政馆特派员之间发生了冲突。但多数议员认为确定资政院立法范围与宪政馆权限之间毕竟是两个问题。最终由议长指定特任股员起草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希望间接达到与宪政馆划清权限之目的。
宣统二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点钟开议。
议事日表第十七号:
第一、提议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股员长报告,会议;
第二、运输规则议案,股员长报告,续初读;
第三、提议陈请照约速定裁厘加税议案,会议;
第四、审查陈请照约速定裁厘加税议案特任股员。
议长:今天到会者共一百二十二人,现有云南盐斤加价案奏折,由秘书长朗读。
秘书长承命朗读核议云南盐斤加价案奏稿。
议长:奏稿已经读过,赞成者请起立。
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议长:现在由秘书官报告文件。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文件。
一零七号(李议员榘):本议员有几句简单建议的话。前次开会有议员建议,谓开会太迟,今天开会又己两点钟,秘书官报告文件又需要半点钟,请议长以盾开会照《议事细则》至迟不得过半点钟。如每次到两点钟开会,中间又休息二三十分钟,到五点钟即要散会,议事时候还有多少?请议长宣布,要各议员注意。又照《议事细则》第十五条,议员离坐,不满三分之二以上,即宣告展会。是否23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可以随便离坐?请议长注意。又照第六十条说《议事细则》如有疑义,由议长决定之。议员可否随便离坐以紊乱议场秩序?请议长决定宣布之。
议长:李议员所说,想各位议员都听明白了,此是诸位议员所应当各自注意的。
百四十九号(罗议员杰):本员倡议遵照本院《细则》第十七条,请议长咨询本院,将本员提出修改筹备清单赶办最要次要事宜议案,省略会议交付审查。
议长:今天要会议否?如不会议,就交付审查。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此事请议长决定,不过照《议事细则》二十六条提议,议员应当说明主旨。
议长:这个可以,先由本议长咨询本院不会议就付审查。
议长:罗议员杰修改筹备清单的议案已经报告过了,据罗议员意见以为,事关紧要不必会议先付审查,众议员赞成者请起立。
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李议员倡议的事情,现在尚未有结局,照十二条规定,离坐不过是吃茶、入厕等事,至于出院是万不能行的,因为百三十三条规定,散会之际,非议长离坐之后,议员不得离坐,所以出院是不行的。现在每到四五点钟时,就有自由离坐,于议场规则大有妨害,请议长注意。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昨天有议员提起顺直谘议局陈请的事.此是很要紧的(事),请议长早列议事日表,以便会议。此事之结果,这几日就要发生,至其结果如何,此时尚不可知。现在趁此结果没有发生,先行会议才好。
议长:不止这一件,还有几件都是要紧的,现在打算与各议员商量。
一一四号(胡议员家祺):籍议员所说顺直谘议局陈请维持开平煤矿一案,本不是外交困难问题,现在北洋大臣与英国外务部交涉尚不十分棘手,而内部忽自生枝节,倘结果不良,关系中国主权,实非浅鲜。应在未降谕旨以前,早为开议。议长宣告尚有一件应同付审查,似疑开平矿务外交困难问题。本员之意,可否援照罗议员提案成例,请议长咨询本院付特任股员审查,俟审查报告后再为会议,则手续迅速,内容亦更清楚。
议长:方才胡议员提出的一案,虽说不关于外交,然须咨请外务部到会,还有中葡划界一案,打算归并在一起,付一个特任股员会审查。
一一四号(胡议员家祺):两件同付一股员会审查,本员赞成。
一一四号(胡议员家祺):此案既付审查,但直隶人民陈清震等尚有一陈请书,亦是开平矿案,应请议长同付审查。
议长:现在要指定特任股员,拟指定十八员,赞成者请起立。
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现已将特任股员指定,由秘书长报告。
秘书长承命报告审查陈请中葡边界案及陈请收回开平矿务案特任股员姓名如下.
庄亲王、润贝勒、盈将军、陈懋鼎、林炳章、刘泽熙、王璨芳、长福、陆宗舆、胡家祺、章宗元、李榘、许鼎霖、江谦、文稣、余镜清、罗杰、李文熙。
议长:现在开议。
一四一号(杨议员廷纶):福建谘议局昨日来电云,预算案现始交出来,时候短促,无从审查,就是再延会,亦万不能赶得到,惟有闭会后复开临时会而已,嘱本议员等请议长电达福建松制台,援奉天先例,照章开临时会。趁此未闭会,议员未散,无须召集,且昨日福建谘议局亦当有电到院来,未知秘书厅有收到否?倘有收到,并请议长从速电复。
议长:这个可以照例办理。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前回奉天谘议局就是这样办法,这回福建也可以照这样办。
九十九号(陈议员瀛洲):本月初九日奉天谘议局为速开国会事来电一件,本院已否接到?又本员于本月初六日有质问外务部说帖一件,至今尚未答复。其说帖之内容对于东三省外交事情极有关系,不便在议场发袁,请议长咨询本院可否酌定日期,特开秘密会议,咨请军机大臣、外务部行政大臣亲莅本会,以口说答复?现在东三省时局有朝不及夕之势,若不赶紧设法,力图挽救,则东三省前途将有不堪设想者!且本员等此次赴京,受本省父老委托,为万民请命而来,若对于东三省事情毫无补救,将何以对我父老子弟?请议长及众位议员注意。
议长:方才罗议员杰倡议修改清单一案付特任股员审查,现在咨询本院拟不另设特任股员,就付交前次所设审查速定官制并提前设立审计院议案的特任股员一并审查,不知众议员赞成否?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现在开议。按照议事日表第一提议申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会议,请特任股员长报告审查结果。
五号(议员润贝勒):提议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由特任股员审查议决,按照《议事细则》五十三条,请雷议员奋代为说明。23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审查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特任股员今天应当说明报告书的宗旨,在说明宗旨以前,先要声明几句话。第一层,现在本议员要说明报告书的宗旨就是特任股员开会那一天大家多数表决的意思,不是本议员一个人的意思。第二层,所谓审查议案必对于这个议案的条件及办法从事审查,审查的责任不在就题目做文,而在审查该议案之条件成立与否。所以本股审查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只能就各省谘议局陈请原案审查,其能否成立议案为止。至于陈请书以外的意思,都不在应行审查之列。此项报告书前天已经分布,可以不必再详细说明,现在所说的就是这个报告书的宗旨。各省谘议局陈请书看起来大概谓资政院的权限一个是赞定,一个是承诺。国家新订法律,一定先交资政院议决,然后颁行,这是赞定。凡在资政院未成立以前,所有国家已经颁行的法律,都要由资政院承诺,这是事后的承诺。陈请书的意思是如此。照各国立法例解释起来,所谓赞定权是不用说的了,至于承诺权之说却不是如此。所谓承诺者,乃指议会闭会以后,国家遇有应以法律施行之事件,因为事实上不及等到开会,先以命令施行,至下次开会时再交议会承诺。今陈请书的意思,差不多要享宣统二年以前的法律,一概交资政院承诺。照审查会讨论出来,似与《资政院章程》有抵触的地方。盖《院章》所规定资政院有提议修改法典之权,所以资政院对于以前的法律,以为有不妥的地方,照《院章》可以提出修正案。资政院既可提出修正案,事实上与承诺有一样的结果,所以特任股员会以为这一层不必申明。第二层是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到底以何者为范围,照陈请书原意,应当以宪政编查馆编订法律的范围为资政院立法的范围。但是审查会以为,现在各种法律有起草之权者不止宪政编查馆,就是宪政编查馆以外,还有别衙门也可以起草的。譬如《报律》是民政部起草的,《运输规则》是农工商部起草的。现在国家对于编订法律的办法没有一定,所以资政院第一层不能以宪政馆之范围为范围。第二层我们要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到底用什么法子。审查会的意见,要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不必就资政院以外着想,应当就资政院自己的立法范围着想。资政院以外是否还有宪政编查馆?所谓宪政编查馆者,是否与外国法制局一样?都可以不问,只问资政院既为国家立法机关,应当有何等之立法范围。现在资政院是第一次开会,应将此种问题先行解决。特任股员意见与各省谘议局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此,所以特任股员审奁陈请书两个条件都不成立,都不能作为议案。至于资政院立法范围,自有应当申明之处。所以特任股员报告书的末尾说明要请议长指定起草员,就这个议题想出条件出来,成一个完全的议案。是特任股员对于本院提出来的意见,仍请公决。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这个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本议员对于特任股员报告书赞成者半,不赞成者半。赞成者是一切承诺权,我们可以修改以前颁[布的]法律;不赞成者就是不与宪政编查馆划清权限。光绪三十三年宪政编查馆之成立,专司编纂关于宪政之法典,纯是立法机关,当我们资政院成立以后,屡次有侵夺权限的地方。所以我们要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非与该馆划清权限不可。因为该馆当资政院未成立以前,是由军机领衔,握行政上最高之权的,一方面编制法典,一方面发布行政处分。我们资政院成立以后,该馆对于本院许多侵权的地方,如八月二十四日该馆通电各省督抚,就是资政院现在成立,贵省如有与资政院关系事件,可以派特派员到京向主管衙门陈述意见,并准到院旁听。殊不知各省派员旁听与否,应由我们资政院允许的,与该馆何干?而该馆乃电告各省,将我们资政院当作该馆下级的机关,殊不可解!又各省督抚与谘议局异议事件,照章必由我们资政院核议,而该馆公然电达浙江巡抚,令其解散谘议局,并有“知照资政院”字样;又据答复邵议员说帖,说是本馆解释章程。诸位想他这个解释的权限如此之大,是从何来?又于九月初七日电达各省督抚、各省谘议局说,现在资政院已成立,如不想出一个办法,以后异议昀事情太多,资政院很难核办了。但是各省督抚与谘议局争执异议,系我们资政院的事情,难办与否,该馆又有何涉?如此看来,可见侵夺我们的权限,确系无疑。本院如果要申明立法范围,非与宪政编查馆划清权限不可。又陶议员质问宪政编查馆的说帖内查出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上谕“资政院未设以前,暂由军机处王大臣督饬原派该馆提调,详细调查编订,以期次第施行”等语,上谕在“资政院未设以前”之下用一个“暂”字,可见资政院成立以后,该馆之组织自当变更,毫无疑义。据雷议员说是划清界限没有什么根据,但是据本员的意见,已想出一个根据的办法,就是根据于《院章》,可以作一个正当之办法。据《院章》第三章第十五条“前条所列第一至第四议案,应由军机处大臣或各部行政先期拟定,具奏请旨,于开会时交议”云云,这个地方就没有宪政编查馆的字样;第四章与行政衙门之关系有军机大臣,有各部行政大臣,有会议政务处,并没有宪政编查馆。昨天有一位呶呶不己的特派员,(拍手)本议员以为该员是民政部的,据该员说本员是宪政编查馆的,一闻此言,可惊可怪。要说是军机大臣派来的,就是军机大臣特派员;各部行政大臣派的,就是各部行政大臣的特派员。试问该员到底是军机大臣派未的抑是政务处派来的或是各部派来的?总之,宪政编查馆是够不上有特派员到资政院的资格。但本议员的意思,可以由前天的股员长指定额外股员,与军机大臣协商,将宪政编查馆改隶会议政务处之王大臣。查该馆有所谓总办,有所谓提调,有所谓总稽核,有所谓帮稽核,有所谓文案,种种名目,难以枚举,现在应由会议政务处请旨简任为书记官长或奏任为参事书记等官名目。又政务处应有法制局,即23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以宪政编查馆原有之员选任;政务处应设印刷局,应即以馆内官报局充之;政务处应设统计局,应即以馆内统计局充之。该馆的范围就可以缩小了,并可以为将来内阁之基础,以后对于本院就没有侵夺权限的事体了。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股员会报告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其“承诺”二字未免看得太轻。资政院本来有修正法典之权,自己可以草具议案,似乎无庸承诺。而对于命令一方面就没有想到。资政院未成立以前,宪政编查馆有解释法典之命令及发可以代法律之命令,各省督抚对于宪政编查馆之命令,奉之惟谨,良以宪政编查馆有解释法典之权。谘议局局章不过三十余条,经他解释一次,缩小范围一次。其解释章程往往有宽有狭,有这省这样、那省那样,以致彼此互相冲突。本员可以举出一例来,前某省督抚询问谘议局议员,父子兄弟应否回避?局章无此规定,宪政编查馆答复,局章虽无规定,而《地方自治章程》中有此规定,可以比照办理。谘议局与地方自治会性质全然不同,何以能将《地方自治章程》中条文适用于《谘议局章程》中?其解释之无理,任意答复,岂非因解释法律而另外生出一种法律来了。照各国的通例,代法律之命令,都应国会承诺。如不承诺,则失其效力。放本员认承诺法律之命令之权,亦属紧要,应请注意。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方才本议员报告是特任股员会报告书的宗旨,因为报告书己分送,所以但说大意。现在邵议员对于特任股员发表的意见,似乎与报告书有重复的地方。邵议员是特任股员之一,因为开股员会时,邵议员没有到,所以今天有此议论。其实当时股员会讨论陈请书的条件,说到承诺,本来不止紧急命令一种,如预算外支出之承诺,追加预算之承诺,还有种种承诺权,皆是因为各省谘议局陈请书所说的承诺,是要将以前之法律命令,都要经过资政院承诺,所以报告书但指法律而言。至于资政院立法范围之应当申明者,报告书因已明言之,所谓解释《院章>、引伸义例,所谓分法律命令之界说,皆是特任股员会以为当申明的。至于易议员所说的资政院、宪政编查馆划分权限是一件事,而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又是一件事。照《院章》,与资政院有关系者,但有军机大臣与各部行政大臣,本没有宪政馆字样,所以宪政馆与我们资政院没有关系,申明资政院的立法范围更没有关系,而且《院章》二十一条“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如有侵夺资政院权限或违背法律等事,得由总裁、副总裁据实奏陈请旨裁夺”,现在资政院果认宪政馆有违背法律的地方,有侵夺杈限的地方,我们就可以照二十一条办理,何必与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的议案并为一谈?特任股员审查的结果,不过在各省谘议局陈请书能否成立议案而止,至于资政院以外之机关有侵夺资政院之权限者,则资政院全体议员之责也。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议长,本员请登台发言。
议长:可以发言。
众议员:现在既非讨论又非质问,该员无须发言。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本员既得议长允许,即有发言之权。(语未终,声浪大作)
议长:现在拟宣告讨论终局,请特派员不必发言。
议长:现在讨论终局。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请议长再付特任股员审查。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议长,我们既申明宪政编查馆不应派员,且非质问特派员时,宪政编查馆员此时无发言之权。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方才诸位议员所言法律与命令不分,由于宪法未定无发代法律之命令之规定,所以穆鞴甚多。另一问题非议题以内之事,行政官厅侵立法权,非本院所独能解决。本院一面申明立法范围,一面请皇上早实行新官制。新官制既行,宪政馆自当归并内阁,为法制、官报、统计局,不成问题。至宪政编查馆特派员之名称,本与本院章程不合。现在虽军谘处,不能与本院生出关系。惟海军处系兼海军行政大臣性质,所以列席。但宪政馆特派员实为军机大臣所特派,以后请议长将坐位单改称为军机大臣特派员,在特派员发言权可以自若,而本院体制亦无损碍。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不能改为军机大臣特派员。
~七七号(李议员文熙):申明是申明本院的立法范围,至于编查馆权限问题,可以另外提一个议案。
议长:照《分股办事细则》第二十六条,专任及特任股员得于该股员中选定额外股员,使草具修正案。现在要是照这个办法,就可于原股员内再选数位办理此事。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院为特任股员之一,陈请书既是不成立,就无所谓修正。至于宪政馆问题,并不必在申明立法范围议案之中,各议员何以定要并为一谈?如果分作两事,未尝不好。
四九号(赵议员椿年):本员亦系特任股员中之一人,应将当日审查陈请书中条件所以不能成立之理由,再为说明。陈请书中第一层所言,皆须根据宪法,中国宪法尚未定,不能以外国宪法所定为中国立法之范围。即以外国宪法法理审查,其条件亦是不能成立。何以言之?陈请书中言法律之广义,包含法律、命令二种,按外国宪法皆取狭义,议院所能议决者只有法律,所以广义之说不能成立。书中又23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言,我国自立宪以来,法律命令皆具有事后承诺之权。按事后承诺,德国、日本亦皆规定于宪法,惟所规定者只有紧急命令、增加预算数事,在议会闭会之后者,始令其事后承诺,并无开议院以前之法令皆须议会承诺之说。中国此种尚未有规定,此说自然不能成立,此第一层条件所以不能成立之理由。至第二层所言宪政馆与资政院之范围,已有光绪三十三年奏准“一司编纂、一司赞定”之条,自可无庸申明。就法律一面言,资政院范围比较宪政馆为大,盖宪政馆只能编订法律,必须经本院赞成,方能成为法律;若是本院不赞成,宪政馆所编纂者,亦属无效。然亦只法律如此,至于其他之范围,宪政馆却较资政院为宽。盖资政院之赞定只有立法事件,宪政馆之编纂兼有行政事件,即如最近编纂之行政纲目,即非资政院所能赞定。此现在资政院与宪政馆范围之不同。就是将来宪政馆改为内阁法制局,资政院改为国会,而法制局之制度,凡官制、外交之事交阁议者,均可以编纂,亦非国会所能赞定,其范围亦自不同。所以陈请书中资政院赞定之范围以宪政编查馆所编纂之范围为范围之说不能成立,此是当时审查之结果。至于诸议员所谓划清宪政馆之权限与请议长指定解释《院章》之起草员别是~事,与此案无涉。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对于赵议员方才声明特任股员的报告书,本议员稍有异同。宪政馆历来之举动,本议员确有不能满意之处。不过报告审查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的结果之时,不必牵涉。方才赵议员关于宪政馆的许多话,不在特任股员应当声明之列,现在就请议长把这个报告书咨询本院是否赞成?如果不赞成,则可以另指股员再行审查;如果赞成,则请议长指定起草员起草。
一八十号(刘议员纬):据审查报告,如解释院章、引申义例及划分法律命令界说之类,是资政院最重要事件,请议长即行指定起草员。至宪政编查馆侵越权限,另是一种问题。宪政编查馆原为编查宪政而设,实与立宪国法制局之意同,今宪政馆之权,立法而兼行政,是一种不伦不类之机关也。既设此不伦不类之机关,于是有此不伦不类之人出而侵越资政院之权限及各省谘议局之权限。昨日特派员假宪政馆权势,屡与本院议员辩论不休,殊不知宪政馆对于本院并无发言之权,似此干涉本院权限,另当另提议案,以保全资政院立法之范围。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现在可以不必讨论,请付表决。
众皆请议长速付表决。
议长:现将特任股员审查报告书先付表决,赞成者请起立。
各议员赞成起立。
议长:多数。现在开议议事日袁第二《运输规则》议案续初读。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本员声明,方才大家议论对于特任股员审查报告书虽系赞成多数,然亦有不赞成的,可是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这个议案大家没有不赞成的。(拍手拍手)特任股员报告书已经表决赞成了,对于资政院立法范围这个议案,既没有不赞成,就不算取消,照本员的意思,(特任股员)即请议长指定起草员,至于起草的内容,由起草的二三个人斟酌定出稿来,到报告时候大家再行讨论,本员意见如此。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特任股员报告书大家已经赞成,就请议长另行指定起草员,报告书上本来有请议长重行指定起草员之语,既经多数起立赞成,则议长指定起草员亦在多数赞成之列。(拍手拍手)
一三二号(文议员稣)读《院章》第十五条一遍。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按《议事细则》第七十二条,本院决定不可作废之议案,可特令股员参酌具案。应照特任股员提出报告书,按七十二条之规定可指定起草员。
一五七号(尹议员祚章):股员会报告认定此案为切要之举,特因原陈请书不能成立,故有请议长指定起草员另具议案之规定,兹报告书既经多数赞成,即应按报告书之规定,请议长咨询本院。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对于请议长指定起草员很不赞成的,因为《院章》上没有规定。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方才多数衷决,不能再倡异议。(拍手)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表决审查结果,可以申明,不可以申明?先将本员的疑问先付表决。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一个议案不能经两次表决。
百四十九号(罗议员杰):申明资政院立法议题,请议长速派特任股员另编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审查。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议员各人均可以起草提议。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本员也是这个意思,不过这件事在事实上想议员自己起草,不如在议场上由议长指定几个人起草为好,这几个人的意见就是代表全体的意见,一则郑重,二则全场公认。至于宪政编查馆另是一个问题。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这个议案,是为今年会期之中一重大的问题,必须从速解决,若稍事迁延,恐怕今年不能办了。即请议长指定二人起草,因为二人起草略好一点。待提出之后,全体再行讨论。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本员按照章程,应当由议员自己起草,若由议长指定,本员很不赞成。23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现在已多数表决,请议长指定起草员;既经公同表决,没有什么妨碍。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本员亦是此案审查之一,当初我十八人审查这个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的议案,本可以一面审查,一面即将立法范围一一申明出来,因多数审查员以为此事非常郑重,陈请书只有题目并无文章,我辈不能代作议案,而此议题又万万不可废弃,只应就审查界线如题报告而止,俟全院众认此题另行举人起草。其实此题又何人不承认,不过分两节做来,手续较分明耳,事实上究多一番延宕,刻本院既公认此议题为不可废,自应以全体议员名义草具议案,由议长指定起草员,固可仍交前十八人会同起草,亦无不可。
议长:报告书已经表决,自当另行起草,本议长之意,拟仍付审查特任股员起草,不知诸位议员赞成否?(拍手拍手)
众议员呼“赞成”。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今天特任股员已将审查结果报告,则特任股员名义应当取销,现在股员十八人,起草员仍指前次特任股员,原无不可,但是要声明,今天所指定者专为起草而设,与前次审查议案是两件事。至于易议员说由议长指定起草员,是出乎章程之外,这却可以无虑,这件既经多数赞成,非本院以外人所当问也。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方才易议员说由议长指定起草员起草,是出于章程以外,试问第一次开院上谕奉答具禀案是否由议长指定起草员起草,第二次速开国会具禀案是否由议长指定起草员起草,这是本会期内先例,难道易议员忘了么?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汪议员所说两回皆是起奏稿的草,并不是起议案的草,试问东西各国有由议长指定起草员起议案的草没有呢?(拍手)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照《议事细则》七十六条云云,可由议长指定起草员起草。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那是修正案,请大家注意。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不必为这件事争议,据《院章》、据《议事细则》,一个议员就可以提出议案。现在是全体认为这个议题,这个议题就是资政院全体提的议案,不过从这个中间指出几个人来起草,就是议长代表资政院全体的,这个议案由议长指定起草员起草也是可以行的。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指定起草员系本院内部之事,于章程无妨碍,请议长指定就是了。
议长:这是报告书上已经有的,就算是特任股员会提出的议案亦无不可。
一一四号(胡议员家祺):对于易议员发言有一释疑之语,据《院章》第十五条规定,资政院得自提议案,资政院系法人资格,议长及议员皆代表法人之意思者,然则议长指定议员草具议案自合《院章》,不虑局外之诘责。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方才报告书既经表决,就请议长咨询本院,是否应由议长指定起草员起草?
议长:报告书所说既然可以指定起草员起草,拟即咨询本院,赞成者请起立。
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
议长:本议长仍指定原特任股员十八人为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案起草特任股员。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麓):本员是由军机大臣特派,照《院章》第十九条规定“军机大臣及各部行政大臣得亲临会所,或派员到会陈述所见”等语,本员虽在宪政编查馆,然本员是由军机处片行到院,现在是否可以随时发言,请议长明白宣示。
议长:若有关系各部院行政事件,该部院特派员自可随时发言;遇有议员质问,亦可以随时答复。若本院正在表决或是会议,并不与行政相干的时候,任意发言,不免妨碍议事。(拍手拍手)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若是认为有关系的事,是否可以发言?
议长:那是自然可以发言的。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特派员随时发吉与《院章》不合,以后可将宪政编查馆更正改名为军机大臣特派员,在军机大臣特派员这边也可以发言,就是在资政院这边,也不算是违背《院章》。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贵委员说虽是宪政编查馆,却是军机大臣派来的,实为误解。军机大臣虽管理宪政编查馆,却宪政编查馆之权限不能与军机大臣之权限相同。因组织宪政编查馆之军机大臣,其个人则同,而机关权限不同。个人是个人,机关是机关,军机大臣在军机处之权限不能适用于宪政编查馆。若宪政编查馆与军机处未有分别,则军机处何必有另外特派员?即此可知,宪政编查馆不能用军机大臣之名义为代表,贵委员此言实为错误。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我们还有事要议,不必再说这些闲话。
议长:现在不必多事讨论,应议议事日表第二运输规则议案,由股员长报告。
五号(润贝勒):运输规则议案已经审查完(各)毕,本议员按照《议事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委托康议员咏代为说明。
议长:请康议员咏报告审查的结果及其理由。24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百四十号(康议员咏):运输规则系商法中商行为之一种,本应在商法内规定,然现在商法尚未编订审查,筹备立宪清单宣统五年始颁布,商律七年始实行,近今轮船、铁路交通之地,所有承办运输事宜,渐为外人所侵占,中国从前因无法律保护,皆视运输为下等营业,所以政府提出此案,一方面取便商旅,一方面保护运送人,又一方面如遇提起诉讼之事,审判官厅始有准则。本股员会一再讨论,多数取决认为,本院应议事件,至于条文有应修正者,已另行提修正案,俟诸君讨论后再行报告。
议长农工商部特派员对于运输规则修正案有无异议?口
农工商部特派员(胡子明):对于这个修正案并没有什么异议,不过错落甚多,想是油印之误。
议长:本院对于这个修正案有无异议?
众议员无异议。
议长:宣告赞成此案应付再读起立表决。
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议长:议事日表第三裁厘加税案会议。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这个裁厘加税案似乎应交税法公债股审查,因为这件是关于税法的事,不必另设特任股员。
议长:陈议员倡议付税法公债股审查,诸位议员赞成否?赞成者请起立。
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议长:既经多数赞成,即付税法公债股审查。
议长:现在议事日表所载各议案均已议毕,今日困秘书官预备引见,所以打算早一点钟散会。
下午四点二十分钟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