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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八号会议速记录

内容提示:修正((报律》条文议案续初读、再读,主要争议在第十一条“损害他人名誉,无论事之有无,不得登载”的解释上,议员们希望能给报馆更多的言论自由。在很多议员看来,之所以有《报律》,主要是出于保护报馆的考虑。在议员们的辩论和压力下,政府特派员提出了修正案,即“损害他人名誉之语,报纸不得登载。前项规定除摘发阴私外,其专为公益起见者,不在不得登载之限”,得以通过。

宣统二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一点五十分钟开议。

议事日表第十六号:

第一、修正《报律》条文议案,股员长报告,续初读;

第二、提议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股员长报告,会议;

第三、《运输规则》议案,股员长报告,续初读;

第四、《统一国库章程》议案,议员提出,初读;

第五、提议陈请速定官制议案,会议;

第六、提前设立审计院议案,议员提出,会议;

第七、议设陈请速定官制议案及提前设立审计院议案特任股员;

议长:今日议员到会一百三十五人。

议长:今日有补选议员陆议员宗舆、崇议员芳到院,本议长介绍与诸位议员相见。

五五号(崇议员芳):本员初到会,学识甚浅,一切望各议员原谅。

议长:现由秘书官报告文件。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

议饫:现有齐议员树楷质问会议政务处说帖,已刷印分送,拟即省略朗读,各位议员有赞成此说帖者请起立。

议员赞成多数。

议长:多数。陶议员葆廉质问度支部说帖省略朗读,各位议员有赞成此说帖者请起立。

议员赞成者多数。

议长:多数。王议员用霖质问度支部说帖省略朗读,各位议员有赞成此说帖者请起立。

议员赞成者多数。

议长:多数。

秘书官(张祖廉)接续报告文件毕。

议长:按照议事日表开议。

百十四号(胡议员家祺):本议员有个倡议,上次顺直谘议局有维持开平矿务陈请书已经陈请股报告,认为合例可采,现在北洋大臣与英国外务部正在重大(1),本员按照《议事细则》第十七条倡议,将此案从速开议。请问议长,可否于下次开会列入议事日表?

九四号(王议员佐良):请问议长,山东巡抚来的电报己答复否?

议长:尚未答复。

九四号(王议员佐良):请议长答复的时候将电文宣布本院。

议长:答复山东电文时候可以宣布(本院)[2)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本议员有个倡议,资政院议员以监督全国财政为惟一的职务,现在预算案度支部已交本院,但中国自借外债以来,凡中央所借的,各省所借的,现在总计应有多少?何者已还?何者未还?其利息(加)[如]何?其抵押者如何?务请议长向度支部,请该部列出一个表来,使各议员全然晓得才好。(拍手)至于赔款.也要列出一个表来,使各议员都明白外债数目与赔款数目,请议长备文到度支部咨送过来,以早为盼。

议长:本议长当注意办理。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本院质问军机大臣的质问书很多,应请军机大臣从速答复,之后有不明白的地方,以便追加质问。

议长:已经行文过了。现在开议,照议事日表,第一修正《报律》条文议案续初读,请法典股股员长说明修正理由。

某议员:上次议决奏稿已经出来否?[1] 原本这里似乎有缺略。[2]按:这里的括号为原文所有。21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议长:现在还没有脱稿。

某议员:请议长从速出奏才好,因为各省谘议局快闭会了。

五号议员法典股股员长(润贝勒):修正《报律》条文法典股股员会审查结果,现在本议员按照《办事细则》第五十三条,委托陶议员葆霖代为报告。

议长:请陶议员葆霖说明理由。

一三九号(陶议员葆霖):修正《报律》条文一案,股员会报告报律条文交到法典股的时候,《国民公报》等七家及北京报界代表朱淇都有陈请书送到陈请股,由陈请股审查,认为合例可采,所以本股开分科会之时,将此两件陈请书作为参考。查陈请书所最不满意于原案者就在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第十一条就是损害他人名誉,无论事之有无,不得登载。当本股员会审查之时,政府特派员也曾到会,说是此案采取外国的条文,不过本股审查之时以为,中国向来对于损害名誉之罪没有确当的处分,现在《新刑律》尚未实施,此一层在报律内固不可。交涉紧要之时,如果此案迟延,恐生他故。此案关系中国主权与疆土问题极[为)少,所以大家讨论之结果以为,照原案条文主张修改,修改方法就是将政府提出原案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并到第十一条;还有本条“不论事之有无”,即在陈请书上也很不满意,但第十二条有关于外交、海陆车的事件,已包含在原案第十三条,而十三条预审事件因为原文十五条已含有此义,所以预审事件也删去。这(事)[是]本股员会修正的意思。至于讨论解决,还须在第二次读会时候再行斟酌。本议员报告如此。本员还有一个意思,开股员会之时曾说过十一条第四项可以仍用原文,因为证明事实很不容易,恐怕将来实行的时候有许多的困难,所以本员意思还是用原文为好,但是在股员会的时候赞成者少,所以不能照《分股办事细则》作为少数被黜意见另提出说帖,今天各议员注意。

议长:宪政编查馆、民政部特派员对于法典股修正案有无意见?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此项修正《报律》案在开股员会时候,本员亦曾反复讨论,于股员会修正主旨亦大概同意,不过微有不赞同的地方,不能不在议场上声明,请诸君注意。这个修正案已经审查过,当每次审查时候,政府特派员既可以发言,自应表明意见,果有窒碍难行之处,不能不随时申明。第一、政府提出修正《报律》案是主张极公平的规定,就是诸君将来议决这修正案,亦应取公平的意思,因为凡法律颁布后就要实行,既要实行,就不可将窒碍难行的事拉杂其中。现在《报律》议案为众论所集矢者,就是第十一条与二十六条,第十二条次之。十一条的原文“不论育无事实”一语规定与否,设有多少窒碍,既经股员会主张删去,政府亦表同情惟是。现在极应讨论的问题,第一是不用证明事实主义,第二是用证明主义。顷间陶议员说明股员会取证明事实主义,将来政府实行,比较从前不用事实主义,于报馆不利,于官吏执行也不利。本员亦以为采用证明事实主义,颇觉窒碍难行。因为原《报律》颁行数年,报馆对于各项人等因登载损害名誉之语而启争讼者不一而足。在报馆对于损人名誉的记载,每主张确有证据。其实究竟有无证据?调查最难。因从前违犯报律的诉讼未定明管辖,所以一切关涉报馆案件归巡警厅管理,巡警厅因为报馆对于他人名誉的事,往往问及该编辑人,率称有凭据者甚多,而被害者又率以诬损为词,于是两造争讼不能有正当之解决,巡警官吏亦不过以调和为主义,意在保护报馆,崇重舆论,然而执行《报律》究有非常之困难。总之,报馆于损人名誉之语主张证据之说,于《报律》规定之理由确是不合,因报纸所载者不过是一种新闻,与告发人罪之呈状不同,所以报馆不但无提出证据的责任,如果事事要证明事实,是一定办不到的。此政府原案所以有“不论事实有无,不得登载”之规定也。各议员以为是政府钳制舆论的手段即在于此,不知《新刑律》内关于侮辱罪本有“不论事实有无”之规定,日本新闻纸法亦规定新闻纸揭载事项提起对于名誉霏之公诉者,得用刑法,该国刑法之对于名誉罪亦复不问其事实之有无也。现在政府的意见,以名誉为凡人立身处世之要端,与生命、自由并重,损害者有罪,已经规定于《新刑律》内,但《新刑律》未经颁布,而《现行刑律》又未立有专条,难资援引,不得不暂定之于《报律》。原案不取事实主义,其理由实与刑律一贯,然诸君异议既在此条,本员前已就所有疑义反复诠释矣。盖十一条必须与二十六条参照。观于“专为公益起见,并无恶意者免其处罚”之规定,可知除涉及私事外,报馆实言论自由,“不论有无事实”一语虽严而实宽也。至股员会主张删去而改用证明事实主义,本员于删去之处业表同意。其改用事实主义,则早力言其不便,请诸君注意。诸君之意,颇以政府限制报馆言论为疑。殊不知限制的要点只有两端,第一是国家政务,第二是个人名誉。关于国家政务者,有时应守秘密主义,若报馆于外交、军事有关系事件,自由宣泄,毫无限制,与国家安宁秩序有种种之妨害,是以不能不各付以制裁。凡十二条以下均关于国家政务之规定也。至于损害个人名誉之事,则规定于第十一条,因为报馆固是言论机关,然于私人名誉可以任意损害,究为法律所不许。举私事或公益为范围,盖所以奖进个人爱惜名誉之旨也,本案限制报馆者如此。至停止发行或禁止发行,已定严重办法,据各报馆陈请书所称,以为无论何衙门可以封禁报馆,其实不然,查原案停止发行,是为未经呈报及未交押费者而设,以为可以命令行之者也。其余非经审判衙门之判决,不能行之。原奏已经声明此意见,是则保护报馆之微旨也。21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这个法律案按照《议事细则》二十八条审查报告后应该讨论大体,其所以讨论者,是讨论这个审查的结果付再读不付再读;又照《议事细则》三十一条,未经再读以前可以提出修正案,所以本员今天于提出修正案之前,不妨讨论大体。大致应改正的地方,就是十一条与二十六条。这第十一条据政府特派员所说的,本议员可以用几句话回答。据政府特派员所说,是对于政务上有个限制报馆的意思。但是中国现在有很多的政务上事情,有本国人不知道而外国报馆已登载。如此看来,这个限制无从限制。政府特派员还有一层意思,是对于个人名誉上要竭力保全,因为立宪国民对于个人名誉本是很要紧的。本员对于这句话很赞成的,但是保全名誉的法规应该在《新刑律》上规定,不应该在《报律》上规定,因为要保全名誉是对于普通人民一般说的。现在《新刑律》尚未颁行,不能专为报馆施以苛刻的限制。此“不论有无事实,报纸不得登载”一句已经删去了,毋庸说了,而“损害他人名誉”这句话没有范围,因为损害他人名誉没有一定标准,如此规定,将来报纸一句话都不能说。比方一个人当稠人广聚之中说的话狠磊落光明,而到昏暮乞怜的时候作的事狠卑陋苟且,报纰若据实登载,实于社会人心狠有利益的。(拍手)当此时候,那个人若提起诉讼,非特报馆要证明事实狠难,即审判官不知原委,亦无从审判。所以“损害他人名誉”这句话,范围太宽,不若仍照旧律为是。旧律所规定,如“不得颠倒是非”等语狠平稳的。至修正案二十六条,本员也是不赞成的,要主张仍照旧律。因为坏人名誉应该在《新刑律》上规定,不能专以苛刻限制报馆,不然是使将来全国主持舆论的人都要禁在囹圄之中了。所以不若照旧律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为要。本员所主张的如此。

百二十号(潘议员鸿鼎)请发言。

议长:现在按照发言表,高议员凌霄还要发言,是否讨论大体?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修正第十一条修正案。

议长:第十一条已经说过了,若意思相同,暂时可以不必发言,以避重复。因再读时候要逐条讨论,彼时可以说明。再应问明雷议员,所请发言是否讨论大体?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议员提出修正案之修正案,都是逐条修正,但请议长允许本议员说明大旨。

议长:既是说明大旨,可以发言。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今天修正《报律》条文,这个议案是续初读的,本来讨论大体,所谓大体者是指全体讨论而言,本议员对于这个修正案有一种根本上的解决,所以于续初读对要发表意思。照这个《报律》修正案看来,对于报馆限制是在十一条,方才已经发明许多意思了。十二条底下都是限制报馆种种条文,就是这几种的范围,(连)[违]背十一条应当处何等罪名,违背十九条以上者应当处何等处分,底下有好几条都是限制报馆的范围。报馆出了范围之外,不是处分二十日以上、六个月以下之监禁,就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所谓处监禁、处罚金,两种都可以用,但是我们中国若用监禁,是不能行的。譬如北京已有审判衙门,而监狱还没有改良,天津、上海亦然,至于各省内地则黑暗尤甚。报馆原为开通民气起见,除北京、天津、上海而外,总要希望大加推广,各处都有报馆才好。既是审判衙门没有设立,监狱没有改良,这个监禁就万万不可用的,这是第一层。第二层办报馆的都是文人,叫他受二十日以上、六个月以下之监禁,无论什么人都受不了,所以本议员以为把这个监禁一条删除,专用罚金较为妥当。且国家苟不欲有报馆,则禁止之可也,何用《报律》?所以有《报律》者,盖含有保护报馆之意也。报馆违背《报律》,固应当受处分。试问受处分的地方是什么地方?受处分的时候是什么时候?不能不预先定好的。因为法律是跟社会程度来的,社会之程度高,则国家之法律办高。社会程度是国家行政的基础,现在的情形与二年以后、三年以后的情形一定不同。因为社会程度不同,所以国家要(没)[设]这个立法机关,随时修订法律,以应社会的程度。我们现在修正《报律》就要看到,今年议决以后明年就要实行,试问报馆(与)于国家有什么好处,有甚么害处?若于国家有好处,一定要想个法子保护他;若于国家有害处,就不必定这个《报律》。当初定《报律》的时候,一定知道报馆于国家很有利益的。既以为有利益,若是拿监禁处置这一班人,是非常不妥当的。所以本议员提出修正案,大概要把监禁删除。若是报馆有违背《报律》的事情,就要按照二十日以上、六个月以下之监禁,以罚金代之。有人疑心因为保全个人的名誉定这个章程,似乎比较《新刑律》相差太远,但是《新刑律》经资政院通过后,还要两年才能实行。到了明年那个时候还可修改,所以现在将监禁一说删除,毫无妨碍的。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本议员对于十一条有质问,政府特派员所说的证明事实主义与不证明事实主义,据本员看来,此二主义均有不可。证明事实主义,比方报馆被登载人控告到官厅,报馆说是有证据,被登载人说是无证据,彼此纷争,终归无着。诚如特派员所云,是不行的,但是这不证明辜实主义更是不行。不证明事实主义应分两层研究,就积极的言,损害他人名誉不论有无事实,报纸尽可登载,然毫不加限制,这是不可的;就消极的言,损害他人名誉,不问有无事实,报纸不得登载,如此限制,报馆可不必开了,亦是不行的。所以证明事实主义与不证明事实主义二者,本议员都不赞成。且就原条规定“损害他人名誉之语,无21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论有无事实,报纸不得登载”,词意亦甚不贯,名与实本属相因,本无事实,报纸故意登载,其为损害他人名誉无疑。若是本有此事,报纸登载,则不得谓损害他人名誉。比方有一个人盗窃人家的东西,本是不名誉的事情,报纸登载了,何得谓损害他人名誉?又比方偷着使了人家的钱,报纸登载就说偷着使了人家的钱,也不算损害了他的名誉。若并此而禁之,报纸将无可登载之事,不如仍旧律十五条第一项“不得受人贿嘱颠倒是非”第二项“不得挟嫌诬蔑损人名誉”,稍为更正,便觉妥善。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贵议员所说的是证明事实的主义,惟不宜采用证明事实的主义,本议员已一再说明。原《报律》十五条有种种不便施行之处,所以修正为本案之第十一条。原律十五条第一就是损人名誉,第二就是颠倒是非,何以现在必要改正?盖名誉云者是一个人之私,而是非云者乃天下之公也。执是非之说以绳报馆,未免限制过严。故本案之修正,以损人名誉为限。推原律以挟嫌为条件,而本条则以涉及私事为条件,因挟嫌云云在审判上颇难得正确之解释故也。至私事云者,指个人阴私之事而言,此等事件如系犯罪,率为亲告范围。讦人阴私,现行律是有极严重之制裁,即唐律与元典章办以此类犯行为重。凡阴私之事果属亲告范围,即非人人所能讦发,虽国家所设之检察官,亦不能滥用其提起公诉之权。若报纸登载以涉及个人阴私,殊非保持社会安宁之道也。故第二十六条有除涉及私事外云云。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政府特派员说是分两层,第一层说是旧律挟嫌诬蔑之语没有界限,将来提起诉讼很有妨害:第二层以亲告罪为限,说不着盗窃等事。按照第一层说,规定《报律》一方面是保全报馆,一方面是限制报馆,此等范围是在《报律》上规定的,至于将来审判时有所出入,是在审判官的程度。审判官自有活动范围,我们定《报律》时,是不能不顾及。至于亲告罪为限一节规定,《报律》自应有当然之限制。报馆对于不应登载之事,有人告发,处以相当之罪;无人告发,即无处治,足以启报馆冀幸,将来提起诉讼之事,更不胜其扰矣。

一二三号(江议员辛):这一条修正案,本议员以为无庸再讨论。盖名誉为人第二生命,污损他人名誉之语,报纸自不得登载。此条重在“名誉”二字,至有事实可指摘,即不能谓之损害矣,况下文又有“关系于公益,不在此限”等语词,意已均明,何必定要修改?若虑证明事实一层,未免限制太严;然损害名誉实有妨于一般人之业务员。据旧律,访事、投函人亦虚担负责任,故证明事实属于专为公益一边,亦不必更改。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倡议讨论终局,不必再行讨论。

议长:现在发议已毕,讨论终局,应议决应否再读,以再读为可者请起立。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现在未经表决,本议员有一句话倡议。《细则》第三十条再读应于初读二日以后行之,但议长得咨询本院缩短时日,或于初读同日行之。今天续初读已经完了,就请议长再行再读何如?

议长:籍议员倡议即日再读,诸位赞成不赞成?

众议员多数赞成。

议长:多数,本日即可接续再读。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对于修正案第二十四条有话说,在立法之意,一方保护个人,一方保护报馆。

议长:现在是逐条讨论,请等到第二十四条时再行发言。

议长:现在将此案第一条修正案由秘书官朗读。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第一条修正案。

议长:修正案第一条有无异议?

各议员呼“无异议”。

议长:如此,就作为诸位无异议了。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本议员对于第二条“凡本国人二十岁以上者,无左列情事,即得发行报纸”,如果人非本国,地非租界,而用西文或华文发行报纸,又不守<报律》之范围,请问特派员,贵官厅何以不问?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逛):如系对于现在行政的事件有所质问,请贵议员照《议事细则》第一百七条以下各条办理。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不是对于行政事件。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麓):本员是宪政编查馆特派员,不是民政部特派员,对于《报律》第二条立法上之理由,本员可以答复。第二条云云就是凡本国人年在二十岁以上者可以发行报纸,若非本国人,自然不在第二条认可范围以内。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第二条。

议长:修正案第二条有无异议?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第(一)[二]条对于外国人的限制是否可以办到?要是有办不到的地方,这条文便是虚设。有无补救的方法?还是大家仔细讨论为是。

百三十号(刘议员景烈):现在还要讨论修正案第二条,请特派员答复,答复之后再讨论。

一七七号(李议员文熙):此条法律上规定只好如此,万不能于此处规定外国人,亦不能于此处限制外国人。至于事实如此,是行政官厅不尽职处,可另行具21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案质问。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现在有无此等事实,与立法上别为一问题。如系质问行政事件,本员无从答复。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作得到、作不到,那是行政的事,不是法律上的事。

议长:现在表决修正案第二条,诸君有无异议?

众议员呼“无异议”。

议长:现由秘书官朗读第三条。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第三条。

三五号(议员曾侯爵):本议员详阅这第三条,实不解是何命意,大约仿照日本之报律所规定。我中国现在小报馆极多,万难实行。如限制编辑人、印刷人不得以一人兼充,未免使本小利微之报馆多一靡费,筹划不易,并无益处,殊非提倡体恤之道。编辑人、印刷人,其精力能以一人充之,果有妨碍,请特派员答这个理由。据本员之意见,如别无妨碍,尽可将此条删除,庶可望其实行,亦显得郑重此律也。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麓):所谓编辑人与印刷人不得以一人兼充云者,不是事实上报馆不得兼办印刷事业,因编辑人及印刷人各有法律上之责任,故规定为不得兼充。此两“人”字乃第一条所称列有姓名之人,非指报馆名义之谓也。

三五号(议员曾侯爵):据本员之意见,此无关政治之理由,若无实在办法,很可以不必(指)制定出来。

议长:修正案第三祭有无异议?

各议员呼“无异议”。

议长:修正案第四条,易议员宗夔复提出修正案,由秘书官朗读一遍。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易议员宗夔修正案第四条。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请说明修正案之理由。因为现在我们中国民智不开通,不晓得一点事件,所以宣讲与白话报是最要紧的。比如办一个报馆,要交几百块钱的保押费,是非常之困难。若没有保押费,他可以省几个钱作资本,就容易组织报馆了。所以修正《报律》这一条,本员不赞成,为这种小报馆,与下等社会很有利益的,(处)我们既为开通下等社会起见,就不能如此规定,况且又无(碍妨)[妨碍]文话报的地方。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本员对于贵议员所说现在保押费问题,贵议员说小报并不能妨碍大报,如免交保押费,可以藉口白话等小报开通风气云云。然以开通风气为理由,是必大报不能开通风气而后可。现在保押费问题,本员在股员会两次发议,中国报馆很少,要概予如额收费,诚有困难。所以本员意见,可将保押费分别酌减,修正案定明得减至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依此计算,最少可减至五十元,除都会、商埠外,其他州县一律通行,似无窒碍。总之,保押费为执行便利而设,凡报馆有违犯《报律》应科罚金,或应征讼费者,均以保押费为抵充之资。本律已有专条规定,如准免缴,于法理殊难贯彻也。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白话报所登载的是浅近的意思,决不至有(违法律犯)[违犯法律]的情事。贵特派员所说违犯法律,这个可以不必虑及,因为他的地方狠小,要他拿出百块钱来,他也狠难拿出,断没有不遵的道理。但是白话报于下等社会狠有益处,且拿出百块钱未免力量不敷,所以本议员主张不收他的保押费。至于说违犯法律,是断没有的。白话报是开通下等社会,也做不到违犯法律的事情。如果违犯法律,可以归地方官厅办理,是非常容易。这个事情尽可以不必虑及。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宣讲白话报要是专以开通民智为目的,即可作为专载学术的报纸。本条已有专载学术、艺事等报免缴保押费的规定,玎以包括一切,不必提出另说。

五九号(顾议员栋臣):易议员所提出之修正案,本议员极表同情。宣讲白话等报,最足开通民智,于改良社会极有关系。宪政馆修正《报律》案理由书内称此种小报,无甚价值,遂从删节,未免视之太轻。应请议长将易议员修正案宣付表决。本议员又有一言,请问法典股审查员,本条第四项首项“其在京师、省会及商埠以外之各地方”,是否作一句抑作两句读?以事理论之,当作一句读,而以“以外”二字总束“京师、省会、商埠”三项;就文气观之,颇似“京师、省会”为一句,“商埠以外各地方”为一句。解法一有歧误,恐将来收纳保押费时,易启争执。此事实上之关系,不仅词句上之关系也,至三读时,此句必须修正。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宣讲白话报与大报不同,大报是营业的性质,宣讲白话报颇含有义务的性质。内地风气闭塞,如有能办此种报者,应提倡之不暇,似乎保押费尽可免缴。且如修正案减少三分之二,不过几十块银元,然不交到民政部,便要交到督抚。偏僻州县,距省千里,若要交这个十块银元,非常费事。我们立法的人,总要于事实上使人民便益才好。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本员声明缴纳保押费,系由该管地方官办理,并不致有由报馆自行解费到省,到京之事。21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一五一号(黎议员尚雯):明明白白由该管官厅办理。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白话报的问题,本议员对于此有点研究。不过白话报有违反法律的时候,也得照《报律》办理。至于说免缴保押费一层,是为白话报资本小的起见。若必须缴保押费,他就不能开。所以为开通风气,教育普及起见,请宽一步免缴保押费为是。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请议长付表决。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对于易议员修正案有一句话,既然因为开通风气就可以免缴保押费,似乎上头应当加上“其在京师、省会及商埠以外地方”一句。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对于易议员所说报馆为开通民智,大报是开通上等社会的,小报是开通下等社会的,所以白话报愈多愈妙,必要格外提倡才好。在京受警厅检察,在外府厅州县自然受该管长官的检察。如果不守《报律》,自可按律惩办。现在白话报多半是义务,要到处提倡,自然日见发达,易议员所说的很好。

一九三号(顾议员视高):本议员是法典股中之一人,前日开分科会的时候也曾说过,宣讲白话不如照现行律免缴保押费,盖我们定一种法律出去是通行全国的,则各省情形都应该要想到。譬如某省之外府厅州县及乡镇财政极奇窘的地方,有一二人热心公益,欲开逦民智,组织一种白话宣讲,(已就)[就已]不容易了,又还要责令他出此一笔保押费,岂不大难!现在部章凡自治公所,劝业公所,皆有白话宣讲,现行律有免缴之条,而新律删去,外界必有借口于保押费无力呈缴而停止不办者。官吏向以省事为心,亦听其不办,这一般人民何时可以开通耶?此次新律既取开放,自应向提倡保护奖励一面设法,限制总要从宽,方能望其发达。至谓宣讲白话多系里巷俚俗之语,无甚价值,鄙意以为,凡办一种报纸,总不能毫无宗旨,总有几个明白人在内。小报因不能与大报相比较,然小报虽幼稚,总胜于无报也。又谓小报过多,恐于大报有碍,鄙意亦以为不然。凡能看大报的决不看小报,只能看小报的决够不上看大报,二者断不相妨。现在农工商以下一般人,试问能看大报者几何人?恐非白话宣讲,不能增进其智识也。故本议员所主张仍是不缴保押费。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提议讨论终局。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本员特别再说明,所争免缴之保押费不过五十元或一百元,岂能以此限制报馆?盖保押费之规定,系取保证之义,本员前已申明,是为征收讼费或罚金便于执行起见。诸君讨论,如以为本律不应设保押费,则不必专从白话等报研究,即文话报亦应援照办理,否则不能右免缴之规定。总之,保押费应征与否实为一先决问题,不能以主张对于白话等报一律征费,遂疑政府有限制报馆之苛例也。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言论机关有文话、白话报之分别,文[话]报论及全国全球,言论范围大,过失必大;白话报注意只在各地方,言论范围小,过失亦小,交保押费与不交保押费之区别,以此为标准,是很正当的。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白话报只以地方为限,《报律》并无明文。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免交保押费是事实上研究,不是法律上研究。若法律上研究,是使报馆都要交保押费。所有大家研究的意思,以为白话报是开通下等社会的知识,下等社会财力很小,要他看大报很不容易。不交保押费,这白话报就容易办,人民看报亦可省钱。这是为开通下等社会知识起见,所以对于白话报要请免交保押费。若执定法律上之研究,则事实上即多有办不下去了。

议长:易议员修正案又经雷议员增加一句,请问易议员赞成不赞成?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本议员不赞成雷议员的修正,请将本员修正案付表决。如少数,再将股员会修正案付表决。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先将易议员的修正案付表决。

议长:连第四条一同表决,抑先表决修正的几句?

某议员:先袁决易议员修正案。

议长:现在由秘书官朗读易议员修正案第四条第三项。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

议长:赞成者请起立。

众议员多数起立。

议长:第四条修正案有无异议?

众议员呼“无异议”。

议长:第五条有无异议?

众议员呼“无异议”。

议长:第六条有无异议?

众议员呼“无异议”

议长:第七条有无异议?

众议员呼“无异议”。

议长:第八条有无异议?

众议员呼“无异议”。

议长:第九条有无异议?22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众议员呼“无异议”。

议长:第十条有无异议?

众议员呼“无异议”。

议长:第十一条有易议员宗夔修正案,由秘书官朗读。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易议员宗夔第十一条修正案。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本议员请说明理由。

议长:请易议员说明理由。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此条修正案并不是本议员所修正的,是《报律》上原文,本议员主张用此原文,因为股员会的修正案还是没有范围。立宪国的国民名誉是最要紧的,自不待言,损害他人名誉因而提起诉讼,就如学堂学生他自己不读书专到外边去逛,这不过个人的私事,然而此学堂中诸学生因被一人所染,遂不免坏了学风;又譬如官吏不到衙门,他以为是个人的私事,与他人毫无关系,然实与公事有碍。学生荒废学业,因私害公;同一理由,所以不上衙门,就与公事实有妨害。要说这是私事,不致损害公事,也是说不去的道理。因为这件事虽属私事,其实与公事大有关系。所以“公、私”两字,最难分晰清楚。现在《新刑律》尚未颁布,不能独把报馆苛刻限制。所以本议员意思,照原案是很妥当。要照股员会修正案,范围未免太宽了。就是损害他人名誉,尚须要受贿赂之实,然后可提起诉讼,所以法律上必定一个确实的标准,至于不得挟嫌损害他人名誉,条文上也说得很明白。本员意思,要照原律所说,一面可以提倡言论之自由,一面可以尊重最宝贵之名誉,这是狠确当的条文。

一八二号(万议员慎):此案损人名誉,无沦有无事实,报馆皆不得登载,固属非是,即易议员修改,本员亦不赞成。盖易议员修改系照1日律,然受人贿托、挟嫌诬蔑,亦无界限。报馆未受贿,他人谓之受贿;报馆未挟嫌,他人谓之挟嫌。从何解决?据本员意见,审查会将“无论有无事实”一句删去,较为妥当。惟“损人名誉”四字,究无范围,凡说人不好,皆系损人名誉。不知损人名誉,有轻有重,宜于“损害他人名誉”之语下加“情节较重者,报馆不得登载”,如此,报馆方不致箝口结舌,无话可说。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报馆不得受人贿托,损人名誉,在该报馆亦不得乱说,如果记事无实在之处,而又以受人贿托致损他人名誉,这个报馆就是无价值的了。

一八二号(万议员慎):易议员所说的话还是没有标准。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麓):请问议长,本员可以登台发言否?

议长:可以登台发言。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修正《报律》条文原案第十一条已成聚讼之点,股员会提出修正案之后,易议员又复提出,大概反对原案,指为限制报馆未免太严。本员已经几次说明,删去“不论有无事实”一语,政府已表同意。至于易议员主张(何)[可]用原律一层,本员窃以为与修正之主旨不合。因我国正在厘定法律时代,法律用语万不能再蹈从前编纂条例之习。如果修正报律之时漫不注意,将来解释上必有种种疑义发生,不惟报馆有所不利,即适用法律之审判官亦甚困难。现在讨论本条,应从此处注意。议员中有谓“厘定法律时,可以不问事实如何,将来审判官如何解释,我们可以不管”等语,是非国家注重厘定法律之意。即如《大清律例》,当其编纂时非不完备,然从前并无关于报馆之规定,现在既有开设报馆之事实发生,遂不能缘事实而生法律。可知法律、事实,不可不有双方之研究。现在朝廷已颁布审判独立制度,所以立法时候,对于条文如何解释、如何适用,不能不更加注意。就原律十五条“挟嫌”二字而论,实没有标准。在诸君之意,以为非挟嫌不能损人名誉,殊不知何者谓之嫌?何者谓之挟嫌?实无一定解释,是否挟嫌,尤难讧明!此原律损人名誉而必以挟嫌为条件之未允协也。至易议员复主张用颠倒是非之原文,尤与政府修正本条之主旨不符。盖是非之界,诠释甚难。此一是非,彼一是非,人各有所是,亦各有所非。论其大别,有道德上之是非,有法律上之是非。以立法之通例言之,则应以法律上之是非为是非,法律上之所许者则为是,其应禁者则以为非。而一切世俗之所谓是非,不与焉。然细(译)[绎]“是非”二字,范围究嫌其宽,因而颠倒与否,尤难断定。设或告讦者率以颠倒是非为报馆之罪,而言论之自由将被剥夺而无余矣。况一经遇有颠倒是非之案,审判官果何所据以定其为真是、为真非乎?此原律颠倒是非之规定之未允协也。易议员谓“是非”二字本有一定,天下无两是,亦无两非云云,未尝不是一面之理由。然“颠倒是非”四字之广漠无垠,究足以为报馆言论之障害。此本条修正案之所以专以损害名誉为限也。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请发言。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照《议事细则》规定,既经议长允许,本员就可以随时发言。贵议员应待本员词毕,不能中止演说。盖资政院为参与立法机关,凡法典,政府有提案的责任,本员对于政府提交法案,其应说明及应答辩者决不能放弃在(之)[下]躬责。若以为我们多谠几句话,就视为繁琐,则《院章》何以必规定特派员有随时发议之权?本员既为政府特派员,应说的话就不能不说。因法律案关系重大,本员视到会发议为职务上应完责任,既不敢存一要求名誉之心,22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亦不敢预为解免疑谤之地。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本议员并不是说特派员发言繁琐,不过本议员有意思要质问质问。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要待本员发言毕,然后贵议员再发言。本员于质问疑义,照章应行答辩之处,自不能不答。这“颠倒是非”四字,不是修正案的问题,但修正案最争执的在“损人名誉”一条,诸君以为没有界限,然本员在审查会已经反复说明,至采用证明事实主义,于施行实有非常困难。其原案公益与私事对举一层,在解释上确有一定之范围。易议员驳诘之点有二:一是学生不上课,一是官吏不上衙门,但经报纸登载,即认为损害他人名誉,限制未免过严苛等语,然照原案解释起来,所称“损害名誉”之语云者,并非易议员所谓学生不上课、官吏不上衙门之类,因勤学与否,本是道德上的事,不是法律上的事,此等登载,何能入于本律?所谓损害名誉之范围,易议员又谓关于损害名誉罪须由刑律规定,诚属定论,但现在《新刑律》尚未颁行,虽普通人有犯讦人阴私陷人之罪,应用《现行刑律》,然罚例过重,若报馆一律适用,未免于报馆不利,本律特为规定者,政府之意,盖视报馆与普通人不同,所以不用《现行刑律》,正是维持报馆言论自由之旨。即如曰本新闻纸关于对名誉罪之诉,亦取开放主义。该新闻纸法系规定除私行外其为公益者得免刑法之制裁,其在凡人犯有对于名誉之罪者,则无所谓公、私之分,因个人的意思无所谓公,亦无所谓私,皆不能损害他人名誉。若借口公益损人名誉,则一般国民之名誉权皆立于危险之地位,故刑法特为之保障也。惟报纸有犯,则与普通人不同,其为公益而至损及私人名誉者,则在可以(愿)[原]恕之列,是以本律于法定制限外,不得不予以言论之自由,而实免其刑罚,此第十一条之最宜注意者也。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特派员的意思,本议员有质问的话,“损害他人名誉”这一项究竟是何意思?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颠倒是非”四字,政府提案时已认不必设此规定,望毋庸再行主张加入,反与报馆不利。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南北口音不同,所以没有听清本员的意思,不过说报害他人名誉之语,界限还是太宽,不论什么人损害他人名誉,经人告发或是不告发?要有一个办法方好。损人名誉没有什么标准,若经人告发则为损害他人名誉,若不经人告发则不算损人名誉,报馆将侥幸出入,无所遵循。按第十一条所谓“妨害治安、败坏风俗”之语,均有害于公益,不得登载。若有一个人败坏风俗,妨害治安,报馏把他登载,使他知而改之,这正是报馆保全善良风俗的意思。就如酒食征逐之类,是很坏风俗的,报馆把他登上,使一般人都不肯酒食征逐败坏风俗,也是保全风俗的意思。这一类的事,算是报馆损害他人的名誉不是呢?至于所谓“受人贿赂,颠倒是非”二语,宜分两层说。此项重在“受人贿赂,颠倒是非”,若非“受人贿赂”,则“颠倒是非”或出无意,本律原有许人更正之条,不得谓报馆论人之是非者,皆损人名誉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凡指人之非者,皆谓为损人名誉,范围未免太宽。(拍手)如此,则报馆将不能说话。至于挟嫌诬蔑,是有界限。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在原案第十五条有“颠倒是非、损人名誉”等语,现在修正案已专以损害名誉为重,其限制之处视原律为宽。至贵议员以为损人名誉之语范围太宽,不知第二十六条有公益免罚之规定也。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股员会修正一条比易议员修正一条较妥当些。本员看起来所谓损人名誉者,损好人之名誉也。若其人本无名誉,则登载其事实者就不能说是损人名誉。报馆照实登载,正是他的天职。若如易议员所主张者,反恐不正当之人为不正当之事,一经报馆登载,反巧借“挟嫌“等字样以陷害报馆,反于报馆叠生荆棘。所以本员赞成股员会修正案,不赞成易议负修正案。

议长:现在还有高议员凌霄的修正案。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请议长将本议员修正案先付表决,如起立少数,再行取消,然后再表决高议员修正案。口

六二号(刘议员泽熙):本议员对于易议员主张用原律第十五条之修正案颇不赞成。盖原律第十五条所谓不得受人贿嘱颠倒是非,亦不得挟嫌诬蔑损人名誉者,是必合两个条件而后成一个罪名也。试问颠倒是非果报馆正当之(之)行为乎?如非正当,则颠倒是非即其罪也。依原律之意,必颠倒是非且兼受人贿嘱,而后成立其罪也。依原律之意,必诬蔑名誉且兼挟嫌而后成立其罪也。由此推之,颠倒是非而不受人贿嘱非其罪也,受人贿嘱而不颠倒是非亦非其罪也;挟嫌而不诬蔑名誉固非其罪也,诬蔑名誉而不挟嫌亦非其罪也。此等条文殊无法理,民政部、宪政编查馆之修正案将此删去,本员甚赞成。但其修正案将保护社会名誉一事移置第十一条,而加“不论有无事实”一语,本议员甚不赞成。法典股员会将此语删去,以二十六条“公益”二字移置于此,作为例(的)[外],较之原文,已觉十分妥当。然以本议员意见,表面上虽较妥当,而按之实际,究仍含不论有无事实之意在内,此中有两个推测点,其一“从专为公益起见,而能证明其事实”一语推测而知芝也,盖“损害他人名誉”一语,虽包括公私在内,然下文抽出“公益”二字,则上文之损害一句专适用于私事,不待言矣。且下文紧接能证明事实,22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则此一语专属于公益,不待言矣。是必为公益起见,而又能证明事实,合两个条件,而后能脱离损害名誉之罪之范围也。析言之,专为公益起见,不能登载者;即所谓私事,虽有事实而亦不能登载也。从此推测而知,此条含有无事实之意者一。其次,则从“损害他人名誉”一语推测而知之也,欲解决此问题,当先审“名誉”二字,究竟作何解释。属于主观的抑属于客观的?本议员以为,名者实之宾,必他人名之而后有此名誉也,故名誉当属客观的,而道德则属主观的。假如有某甲做一件不法之事,是否自己损害名誉也?然此非自己损害名誉,乃自己损害道德也,何也?因某甲之不法行为,苟无人知之,而其名誉自若也,一旦报馆等登之,则街谈巷语传为笑柄,而名誉顿毁矣。是名誉之损害不损害,不在事实之有不有,而在报馆之登载不登载也。从此推测而知是条含不论有无事实之意者二,且其适用时亦有两个缺点。其一则审判官适用之困难也,盖以二十四条推之,明明损害他人名誉即成立其罪矣,假令报馆登载不法行为,而某甲以损害名誉提起诉讼,报馆以确有事实且为公益抗辩,试问此付审判官,如何判断乎?将是报馆欤?则明明损害他人名誉,即干犯二十四条罪名,以报馆为是即是速背法律。将是某甲欤?则明明有此事实,以某甲为是,恐长社会之浇风。且“公益”二字无一定标准,“损害”二字亦无一定范围。在某甲执“损害”二字以为言,在报馆则执“公益”以相抗,互相辨难,迄无一定。(时)[此]其缺点一。其次,则社会上受此法律保护之效力甚弱也。此条在立法者之苦心,原为保护名誉权,而设不知凡事必有两方,一方保护社会名誉权,一方即须制裁社会之名誉。假令此条改为“诬蔑他人名誉之语,报纸不得登载”,人必凛然警觉,以为苟有不法事实,则非诬蔑,报馆可以登载,而不敢于为非矣。若“损害他人名誉之语,报纸不得登载”,人必以为虽有不法事实,亦可谓之损害,报馆终不得登载,而遂肆行无忌矣,是欲保护社会名誉权,不啻阴使社会为不名誉事也。所谓效力与目的相违反者也,其缺点二。本议员以为,此条非修正不可,现拟改为“诬蔑他人名誉之语,报纸不得登载”,如此则有事实,无论公、私,均可登载;无事实,无论公、私,均不得登载。一方保护报馆,一方保护社会,且审判适用时之解释较易且确,立法乃得其平。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还是请议长把本议员修正案先付表决。

众议员:现在将付表决,无须发言。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请议长通知各议贯,这个讨论还是先讨论易议员所修正的,应当先将易议员修正案表决,若赞成者少数,然后再行取消,我们再讨论股员会的修正案,这两个讨论似乎不能并在一处说的。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屡欲发言,众议员纷纷阻止,声浪大作。

议长:请特派员简单发言。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本员既经议长许可,就可以发言,原律第十五条本来是两项,至于颠倒是非之规定,并不在修正案应行讨论之内。

议长:现在表决易议员修正案,由秘书官朗读。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易议员宗夔修正案。

众议员赞成者少数。

议长:赞成者少数,还有高议员凌霄修正案,由秘书官朗读。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高议员修正案。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请发言。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请说明修正案之理由。

议长:请高议员先行发言说明修正之理由。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报馆登载事实正是报馆的天职,事实是由个人行为发生,报馆对于他人事实不能皆贡谀辞,一有臧否,即是损害他人名誉。单就损害名誉一方面言,固是报馆违法,然所登载事实确系他人损害公益事件,报馆职在维持公益,不得为罪。惟原律所规定“受人贿嘱、挟嫌诬蔑”,这八个字真是报馆违背法律的地方,本员修正加入因“贿嘱、挟嫌”两项,就是此意。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各位议员对于损害他人名誉之语都有讨论,然而这并非原律条文,本修正案则以涉及私辜之登载,即为损害名誉之范围。

一三四号(余议员镜清):二十六条第四项所说的尚未明晰,似宜再行斟酌。

一七七号(李议员文熙):本议员对于此条“损害他人名誉”一语,总要划清范围。政府特派员谓本条损害名誉立法之意,系专指法定亲告罪而言,本员甚赞成。至于第二项加入前次“损毁名誉,系专指法定亲告罪而言”二语,如此则除亲告罪外,报馆均可登载,其范围为最狭。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政府交议议案(本日)[日,本]大臣未到会,本员按照<议事细则》,是否可以随时提出修正案?

议长:各议员既无异议,可以提出修正案。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箍):本员提出修正案是第十一条损害他人名誉之语报馆不得登载,本条设第二项是前项规定,除讦发阴私外,其专为公益起见,并无恶意者,不在不得登载之限。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不能说“不在此限”,应作为“不在前规定之列”。

一六七号(王议员用霖)因第二十四条请发议。22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议长:请缓发言,现在还没有议到第二十四条。

一九十号(吴议员赐龄):本员对于特派员的修正,所谓开发报馆主义有疑问,原案还是用旧律,旧律是公法上特别之规定。这个摘发阴私是并以阴私限制报馆,似乎不合。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本员对于所提修正案尚须声明,方才大家辩论许久,所以本员照章提出修正案,合诸政府提交原案之意,确是以维持报馆正当言论为主旨,并不是怕报馆攻击政府,然后有此规定。至讦发阴私,本是《现行刑律》上所不许的,本员已将《现行刑律》携来,可否朗读与诸君一听?

议长:现在表决政府特派员的修正案。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政府特派员修正案。

六二号(刘议员泽熙):请议长按次序表决。高议员修正案先提出,本员修正案次之,特派员修正案又次之。应先将高议员修正案付表决,以后依次递及。

议长:可以先表决高议员修正案。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高议员修正案第十一条。

议长:赞成高议员修正案者起立。

无一人起立。

议长:无赞成者,刘议员修正案是否只改一“诬”字?

六二号(刘议员泽熙):“损毁”改“污损”。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政府提出修正案,大家不赞成的多。因为政府从前提出修正案原是“不论有无事实.不得登载”,范围太宽,近乎箝制舆论。现在修正案删去“不论有无事实”一句,似觉平允,但是关于摘发阴私一方面不得登载,关于公益的,虽有这个条文,但对于报馆,一方面要在事实上限制,实在无法可设,并且报纸无从登载。刘议员修正案改一个“诬”字,还是在事实上用意。果能如此,报馆倒没有界限了。若是许多关于社会公益事务,非有凭据不得登载,然则报馆每日所登载者一点材料也没有了。

一七七号(李议员文熙):本员意思照刘议员修正案,还是将前次所言之第二项加上,何以故?若不加上这一项,范围就太广了。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二十四条第二项已经说明白,可以无庸加入。至于淆乱政体,作何解释?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本员的意见以为,国家政体本有一定,例如立宪政体之国而报纸登载主张专制政体之语,即为淆乱;君主立宪政体之国,而报纸登载主张非君主立宪政体之语,即为淆乱。至贵议员问中国现在是否确是立宪政体,本员的意见以为,迭奉先朝明诏,宣布预备立宪,并经宣示确定为君主立宪政体等因,就朝廷己颁诏令而言,我国现在自然是君主立宪政体。

议长:现在表决刘议员修正案。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刘议员修正案。

议长:赞成者起立。

众议员起立少数。

议长:赞成者少数,现在表决政府特派员修正案。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特派员修正案第十一条“损害他人名誉之语,报纸不得登载,前项规定除摘发阴私外,其专为公益起见者,不在不得登载之限”。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摘发阴私这个话没有界限的。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本员修正案还是注重专为公益起见一层,当时起草时候也曾反复讨论,但所谓阴私云者,纯就不关公益之事而言。

各议员请议长付表决。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今天时间已经过了五点钟,请议长宣告展会。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政府特派员所修正的,本员有个意见,这“摘发阴私”四个字可以不要。摘发阴私决计不能说到公益,既为的是公益,就不是摘发阴私。

宪政编查馆特派员(顾蘸):本员修正此条的原因为《新刑律》颁布尚需时日,所以不能不有此规定。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请把法典股提出的修正案先付表决。

一一七号(雷议负奋):股员会修正的比政府特派员所修正的限制范围较严,所以本员赞成政府特派员所修正的,但须将“摘发阴私”四字删去。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可以删去“摘发阴私”四个字再付表决。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本议员对于雷议员的话很不赞成,因为有“摘发阴私”四个字才有点界限。现在刑律上解释的很详细,亲告罪本在私事之内,若是去了这四个字,专留为公益起见,就没有界限了。将来无论何事,于公论有无关系,没有一定的标准,如报馆登载之事在报馆说为公益而本人说非为公益,势必另起纷争。(声浪大作)

九九号(陈议员瀛洲):请先将股员会所修正的付表决。

议长:先表决何项修正案?

众议员请先表决政府特派员之修正案

一七七号(李议员文熙):尚在讨论的时候可以随时辩驳。本议员以为政府所22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定的《报律》范围太宽,我们迭次讨论无非要使狭小范围。原案“无论有无事实”一语,已得政府之同意取消,其范围已较原案为小,然范围最小者莫如加上“亲告罪”一语,问诸君所以主张的是狭义还是广义?若是广义,何以费此讨论?仍用原案岂不甚善?若是狭义,胡为又不主张最狭者,而主张删去“摘发阴私”四字?此本员所以不解者。

众议员请议长先表决政府特派员之修正案。

议长:先表决政府特派员提出之修正案第十一条。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政府特派员修正案第十一条。

议长:赞成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

秘书官计算人数报告起立者八十六人。

议长:是多数。

议长:本日已过五点钟,逐条讨论拟至此中止。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请议长将议事日表第五、第六,先付特任股员审查。

议长:应否不会议先付审查,此事须咨询本院方可。

议长:本日议事日表第五、第六两项议案是陈请事件,本应会议,现拟不会议,先付审查,各议员赞成否?

众议员呼“赞成”。

议长:现在议事日表第五、第六两议案归并审查,拟指定特任股员十八位,各议员赞成否?

众议员呼“赞成”。

议长:现在指定特任股员十八人,由秘书长报告。

秘书长承命报告审查关于速定官制、提前设立审计院特住股员名单:

瀛将军、那亲王、陈懋鼎、赵炳麟、胡初泰、汪荣宝、长福、章宗元、宋振声、齐树楷、籍忠寅、孟昭常、雷奋、文稣、邵羲、江谦、易宗夔、李文熙。

议长宣告展会,议长离席。

各议员退出议场。

下午五点三十分钟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