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古籍
  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3.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七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七号议场速记录

内容提示:主要讨论了理藩部提出的振兴外藩实业并划一刑律议案,多数议员认为理藩部所提出的只有理由而无方法,只是议题,不成其为议案。关于河南试行印花税一案,有议员认为应待国会开后,相关法律厘定才可行,否则即是加重人民负担,所得税应先从官场办起才是正理,

易宗夔

并指出,“我们是谘议局间接所选者,不是人民直接所选者,准诸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之通例,我们自不能代表人民承诺新租税。”值得注意的是易宗夔首先提出资政院应讨论速开国会问题,认为它才是解救危亡的关键所在;于邦华更指出政府不将速开国会等重大议案提出则是政府的搪塞之计;雷奋则阐释了政府特派员在议场发言的时间和方式等。被后来称为资政院三杰(易宗夔、罗杰、雷奋)的议员开始大放异彩。

宣统二年九月十五日一点三十分钟开议。

议事日表第五号:

第一、振兴外藩实业并划一刑律议案(政府提出):

第二、议设审查振兴外藩实业并划一刑律议案特任股员;

第三、河南试行印花税核议案,会议;

第四、湖南湘汉航业核议案,会议;

秘书长:今天议长因病不能到会,请副议长代理。

副议长:今天议员到会者共一百四十九人,现在应由秘书官报告文件。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撮告文件毕。

副议长:现在按照议事日表第一振兴外藩实业并划一刑律议案,由秘书官朗读议案。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议案。

朗读毕。

副议长:请理藩部说明该议案之主旨。

理藩部特派员(文斌):本特派员先代理藩部

尚书

宣布行政方针,并说明议案主旨。我国藩部屏卫西北,外接邻邦,内与各行省相为维系。现因我国预备立宪,藩政尤重,然欲极力整顿藩疆,非合全国之力不能措手。今幸资政院开院之始,业将本部要政之应议者奏请交议,凡所以振兴教育损益治化者,又必合蒙古、回、藏诸部落,方为完备,兹定为先近后远之办法,由内蒙古而外蒙古而西藏、回疆,以为进行之准备。凡此办法悉由主旨发生,而主旨即由行政方针所出,约分两层:一层系命意之所在,一层是办法之必要。命意所在又分两层:一层系狭义,一层系广义。狭义系整理各藩,对于藩部一部分而言;广义则因藩部为内地之屏翰,藩部无虞,内地方克保全,此系对于全国而言。是以此案重要之目的,即在保富恤藩。虽然,论保富之大旨,则种种进行方法,非有财力莫能毕举,如兴学、练兵诸要政是也。故先以振兴实业为基础;其次论恤藩之大旨。蒙古刑律系一种特别刑律,盖蒙古刑律在未改刑律以前轻于内地,今则大半重于内地,凡以流徒论者均系遣发内地,往往有未至其地,其囚因水土不服而死者,所以此种刑律应行改定。至论及办法,虽似不成议案,然国朝治藩部与各国治属地不同,既在蒙地办实业,则须蒙古议员认可,而公司集股又不分豢汉,则与地方财力相关,所以必须全体议员认可。刑律二条系改定法律,尤须交院议决通过后再定条文。理藩部提出议案大意如此,本员代行政大臣说明。至于实业有调查报告,刑事亦有专司,如有质疑均有经管各员答复。所有理藩部议案请诸公互为研究。

一八七号(刘议员述尧)请发言。

副议长:听不清楚,请登台发言。

一八七号(刘议员述尧):本议员对于此案疑问颇多。方才政府委员所言,谓先将此案征集各员意见,俟表同情将全案通过,方再提出办

法云

云,不知说到振兴实业,无论何人想总是表同情的,故现在所当研究者,不在实业应振兴与否之问题,而在用何种政策,始能使实业振兴之问题。此案既以振兴实业为宗旨,则进行手续不贵有凭空设想之理论,而贵有切实可行之办法。办法是议案成立要素,无此要素,即不能成为正式议案。即使议决,亦断不能有丝毫效力发生。试问不能发生效力之议案何必提出交议,徒费议事时间!且无办法,何从审查?无条件,何从修正?此疑问一。如案内所称,兴办实业先由设立公司入手,并先设银行,然则既认定公司、银行为振兴实业之必要,则或官办或商办或官商合办,无论若何着手,均须定有专条,乃藩部只听人民遵照农工商部章程办理,除“会同核准”四字之外.并未有何等之设施。既非特别提倡,又无异常奖励,果用何术能得蒙汉人等乐于投资公司、银行?何时始能成立乎?此疑问二。垦荒一条,既谓宜就未经放出之荒地先行试办,则必定一试办之章程、设一试办之机关,乃无论蒙人自种或租种或雇种4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悉听其便。设如蒙人既不自种又不租种并不雇种,亦将听其便乎?不听其便,无规定取缔之明文;悉听其便,则何谓垦荒?何以云试办?此疑问三。森林一条,只据调查报告,备举各盟旗出产地及出产品物之种类,独至某某等处,则称或谓不能成林。究竟能否成林?或云向无销售。究竟有无销售?到底有何法可使成林?有何法可使畅销?此疑问四。渔业一条,既主张设立渔业公司,自必深虑人情风俗习惯,措置方有条理。兹案内所称,或云蒙人不食,或云捞打自打,或云不会捞打。此等虚拟之词,毕竟状态若何,漫无把握。区区调查尚难明确,种种计划果否适宜?此疑问五。至畜牧、矿务二条,只主张模范牧场,而如何组织未有标准,只报告煤矿产地而如何开采未有要领。此疑问六。总之,若论振兴实业,万无不赞成之理;但不说明办法,实无从发表意见。请政府委员逐条答复,以释疑义。

副议长:诸位议员若有疑问,可声请理藩部说明。

十八号(议员贡郡王):对这件议案有几件疑问。方才据理藩部所说,是保富恤(案)藩,第一层是要保富,第二层是要恤藩,所以振兴外藩实业划一刑律,并且原案有改良进化之言,所以提出此项议案出来。但是振兴实业是一件事情,保富恤藩又是一件辜情。请问理藩部:除此以外,还有比此更为要紧之办法否?还有一层疑问,原案入手办法是设立公司,振兴实业一项事情狠大,设立公司虽然是入手办法,而除此之外,还有比此更为重要之事情否?除去这个办法之外,还有别项办法否?此又系一条疑问。振兴外藩实业,蒙古地方既有调查而西藏等地方何以尚未调查?虽说先自蒙古入手,然而议案上原有“蒙藏地方向称富厚”之语,何以只有蒙古之调查而无西藏之调查?此又系一层疑问。还有一层,原案调查之情形,共有五种,一壑荒、二森林、三渔业、四畜牧、五矿物,虽然未有办法,然有调查报告,亦属可观。但理藩部调查是否最近之调查?是否确实之调查?是否该部特派人员实地之调查?(拍手拍手)请问理藩部恤藩之政策,又有一件疑问:据原案所说,东盟之犯送交奉天省城,西盟之犯送交陕甘省城,且以原例最近亦过四千里,所以改轻。但是内外蒙古地方甚广,究竟东盟是哪几盟哪几旗?西盟是哪几盟哪几旗?请理(议)藩部答辩。(拍手)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理藩部所提之议案有理由而无办法,议题则是议案,则非须请理藩部特派员说明办法才可以作为议案。照《议事细则》第十七条,遇有紧急事件,经议长认为必应从速开议或议员提起倡议声请以速开议者,议长得声明理由,改定议事日表。现在我们资政院开院已有半月,政府交议之案及核议各省之案,均是枝叶上之问题,不是根本上的问题。至于根本上的问题,就是速开国会。当此存亡危急之秋,惟国会可以救亡。现在各省谘议局联合会陈请速开国会,这是本院根本问题,应当先解决的。请议长改定议事日表,请议速开国会事件。(拍手)

副议长:还是今天先议今天的事。

十五号(议员那亲王):方才理藩部特派员既谓此次振兴外藩实业,不但保护蒙藩,实为通国之关系。既然该部将此案视为如此之重要,自应由部特派专员赴各蒙旗,将实在情形调查明白。即请该部将特派之调查员出来,将调查事件详细说明,报告大众。

一八六号(黄议员毓棠)请登台演说:方才提议是最要紧的事件,但是议员有一点疑问,凡陈请事件,应该要陈请股员审查。照审查例,所有陈请各项事件,多应当据情报告。何以速开国会事体,陈请股员不先报告?既在陈请之内,就应提前议决,抛却根本上问题而置不议,就与章程不合。

十五号(议员那亲王):(疑问)就议案所载,各旗名目多半写某翼某旗、某翼前后左右某旗,并无旗王之名称爵号。此等名目,均系《理藩部则例》所载,非熟悉理藩部公务者不能分别清楚。若按现在通称,即就哲里木一盟而论,均呼为科尔沁图什业图王旗、达尔罕王旗、宾图王旗、扎萨克图王旗、扎赉特王旗、南北郭尔罗斯公等旗。然以前既均写某翼某旗,为何后面又有喀拉沁、扎萨克、塔布囊旗、默特扎萨克固山见子、棍布扎布旗,前后旗分名目不同,令人无从所解。请将此议案内各旗之营旗、札萨克爵衔人名,讲解明白,即请答复。再物畜一条,仅可专论四项牲畜,不能将捕获野兽、制造皮角混入其内。据本议员之意,既讲求实业,牧放牲畜专为一项,捕获野兽须单为一项,至制造骨角皮张,系专门之学,须另分为一项,不能混一而论。

一八六号(黄议员毓棠):本议员看来,无一定章程,就无议案之价值。前所说几条还未有调查实在之报告,如何可以举办?请理藩部说明办法,然后再行提议。

十五号(议员那亲王):还有疑问。就上各旗所说名目,不过是《理藩部则例》上所载,他人多不能知道。如有许多名字多是前后不同,如鄂尔多斯等名与现在不同,别人何以知道?还有牧畜一条分别为四项,照本议员意思可以分为三项。

一八六号(黄议员毓棠):本议员看来,无一定章程就无议案之价值。前所说几条还未有调查实在之报告,如何可以举办?请理藩部说明办法,然后再行提议。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请简单发言,按照今天议事日表,理藩部已有议案提出,无论还有若何议案,总要审查以后,然后再讨论别的议案。现有几位对于议案内疑问,就请理藩部答复。答复以后,然后再讲别的话。4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副议长:请理藩部说明。

理藩部特派员(文斌):要问这个振兴实业,本以蒙古实业与内地不同,所以先为提出,请议员通过,通过之后再定章程。至于调查一层,原由本部行文到各处调查,由各处调查后,报告到本部,再为报告。惟蒙古、青海、西藏还未有报告,已经派人调查,将来到部之后,一步一步,亦是要推行出去。

二五号(议员博公):振兴实业设立银行,请理藩部把章程宣布出来。

副议长:请理藩部特派员说明。

理藩部特派员(文斌):章程还未有编定,总要通过之后然后再定章程,然后再有办法。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此题极为赞成。但本议员对于此题必需质问者:一、藏事既未议及办法,不得混称外藩;二、划一刑律事体重大,不得附于此题之末;三、调查报告既未齐全,何得率尔提出?四、公司办法另有专章否?五、兴业银行条例若何?六、外入侵略蒙古,如邮权、路权、渔权、盐权皆被侵占,此外,有何策以相抵制?请理藩部答辩。又对于议长所请求者,预算为整理财政根本,请议长用正式公文催政府从速交付本院讨论检查;又设立责任内阁为行政统一机关,速开国会为完全立法机关,请议长一并速附此二(顷)[项]陈请书交审查股。国难孔急,时光可贵,请特洼意。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今日议题即是振兴外藩实业,开会几日所议之议案,全然无价值。本议员看今日议题甚为重大,应讨论、应赞成、可以成为议案?及观其内容,空空洞洞,毫无实在。公司、银行不过徒有其名,未有办法;垦荒、森林、牧畜、渔业各项,并未定有手续;矿务一层并未调查清楚,审查从何下手?与近数日之议案,均等于无价值。今将重大议案总不提出,陈请速开国会亦不提出,岂不是政府将此不要紧以为搪塞之计?(拍手)请问议长,陈请案子应该交陈请股审查,现在时间甚促,请问议长,陈请的案子已否交出?万不宜积压于秘书厅。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理藩部提出此种议案,正是中国图富强之根本。但中国事情有名无实,公司、银行办法诸多未善。从前垦荒之事,皇上与奏请垦荒诸臣之意,极为注重此事,其大旨系将蒙古与汉人视同一律,后来办理不善,致滋骚扰。倘再如此办理,恐大失蒙人之心,亦非中国之福。设立公司虽是垦荒要著,但他种法律未能完善,终恐归于失败。本议员以为,必将各项办法及其条规与其监督之方法,悉归完备,方能举办。若再草草入手,恐又骚扰地方,非国家所以保固屏藩之意,深望理藩部大臣于此种重要地方,极为注意。(拍手)

一三七号(邵议员莪):本员对于理藩部划一刑律办法甚有疑义。现在世界文明各国制定刑律,皆采属地主义,不适用属人主义,故世界各国刑律将取同一主义之趋势,况内地与外藩而犹欲分彼此乎?我朝入关之初,沿用明律以治内地人民,因蒙古情形与内地不同,所以别定蒙古事例。蒙例虽可认为一种特别法,但其内容仍不过依据刑律比照办理而已。今《现行刑律》已修正颁布,蒙古亦当一律通用,蒙古事例即应废止。蒙古同为组织中国国家之一分子,不能于一国之内又分彼此。本议员意见:蒙古当适用现(刑)行律,如现行律中关于蒙古之规定尚有缺少或不能适用者,即将此甲乙两项奏请追加,不得再存蒙古事例之名。俟《新刑律》议决颁布后,蒙古亦适用《新刑律》。匪特一国中本无界限可分,即国家制定法律所取主义亦当划一。今理藩部提案,不废蒙古例,又不适用《现行刑律》,是何理由?请明白答复。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理藩部于光绪三十二年奏准缓设殖产、边卫两司,谓宜从调查入手;三十三年该部于酌拟司员各缺折内声明,设立调查、编纂两局,为将来添设两司之基础。经历四年,调查编纂在此,然只能算调查报告,不能作议案。凡议案贵有办法,公司有公司之办法,银行有银行之办法。理藩部既准备填设殖产司,研究三四午之久,必有殖产政策可以提出讨论。若只此调查报告,如何能加以否决、可决?甲乙丙丁诸条,谓有荒当垦,有林当采,又谁谓不当垦、不当采?似此无办法之议案,令人无可讨论,无可审查,无可修正。应请理藩部自行撤消,仍就殖产一面再行提出有办法之议案。(拍手)此次议案实系不能讨论。

百一七号(雷议员奋):本议员对于方才理藩部提出振兴外藩议案,已经许多人发表意见不成为议案,但是资政院对于政府提出之议案不能说不成为议案,蒙古、西藏与中国关系重大,现在理藩部既提出这个议案,须要想出几种办法来。照第十八号所质问各条,理藩部未曾答辩出来,请全体议员平心静气,听理藩部将此项质疑仔细答辩出来。(拍手)

十五号(议员那亲王):请理藩部答辩。

理藩部特派员(文斌):适议员某公质问三层,今分别答之。本部之保护外藩,系先富后教之意。其余如教育、巡警、审判等事,均由财政入手,是以先振兴实业。至于调查事项,已另有特派员答复。其刑律一节,东盟、西盟之区分,通过后另按道里规定。此项议案有一种简单说法,系先提出此议题求通过,究竟实业可以办不可以办?刑律可以改不可以改?蒙古情形与内地不同,须两方面均以为然,然后再由理藩部分别订定章程,办理其荆律条文,仍须复交资政院审查。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理藩院所交之件,振兴实业无办法,是议题不是议案。如谓须资政院赞成之后再定办法,试问预备立宪清单是否统外藩在内?且畜牧4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为蒙古本有之利,提倡改良,蒙古人绝无反对之理,何以亦须本院赞成?至划一刑律,宪政编查馆所定《新刑律》草案尚未交议,此议案从何发生?以本议员一人之见,此种议案无讨论之价值。

一九五号(刘议员荣勋):理藩部议案既经十七号议员质问未能答复,显系一篇空空洞洞的文章,请议长询问全体议员,如认此案为成立,则请付审查;不认此案成立,则请取消,另议要案,免致纷纷辩论,误我们的黄金时间。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按照《议事细则》第六十六条(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得就交议事件,随时提出或奏明撤销),现在此种议题,大家以为可以算议题,自不能撤销。不过其中未有办法,请议长交理藩部自行提出修正案,修正后再行交议。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今天是初读,照章只能质疑,乃质疑之言比讨论更多,每一议案苟皆如此,将来三个月光阴,都被“质疑”两字耽搁了。本议员意见,振兴外藩实业,题目已经大家公认。国家贫弱到如此情景,不振兴实业何以救亡?大家于这个题目既甚为赞成,所以不满意于理藩部,不过文章未能作好。当初开资政院,在幼稚时代,彼此均当相谅。比如有个初等

小学

堂的学生志向甚高,他说我将来要安邦定国,教员万不能说值没有学问就不能安邦定国,致令挫折其志向;又如有个陆军小学堂的学生,气节甚壮,他说我将来要执干戈卫社稷,教员万不能说他无船无炮就不能执干戈卫社稷,致令销磨其气节。今天理藩部提出此项议案,可见理藩部堂官还有忠君爱国之心,不过作议案的人少斟酌、欠调查,所以有此种的毛病。但不能说他题目不好,照章开审查会就是。且审查股员以外之议员,与特派委员以外之各部院官员,皆可以照章到审查会,有何意见尽可发表。若今日必定要特派员答复,恐未有详细的答复,似不必因答复不答复致误光阴,但须交付审查会以了此事。(拍手)起立赞成者多数。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许议员谓交审查会提出修正案,凡云修正者必先有议案然后从而修正之。理藩部所交之件,本无有议案之可言,又何修正之有?如必欲照章审查,不过多经一番手续,仍须送还该部备案交议。划一刑律两条是《新刑律》草案内事,非此时所得置议。

八六号(喻议员长霖):此项议题既经多数赞成,请即付审查员审查,俟审查后再发议讨论。

副议长:本议长以为总宜先将此案交特任股员审查,算议案、不算议案,亦须审查后方能议决。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理藩部可以另行提出一议案,资政院议员如有意见,亦可以提出修正案。

一三四号(余议员镜清):此事应按照《议事细则》六十六条,请理藩部提出修正案,未提修正案之前,全是议题,不能作为议案,恐虽付特任股员,亦无从审查。

三七号(议员李子爵):理藩部议案不能不算议案,如矿务办法,设立公司,照农工商部章程办理,有总公司有分公司,凡开办一切事宜先到分公司,由分公司再呈明总公司,总公司再咨理藩部,由理藩部转呈农工商部立案。至渔业森林案内未言如何办法,垦荒一案亦宜修正。照章程内载“如租民人开垦以三年为断,三年后佃户纳粮、佃主纳税”,方为完好。请付审查。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此案若交特任股员审查,本议员以为此事甚难。理藩部调查许多年,只作出如此一篇文章,议员又不知道外藩情形,如何可以审查?仍交理藩部调查为好。

一一六号(孟议员昭常):此事已经多数赞成,请议长付审查员,勿误光阴。既已交审,即不必讨论。

七九号(吴议员士鉴):理藩部此案系拟兴办外藩实业,故将应办之理由、可办之事实,交资政院审查,方能通过。本朝二三百年臣服蒙古不用干涉主义,既不有其土地,亦不问其政事。今欲为之振兴实业,必须将应办之理由、可办之事实,先交审杏,然后方能再议详细章程。

一八六号(黄议员毓棠):理藩部此事说是通过资政院再订详细办法,现已承认,何必再须审查?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会场秩序甚乱。议长未曾提出讨论,而发言者纷纷而起。既经全体表决交股员会审查,因一二议员之异议则又中止,以致数点钟之久,不能议决一事。以后如果以为必须审查,即交股员会审查为是。再有发议者可以停止其言论。

副议长:此项特任股员,本议长以为可以增至十八人。

众议员起立赞成。(声浪大震)

一三四号(余议员镜清):《议事细则》-百二十八条,请议长注意。

十五号(议员那亲王):请问审查员,将何项审查?此议案既调查不实又无办法,请问:若交审查员,究竟审查何项事件?

副议长:政府交出议案,似不能不付股员审查。

理藩部特派员(文斌):这件事如果可办,理藩部可以再定章程。

一零八号(刘议员春霖):对于此种表决甚有疑义。此案审查派多少人,还4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是第二层的表决。第一层的表决此种议案还是交审查会抑交理藩部修正。现没有正当的表决,本议员不承认。

副议长:《议事细则》二十七条载:“初读已毕,议长应将各该议案,付该管股员审查”,本议长自应照办。

三五号(议员曾侯爵):现在此事,据本员所见,若是专讲振兴外藩实业,这是最要紧之事,大约今日所莅院之全体议员无有不力为赞成者。顷闻议长说要将此案付特任股员审查,请问是审查什么?仅凭理藩部所定未能完全之空文数纸?一无宗旨,二无办法与详细章程,实在难于审查。既无可审查,最好是退回理藩部,即将原案修正,述明宗旨及一切办法。如此方可着手,何必仍交审查,徒费时日?况且本院急须待办之事尚多也。

一零六号(齐议员树楷):理藩部提出议案,不过问可办不可办。如果以为可办,经大众当场赞成,就请交还理藩部另起修正案。理藩部持此案,先在议场通过,不过是一形式,题目甚浅,而诸议员文章太深。请先将此议题经大众可决,再由理藩部提修正案,交审查员审查。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理藩部之议论是问议案可办不可办,则无不赞成此事者。如问饿人应该吃饭与不应该吃饭,则一定赞成是应该吃饭。但是饭未有作,如何说吃?与其现在交窜查会多费一审手续,何如俟理藩部重行提出修正案再付审查?

一八七号(刘议员述尧):此系初读,原可不俟讨论即付审查。但议案内容没有办法审查,如何着手,应请理藩部将确实的办法提出,再行审查;其划一刑律一条,即先交法典股另案审查为是。

副议长:先行审查,随后再议。

一五九号(蒋议员鸿武):(案)按照《议事细则》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无论有办法无办法,总以先交审查为是,迨交审查之后,各议员均得照三十一条办理。

一零七号(李议员榘):提出议案有题目无文章不成议案,若何修正?大家以此项议题废之可惜,不废亦无办法。理藩部既自认提出修正案,何不请其另行提出再付审查?譬如未有读过此项书的人,给他此书的题目,嘱他作一篇文字,他虽勉强作成也是不好的文章。议长坚执不许他自行修正,是何理由?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议事细则》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定明初读已毕,即付审查。至议案成立不成立,均在审查以后,如决定无须再读,即行作废。理藩部此项议案究竟成立与否,可俟审查后再行讨论。此事可以无庸争议。

一零六号(齐议员树楷):法律案有再读、三读,此项议案并非法律案,无所谓再读、(二)三读。

副议长:政府提出之议案,总以付审查为是。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此项事情容易解决。现理藩部提出之议案的意思,谓此系关系外藩事件,与普通议案不同,所以先将题目提出,问诸议员赞成不赞成。各议员如果赞成,赶紧再将办法章程送院。据本议员看来,理藩部即是如此,总以令将全案交出再行审查为是。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资政院对于理藩部此项议案不能讨论。若是理藩部不过将此项议题问资政院可办与否,资政院以为可办,然后提出议案交资政院议决,照《资政院院章》并无此办法,仅举出一议题交资政院提议,不能作为正当之议案。应请送还理藩部修正,不能说到赞成不赞成。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此项原案不过一议题,不能谓之议案,须请理藩部先行修正再行付议。本议员并不是反对意思,亦非谓不付股员会审查。但若照原案无从审查,不如待补出修正后再交股员会审查,庶乎有正当之结果。

副议长:此议案与刑律有关系,不能不审查。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前已有多数人赞成,议长指定十八人,将此案付股员会审查,已经表决,无须再行讨论,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表决人数不知多少,不足为确定表决。本议员意思,按章程应付审查股员会审查。但此事件不是议案,仅可作一个议题,询其可办与否,俟将全案交齐再行审查。如此变通,于章程既不相违,事实上免去一番周折。不然此时即交审查,无甚可审查之事。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此次理藩部提议案,一为振兴外藩实业,一为划一刑律,明明两条,理藩部并为一案提出,实属错误。本院付审查时,不能因其错误而再行错误。本议员意见,宜将议案分为两种,振兴外藩实业案付特任股审查,划一刑律案付法典股审查。

一七五号(杨议员锡田):现在公众辩论半天,都赞成修正案,请理藩部修正为是就可以,不必多费一番手续。今天已过三下钟,众议员各持己意,犹未表决,是虚耗三下钟时间,甚为可惜。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现提议之事,是议题非议案。若交资政院提议,还没有一个办法,就可以反对,不必审查。不是议案,不一定要交审查。既非议案,安能说到修正?

八一号(章议员宗元):照《议事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规定,谓表决若有疑4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义,应令以为否者起立反证之。现有反对之议员,应请议长命反对者起立,再行表决。

副议长:此案究应设特任股员审查与否,请公众议决,反对者请起立。

秘书官:计算起立者二十六人。

副议长:反对者二十六人,居少数,应付审查。按照议事日表第二设审查振兴外藩实业并划一刑律特任股员,兹已指定特任股员十八人,由秘书长报告。

秘书长:承命报告审查振兴外藩实业并划一刑律特任股员计十八人:瀛贝勒、盈将军、那亲王、多郡王、色郡王c昭乌达盟)、博公、刘道仁、胡初泰、长福、

王佐

良、庆山、李渠、胡家祺、孟昭常、江谦、余镜清、王用霖、杨锡田。

副议长:请特任股员到股员室互选股员长及副股员长。

副议长:现暂行中止议事。

下午三点四十分钟议事中止。

下午四点十分钟,副议长及各议员就坐,续行开议。

副议长:请审查特任股首坐股员报告股员长、副股员长当选人姓名。

首坐股员盈将军提出报告书于议长。

秘书长:承命报告。股员长那亲王、副股员长博公。

副议长:审查期限应请议决。

一五号(议员那亲王):定于十九日报告。

副议长:审查期限定于本月十九日,诸君谅无异议。

副议长:议事日表第三河南试行印花税核议案,由秘书官朗读。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今天时候已经不早,按《议事细则》第二十四条,每届宣读,议长得命秘书官朗读或省略之,请议长决议省略,无须朗读。

副议长:然则省略朗读,由秘书长代为说明此项核议案之主旨。

秘书长承命说明主旨。

六一号(陈议员善同):看世界大势所趋,我中国印花税将来是应行的,不过就现今时势论,实有不可不从缓者,何则?印花税略分三类:一系贴用于民间财产货物,权利转移之证据;一系贴用于民间应行纳税之物。东西各国所以能行印花税者,大都根据于商法、民法、登记法,以民间财产货物权利转移之关系分明也,税法又有统系而不致滋扰。我中国民、商、登记等法均未订定,税法又不统一,民间财产货物权利之转移,于何调查?租税复杂,焉得不扰?必俟民、商、登记等法订定暨税法厘正后,方可行印花税。否则用何项管理方法能令商民不漏报,官吏不骚扰?况河南民穷财尽较各省尤甚,各省尚不能办,何况河南?从前直隶亦曾试办,终不能行。直隶本首善之区,尚不能办,遑问其他?就河南而言,即如该议案指定先行试办之十种公司股票,一种照公司招股章程中,以数人或数家合资共购一二股者,大抵皆贫苦小民。其雇用工匠合同、各项承揽字据、期票、借款字据四种,关涉于贫苦小民者,居其大多数。至析产、承嗣二种,贫富所同,然固有析产、承嗣而毫无财产者。以上七种,并皆扰及贫苦小民,而该议案顾谓于贫苦小民不至有扰及之虑,殊不可解。从长计较,我中国印花税终以缓办为是。本议员意见如此,请大家研究。

九四号(王议员佐良):印花税各国通行,为最良方法。中国现时税法未定,国家税与地方税并未划分,恐不能行。若就印花税论,不止河南宜行,将来通国皆宜仿行。部章所载各项承揽字据,粘贴印花税,原为涉讼作据,若无须涉讼之件,必不粘贴,非巡警稽查不可。其无巡警稽查地方,当归何人稽查?至此种字据,乡民不用印花,有何方法可以通行?是亦一问题。近来各省因办新政,今日筹款,明日加捐,激逼民变,层见叠出。再行印花,难免不又生出事端。此事不但河南谘议局不承认,即河南巡抚,问心能否自安?若谓现在土药税裁减,无款可抵,非强迫行印花税不可;或者通商口岸有巡警稽查地方可以行去,然还有一种洋人的货物,都有包票,有此包票,沿途经过关卡,并不受查,自然可以过去,于华商平日种种留难,已不堪言,再行印花,苛扰更甚。仔细研究此项税法,当如何斟酌尽善,方可适用。且城镇乡地方自治尚未成立,巡警亦未遍设,要办此事,必须多派人稽查。试问所收之数能否足敷开销?其骚扰何堪设想!据本员意见,此刻缓行印花税。一面先定税法,裁撤杂税;一面豁除私捐,以纾民困;尤宜速开国会,使天下人民知国家收税所以保护人民也。如此,则印花税方可通行无碍。本员意见如此,大家以为何如?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印花税因度支部抵补土药统税而办,一面有消即一面有长,而此刻人民负担太重,税目烦多。为人民担负着想,一面有长,又应一面有消。就印花税范围以内之事而论,度支部既拟印花税,而于税契一项,不早减轻,而反加重,将来印花税实行之后,税契还是取消还是重叠加取,狠是一个疑问。便抛开此疑问,只管办去,前途也毫无障碍,然究是枝枝节节之事。变法以来,万事待举,诚不能不加重人民负担。我国现今用款比较从前虽多,比较东西各国仍是少数。然东西各国土地小于我,用款多于我,竟能推行尽利者,一由于教育普及.人人知道有纳税当兵之义务;二由有国家监督,对于预算、决算,都能核实,而其原则,仍由制立税法,对于各种都能平均,不使贫民负担独重。我国盐斤加价,贫富不分,最为恶税。既无一人能逃,而又间接以取之,愚民只5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知是(长)[涨]价,并不知是加税。契税一项,度支部以为是取诸买田买屋之人,殊不知买产之人,早在价值中预储税契地步,仍是窘迫一面吃亏。看来我国各税,反是穷民负担居多,而官场之人,从前优胜不说,如今即号称剔除中饱之时,内外大小官场,所谓公费、薪水,多以万计,少以千计,不闻一钱输作国用。此种道理,就不平均。本议员意思,印花税因是良税,可行不妨少待,应俟国家税、地方税通盘厘订,令各种担负支配平均,而一二年内国会迟早要开,有人民为之监督,尔时再行不迟。查度支部原奏,对于印花税也恐怕有窒碍难行之处,所以名为试办,亦是恐怕不能推行之意思。本员以为,与其试办不行而复止,不如将国税通盘整理,使人民立于监督地位,认为当行,则上下并力一心,无所谓试,乃所以重国用而崇政体。若言试办,直隶虽试而不行矣,倘河南又试办不行,何以处之?河南谘议局推向沿江沿海一带,倘沿江沿海省分又试办不行,某省又不行,而阻挠此税之人,反执以为口实。中国地大物博,不患无税,只患制税与征收方法两不得当耳。本员之意,重在要将各税通盘整顿,使归平均,而官场以身先之。所谓先之者,则所得税应先从官场办起是也。诚能如此,则艮心咸服矣。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本议员对于河南印花税的问题,是由根本上之解决。印花税不止是河南一省所办的,是关系全国问题。现今本院开会半月,预算案尚未交出,岁入若干、岁出若干,通不得知,何能悬揣印花税之必要?况且国会未开,人民无直接选举之权。我们是谘议局间接所选者,不是人民直接所选者,准诸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之通例,我们自不能代表人民承诺新租税。故本议员的意思,是主张河南印花税用“缓办”二字。

九四号(王议员佐良):此案与广西禁烟案一样,应交审查,请议长表决。

六二号(刘议员泽熙):本议员对于河南试行印花税核议案颇有疑义,疑义维何?即河南巡抚及谘议局对于印花税之权限问题是也。欲解决此问题,第一、当审印花税性质果应属于国家税乎,抑应属于地方税乎?就印花税之本质观之,与他税不同,盖于移转财产之证券上而贴以印花税以昭信用者也,如以此税作为地方税,则甲省之证券流至乙省,必应再贴印花税,是今日之厘金一税而再税也;且就印花税之原起观之,闻度部奏定此税,原系抵补土药税厘,故奏折内声明此项税法,俟收数稍旺,再行酌定,以一二成分给各省作为行

政经

费,是当其定案之先,明明认此税为国家税,而许地方税以附加者也,木然则无所谓酌以一二成分给各省耳。合印花税之本质及其原起观之,则宜认为国家税,当无疑义。即让一步,不论印花税之本质如何,亦不论印花税之原起如何,他日划分国家税、地方税,可以由政府指定,以此为地方税,固属无所不可。然现在地方税、国家税未分之际,旧日税法及近年新增税法,与其视为地方税法,无宁视为国家税之为当也。盖国家税为主,地方税为附,未有主体不立而附体可以先立者也。国家税、地方税未分以前,无论何税,暂应视为国家税,而混于国家税中,提出一部分作为地方行政经费,此清理财政章之所规定也。第二、当审查谘议局议决税法权限之范围。谘议局议决税法权发生于《谘议局章程》二十四条第四项议决本省税法及公债事件,诸君试想一想,税

法上

而冠以“本省”二字,其议决权之范围限于地方税中之省税,彰彰明甚。即让一步,谓凡国家赋税无非取之各省人民,“本省”二字可以包国家税、地方税在内,依此解释,则中央政府颁布一税法,必须各省谘议局议决,而后施行。假令甲谘议局以为可行,乙谘议局以为应缓;丙谘议局以为宜增,丁谘议局以为宜减。群言庞杂,莫衷一是。则中央政府之法令,合二十二谘议局而议之,不啻析为二十二个法令也,税法又何能统一乎?即再让一步,谓税法不必统一,仍可照现在情形,各省各自为政办理,试问谘议局议决以后,果有效力否乎?如无效力,则谘议局之章程坏矣;如有效力,则咨政院之章程又坏矣。谘议局与资政院之界限不清,所谓议决税法权者,必有~破坏者矣。然则印花税性质即为国家税,而谘议局议决税法又以地方税中之省税为限,彼河南巡抚胡为以此税法提交谘议局也?则此案之曲在河南巡抚,不待智者而后知也。至印花税可行不可行,则是资政院对于度支部之问题,而非河南巡抚对于谘议局之问题也。盖度支部为制定全国税法机关,而资政院又为议决全国税法机关,本相对待的。如资政院对于印花税认为良税,而度支部奏定之税则又无窒碍难行之处,则颁布以后,一切施行方法即是度支部行政范围以内事件;如资政院认此税为非良税,或度支部奏定之税则有窒碍难行之处,自可由资政院照章提出修正案,请旨裁可。今日时候不早,应请议长将此案权限之问题及印花税应否由资政院提出修正案之问题咨询本院决定。

度支部特派员(娄思诰)至议台

陈述

意见,议员有谓其违背定章,不应发言者。

度支部特派员(李景铭)朗读《院章》第十九条,彼此争辩,议场大哗。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方才政府说的事情不能不着实讨论,一发言间,无论是政府,是政府特派员,总是要遵此奏定《院章》及《议事细则》,今天因此项议案是河南巡抚因为试办印花税事件与谘议局异议,所以送到资政院核议,资政院先要审查两方争执之是非,说不到印花税之应办不应办,缓亦不缓办,且此案并非政府提出之议案,今天政府委员陈明意见,是自违背奏定《院章》及《议事细则》。

(语未终)度支部特派员据《议事细则》第四十八条争辩。(众大哗)5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照《资政院(二)院章》第十九条及《议事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或政府特派员,对于非政府提出之议案,要讨论之时,方可以发议。今天政府特派员是仅看过《院章》,未曾看过《议事细则》,并未细玩《院章》之所以规定,所以发出来的话多与《院章》不合。(拍手拍手)如此情形,竟将《院章》及《议事细则》全然消灭,(拍手拍手)并不知《议事细则》第四十八条是从院章第十九条生出来的,此是第一件要说明。(拍手拍手)第二件要说明《议事细则》第二十六条之所规定,初读之际,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或提议议员,应说明议案之主旨。比方有一件议案是军机大臣提出,就应归军机大臣说明主旨;是各部大臣提出,就应归各部行政大臣说明主旨;是议员提出,就应归提出之人说明主旨。试问今天这个议案既不是度支部行政大臣提出,度支部特派员就不应在此时发言。发言与说明主旨是两件事,说明主旨是说明提出议案之主旨,发言是陈述对于议案之意见。初读之时,应当讲话者是提出议案之人,我们不可不明白。照此说来,凡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到资政院议事时候,不是他提出议案.他就不能讲话耶?抑又不然。既不是提出议案之人,讲话就有时候。在什么时候?就是第四十八条所说讨论的时候。(拍手拍手)提出议案之人,在初读时候可以说明主旨;若是非提出议案之人,要发议,则非等到讨论时候不可。(拍手拍手)所以照第四十八条,说明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有何意见发表,无论何时,议长都应当允许,自然都可以讲话。试观《议事细则》第三节下有二字,其字云何?就是“讨论”二字。(拍手拍手)照此说来,《议事细则》第三节第四十八条就是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应当发言之时,“陈述意见”四字是在《资政院院章》第十九条,说明主旨是在《议事细则》第二十六条,发议是在《议事细则》第四十八条。政府特派员必须平心静气研究清楚,不要将说明主旨、陈述意见及发议三个名词并为一谈。《院章》及《细则》既己规定明白,政府特派员不得在资政院坚执异议,且《议事细则》系奉旨批准施行,无论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及议员共宜遵守。今天议员内并未提出反对印花税之议案,度支部特派员何必急急答辩?须知议员如欲反对印花税,决非寥寥数语所能反对者,现在度支部未有议案出来,印花税事件亦未经过讨论,就用不到度支都特派员出来说话。(拍手拍手)

六七号(王议员璨芳):提出议案的人有几种:一种是军机大臣提出的议案,一种是各部行政大臣提出的议案,一种是政府特派员提出的议案,有(提议论员)议员提出的议案。何人提出之议案,是否何人说明主旨?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要知王议员意见与本议员意见不同。比方军机大臣提出之议案,军机大臣不过说是一个机关,不是说军机大臣是哪一位。我们要晓得军机大臣向来有四位,我们不管军机大臣是哪一位提出议案,凡是军机大臣提出来的议案,军机大臣就可以讲话。凡是行政大臣提出来,行政大臣就可说明主旨,并不问哪一位。譬如民政部提出来的议案,度支部行政大臣出来说明主旨,我们议员能否满意?(拍手)

众议员请议长宣布散会。

副议长宣告散会。

下午六点钟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