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号议场速记录
内容提示:本次会议因谕旨将资政院议决案交行政衙门察核,加上其回答易宗夔的质问说帖中有“不负责任”之语,议员易宗夔认为这违背了立宪国三权鼎立原则,是拟旨的军机大臣侵资政院的权,提出弹劾军机的主张。该主张得到众多议员赞成响应。更有议员指出,现在既是立宪政体,则专制政体当已消灭。今天之所以一定要弹劾军机大臣的,正是保护我皇上尊重法律的意见,所以今天对于此事必须存一个不怕解散的决心。最后决定由六位议员起草弹劾军机奏稿。原议事日表所列之事情要么没能议及,要么草草了之。
宣统二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点二十五分钟开议。
议事日表第十八号:
第一、修正《报律》条文议案,再读;
第二、统一国库章程议案,议员提出,初读;
第三、修筑蒙古铁路建议案,议员提出,会议;
第四、筹办蒙古教育建议案,议员提出,会议;
第五、议设修筑蒙古铁路建议案及筹办蒙古教育建议案特任股员;
第六、提议陈请停止学堂奖励明定学位议案,会议;
第七、改定教育法令建议案,议员提出,会议;
第八、分途规定教育议案,议员提出,会议;
第九、规定通俗教育议案,议员提出,会议;
第十、提议陈请推行官话简字议案,会议;
第十一、议设审查芙于教育事件议案特任股员。
议长:今天议员到会者一百三十人,现在由秘书官报告文件。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文件。
议长:现有尹议员祚章、蒋议员鸿斌质问外务部、度支部说帖一件,已经印刷分给,可以省略朗读,赞成此项说帖者请起立。24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
议长:现有罗议员杰质问度支部说帖一件,已经刷印分给,可以省略朗读,赞成此项说帖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
议长:现有李议员华炳质问度支部说帖一件,已经印刷分给,可以省略朗读。赞成此项说帖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
秘书官张祖廉接续报告文件毕。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前天本院具奏所奉上谕,请议长宣读。
议长出临议台,恭读本院奉到江西改征洋码上谕一道。
众议员起立敬听毕,仍就坐。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前天的上谕是三道,现在议长只宣读一道,还有二道,请议长宣读。
议长:上谕三道,一道是江西改征洋码事,一道是云南盐斤加价事,一道是广西学堂限制外籍学生事,因为关于云南、广西案两道上谕系阁抄,不是对于本院的交旨,所以没有宣读。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方才议长报告三道上谕,有两道是阁抄,一道是交旨。本议员对于二道阁抄的上谕并没有不满意的地方,但是对于现在政府甚有不满意的地方,我们中国已经先朝确立为立宪政体之国,所以才设立一个资政院,为上下议院之基础。资政院系立法机关,凡立宪政体之国,皆系三权鼎立,一种是立法,一种是司法,一种是行玫。何谓三权鼎立?说是立法、司法、行政,都是独立不能侵犯的,现在这两道阁抄,就是对于本院所议决的云南盐斤加价案与广西巡警学堂案,一件交督办盐政处察核具奏,一件交民政部察核具奏,此系军机大臣拟旨、军机大臣副署。既是军机大臣拟旨、军机大臣副署,则军机大臣有应负之责任。军机大臣岂不知道这个立法机关是独立的么?既然知道为独立的机关,就不能将立法机关所议决的案子交行政衙门去察核。可见军机大臣是侵资政院的权,违资政院的法了。(拍手拍手)我们应当遵照《院章》二十一条,就要上奏,况且民政部如果察核具奏,督办盐政处如果察核具奏,本院亦应该质问他,因为他亦是侵权违法。所以本议员倡议,对此事应该照《院章》二十一条上奏,弹劾军机大臣为是。(拍手)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请登台发言,前次于议员演说速开国会之事痛哭,今天更不能不哭了。军机大臣敢侵权违法不负责任,我们资政院还成个立法机关么?我国之国计民生现在如此困苦,而资政院每年费去数十万金,我们议决的事毫无效力,要我们做什么呢?我们政府可以不负责任,而我们国民万不能不负责任。今果军机大臣答复云,副署是仿乾隆年间制度。试问乾隆年间军机大臣能不负责任么?皇上正在冲龄,摄政王一日万几,不能不咨询该大臣。如有所见,自应力陈于君上之前。《诗》云“(维衮)[衮职]有阙,维仲山甫补之”。《孝经》云:“天子有诤臣,以保其国。”无论我国改为立宪政体,久奉德宗景皇帝明谕,即律以古大臣事君之义,军机大臣蔑视先朝法令,已不能称职,方才易议员所说弹劾军机大臣,即是我们议员负责任,务请全体注意,万不可似军机大臣不负责任,置国家危急存亡于不顾。现在国际上如此,将来国家怎么了呢?(拍手)
百四八号(陶议员峻):皇上下来上谕,照资政院上奏的案,无论可裁与否,应当仍交到资政院。现在把我们资政院议决的案交到行政衙门去核议,可见军机大臣要把资政院推倒了。(拍手)诫问把资政院推倒之后,于军机大臣有益处无益处呢?军机大臣为最高机关,我国民人向来不敢说一句话,而我们资政院敢说话,这就于军机大臣的各人身上是很无益的,所以军机大臣要把资政院推倒了。本院议事现在毫无效力,我们议员还是要在这个地方做什么事?军机大臣把资政院推倒之后,试问军机大臣能否把中国闹到不亡?试问中国亡了,军机大臣身家何在?富贵何在?明朝将亡之时,那一班图富贵的臣子,到了李闯来的时候,个个身家都不能保。军机大臣要从这些地方着想,方能保得住国家,方能保得住百姓,方能保得住自己身家。若是保不住国家,保不住百姓,则自己的身家亦是万万不能保的,何况富贵?(拍手)到了那时候,除非是走到美、日等国去,但试问人家能否留你这样的人?(拍手)本员所说的话虽然激烈,然细想起来,并不算激烈。现在我们中国国计民生闹到如此,而军机大臣尚醉生梦死,用上谕的名义运自己的私意,舞文弄墨,有什么益处?军机大臣答复的话说是不能负责任,试问天下的事是谁负责任?(拍手)虽说军机大臣不负责任,而我们资政院议员总要负责任的。军机大臣既不负责任,还要军机大臣做什么用?军机大臣不问与皇上有害没有,与国家有害没有,只说不负责任,试问天T事还怎么办?(拍手)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昨天奉到三道上谕,本员不敢对上谕置议。但现在既是立宪政体,则专制政体当己消灭,何则?军机大臣副署的制度就是一个立宪国的政府了,虽现在没有责任内阁的名目,然军机大臣确是有责任内阁的关系,当有24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责任内阁的精神。本院有人质问副署的说帖,据军机大臣答复,不是日本内阁办法,还是乾隆年间的制度。试问从前的军机大臣制度是否不负责任?其答复“责任”二字非常含糊。责任虽系日本制度,然实用我们中国固有名词,就如古(画)[话]所谓“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皆大臣以道进退肯负责任之意也。责任制度,东西各国遥遥相印,不独日本。古之圣贤,恐一国政治有不完善,人民与君主生出直接冲突,特责成大臣献可替否,代负责任,而保皇上尊严。军机大臣虽没有看见外国的历史,难道我们中国的书亦没有念过?(拍手)责任二字是什么意见?就是忠君爱国的意见。比方欲人民与皇上不生出直接之冲突,则当善则归君,过则归己,以尽己之责任。今之军机大臣不负责任,以献可替否维持全局,是欲使天下舆论,善则归己,过则归君。(请)[清]夜自思,何以对我皇上?军机大臣试想一想,负责为忠爱之忱,不负责为忠爱之忱乎?本院具奏弹劾,请以“不得其职则去,不得其言则去”责备军机大臣。(拍手)
九四号(王议员佐良):请议长打电话请军机大臣到院答复,该大臣等既然不负责任,必有不负责任的理由。可以请军机大臣把这个理白对本院说明。(拍手)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今天不是请军机大臣到院的事,还是请议长将弹劾军机大臣的事付表决。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本员读十八日的上谕有两件,一件对于云南盐斤加价交盐政大臣察核具奏,一件是广西警务学堂的事交民政部察核具奏。我们资政院的章程,对于各省核议案,照章是请旨裁夺,皇上说可就可,说否就否,这本是君主的大权。若将我们全体议决的事情交到行政衙门去议,试问这个理由安在?上谕既是军机大臣署名,军机大臣应该对于此事据实陈奏。今既不能将本院的意思奏明皇上,可见军机大臣有反对资政院的意见。在军机大臣的意见,以资政院之核议案,如直行请旨批驳,必招舆论之反对,不如以此推之行政衙门,使他人担任其责,然后可以卸过。但我们当细细审查这件事情是否应交民政部、盐政处核议。立宪国所谓三权鼎立,一种是立法,一种是司法,一种是行政,但是现在没有内阁所谓行政机关,不能算得一个独立的机关,非要责任内阁之后,不能算得一个完全独立的机关。请看先朝上谕,原以资政院为上下议院之基础。恭(译)[绎]谕旨,可见资政院就算是完全独立的立法机关。今既以立法机关所议决之事,而又交盐政处与民政部核议。试问盐政处与民政部是杏独立之机关?无论盐政处、民政部不有察核之权,即异日内阁成立,亦没有这种察核立法机关的权限,又何况乎盐政处与民政部?如此推论起来,可见盐政处与民政部更没有察核资政院立法的权限。况先朝谕旨“大权统诸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照《资政院[院]章》议决核议的案件,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方能议决。按本院议员民选的不及三分之二,钦选的亦不及三分之二,必须合钦选、民选的议员,才能有三分之二以上。以全体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决之件,而又交一二行政大臣察核,这个是不是“庶政公诸舆论”?(拍手)据《院章》“请旨裁夺”云者,是看皇上许可不许可,这是君上的大权,我们不能干涉的。若是把这个裁可之权仍交到民政部、盐政处察核,是不是“大权统诸朝廷”?(拍手)由两方面看起来,都是不合的。须知这件事情由何处发生的,是军机大臣把这件事推到民政部、盐政处,以为卸过之地,而置《院章》及先朝谕旨于不顾。我国自秦而下,君民隔阂数千年,朝廷设立资政院,是君民接近的地方,而军机大臣直要推而远之,是使全国的人民、全国的舆论都归过于皇上,是何缘故?这都是军机大臣卸过而不负责任的缘故。本员主张弹劾军机大臣,就是尊重皇上的尊严,俾不至负谤于天下。本员主张的意思如此,就请议长咨询本院即付表决。
政府特派员(李家驹):请问议长,本特派员可否发言?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现在并没有质问特派员,请特派员不必发言。
议长:方才有位议员说为君上结怨于天下,这句话似欠枪点,以后请诸位议员说话,格外注意。
一二三号(江议员辛):议长所言,本议员有两句话可以解释。凡隆盛之朝,王圣臣直,断没有唯唯诺诺者。若是讳而不言,深恐国将瓦解,虽欲求直言无隐而不可得。我们方才说军机大臣使我皇上结怨于天下,正是爱护我皇上、爱护我国家。
一三五号(郑议员际平):方才诸位议员因军机大臣答复副署之质问说帖,该王大臣等不负责任,而诸位议员纷纷(结)[诘]问,实在是不错的。前天两道上谕,一个交民政部,一个交盐政处,但是上谕下来均系军机大臣所拟的。既系军机大臣拟旨,又系军机大臣署名,何得对于上谕不负责任?据本员意见,军机大臣负责任有两种:一对于皇上负责任,一对于议会负责任。军机大臣为中国最高的行政机关,若是对于皇上、对于国民不负责任,则此外更有何人可以负责任?中国之所以坏到如此,就是没有人负责任。惟在下级机关,尚有上级机关为之监督,至若最高(的级)[级的]机关无人说话,对于国计民生丝毫不负责任,此种积习日甚一日,将置国家于何地?易议员所提议的,本议员有点补助的意思,一面弹劾军机大臣,一面请皇上从速组织责任内阁。因为军机大臣不肯负责任,所以不得不亟须有一负责任之内阁。如无负责任之行政机芙,我们所议决的都是空空洞洞的话。我们资政院一层是立法机关,一层是监督机关,若是没有人负责任,我们立24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法不能见之实行,就是监督也是无从监督起。所以本议员意思,总宜赶紧设立责任内阁,然后我们立法监督才有着落。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易议员所说今天弹劾军机大臣,本议员甚表同情。但是弹劾的方法应有两层,一层是不负责任,就是前两天的上谕,一交盐政处,一交民政部,这个正是他不负责任的地方。又据他答复易议员的质问说帖,正是证明他不负责任的缘故。我中国的官没有不受皇上待遇优隆的,而受皇上优待的人,当以军机大臣为最。照这个样子看来,该大臣等应如何负责任,今竟不负责任,实在是非弹劾不行的。当本院议决湖南公债一案,皆以为督抚侵夺谘议局的权,违背谘议局的法,殊不知该大臣等又以如此手段施之本院。可见是该大臣等侵夺我们资政院的权,违背我们资政院的法。据本员对于湖南公债一案的结果,督抚与该局当有一个解释,因为前次上谕虽未令该抚回复原案,然终以责成各省督抚为主,仍与请旨裁夺的意不背。此次是云南的事,并不是盐政处的事情,亦是该省谘议局的事情,何得交盐政处核议?广西的事不过以该省巡警学堂宜根据民政部章程为断,何以仍交该部察核?此尤无理由之甚。如此看来,实在是军机大臣侵权违法,所以必当弹劾。诸位谈员试思,对于本院议决的事情,如果通通交行政官另行核议,还要本院二百人干什么呢?本院是立法机关,而全院议决的事,反不如一个御史之效力,又要这个资政院干什么呢?今天之所以一定要弹劾军机大臣的,正是保护我皇上尊重法律的意见,所以今天对于此事必须存一个不怕解散的决心。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大家讨论工夫已不少了,对于两个核议案的结果,大家都是同意要弹劾军机大臣,是毫无异议的。本员有两句补助的话。我们所以要弹劾,不是纯乎消极的主义,是积极的主义;也并不是破坏的主义,是建设的主义。(拍手)本员意见是,这回上奏次序,第一是军机大臣既不能尽责任,就请皇上赶紧设立责任内阁,务要在会期之中成立才好,可以就十天、二十天的工夫,把这个责任内阁即行成立。至成立之前,其所负责任的就是军机大臣,将这个负责任的人声明出来,以后的事无从推(委)[诿]了。现在军机大臣所负的责任,就是将来内阁的责任,就请明降谕旨,明定军机大臣所负的责任,这是建设主义。为什么事要上封奏,就是要保全资政院的资格起见,并不是与政府闹意见,与军机大臣闹意见。因为资政院是一个独立立法的机关,所议决的事不能算数,还要交到行政衙门查核具奏,是资政院议泱的事毫无一点效力,又何必要设资政院?这并不是与政府闹意见,实欲达保全资政院资格之目的,这是第一层的意思。此种目的能达到更好,若不能达到,则我们的面子就伤了,将来若有一个旋转的方法,则我们还可以达到保全本院资格之目的。我们并不是问政府要求一个假面子,是为资政院完全一个资格。方才于议员的话,本员还要声明一句,将来我们大家总要求政府解散,如果政府不肯解散,我们议员都要辞职。如果解散或是辞职,将来再选举、再召集的时候,那个议员也能保全我们资政院的资格。(拍手)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员对于议场议事的时候,常常存一个宗旨。是什么宗旨?就是重复的话不要说,我自己心里要讲的话,人家说了,本员就可以不说。但是今天的事非寻常可比,所以本员有几句话要说。方才特派员要求请议长发言,因为资政院开会的时候,政府特派员无论何时都可以发言,况现在又不是初读、再读、三读的时候,更可以发言。本员既然知道特派员要发言,就应在特派员发言之前先说明几句。因为诸位议员所说的都是前天交旨所生出来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是法律上的问题。就特派员一面说,今天不发言则已,如欲发言,必然有个解决的话,就是保全国家体面的责任。就国家体面说,资政院同军机大臣是一样的,不过军机大臣是四个人担这个责任,我们资政院是二百人担这个责任。既然资政院应担这个责任,我们资政院用什么方法可以保全国家的体面?本议员自开会到今,所有资政院发生的问题,必要想一个法子保全国家休面。现在我们国家是预备立宪之时,并非实行立宪之时,有许多的地方不能不想到,我们资政院应当让步的就可以让步。我们议员是资政[院]的议员,资政院又是国家的资政院,我们若是保全国家的体面,就是保全资政院的体面,就是保全政府的体面。现在与政府冲突,我们议员若是辞职,在我们议员这一面说算是体面的事,然而此体面我们议员决计不要的。因为我们有体面,遂致政府不有体面,全国不体面,我们何必呢?现在这个问题,要是不对,各位所说是很当的。因为知道政府特派员要发言,必有个理由。我们资政院对于前天的交旨就是皇上交旨,不但资政院,不但政府,就是全国人民都要遵守的。不过我们资政院要想到这一层,我们国家许多的事,通通交皇上一个人、监国摄政王一个人去做,安能保持得住?总要合众人的意思才好。所以皇上左右有军机大臣,还有各部行政衙门。不但如此,还有我们资政院。从这个地方看来,资政院对于国家,是不能不担责任的。担甚么责任?就是帮着皇上、帮着朝廷想法子,把国家的事体做好,就是资政院的责任。政府与资政院同负一样的责任,所以说“不负责任”四个字,政府对于资政院不能说这句话。试问上谕下来之后第一个先看见的是何人?一定就是军机大臣。历以不是要将外国责任内阁来比我们的军机大臣,这也是本来制度不同,不能相强的,然而军机大臣既经做了皇上的官,对于皇上的谕旨,有意见是否应当发表?什么言语也都容易采纳的,所以想到军机大臣一定想得到的。然而什么时候是军机大臣看见上谕的时候,必定是署名的时候一定看见上谕的。所以我国军机大臣署名没有别的意义,就是军机大臣先见24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上谕的明证。不然要说没有看见,何以能署名?既是军机大臣看见上谕下来,就应当想到底此次上谕一下来,于国家大体上有何关系。既是此次上谕对于资政院权限有碍,军机大臣若已想到,必须说明。如果没有想到的时候,本议员试问该大臣等,资政院的章程是军机大臣会同资政院总裁上奏的,不能说《资政院章程》没有看见;《谘议局章程》是宪政编查馆与军机处大臣奏订的,不能说谘议局的章程没有看见。我们资政院对于此次上谕无别的话说,只问资政院到底处于何等地位,到底是国家的什么机关。我们薄海臣民,见从前种种设立资政院的上谕都公认为立法机关,无不欢欣鼓舞。今见现在两道上谕,不能不有疑心。所谓疑心的地方,就是不知资政院处何等地位,所以我们要知道。资政院是国家立的,命我们来当议员,就要明白我们的地位。既然明白我们的地位,于前天的上谕就不明白。所以不明白的原故,若是剖解出来,也就可以知道。谘议局是一省的立法机关,其中议员也是有人格的,当初定《谘议局章程》的时候,督抚与谘议局有异议的事,为何不请示于军机处而要交资政院核议?因为谘议局是有人格的地方,有了争议,非交有人格的地方判断不可,所以交资政院核议。因为备位议员是各种社会的代表,以代表所议决之件是全国公认的,不过裁夺之权属于皇上,因为皇上是一国的主,所以有裁夺之权。说到此处,本议员还有个意思发表出来,为方才要讲的话,特派员不能不知道的,《资政院章程》为我们议员所应有之权限有三:第一是预算决算及税法公债事件;第二是对于政府质疑;第三是判断各省谘议局、督抚冲突的地方。此三个理由方才已经说明,所以我们要想到前天议决云南、广西的事情,没有请盐政处、民政部发表意见,没有会同盐政处、民政部发表具奏,故有交令察核之论。然资政院本有核议各省督抚及谘议局之权限,如谘议局意见不错,就应照谘议局去办;督抚意见不错,就应照督抚去办。谘议局办立法的事,督抚办行政的事,本是两种机关,要有争议,资政院可以判断其是非。不过资政院不能有大权柄,必要请旨裁夺,因为皇上设立资政院,是要发表各种社会的意思。因为全国的事情,皇上不能全然知道,没有此种机关以前,只有行政衙门与军机处。此两处不能一一发表社会的意思,所以才要设立一个资政院。今则资政院所表决之上奏案,还要交行政衙门查核,这个理由到底在于何处?我们要想到,朝廷见资政院上奏,不能不问。既然要问,就要问左右大臣。因军机大臣木能知巡警学堂的事,所以非要问民政部不可;军机大臣不能知盐政的事,所以非问盐政处不可。不是民政部不知道广西的事,不是盐政处不知道云南的事,此还可以说得去。至于他自己上奏的事,就不能不晓得。《谘议局章程》、《资政院章程》都是他上奏的,因为什么要一齐抹倒?我们资政院所核议的事情,请旨裁夺,本在权限之内。至于上谕下来,或说资政院奏那一省的事情,“依议”或“无庸议”,这全是在裁夺范围之内。或是以为不对,交回复议,亦是在裁夺范围之内。现在不是如此,是交民政部、盐政处查核具奏。我们对于上谕不是有别的意见,是不知道自己地位在何处,因此发生疑问出来。据本员意见,军机大臣四人不能知全国的事与各国的事,就不能称职,但军机大臣已经有了几百年的,即照现在的军机大臣而论,也有几十年的,至少还有几年或几月的,试问该大臣等能否自知其称职不称职?此是应当说明的。现在不是以资政院与军机大臣对垒,其所以议论纷纷者,是替皇上想什么方法,使国家的事蒸蒸曰上,这是对于利害而言。至于对于军机大臣一方面着想,署名的时候,不能不将资政院的章程、谘议局的章程详细具奏,今朝廷有此两道上谕下来,就知道军机大臣不足以辅弼皇上。不但不足以辅弼,还有比此事更大的,恐亦不能知道的。资政院有章程、有权柄可以弹劾的,照《院章>第二十一条(读原文),本可以弹劾的。说到此处,本员还有个意思,请大家注意。违背法律、侵夺权限要分两层而言:侵夺权限是侵夺资政院的权限;法律所包甚广,不止是资政院的章程。我们还要承认上谕足皇上的意思,不是军机大臣的意思。皇上的意思本是不错,因军机大臣不知道,所以要问盐政处与民政部。军机大臣所以备顾问而不知道,就是违背臣子应守之法律,本院所以必照《院章》二十条办理的。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现在议员的议论也很多了,总得想个解决的法子。要晓得各位何以如此激烈,因中国以前没有法律,所以遇事窒碍,现在有了资政院,就要竭力的保护。保护法律即所以保护皇上。各位议员为何要说这些话?因为国家当危急存亡之秋,就不能不大声疾呼。比方有人落井,行路的人看见,都不能不想法子救济。况国民与国家休戚相关,当此中国危急情形,人人都有切肤之灾,岂有不大声疾呼的道理?可惜我监国摄政王不能常到院,行政大臣也不能常出席。如果监国摄政王与行政大臣听见我们的话,必能嘉纳的;政府大臣听见也必能原谅的。方才说弹劾军机大臣,大家没有不同意的。但有人说政府敢推翻《资政院章程》,本员以为不尽然。盖《资政院章程》是宪政编查馆定的,政府赞成的,如果政府今来推翻,则昔之赞成岂不是作法自毙吗?据本员想起来,都是因为中国习惯,每日折子上去,不过五分钟或十分钟,就要下上谕。时间太匆促,焉能无疏忽?所以此两道上谕,政府遂有此疏忽之病;方才又有人说军机大臣功则归己,过则归上,本议员想,军机大臣深受国恩,必不是这个意见。以前大臣避尾大不掉、威权震主之嫌,于是有推(委)[诿]敷衍的事。欲救此弊,非速设责任内阁不可。若设责任内阁后,他再推(委)[诿]敷衍,他就对不起朝廷,对不起二十二省的(之)[人]民。似宜先具说帖质问,或请政府出席说明理由。方才政府25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特派员要说话,不知政府特派员能否负责任?如不能负责任,就可以不说明;如果能负责任,大家不妨听其一说。现在我们可以赶紧把此事解决,速行开议,本员意见如此。
一零八号(刘议员春霖):因为云南、广西这个核议案具奏之后生出来的结果,与本院章程全不相合,试一推求不合的原因,不在我皇上及我监国摄政王,而实在军机大臣。前次湖南公债核议案,本议员曾经说过,我们资政院议员若是默认了,将来军机大臣对于资政院侵权违法的事情一定是相逼而来,到今日此语果然应验。资政院议决的案件,是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议决的。既是全院议决之后,其发生效力自应与寻常御史的封奏不同,何能另行交议?若仍要行政衙门察核具奏,国家又何必岁费数十万巨帑,劳民伤财,来办这个资政院呢?据本员意见以为,皇上尚在冲龄,监国摄政王对于重大奏案无不虚心谘访,询谋佥同,然后才发表出来。所以这个事情,本是上奏之后请旨裁夺,而皇上一定要问军机大臣的,所以军机大臣不能不担责任。方才雷议员说上谕下来军机大臣总应看见,据本议员看来,这还不是实在情形。其实这个谕旨就是军机大臣拟的,军机大臣对于这个案应如何发表意见,应该对监国摄政王说明,或请皇上载可或不裁可,仍交资政院复议,这是一定的办法,何以忽交到行政衙门查核?据本员看来,军机大臣实在是嫁祸于盐政处与民政部的意思。即如军机大臣答复的说帖,大致用意不负责任,恐怕资政院核议时候与他生出一种恶感,所以交盐政处与民政部核议,打算令盐政处与民政部议驳后,资政院与盐政处、民政部互相冲突,而军机大臣可以袖手立在旁观地位,如对岸观火然。这是军机大臣不负责任的本意。(拍手)殊不知这个议案是请旨裁夺的议案,军机大臣本意只顾设计侵夺资政院的权限,还不知并君主的大权也侵夺了。何也?裁夺者,皇上之大权。若将议决上奏案转交行政衙门察核,这不是将皇上的大权暗暗送于盐政处、民政部了吗?想盐政处、民政部明白法律的人很多,资政院的章程也应该研究过的,盐政处、民政部具奏的时候,一定说是资政院权限,应核议各省督抚与谘议局异议之件,这是核议案,与盐政、巡警没有关系,请皇上裁可,是君上大权,非臣部所敢擅拟;如君主不裁可,可以再交资政院复议。本议员揣度盐政处、民政部的意见必定如此,决不上军机大臣这个当。
一零七号(李议员榘):今天对于十八日上谕讨论甚久,应当解决。刘议员所说盐政处与民政部决不受军机大臣之愚弄,此是以后的结杲,现在宜先表决弹劾军机大臣问题,至责任内阁一层暂可不问。顷据军机大臣以文书答复云,是不负责任。试问军机大臣之机关,是有意思之机关,抑为无意思之机关?如为无意思之机关,不能说话,又不能行动,军机处形同木偶,究有何用?如为有意思之机关,他说不负责任,我们还是要他负责任。上谕向是军机拟旨,又由军机署名,对于一般人民说不负责任,对于皇上不能说不负责任。本院弹劾军机大臣侵权违法是正当办法,请议长指定起草员,不必用许议员之说以文书质问。凡质问皆不生效力,如缩短国会,不缩短至宣统三年,只缩短至宣统五年,易议员曾有质问说帖,至今尚未回答。(拍手)我们总要将资政院所处地位辨别清楚,方能保全。若用文书质问军机大臣,他说我不负责任,还有什么法子想?本院具奏,要说资政院到底是什么机关?军机大臣处的是什么地位?对于君主负责任、不负责任?照前次上谕,军机大臣不于未署名时说明资政院议决之案不能再交行政衙门,即是不能称职之实据,即是有意侵权违法之实据。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这件事总要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表决方能具奏,请议长用无记名法表决。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政府特派员如有意见,尽可发言。
政府特派员(李家驹):今天军机大臣都有要事不能到会,所以委托本特派员到院,来将前天两道谕旨说明察核具奏的理由。本员今天有代表军机大臣说明之权。
政府特派员(李家驹):前天资政院所具奏是照例具奏的事,是寻常普通的奏案,并不足特别的奏案。照外国制度,这样案子或可以不必具奏,由议院议决后就送交政府施行。如议院应行上奏事件,具奏之后,君主裁可或不裁可也,并不当天就发布。至于我们中国的制度,上奏的案当天就要发表的。中外不同之点此其一。何以外国制度不必当时发表?因为立法机关议决之后,往往与政府一方面有关的地方,故君主不得不咨询行政衙门。但是外国的制度有所咨询,不用文书,可以传唤该行政大臣当面咨问明白。我们现行的制度,凡咨询必用文书,中外制度不同之点此其二。然而资政院究竟是独立机关,不能在此机关上再有一个议决机关,更不能与独立机关议决之后再交行政衙门议复,这是一定之理,所以制度上的文书形式固要遵守,而独立精神又要保全。虽朝廷有自由咨询之权,而断不肯把资政院议决的案再行交行政衙门复议,致与《资政院院章》不符。不过前天广西、云南两件事,与盐政处、民政部现行章程原有关系,具奏时既未将全案声叙,所以上谕文内用“察核”二字,是察核这两件事体与盐政处、民政部的章程是否相符,并非察核资政院议决之是非。将来盐政处、民政部具奏,断不至把资政院议决的话再加置议之词,而民政部、盐政处具奏后,必另有一道谕旨,以裁夺资政院具奏的案,那一道上渝,才算是对资政院具奏案而发的。本特派员代表说明的意思如此。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请问特派员,云南总督加马脚银,这就是增加人民的负担。本院议决只要交云南谘议局议,与盐政处没有关系,不过请旨饬该督交25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谘议局议就是。至于广西限制外籍学生,是照民政部章程办理,毫无异议。原来是明明白白的事,据此以问民政部,想民政部亦难回答。请特派员说明必交两处察核的理由。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军机大臣因为不明白盐政处、民政部的章程,所以才要盐政处、民政部察核。现在资政院每次议案通通发油印出来,政府特派员应知道那时可以发言。现在既经表决,又要民政部、盐政处察核,就是不信任资政院。由种种的方面观察,军机大臣答复的说帖“不负责任”一句话就该弹劾。既然大臣不负责任,国家要用此军机大臣干什么事?请特派员答复。
政府特派员(李家驹):这是另一问题,本特派员不能答复。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刚才特派员说交民政部、盐政处察核,并不是察核别的事,就是察核民政部与盐政处章程是否符合。独不思云南加马脚的事,与盐政处章程没有关系;而广西限制外籍学生核议案,本院已照民政部章程审查得明明白白,均载入具奏折内。何必再交该两衙门察核?难道奏折军机大臣没有看见么?
政府特派员(李家驹):这个事体,本特派员不能知道。
此时各议员尚纷纷质问。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特派员既已说不知道,何必再问他!“不知道”三字即可以布告夭下。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弹劾军机处大臣这个倡议,想是无人不赞成的。刻经讨论许久,凡已经人说过者,不必重复再说,亦不必纷歧,请议长付表决。并请议长注意维持议场秩序。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此次弹劾案,如军机大臣自己见得不是,就应自己辞职:若以资政院为不是,就应奏请解散资政院,断无调和之理。请特派员转达军机大臣。
一五一号(黎尚雯):这样看来,我们与军机大臣势不两立。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以前质问军机大臣,要紧的事,一回都没有答复,所以总要具奏,请议长即付表决。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议长,本员有质问特派员的话。
议长:请问籍议员,所欲质问特派员的是什么事情?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本员要质问特派员的意思,因为这回上谕不是皇上裁夺,还要咨询行政衙门,大概特派员代表军机大臣的意思。在军机大臣的意见,这个是具奏案,应该会同行政大臣具奏,然这个核议案,没有会同行政大臣具奏,是资政院单独的意思,所以不得不问行政衙门察核。政府意思是否这个样子?请问特派员陈述意见。但是各省谘议局与督抚异议事件应归资政院核议,无须咨询各行政衙门。如果有与各行政衙门有关系,各行政衙门也有特派员在资政院,随时可以陈述意见,何必要行政衙门察核?
政府特派员(李家驹):前日谕旨是以朝廷名义咨询各该衙门,并非以政府名义咨询各该衙门。
一七号(雷议员奋):方才特派员代表军机大臣的意思,解说前天两道上谕,不是对于资政院的裁夺,因关于盐政处、民政部的事,所以要交盐政处、民政部察核,是朝廷虚衷下问。军机大臣知道今天要议这个问题,因此命特派员代表他的意思。然而我们不能不想到,现在特派员所讲的资政院有上奏请旨裁夺的事,必要下上谕交行政衙门察核,照此解说起来,以后资政院所有一切议决具奏案都要交行政衙门察核了。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政府特派员何故要代表军机大臣的意思?是军机大臣自己承认对于上谕有应付之责任,据本议员看来,此事无所谓咨询的道理,何必遣特派员陈述意见?而且特派员因无话可说,转而归过于朝廷。请问特派员,于此这还是出之自己抑是代军机大臣负责任?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请议长付表决,用无记名法投票。
议长:现在表决赞成弹劾军机大巨这个议题者请起立。
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弹劾军机案己表决,作为议题。至于如何办法,还要咨询各位。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请议长照请开国会办法上奏。
议长:现在倡议虽已表决成为议题,然“弹劾军机大臣”六个字不能成为一个题目,似乎尚应拟定题目。
一三五号(郑议员际平):弹劾军机大臣讨论许久,大家没有异议。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此事无所谓议题,就请议长指定起草员。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照《资政院院章》二十一条办理就是。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还要把这个“不负责任”加入奏稿之内。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弹劾军机大臣这个题目已经有了,还要研究这个文章。文章要紧的地方,就是说军机大臣对于皇上不负责任,不足以辅弼皇上,我们决计不要说军机大臣拟两个上谕就是侵夺资政院的权限。所以我们上奏只要说军机大臣对于皇上不负责任,不要说军机大臣对于资政院不负责任。弹劾军机大臣不负责任,这是中国应该有的。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据雷议员所说的就是文章。25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议长:弹劾军机大臣议案已经表决成为议题,现在讨论中止。请赞成具奏弹劾军机大臣者请起立。
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议长:起立人数过三分之二。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请议长命秘书官计算人数。
秘书官计算人数,起立者共一百一十二人。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今天到会议员一百三十四人,这就是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
议长:在赞成者已过三分之二以上。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请议长指定起草员。
议长:还要咨询本院,此案起草员要用几位?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本员意见,还是照从前请速开国会具奏案起草员,用六人为好。
众议员呼“赞成”。
议长:现在指定六位起草员,由秘书长报告。
秘书长承命报告:
赵议员炳麟、沈议员林一、邵议员羲、籍议员忠寅、李议员文熙、孟议员昭常。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本议员倡议起草员注意,雷议员所说的弹劾政府不负责任,最要紧的不必将此次两道上谕为根据。方才特派员说是军机大臣派来解释上谕的,既称上谕系裁夺以前咨询办法,必有第二次上谕到资政院。此时且照雷议员所说的话做去为要,大家注意。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方才政府特派员所说的话,是请起草员注意限定他无可回答的理由,是最正当话。
百+号(于议员邦华):如果认题不清的时候,必将本院地位破坏,就是后来再想挽回,己无法可设。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现在弹劾的事已经指定起草员,但是这个内容其大致主旨还是如何说法,请议长付本院讨论。若此时不互相讨论,恐起草以后大家又不以为然,势必从新起草,实在耽搁时光。
议长:起草内容之主旨,起草员可以随时讨论。将来这个奏稿尚须宣读的,似乎不必在议场讨论。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起草员定个期限,当在什么时候起草员开会讨论,有什么意见的可以陈述。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本议员对于此时要申明一句话,方才各位所说要起草员注意,将“侵夺权限、违背法律”八个字斟酌,极是。起草必须依据《院章》,雷议员所说弹劾军机大臣不负责任,不足以辅弼皇上,查照《院章》没有根据,且与提议弹劾的初意不对,《院章》只有“侵夺权限、违背法律”八个字。此层不能不对本院申明。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不负责任就是违背法律,既是违背法律,就可以弹劾的。
一二三号(江议员辛):表决的时候,沈议员并不在赞成之列,测度该议员意思,是不敢弹劾军机大臣的,请议长另指一人起草。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方才本议员所说的话,弹劾军机大臣是赞成的,若照后来这个题目,本议员是不赞成。因为弹劾必须根据《院章》,雷议员所说军机大臣等不足以辅弼皇上。试问此语根据何处?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对于沈议员的倡议有个正当的解释,请向议长是否可以登台发言?
议长:可以登台发言。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方才沈议员所提出的是以弹劾军机大臣不负责任、弹劾军机大臣不足以辅弼皇上这个理由,查《院章》二十一条没有根据的地方,所以该议员不能赞成。方才各位倡议弹劾军杌大臣是什么缘故,就是照二十一条,根据“侵夺权限、违背法律”八个字,本议员是很赞成的。但是本议员以为,弹劾军机大臣不足以辅弼皇上也就是二十一条的根据,后来想到资政院上奏的案,不能不慎重,因为根据是明确的,所以才说弹劾军机大臣不足辅弼皇上。现在用什么东西当一个实在的证据?照沈议员所说的,一定要将前天上谕为指实之证据,从两个上谕之中,想出军机大臣“侵夺权限、违背法律”,认定他为实证。但是上次上谕不是正当弹劾军机大臣的理由,而且并没有好结果。因为该员将前天上谕作证据,而军机大臣必说是皇上的上谕,本大臣没有变更之权,到那个时候,有甚么方法可以补救?不能不想到的。若是请军机大臣答复,而该大臣等以文书答复,并不到会,而且他说这上谕是朝廷的意思,不能把朝廷效力取消,到了那个时候,是把我们资政院权力之根本取消,是非常之可恨的。我们自问可以弹劾军机大臣,是在什么地方?就是根据《院章》二十[一]条所说的违背法律,所包甚广,不但是违背《资政院章程》,是违背全国各种法律,军机大臣对皇上有不负责的地方,就是违背国家法律。违背国家法律,就可以弹劾。所以我们可以弹劾军机大臣的根25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据就是发生于二十一条,因为有二十一条之根据,所以我们资政院方能弹劾军机大臣,是应有之权柄。这个权柄是要候到军机大臣侵越权限而后弹劾,照二十[一]条之规定,就是不侵越权限,军机大臣随便有甚么违背法律的事,我们资政院也可以弹劾的。因为有这个前提,然后想到弹劾军机大臣不足以辅弼皇上的地方为止,所以有本院弹劾军机大臣的理由如此。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质问雷议员的话,就是弹劾军机大臣不负责任的话,就是说到“侵夺权限、违背法律”亦是容易,就道理说处处可通,不过弹劾须从事实发生。题目是题目,文章是文章,道理虽说得通,然非根据章程。根据章程、事实,不好措词。我们欲出弹劾案,关系甚重,必须根据著实,是一定的道理。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沈议员不愿意弹劾军机大臣,可否请议长另举一位起草员?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说话有一定的次序,请议长注意此事。弹劾军机大臣主旨有两件:对于两道上谕是一件事,对于不负责任又是一件事。对于两道上谕,说是侵夺权限;对于不负责任,说是违背法律。无论何项,总须问清题目,实有根据,方能起草。今天质问,究竟是对于两道上谕?还是对于不负责任?须得大众声明。
一七号(霄议员奋):不是对于“不负责任”而言,是对两个上谕,军机大臣不能不恪守法律而言,并不是指军机大臣副署的意思。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本员不赞成这个起草员,请议长另行指定起草员。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沈议员所说无讨论之价值,方才雷议员谓军机大臣不能辅佐朝廷,即根据于违法。窥沈议员之意,不主张弹劾,人各有心理,各有主权,请议长另行指定,不要教他为难。
一四八号(罗议员杰):现在沈议员说是二十一条没有根据,按照《议事细则》-百零六条规定,前条规定之外,应行具奏事体,议长、副议长得随时具奏。我们既认为应该具奏的事体,就可以根据一百零六条办理。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军机大臣违背法律,因为《资政院院章》是他们奉旨的法律,他不遵守就是违背法律了,违背法律就可以具奏。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谘议局章程》与《资政院章程》都是军机处会同上奏的,他既明白《院章》,不向皇上陈奏,军机大臣不尽辅弼之责,就是他违背法律,应照二十一条办理。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外国议院章程只要规定有“上奏”二字,即可据以弹劾政府,不必准据侵权违法规定然后可也。本院既有具奏之权,即是外国上奏之权,即是有弹劾之权。今我国内政不整,外交失败,即是应该弹劾之事实,即是不献可替否以负责任之证据,尽可以拿具奏权办理。
议长:起草员既经指定,不得轻易更换,即有一位意见不同,还有五位的意见,究竟是多数。少数服从多数,难有一二人意见不合,决无妨碍。故终以不另指起草员为是。(拍手)
众议员呼“赞成”。
议长:拟休息十五分钟。
下午五点五分钟议事中止。
下午五点二十分钟接续开议。
议长:现在开议。到会人数不足三分之二,天气亦已太晚,拟将议事日表稍为更动,第三、第四、第五是应付特任股员审查之案,须设特任股员,暂从缓会议。第三修筑蒙古铁路建议案、第四筹办蒙古教育案,此(件两)[两件]事拟合并付特任股员审查,其特任股员现在打算设十八人。
议员多数赞成。
议长:指定特任股员十八人,由秘书长报告。
秘书长承命报告审查修筑蒙古铁路及筹办蒙古教育建议案特任股员十八人姓名如下:
庄亲王、那亲王、贡郡王、博公、刘道仁、文哲珲、胡初泰、陆宗舆、长福、陶葆廉、李士钰、陈瀛洲、胡家祺、许鼎霖、江辛、罗杰、李华炳、胡柏年。
议长:议事日表自第六至第十一各议案,大都关于教育事件,打算暂不会议,先付特住股员审查,并设特任股员十八人。
议员多数赞成。
议长:指定特任股员十八人,由秘书长报告。
秘书长承命报告审查关于教育事件特任股员十八人姓名如下:
润贝勒、雷公、胡男爵、赵椿年、顾栋臣、庆蕃、汪荣宝、曹元忠、严复、喻长霖、刘春霖、孟昭常、江谦、陶葆霖、吴怀清、万慎、吴赐龄、牟琳。
议长:现在展会。
下午五点三十五分钟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