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古籍
  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3.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六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六号议场速记录

内容提示:本次会议主要是政府特派员分别说明《地方学务章程》、《著作权律》和修正《报律》三种法律草案制定之主旨,以及议员们对主旨进行质疑所引发的辩论。值得注意者有:不论政府还是议员都肯定基础教育是强国之本,但议员们多认为学部兴学仅注重考核、奖励而无切实的宗旨,更有议员认为学部是敷衍塞责、不负教育、兴学之责任,痛切指出“学部若仍不负责任,则中国前途何堪设想”;关于《著作权律》和修正《报律)),政府和议员对其主旨争辩的核心是如何更好地保障而非压制言论自由,都承认报馆之言论自由对社会进步之作用,但分歧主要在于如何理解修正《报律》第十一条“损害他人名誉之语,不论有无事实,报纸不得登载”上。

宣统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一点三十分钟开议。

议事日表第四号:

第一、《地方学务章程>议案(政府提出),初读;

第二、《著作权律》议案(政府提出),初读;

第三、修正《报律》条文议案(政府提出),初读;

第四、振兴外藩实业并划一刑律议案;

第五、议设审查振兴外藩实业划一刑律议案特任股员。

议长:今天议员到会者共一百五十七人,现由秘书官报告各项文件。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各省谘议局陈请事件十=件,孙洪伊等一百八十七人陈请速开国会书一件)。

议长:现由秘书长报告各股股员会报告书。

秘书长承命报告各股股员会报告书。

一七七号(李议员文熙):请发言。

议长:请缓发言。

一七七号(李议员文熙):本议员非有他项议论,不过问议长现在政府预算已2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否交到本院。如果已交本院,即请发交诸君审查。现已开会半月,不可不从速讨论;如果尚未交到,可否由议长催问?

议长:预算案已交政务处,候政务处议奏之后送到本院,方可交各议员审查。

议长:现在开议。按照议事日表第一地方学务章程议案,按《议事细则》第二十四条,凡宣读应由秘书官朗读议案,或省略之。现拟将朗读条文一层省略,由秘书官将地方学务议案原奏朗读一遍。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政府所交之地方学务议案原奏,读毕。

议长:现由学部

尚书

说明该议案之主旨。

学部尚书至议台。

秘书长报告学部唐

尚书说

明原奏主旨。

学部(尚书唐景崇):本部统辖全国教育行政,就现在情形,酌其缓急次第约分三项:第一项其最急者,如初等

小学

堂附设简易识字学塾、初级师范学堂、实业教员讲习所;第二项其次急者,如高等小学堂、文科中学堂、实科中学堂、优级师范学堂、初等农工商学堂、中等农工商学堂、高等农工商学堂、高等专门学堂、女学堂;第三项可缓者,如

大学

堂、高等学堂、大学预科、存古学堂。至于经费之增减,查第一项所列各学堂,如初级师范、实业教员,讲习所经费,应由官筹备,大加扩充;其初等小学经费,应由各省提学使督饬地方,注全力以筹乏,按照《地方学务章程》分区兴办,以学龄儿童皆能入学为指归。第二项所列各学堂,其经费业已筹定者,应保存之;其经费未经敷用者,应补救之。如有浮冗之处,应责成办理人员切实裁减。即以所节之款,扩充学额,不得挪作他用,致为进步之阻碍。第三项所列各学堂,除京师大学、高等学,由本部直辖,北洋大学业已成立,但期维持现状,无庸急于扩张外,应由本部统筹全国情形,分划大学区域,于数年后次第筹设。至各省高等学堂,每有学生少而靡费多,及名实不符者,应按照实在情形酌行归并,即以所节经费为补助初等教育、实业教育之用:其存古学堂亦无须每省设立一所以上。所分三项,以第一项为最急,第二项次之,第三项则在从缓之列。小学之所以最急者,以国家之发达系于国民。盖国家者,国民之所积而成也。无论为农、为工、为商、为兵、为公民,欲其与列强相抗,无一不须普通必要之道德知识,即无一不须受小学教育。今之人见夫世界各大国船坚炮利、财富兵雄,以为自强之根本在此矣,而不知实由民德、民智之完备与民力之坚强,万众固结如山岳之不可摇撼,乃为根本中之根本耳。否则财虽富、兵虽雄、船炮虽坚利,而举不为吾用,则何益矣!外洋自十九世纪以来,强迫教育为各国所公认.良以国民为国家之命脉,舍此即无以自立。既重小学,必宜预储师范,此则与小学相因而进之事,不待言也。至实业教育之所以最急者,盖惟民富斯国富,实业无人材,固无以溶国家之富源;抑惟民富斯国强,人民无职业,尤无以固国家之根本。试就近事证之,如今日收回利权之说,无论财力之万不能逮也;即使能之,今日赎一路,可充工程师者何人?明日开一矿,能明开采炼化者又何人?此不过举工业一端。人才缺乏,既以如此,其他农业、商业,亦可由此类推。虽然,欲造专门之人材,必先树专门之师资。高等实业学堂学术精深,师资殆无善于此者。惟是规模较宏,设备不易完全,且此类学生毕业后多以径办实业事项为主,不尽能充当中初两等实业学堂教员,以故实业教员讲习所不容缓图,本部前经通行各省先办实业教员讲习所,其已设有高等实业学堂者,即于堂内附设。无论何省,必须指定期限,一律成立,报部备核。庶实业之师资既裕,而振兴各项实业乃有基础矣。第二项亦非可缓视者,惟为财力人力所限,此时重在保存而不重在扩张,虽高等小学与中学本为完全普通所必需,然但使初等学生有升学之地,上级学堂有考选之资,已略足应用矣。优级师范就各省一览表考之,除新疆一省外无不设立者,但能办齐四类,陆续毕业,接期续招学生,则中学师资尚不致十分缺乏。至中等、初等实业,将来实业教员讲习所毕业者日多,师资渐裕,方能设法推广。高等实业、高等专门各学堂固为当务之急,然必俟中学堂毕业者众,始能大加扩充。女学非不重要,无如现在女学数目与男子学堂相差太远,今日尚在开创时期,若与男学并重,无论经费剧增一倍,力有不逮,且各处风气尚未尽开,女生之入学未如男生之踊跃,扩充之期当俟诸他日,故暂列入第二项焉。第三项之大学惟京师、北洋两大学业已成立,然经营方始,规模未备,固不可过于简陋,亦不可稍近虚靡。其学生资格之未合者,教员学历之不足者,管理员之浮于事者,仍须切实淘汰。高等学生毕业无多,分科大学各门亦暂择要设立,无须遍设。教科程度之未能精美者,尤必加意改良,因已有之规则而整顿之,就已定之经费而节用之,不事铺张,力求实际,此京津两大学之办法也。其他如南洋、广东均有筹办大学之议,此时均定议从绶。本部拟就全国形势划定大学区域,不必每省各建大学一所,且目前教员难得,而数年之内,统计高等毕业人数,于京津两大学足以容之,应俟数年后次第增设,而非目前之所宜汲汲也。至高等学堂、大学预科,所以必酌为合并者,盖有数故:今日各省学堂用费最乡,程度最参差者,无过于高等学堂,必宜量为归并,以节靡费,一也;实业教育既为本部所注重,则高等实业学堂势不能不招生入学,而今日中学毕业生只有此数,不能同时并进,二也;且经费不能一时遽加,此有所增,则彼有所减,高等学堂应与高等实业互为调剂,三也;高等实业毕业生亦可升入大学,裁并高等而设高等实业大学,既有所取材,2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各省亦可兴实业而挽利权,四也。有此四端,则高等学堂之应合并,殆有必至之势。现在各省已办之高等学堂,除详查程度与定章符合,名实相副者,仍应接续办理;其尚未设立,及设备并未完全,程度实不相当,学生人数无多者,均拟令分别归并。其归并之法,凡总督驻扎省份应设高等学堂一所,其兼辖省分之高等学生察其程度班级,如有不合,应即酌量归并;其无总督省分则与邻省合并。此项办法由本部另行规定通行。总之,以两省或三省之力设一高等学堂,经费不虞缺乏,即以高等学堂所腾出之经费,酌量改充实业教育之用,似于国计民生,裨益为不少也。以上所拟三项办法,无非权度缓急先后,第一项推广小学、振兴实业,即是目前教育行政所最注重者之方针,第二项、第三项亦属相度时势而言。本部办学之布置如此,特与诸君一说,明其概要焉。

议长:诸君对于唐尚书所说明者有无疑问?

一一三号(李议员摺荣):按《议事细则》第二十六条,本议员对于地方学务议案尚有疑义。现在各省学务最重者本系地方学务,所以今日政府第一件提出之议案即以学务交本院讨论,但学务上最要之宗旨及最要之精神究竟在于何处?据此项章程,所谓整顿学务之方针,似未曾明指,不知学部尚韦方才所说其注重之处,本议员亦甚茫然。

学部尚书(唐景崇):所宣布各项条文,须细细讨论,可以由特派员会同股员,一并研究。

一一三号(李议员播荣):本议员意见以为此案既交本院讨论,中国学务自前此开办以来,都归学部自办,并未有舆论机关公同研究。.今日既有资政院,应宜细为讨论,但据此项章程,对于地方学务上未见十分恳切。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今日有初读,只宜就本议案质问,然后交法典股员审查,不必讨论。

三八号(议员敬子爵):连乡会之法甚善,未设参事会以前,暂由官员监督,其中出差乡棍连合,从而舞弊,为害甚大,请由连乡会内用有名选举法若干人,由提学使委派若干人,两处各半,于查办学务,先期数日用抽签法定之,似于学务或有小益。

八六号(喻议员长霖):现系初读会,试问此项议题应否审查?此项学务应如何?然后地方可以实行,不可不细为研究。

一七号(雷议员奋):按照《议事细则》,初读时候,各议员对于所读之议案,如有疑问,即须提出;或由提出疑问之议员说明发言之宗旨。本议员对于学部尚书所说该部之行政教育方针亦有疑问。据学部尚书所说,教育行政本有三层:第一层系初等小学、初级师范要急办,第二层是高等小学以上并所有之农工商各项学堂,第三层系大学堂高等学堂可从缓办。此不过学部对于教育行政上之办法,并未曾说到教育行政之方针。且学部对于中国教育其所以不能发达之故,正在于无一定方针。环球大陆未有不以学务为重的。但是今日学部所谓普通司与专门司者,异常忙冗。究其所以忙冗之事,普通司则系考试各省师范卒业生,阅考卷、定分数而已;专门司则系调各省高等学堂与高实业学堂之毕业生来京考试,评定奖励。不但普通司、专门司如此,即全部人员无不忙冗,一年到头都为此事。(拍手)据如此情形,国家费如许巨资设立学部,调多少司员办理学务,而所办者即此区区毕业分数及各高等学堂之考试,殊与学部尚书方才所宣布教育之方针大不相同(拍手)。何以故?方才所说教育行政方针,其注重者在初等小学,而今日所办者又系高等学堂的考试,令人殊难索解。(拍手)自从有学部,然后各省有提学使,有各厅州县之劝学所,现(所)[在]各省所办之高等学堂及师范学堂之考试,凡提学使及各厅州县之劝学所,均无此十分忙冗,而所最忙冗者即学部之普通司及专门司。(众皆拍手)今学部既然注重者茌初等小学,毕竟对于各省初等小学如何办法,学部甚少调查。去年虽曾派调查员,然所派之人寥寥无几,终系敷衍了局。两相比较,毕竟办考试之人多,调查初等学务之人少。(拍手拍手)既然学部所办多系考试,凡学生自初等小学起都无他项思想。但其父兄使其子弟读书,其宗旨在毕业后,必须使彼入中学堂及高等学堂,然后可以达其奖励之目的,可见当初之希望,无不以学堂奖励为归。如果因学堂有一定奖励,然后使子弟读书,实于国家普及教育之宗旨大相悬远。即或将来可以教育普及,而各人均有希望奖励之心,如此人才亦复有何用处?本议员意见,对于学部尚书所说办法固极力赞成,而对于现在所办各事实多不合,以故必须质问学部,对于教育问题以后有何办法?此系第一层。第二层照《地方学务章程》原案第十五条,从前为地方学务所筹备之款项,嗣因按照《地方自治章程》改充地方自治别项经费者,自本章程实行三年以内,得经府厅州县参事会之议决,分别拨还,仍专作为学堂基本公产或公款云云。此系注重学堂意思,原为谋教育之普及,但学务行政本地方自治应办之事,并非地方自治以外之事。照《地方自治章程》,第一项就是教育,地方如果不办自治则已;如果欲办自治,必定注重学堂。此项章程昱将学堂、自治分为两事,恐各地方之办理自治者与办理学堂者,因此易生冲突。照《地方自治章程》,并未指明何项款项办理何项事业,然要办地方自治,不能不设立学堂,必须筹备经费,更不能不贯通一气。据《自治章程》所说,公款公产向来归地方绅董管理者,应作为自治经费。所谓自治经费者,包学务经费而言,将来公款公产之分配,必有一定办法,2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现在地方自治章程业经颁行,必谓管理学堂之人因办学堂而对于自治全体毫不通盘打算,则是于《地方自治章程》之精神及其目的均说不去,而且必有后患,照方才所说,各地方必互相冲突。学部规定此项章程时,曾否想到已经颁行之《地方自治章程》?这是第二层,系对于《地方学务章程》原案第十五条所规定者有所疑问,此外尚有不甚要紧之疑问,系条文上之关系,与大体不甚妨碍,将来修正条文时再行提出。请学部答辩可也。

议长:请学部特派员答辩。

学部特派员(王季烈):雷议员质问学部教育方针与现在不符一节,本特派员谨说明之。办事与方针本须分为二层,现在所办之事系承从前之方针而来,今之方针须见之于将来之办事。盖以教育一事,非旦夕可以竟功。各项学堂设立在数年之前,毕业在数年以后,若以方针改变之故,而将从前已设立之学堂悉行废于半途,天下断无此办法。至《奖励章程》奏定于光绪二十九年,当时科举未停,学部亦尚未设立,民间不知学堂之益,乃以科举之利益给之入学堂之人,此实五六年前劝勉新学之苦心。又高等以上毕业学生授职一事,实因文官考试未经实行,国家不可不用人才,即不可不有登进人才之机关。本部承朝廷之命,执行此事,乃以之皙代文官考试。俟文官考试实行后,此项章程自然消灭矣。但此事关于官制全体,非学部一处所能遽议修改也。至于学部考试高等以上学堂一节,乃因本部为教育最高机关,高等以上学堂为本部所直辖,故直接由部考试;其余中小学堂,部中何尝不随时催促提学使认真考核,力求进步。并非专办高等以上之事,而置普及教育于不顾。彼提学使、学务公所、劝学所诸职员,何一非学部所委任之人?此项人数固千百倍于部中办理高等以上学堂之人,若谓必由本部人员直接办地方学务,方足以示注重小学之意,则我国地方广阔,部中司员仅仅百余,即尽分布于各省,以提倡初等小学,恐亦无济于事。故本部所希望者,为本地之人皆能兴办本地之学务,则教育方有普及之望。此次《地方学务章程》交议之宗旨亦在乎此。总之,学部近年意旨,凡对于高等以上学堂,皆有限制之意;对于小学皆寓奖励之意。可考之于各项文牍而得其证也。即考试高等学堂毕业一事,虽似注重高等,实则考核严密,正所以限制之;否则各省皆好高骛远,设有名无实之高等,而普及教育愈无人办理矣。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本议员对于学部特派员所说之意见亦有疑问。据云所办事件有不能与方针符合之原因,自当于资政院开院之始,将热心办学之精种提出,做为一个大问题;况既说将来有一个方针,何不明为提出,作一个大议案?此事不能早为之计,果待何时发表?此是第一层。就

如学

部大臣所言,本是办法之一种手续,并不是一个方针。注重地方小学乃甚善之事,欲图教育之发达,其根本即在地方小学。本议员亦曾办过几年学务,当时章程还不能完全,所办善否,总以有一种精神为要素。未几,而学部所定章程颁行,自得遵照章程办理。学生一班还未毕业,章程又改,因是学堂一切布置多随之更改,更改未久,而又更改,则府厅州县公牍之往来,不绝于道,令办事之人一月一报或一季一报或一年一报,此虽详细办事,而其实反滋纷扰。不宁惟是,而且章程所定之宗旨与学堂所用之课本时时改变,无一定标准,到卒业时候,学生程度未有一个完全,又加一种考试,求奖心热,而平日之所研究,亦侥幸以尝,所以办学之人困于章程,劳于公牍,莫能达其办学完全之目的。如此,即九年预备,果能教育普及否?不从根本问题上解决,而第提出此数十条章程,不知其方针果何在也?

一七号(雷议员奋):对于学部特派员,本议员意见再须质问。据《地方学务章程》原案第十五条,本议员并非全部反对,因为所以定此十五条之本意,不甚明晰。照《日本学务章程》,亦有此条。究其立法意义,却是大不相同。照此规定,则于《地方自治章程》,势必有两相冲突之处。本议员所以质问者如此。

一囚九号(罗议员杰):本议员基于学部大臣所演说而质问者:(一)学部教育方针注重高等抑普通?(二)学生出洋留学系统筹全国递年应用各项学生而送出抑任意送出?(三)各省存古学堂须限制每省不过一所,免致靡费,是否规定?(四)外国教士在我国设立小学校,是否授我国国民教育?(五)实行强迫教育之时,凡奉教之子弟是否可以一律强迫?(六)各种学校之费少,而有效者纯恃学部奖励,是否存有教育基金听其指拨?本议员对于《地方学务章程》,大体亦极赞成,但疑其稍简,不能不特为质问者:(一)地方学务纯恃学部指挥监督提学,而提学承学部之命以指挥监督本管,现在各省学司管内之科员、议绅、视学员等,是否限以深明教育之人充当?又各省教育会是否限期一律成立?(二)地方学务重在普及,欲图教育普及,是否责成教育行政机关按学童将近及岁多少,而欲为养成师范,且为严重检定?又普及教育必行强迫,而贫家子弟有实在苦况,必须犹豫者,其犹豫期是否规定?又特殊教育办法正以补普通办法之不及而图普及,亦是否规定?(三)地方教育经费纯恃地方自治体分担,各国恒占预算支出大部,我国地方自治行见成立,经费不难分担,所虑用不核实,是否规定物品、金钱、会计,以便检查丽容易决案?以上质问,均请学部答复。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国家教育行政与地方教育行政未经划分,《小学校令》又未颁布,则此种章程不能发生效力。

一五六号(彭议员占元):本议员对于学务议案有两条不甚明晰:第一层,议3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案内无一定之宗旨,是第一缺点。据本员意思,此项章程并未曾说及教育,毕竟教育问题应以作到如何地步为目的,但以学部今日之所提出之案,注重者在“联合”二字,然“联合”之说,不过一乡一村,并非将全国教育包括在内。凡立定章程,每一条必有一条主脑。现在所定者,并非为全国谋普及教育,即如十五条所说,地方自治公款三年以后再行拨还,势必互为支用,于教育大有妨碍。此系本议员所最不赞成者。我国二十二行省,地势涣散而范围太广,此时对于教育无一定方针,将来必无一好结果。自学部设立已八年之久,而所办之事,似觉甚难。方才议员中所质问者,系对于全部而言,并非开办学务之一二人如何宗旨,可见从前学部不负责任。各省提学使受学部委托本有维持学务之责,学务公所本有维持各府厅州县学务之责,但人人相委,而其实在负学务之责者谁人?试问各省提学已否考核各处教员?至于各省高等学堂监督管理员能否胜任,而学部章程亦不过一纸虚文而已。自今以后学部若仍不负责任,则中国前途何堪设想!

一三四号(余议员镜清):请简单发言云,今日议事日表所列各案均系初读,照《议事细则》二十六条二项,似尚非讨论之时。今日之质问,应以声请政府特派负说明议案之疑义为限,请议长依《议事细则》二十七条办理。俟审查后,诸君有以本议案为不然者,尽可援《细则》二十八、二十九两条办理。多加讨论,似乎不合。

议长:一百三十四号余议员所说甚是,方才所议之案,应俟审查后再行讨论。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先是雷议员质问之处,学部尚未答复。

政府特派员(李侍郎家驹):今日资政院议事日表第一件系地方学务章程初读之案,按照《议事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各议员对于议案若有疑义,得声请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或提议议员说明之),则初读之际,限于议案疑义之质问,特派员有照章说明之义务。方才雷议员所质问《地方学务章程》第十五条,其疑义所在,为本条内“嗣因按照《地方自治章程》改充地方自治别项经费”一语,此语应当连读,不当分作二句,盖按照《地方自治章程》所办事宜,原不

止学

务一项。故当《自治章程》颁布以后,有将从前办学款项改充别项经费者,不得谓之违法。则此种事实,必至发生,故本条规定“得于三年以内经府厅州县参事会之议决,分别拨还”,所以巩固地方教育之财产,期以达教育普及之目的。且以上级自治机关代为议决,亦系《地方自治章程》所规定者,并不至有冲突之虞。至于此外各位议负所质问者,皆不在初读范围之内,应照《议事细则》-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手续办理。现在本员并无应行答复之义务。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现在本议员质问学部大臣所说教育之方针,不过问以后办法如何,并不是要学部将从前办过事件说明理由。但问学部将来是否仍以现在之办法所定方针进行一切,此是议员质问之宗旨。方才学部特派员答复未尝说到此处,至于《地方学务章程》第十五条,本议员阅过,似有疑义,是否与《地方自治章程》有冲突之处,本议员质问就在于此。

学部特派员(范源濂):答雷议员质问,再说明第十五条所定“将原系学款改充别项自治经费者,仍拨还作为学务专款”,起草之意,原己认定按照《地方自治章程》,学务经费并非在地方自治经费之外。至问本章程是否仿照《日本地方学事通则》而定,但此虽系参照日本章程,然我国自有我之特别情形,断不须全事规仿。即我国创兴学务实在颁布自治章程多年以前,将《地方自治章程》所载各项自治事宜比较论之,所办较多者实惟学务一项。近来各处自治未能办齐,即已办者亦往往有名无实,时日尚浅,亦属当然。惟学款因此移动,现在学务已受影响不浅,若不设法补救,恐并此略有基址之学务,更愈败坏,是亦非所以发达自治之道也。故本章程特有第十五条之规定,其意如此。

一一四号(胡议员家祺):现在此条案本系初读,如果申请说明,特派员将原案主旨宣布为止。既非表决时候,丽反复辨驳可以不必,请议长将此案付该管股员审查为妙。

众议员多数赞成。

议长:《地方学务章程》议案初读已毕,应付法典股股员审查,但审查期限应由本院议决。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审查期限据本议员计算,今日十二,明日开审查会,十四日星期休息,大约十七日可以提出报告。

议长:据法典股员所说十七日报告,诸君以为然否?

议员有赞成者。

议长:如此,即以十七日为本案审查期限,现在续行开议议事日表第二《著作权律》议案,仍将朗读条文一层省略,由秘书官将民政部原奏朗读。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毕。

议长:请民政部说明本议案之主旨。

民政部特派员(孙培):本部提出《著作权律》议案,宗旨专在保护学者及美术家之意匠经营,盖对于学者或美术家,凡由精神上之劳力著作物件能加以完全保护,方可期学问及各种美术日加发达。故欲观一国之文运进步如何,必须先视国家对于此种权利所加之保护如何。譬当十八世纪以前,欧洲各国于此种权利亦未知保护,因之各种科学未能日异月新,降及今日,不特保护周详,且将保护范围大3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加扩张,而学问美术亦日益精进,此其明效大验也。本部此次规定《著作权律》,即采用扩张主义,共五十五条,分为五章,所有详细理由已见各条文下,兹不复赘。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本议员按第二条称,“凡著作物归民政部检定,惟关于教科书籍归学部审定”,此二语甚不明白。因“检定”与“审定”本有区别,虽教科书亦必先行“检定”而后可以出版,学部之“审定”教科书,在审定其书之内容适用于学校与否,专为通知学校应用起见。若学部审定某教科书不适用各科之用,而其书之享有著作权及出版发行自若也。今照第二条之意义,若学部于某教科书不予审定,则并著作权亦不能享有,殊非所以保护人民权利之本意。

民政部特派员(孙培):方才邵议员所说固是,但此种规定在《出版律》中,不应在《著作权律》中。照本律第三条,有愿受本律保护者给以著作权,故凡不受检定或审定者,即不受本律保护。

七六号(曹议员元忠):本议员请问民政部所定《著作权律》是否即当《出版律》?若即以为《出版律》,则《出版律》性质与著作权不同,出版在外国可以自由,其派检察员者,仅止一二国,今著作权即经民政部检定,又需学部审定,可谓详密,然设有不愿检定、审定,如曰本出版(权)[律]所谓“无出版保护之文书者,而有违悖国家法律及冒渎乘舆之罪”。顾《著作权律》只有保护,并未涉及此项罚则,何以处之?查外国出版律,则待此极严。德国定有一千马克之罚金,其禁锢以六月至一年为止,而普通亦有此例,用于新旧过渡之时。今《著作权律》,若果有《出版律》,则此项罚则应否添补?

民政部特派员(孙培):《著作权律》与《出版[律]》两不相同,《出版律》属于消极,专在限制;《著作权律》属于积极,专在保护。至于版权与著作权实系一物,不过版权范围较狭,著作权范围较广耳。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本议员按检定应属民政部,凡一切出版物皆应归其检定,不应有第二机关再行干涉此事。学部之审定教科书属于教育行政上所应有之职务,但无关于著作权之存在与否,故“检定”与“审定”二者不能平列。第三条称“凡愿受检定或审定者”及第四条称“著作物经检定或审定后”等语,明明以著作权一事而隶于两种机关以下行之,不特于对外行政之统一有害,且于权利之保障亦难确定。故就本议员意见,《著作权律》只须规定呈请注册给照后即可受本律保护。至“检定”一层,应规定于《出版法》中;“审定”一层,应规定于《学部审定出版条例》中。二者皆不铯夹入《著作权律》条文以内。

民政部特派员(孙培):两种机关之分别,不过出于行政上便利。“检定”与“审定”,字面虽不同,其实用意,却无二致。特学部审定者,惟关于教科书籍之适用教科与否耳。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议员对于民政部有两层质问。方才各议员之质问大都为但有《著作权律》,并不见有《出版律》而生。毕竟民政部意见,是否先颁《著作权律》,而后再定《出版律》?

民政部特派员(孙培):现在《出版律》已起草,尚未脱稿。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本议员对于第六条与第十五条尚有疑问。第六条数人共同之著作,其著作权数人公共终身有之,死后得由各子嗣继续至三十年;而第十五条之规定第六条以数人中最后死者之子嗣呈请立案批准之日起算年限,譬如有甲、乙、丙、丁四人,甲前二十年,丁后二十年死,甲之子与丁之子同一年限止,然则先死之甲,其儿子享有五十年权利,岂不与前条大相违背?且本章程对于此事只有一条,日数人合著之著作物,著作权其最后死者继续至死后三十年间,文义明朗。盖甲、乙、丙、丁年岁长短决不相同,而共同之著作又不可分,自应以最后死者为标准。起草人之意亦知以最后死者为标准,而先于第六条作一虚案,日得由各子嗣继续三十年。试问各子嗣果刚刚继续三十年否?岂不是全无效力之条文么?本谀员意思,不如取消前条,以后条为标准,提改为第六条,则得矣。

民政部特派员(孙培):此两条规定,截然不同。一系规定享有权利的年限,一系规定起算享有该权利之期。譬如甲、乙、丙三人共著一物,丙死最后,迟甲、乙死至二十年之久,此二十年中,甲、乙子孙因丙未死,固能照常享受权利,而所享有此二十年之权利,视为甲、乙终身应有之物可也。至于起算年限,甲、乙子孙虽觉较丙之子孙多二十年,其实此二十年丙固未死,合算之无出入也。

一四七号(谈议员钺):有著作权之人,其子孙享权利;数人共同之著作,其子孙所享之权利,固应一律。

议长:此案初读已毕,应交法典股审查,不知应须几日可以报告?

五号(议员润贝勒):十七日亦可报告。

议长:如此,亦以十七日为本案审查期限。现在续议议事日表第三修正《报律》议案。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前两次议案均将各该衙门奏折朗读,而将法律条文之朗读省略,本议员意见以为,既有政府特派员说明立法主旨,则上奏文牍之朗读似可省略,而法律条文关系较为重要,虽经刷印分配,再行朗读更觉郑重,似以不可省略为宜。拟请省略奏折之朗读,改为朗读条文,不知诸君以为如何?

议长:(案)按照《议事细则》第二十四条,朗读议案,议长得雀略之。3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盖以条文太多,如必须朗读,甚费时间。朗读条文一层似可以省略。

五六号(李议员经畲):可以省略。

一七号(雷议员奋):方才汪议员所倡议,对于《报律》案办法,要求议长不省略朗读,本议员亦表同情。此但对于《报律》-案而言,并非谓所有法律案皆须朗读也。

一三六号(王议员廷扬):奏稿亦不能不读,有许多规定、主意却在奏稿之内,所以条文与奏稿均不能不朗读。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请议长咨询本院,是否省略朗读奏折抑或省略朗读条文?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按《议事细则》,朗读议案此系原则,然有特别情节可以省略,可省略就是例外。至于奏案及各部院条

陈均

无须朗读,若报告听不明晰,可将奏案分布,毋须朗读条文,然原则总以朗读为是。

议长:汪议员提议此两条,请公众赞成其一,朗读议案条文或朗读原奏?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本议员按照《议事细则》二十四条法律案之议决须经三次宣读,曾经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者得省略之。谓之“法律案”则非“奏案”,可知盖法律案一经初读,别无疑问,遂可以省略再读。朗读条文是说“法律案”并不是说“奏案”。

议长:命秘书官朗读条文。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修正《报律》议案文毕。

议长:请宪政缟查馆说明本议之主旨。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章宗祥):现在提出《报律》议案,本员照章说明其主旨。《报律》在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十五日民政部会奏交宪政编查馆复核,宪政编查馆于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二曰请旨颁布施行,至今已两年余。此两年内,政府体察情形,尚有不便实行之处,各报馆亦有以此为请者,要不能不加以改正,于是民政部于宣统元年九月十七日奏请将从前《报律》改正,奉旨依议,钦此。本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奏请将《改正报律》交宪政编查馆复核。草案之内,最要宗旨有两层:第一层就是说报纸未发印以前,每晚于十二点钟前交该管衙门先行审查,照此办法,限制不为不严,惟不特不容易实行,且有碍报界之发达,国家定《报律》,原为使报界有一个范围,如不守范围,一经检查,当按照《报律》惩罚。若以报纸未发印之前,须经该管衙门检查,殊属多费手续,这是第一层。第二层说《报律》上定种种罚则,《报律》原是办理报界事件,如有不规则地方,可援此律以惩之。从前未有规定,多在行政衙门办理,各省报馆均在各省行政衙门办理。中国从前报纸未十分发达,亦无甚流弊,现在报纸日见发达,国家颁布立宪,申明司法独立,此项《报律》自应归司法衙门办理,这是二层。除上两层理由以外,还有关于保押费之规定。《报律》原定之保押费,每日发行四回以上者,保押费五百元;三回以下者,保押费二百五十元。而白话报一种,可以不交保押费。此种报纸于民智虽有关系,惟报纸无论白话、文辞,均系开通民智,不能白话报纸就可以不用保押费,此办法似不合于理。且有许多白话报往往不负担责任,而言论出于范围,所以现在草案删去此条,将前所规定保押费五百元改为三百元,前规定保押费二百五十元改为一百五十元,一方面限制,一方面提倡。此外还有几项条文,无关大旨,可以不必说明。宪政编查馆详加复核,意见均属相同,是以特行提出。总之,政府修正本律之主旨,无非为便于实行起见,一面在于限制不正当之言论,一面即在保护正当之言论,而有希望报纸发达之意,深冀诸君协赞此旨,慎重讨论,俾得早日施行焉。

一三二号(文议员稣):本议员对于修正《报律》条文议案第十二条颇有疑义,请质问该条所列关系秘密未经公布者报纸不得登载云云,是否凡系未经公布者,皆认为关系秘蜜,不得登载;抑或凡系未经公布者,虽非认为关系秘密,亦不得登载?关系秘密应示范围,应定界说,否则窒碍甚多,必致有视为秘密者而不秘密,不应视为秘密者而却秘密者,公布与否,无一定准,则报纸将靡所依据,而阅报者更无所考见矣。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本议员对于修正《报律》第十一条颇有疑问。旧律云发行人、编辑人不得受人贿嘱,颠倒是非,亦不得狭嫌诬蔑,损人名誉,至为严密,至为允当。若修正新律,损害他人名誉之语,不论有无事实,报纸不得登载云云,殊属难解。中国官吏行为之贪污,人民性质之卑下,数年来少有进步,全赖此报纸之监督以救正之。若谓关人名誉之事不宜登载,就如最近之沪道蔡乃煌侵蚀公款牵动全国经济界之恐慌,实在可恶,若禁报纸登载,其何以做奸慝而伸舆论?并且“不论有无事实”一句,“有无”二字尤为不妥,因有事实即无名誉,不得谓之损害。请起草员说明主旨。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本议员就是为十一条,与易议员所说相同。该条所列不论有无事实之“实”字,与原《报律》第八章报纸登载失实之“实”字同解,原律所谓登载失实,多半是名誉上关系之事,纵有失实,不过登载更正书、辩驳书而已。兹《修改报律》之第十一条谓损害他人名誉,元论有无事实均不准登载,则是原律登载失实尚且无罚,兹则登载属实而并有罚,起草人亦自觉通不过去,于是将第八章“失实”二字改为“错误”二字,意欲移指是事迹上一面,3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非名誉上一面,殊不知所谓更正辩驳,非有关于名誉,谁乐为此报纸所载?通盘无关人名誉之事,又焉用此?又二十六条云云,如照此办理,将来告诉之人殆无日无之,所谓损害名誉是否有一定标准?如无一定标准,则办报之人日日在监禁之中,时时有罚金之事,凡报馆言论原以主张公道激浊扬清为天职,若加以如此钳制,则报馆无置喙之地矣。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本议员对于第十一条有疑,特为质问。日本《报律》第二十五条略云,新闻纸记载事项以诽毁控诉者,除涉于私行者外,被告人可免其诽毁之罪,只分别私行、公行,未尝一律禁止。本案第十一条所指是否分别公行、私行,抑不论公私一律禁止,请为答复。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各议员对于十二条疑问,本员可说明。查《现行报律》原文,系以凡未经阁抄官报公布者为不得揭载之范围,然阁抄官报以外,可认为已经公布者尚多,若但以阁抄官报为断,限制未免太严。本条修正案规定为“谕旨章奏及一切公文电报关系秘密未经公布者,报纸不得登载”等语,专就未经公布以前而又关系秘密者为范围,至于如何分别已未公布及是否关系秘密,则应以现行法令所规定或各衙门通行惯例为准。例如章奏一项,但经具奏奉旨行文盾,即或未见官报,亦可作为公布。此外各衙门一切公文或电报,在未经标发以前,即系未经公布,即是应当秘密;若标发以后,则可以已经公布论。除该衙门认为应当秘密事件以外,不在本条限制之列。至本条所称“未经公布之章奏、,公文、电报”云者,系指章奏、公文、电报之原稿而言,若报纸登载其事由,而体例属于新闻者,除本律别有限制外,自不能以违律论。至于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各议员谓为不无冲突或有疑义云云,查第八条之所谓错误与第十一条之所谓损害名誉截然不同。盖“错误”云者,属于本人或关系人事实上之认定,例如报纸登载某官出京,其实并未出京,此本非损害名誉之比,然本人或关系人认为必须更正者,若照律声请或送登更正书时,报馆即应照办。其余错误事件以此类推。惟所载仅属错误,故本条先以更正辩驳为权利救济之途,在未经声请送登以前,不得遽行告诉,斯则保护报纸之微意也。至于第十一条之规定,议员疑为范围太宽,然政府本意并非对于报馆别有限制,第十一条须与二十六条合参,第十一条所称不论有无事实,系紧接损他人名誉之语而来,盖名誉为立身处世之要端,妄加损害,实与伤害生命自由无异。日本《新闻纸法》本条规定亦适用刑法。对于名誉之罪.我国修正刑律草案关于名誉罪各条,亦与该国法理同,各本条俱以不

论事

实有无为限。现在《新刑律》颁行尚需时日,故本律有此规定。《新刑律》施行后,则仍照刑律办理。本案十一条范围表面虽觉其广,然与二十六条互证,则其所得处罚者纯以涉及私事者为限。“私事”云者,专指个人私行而言,私行范围又应以他人不能告发者为限。若违第十一条之登载,报纸能证明其为公益起见,则不在第二十六条处罚之列,即不受第十一条之束缚。总之,一则示登载之限制,以励个人尊重名誉之心;一则示处罚之范围,所以符保障言论自由之旨。查《现行刑律》于讦发隐私之罪,亦与寻常骂言迥别,虽实亦坐,律有明文,斯则中外公同之法理也。本员说明疑义如此。至如何审查讨论,则非本日初读时之所有事也。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现在本议员对于宪政编查馆提出《报律》议案质问,第十二条未经公布之件,报馆不得登载,但报馆机关全在访员,而报馆价值全在登载新闻,所以访员能闻人所未闻,方为可贵。至于政府秘密事情,应该自守秘密,不能使报馆不调查。若报馆不能调查以便登记,何以谓之新闻?第十一条参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损害名誉不论有无事实,被害人告诉即论罪,则是使报馆立于必败之地。总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只能实行取缔本国报馆,为摧残舆论之计,在外国报纸不能取缔,此系令外国报纸日形发达,而中国报纸受多方钳制,令通国舆论机关无以自存,必争设立干各租界而后快。现今世界大同,应以世界之眼光,若新闻报纸在中国不能卖而在外国可以通行,中国舆论在境内不可自由,在外国可以自由,岂不是提倡外国报纸,并非提倡中国报纸吗?(拍手拍手)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向来报纸有白话报者,最是开通风气。此项报纸现亦流行,欲定《报律》,应添入维持白话报一层为妙。

一三四号(余议员镜清):本议员对于十一条意见与易君相同,似可毋庸发言,旋因贵特派员之说明,谓本条以损害他人名誉为前提,转滋疑窦。条文云不论有无事实不得登载,无事实而登载,报馆应担损害他人名誉之责;既有事实,则已无名誉之可言,尚何损害之有?贵特派员之解释条文似欠明晰,仍请说明。

议长:本议案初读已毕,应付法典股审查,何日可以报告,今天亦应议决。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恐审查需时,可否改为十九日报告。

众皆赞成。

议长:如此,本条审查期限以十九日为限,议事日表还有一件,但今天已过五点钟,可以展会。

众议员以次退场。下午五点五分钟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