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六号议场速记录
内容提示:本次会议,劳乃宣提出简字倡议,经议员赞成作为议案,其倡议之发言值得注意。经议员讨论,关于上次湖南公债案的上谕,通过了昊赐龄质问军机大臣的说帖。随后审查了几起督抚与谘议局异议案,包括湖南禁烟核议案、广西限制外籍学生核议案、江西统税改征银元案、云南盐斤加价案。在讨论云南盐斤加价案时,有议员指出的这一点值得留意:“本院也不能侵夺谘议局的权限。章程上既已规定明白,本院不能代谘议局议决,是尊重谘议局的章程,就是尊重谘议局的权限。”
宣统二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一点三十分钟开议。
议事日表第十四号:
第一、湖南禁烟会核议案,股员长报告,会议;
第二、广西限制外籍学生核议案,股员长报告,会议;
第三、江西统税改征洋码核议案.,股员长报告,会议;
第四、云南盐斤加价核议案,股员长报告,会议;
第五、《著作权律》议案,再读;
第六、《地方学务章程》(案议)[议案],三读;
第七、修正《报律》条文议案,股员长报告,续初读。
议长:今天议员到会者一百二十七人,现在全院议员除辞职未到及因病告假者外,以实到人数计算已过三分之二,可以开议。还有一件事,现在天气很短,应议的事很多,以后总要以一蠃钟开议为妙,请诸位议员注意。现由秘书官报告文件。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收受议员陈瀛洲质问外务部说帖一件。
九五号(长议员福):这个说帖可以不必朗读。
议长:这件说帖已经印刷分送,想大家都已看见,似可省略朗读,请赞成者起立。
众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秘书官(张祖廉)报告收受议员庆山质问农工商部说帖一件;三、收受议员杨锡田质问度支部说帖一件;四、收受议员余镜清质问外务部说帖一件;五、收受议员陶葆霖质问宪政编查馆说帖一件;六、收受议员吴赐龄质问度支部说帖一件;七、收受陈请股长
赵炳麟
审查说帖结果一件;
八十号(劳议员乃宣)请登议台发言。
议长:现在劳议员乃宣对于此案有意见,即请登议台发言。
八十号(劳议员乃宣):简字这件事情,当初本京先有官话字母,两江周总督馥在江南开了一个简字学堂,奏明立案,奉旨允准。本议员于光绪三十四年奉旨召见于先皇太后前,面奏简字之用,请将简字谱录进呈,钦定颁行。先皇太后允准,本议员当即递了一个折子,于三十四年七月奉旨交学部议奏。自从交了学部之后,学部始终没有复奏,但简字这件事情是由拼音拼出来的法子,虽极容易,但书上说的总不如口说的明白,本议员恐学部不明白这个缘故,故又在学部递了一个呈子,请亲到学部听候询问,学部还是搁起,一直搁到宣统元年十一月,本议员又上了一个折子,奉旨还是交学部议奏,学部还是没有议奏,本议员于是又写了一封信给学部三堂,说情愿亲到学部说明~切,这个简字如果有错.可以当面示知,再为讨论。日后又给唐
尚书
一封信,还是不理。现在有三处提出这个陈请书,一个是京官的,一个是直隶的,一个是八旗的。据本院审查的报告是归学部核议,学部一定还置之高阁。所以本议员提起倡议,照章有三十人以上之赞成者可以作为议题,请将理由陈说一遍。我中国种种不能如人,论兵兵不如人,论商商不如人,论学问政治,我们从前以为很好的,现在新学一兴,往外一看,亦是不如人。中国大势如此,将来何以自存?但我国有一件最好的事,是合地球不能及的,就是人口最多。天下事总是人做出来的,既有如此多人,天下事什么办不到?但是人虽然多,现在乡下糊涂的人不明白天下的事,比方国会速开,我们本院以为全副精神议决方得缩短至宣统五年开国会,若向一个乡下人问他宣统五年开国会愿意不愿意,他必什么叫国会,我不知道。(拍手)说是一个开国会我们人民[有]就有参预立法的权,他必说什么叫参预立法的权,全不知道;又说民人应该担负义务,他必然说什么叫义务;又说当兵纳税,他必说不知道这是什么缘故。须知道都是因为不识字的缘故。我们中国的人约四五万万,认得字的没有多少。据筹备立宪清单,学部设立简易识字学塾,预算哪一年识字者须有百分之一,哪一年颁有五十分之一,哪一年须有二十分之一。到了二十分之一,效验就算是极好了。不知道我们中国四万万人,百分之一才有四百万人,五十分之一才有八百万人,到了二十分之一不过二千万人。请看日本小国,全国才有四千万人,而人人都能识字,我们就是办到17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二千万人识字,也不过比得日本一半。何以他能人人识字呢?因为他的字好认的原故。我中国自
伏羲
、
神农
以至于今,识字的总是多数圣帝明王谆谆诱掖,然而五千年来若要人人能识字,总是难的。因为我们的字有形、有声、有义,所谓象形、指事、会意、转注、假借、谐声,六书的讲究繁夥得很,所以中国的书是很深的、很好的。因为中国的书又深又好,非研究多年是不能领会的。英国百人中大约有九十多认得字的,因为英文不过二十六个字母,就是日本,亦不过五十个假名。认识这字母与这些假名并不很难,所以就容易成功了。而我们
康熙
字典有九万多字,我们名为念书的人,都是会作诗作赋作八股文的人,果然尽识字典上的字吗?就以我们全院百人论,
康熙字典
上的字,谁也不能都认得。(拍手)这个简字并不难学,只要先认字母,再学拼音,不到三个月工夫就可以成功的,就是人家女儿、乡下老夫,亦可以容易学会的。如果识字,就可以心里明白,心里明白就可以有国民资格了。这个简字,一个人可以教会几十个人,再每人传几十个人,就是几千人,三传就是几万人,四传就是几百万人,五六传就是几万万人。我们中国要有几万万明白的国民,那还不无敌J:天下吗?可是非有客易认识的简字不可,所以本员提起一个倡议作为议案,请诸位赞成。各议员如以为然,就请交法典股审查。本议员还有一句话,本员所著的简字书及从前屡次上奏的折子,先后给学部的呈子、信件,本议员都有底稿,等交了审查,本员就送至秘书厅,请交审查股,以备参考;又有简字全谱,简字丛录,存在第三股员室。但所存无多,不足二百份,所以不能每位送一份。若诸君有愿看者,可以俟散会后开条到第三股员室去取。
议长:劳议员的倡议已有三十人以上之赞成,即作为议案交法典股审查。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这简字与法典关系甚少,请议长指定特任股员审查。
议长:俟列入议事日表再行酌定。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陈请股员长报告之文三件,并预算股股员长报告书三件。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有倡议的话,湖南公债事件要请军机大臣答复,军机大臣今日究竟能否到会?
议长:吴议员赐龄呈递质问军机大臣说帖一件,现在吴议员赐龄所递质问军机大臣说帖就是为湖南议案的事,方才交到,不及印刷,应由秘书官朗读一遍再付表决。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朗读吴议员赐龄说帖毕。
议长:命秘书官再朗读一遍。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再朗读一遍。
议长:吴议员的说帖应付表决,请赞成者起立。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吴议员的说帖有应斟酌之处。此次湖南公债所下之上谕,固是军机处拟旨,然军机处只处于协赞地位,谓此上谕即是军机处出来,未免不当。如说帖中谓“军机处仅以疏漏了之”等语,则是以此上谕非出自皇上而出白军机也,故此等字句宜加斟酌。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意思是一样的,本议员还有几句话,请登台发言。
议长:是否对于这个说帖发言?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这个质问说帖大家无不赞成。当初那一天全体要请军机大臣来有所质问,因为初七的上谕有一点疑义。向来中国法律不大明白,法律与命令的界限分不清楚,究竟法律如何、命令如何、命令是否可以变更法律,全然不知。昨天财政学堂开会,本议员没有到会,听说所议的事系尊重法律、维持公论的意思。湖南公债事件应该交谘议局议的,是公论不是公论?不交谘议局议而交到资政院提议,经资政院全体议决,是公论不是公论?如果以为是公论,就当维持资政院当守的法律,就是资政院的权限。第一、是资政院的法律,第二、是谘议局的法律。谘议局应遵守之权限就是谘议局的法律,谘议局议决之后,谘议局应当生效力;资政院谈决之后,资政院亦当生效力。大家应当遵守法律,所以要质问军机大臣。质问军机大臣,正是尊重法律。哪天要求军机出席答辩,亦有人不以为然,不知正是尊重法律,正是遵守资政院的权限,虽有绝对的反对,而本议员总不以为然。何则?因为法律与命令不大明白的缘故。资政院议决的案件即是法律,就应发生效力,不能取消;若要取消,就是取消法律。若是认命令为法律,就是以新法律废旧法律。所以哪天要求军机大臣出席答复,正是大家维持公论、尊重法律。希望资政院议决的案件生一效力,所以不能不请军机大臣答复。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本议员对于牟议员所说的说帖上谓“仅以‘疏漏’二字了之”一句牵涉上谕以为不妥,本员有一解释,自古圣帝明王都以纳谏容直为盛德,此次上谕即使出于我皇上独断之明,苟未尽善,犹必乐闻谠议,况我皇上正在冲龄,颁布一切法令皆军机大臣议决事件,所以必须质问军机大臣。若以牵涉上谕便为不妥,是不以古之圣帝贤王尊仰我皇上、我摄政王,岂不是轻视我皇上、我摄政王?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现在质问说帖议长已付表决,可不必讨论,况章程上质问说帖并无修正条文,说帖既经表决,不能加以修正。牟议员所谓不必修正,亦是此意,请议长照章办理,
一一三号(李议员播一求):本议员有几句话,请登台发言。17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议长:请发言。
一一三号(李议员摺荣):本议员对于湖南公债上谕非常感激。何以感激?因现在我们中国还没有实行立宪,没有责任内阁实在替我皇上负责任,所以才有初七日的上谕。然资政院议员所必请军机大臣答复者,根据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王大臣拟定宪法大纲原奏原摺云必以政府受议院之责难者,即由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之义而生。军机大臣虽不是责任内阁,究不能不算政府。既是政府,就不能不替君主负责任。所以请军机大臣说明理由者,尊重法律也。因为法律是我皇上颁布的,不遵守法律就是违背我皇上命令。法律可违背,推其极必成为无法律之国。本议员想,法治国者非仅颁行法律也,遵守法律也。盖国之有法律,如人之有精神,人无精神则死,国无法律,其危殆不可胜言。然有法律而不遵守,与无法律等。我德宗景皇帝早虑及此,所以有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上谕,大意谓:现值国势积弱,事变纷乘,非朝野同心,不足以图存立。朝野同心者,同此尊重法律之心也。又日:非纪纲整肃,不足以保治安。纪纲整肃者,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也。又日:非官民交勉,互相匡正,不足以促进行而收实效。交勉者,官民以遵守法律交勉,有逾越者则互相匡正也。当日上谕就足恐怕有不遵守法律的。今日湖南公债案已奉上谕,欲求收回成命,能否作到,实不可知。若仅提质问,不过得一文书答复,无甚效力。不如再提出议案,请旨明定侵权违法处分以警将来更好。本议员之意如此。
议长:现付表决,可以不必再行讨论,请赞成者起立。
众议员赞成起立。
议长:起立赞成者九十六人,是多数。
议长:现在开议,议事日表第一湖南禁烟核议案,请股员长报告审查之结果。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本议员按照《办事细则》(事)[第]五十三条委托邵议员羲代为报告。
议长:请邵议员报告。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本股员会审查湖南禁烟核议案,报告书已经印刷分布,想诸位议员已看过,现在说明审查的宗旨。湖南巡抚与谘议局争议禁烟这一件事,原案系抚台提议,嗣经谘议局修正,有几条谘议局与抚台意见有不同之处,是以就有争议。经第二次、第三次复议,彼此互相让步,照湖南巡抚来的咨文所据者即第三次复议案,大概所争议的要点有二:第一、争议的是缩短年限,湖南巡抚所(第称)[称第]一条即谘议局三次核议案之第二条,国家禁烟功令,人民很盼望其能速取效果,但既要禁烟,非禁种、禁吃、禁运三者并行不可。禁种一事,各省督抚已经实行,惟禁运这一项不能实行。揣度支部意,因为禁运一事,恐其牵涉外交,不易办到,于禁运不加限制,以致近来土商非常获利。现在湖南谘议局主张缩短禁吸年限,是从根本上着手。既无吸烟之人,更不必再讲禁种、禁运。况本年九月已奉上谕,禁吸与禁种并重,湖南谘议局之主张,亦并非毫无根据。谘议局为代表舆论之地,彼既能主张缩短,自必于社会情形调查确有把握。故本股员会审查此案,对于谘议局主张在宣统二年六月底止为禁吸截止期,都表赞成,应令巡抚查照局案,奏明办理。第二争点就是湖南巡抚主
张绅
办,谘议局主张官绅合办。在官一方面之意,全恃官力,恐不能周到,必以绅为辅助;若官全不负责任,必致将朝廷要政全然委卸于绅士,万无此种办法。绅士虽能辅助公家办事,然执行之时全仗官力,绅士无强制力,使地方士庶服从其命令。湖南谘议局主张官绅合办,共同组织,彼此均无可推(委)[诿],对于禁烟一事,不得不同负责任。此办法甚属正当。本股员一再讨论,同表赞成,群以谘议局主
张为
是,应照局议办理。审查宗旨大概如此。今已说明,请诸君再为讨论。
一四一号(杨议员廷纶):禁烟的事,湖南谘议局主张缩矩年限,官督绅办,此理由确是不错。盖禁烟利在急进,不缩短年限,则未到年限之期间,何从着手?至近日各省官吏,往往以禁烟推在绅士身上,然而绅士无强制力,到底不能不藉官力。官吏倘以绅士为主体,则必不肯十分出力,故或视为无足重轻而(膜)[漠]置之,或视为过于(骡)骚扰而反对之,种种窒碍。本议员在籍办禁烟时,所实验者也。请不必讨论,即付表决。
一六七号(王议员用霖):禁烟的办法,各省不同,最为前途之累。非确定全国划一方针,不能遽见大效。从前联合会陈请书及山西谘议局陈请书已经陈请股审查报告,并作一案会议,请议长提前列入议事日表,交付会议,必使各省一律,方有成效。
五七号(林议员炳章):湖南禁烟案已经议决,本议员与杨议员廷纶前所提出修正禁烟条例缩短限期一案,已在会场报告。这是为全国打算,请议长提前交议,以便早日审查,早日实行,使禁烟效果普及天下。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林议员的话,本议员很赞成,所不赞成者,就是归并审查。现在会议之湖南禁烟议案已经审查过了,如欲归并,不问可否归并审查,只问可否归并具奏。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易议员的话是狠好的,这个禁烟案件关于全国,现在请先付表决。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现茌无有讨论,即请议长付表决。17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议长:现在表决湖南禁烟会核议案,应先请湖南议员暂行离席。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以后如核议案,本省议员离席;如系核办案,照第二十四条,本省议员可以不必离席。
湖南议员
易宗夔
、唐右祯、黎尚雯等照章退出议场。
议长:各议员有赞成湖南禁烟案报告书者请起立。
各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可决。应开议议事日表第二广西限制外籍学生核议案,请特任股员长说明报告书理由,请湖南议员归座。
五七号(林议员炳章):方才本议员请提前交议,已经多数表决,是否实行?
议长:可以归并具奏。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本议员照章委托本股胡议员家祺代为报告。
议长:请胡议员家祺说明理由。
一一四号(胡议员家祺):报告审查广西限制外籍学生核议案,此是广西巡抚与广西谘议局异议事件。此事从何处发生?因广西筹办高等警察学堂,初次招生,广西巡抚奏请在本省举贡生员及曾在中学堂毕业者外,加入凡与中学毕业学力相当者,无论本省外省,一律改选。其理由以为广西之举贡生员现在因办学就职,考贡已经搜罗殆尽,中学毕业的学生很少,不得已要加入外籍的学生。而谘议局以为高等警察学堂现在的学生就是将来办本省警务的人,若加入外籍的学生,于本省的情彤不甚熟悉,将来办事有许多不便。其理由有四,所以谘议局以考取本省的学生为是,以为毕业后办本省警务,较他省人亲切,因此又拟将全省的学堂收容外籍学生之章程变更,限定名额,不得过本省学生十分之二,征收学费作为附学。因此广西巡抚与广西谘议局意见不合,始有异议事件到本院。核议前日,开股员会审查,得巡抚所主张之理由,以为举贡生员搜罗殆尽,恐未必然。至云中学同等的人可以入学,而中学同等之程度亦难定其标准。然则本股审查将以何者为依据?查民政部奏定《高等巡警学堂章程》第四条,以本省举贡生员及曾在中学毕业者考选,据章程解释,外省的学生自然不必收入。但中国学制,无论何处学堂,皆无限制外籍学生办法,而各省有客籍学堂、随宦学堂等,都是(不)正当之事。所以本股于限制外籍学生、酌定名额之说,不敢赞成。因学务经费,无论土著、流寓,都要担任,自不能限制外籍学生之名额。又广西巡抚谓国家税支办之学堂不能限制,地方税支办之学堂就可以限制,此说亦不甚当。无论现在国家税与地方税(当)[尚]未划开,即划分以后,亦无限制外籍学生之理由。但此案专指高等巡警学堂而言,至应遵照民政部奏定章程办理,外籍学生不必收入。现在可以照章程具奏请旨,饬下广西巡抚照章程办理,本股审查情形如此。
议长:各议员对于此案有无讨论?
一八七号(刘议员述尧):本议员对于审查报告书,于警察学堂谓应遵照民政部章程无庸加入外籍,此层本可赞成,惟于普通各学堂,既知地方学务无论土著、流寓,均有担任经费之责,不应限制,则此项限制自当取消。乃又以为既经广西巡抚公布,不在异议之列,无庸审查,则本议员大不谓然。何则?是同一案何以分作两撅?巡警学堂之公布办法可以取消,同时普通学堂之公布办法何以独不能取消?倘广西限制外籍学生之议,经过资政院之审查亦认其成立,势不能不禁他省之仿行,将来或因是而致此省与彼省之冲突争议,本院将何以解决?主张各省一律限制乎?审查书已明言其不合,不主张限制,何厚于此,而薄于彼?不得谓平。故本员以为,若照审查报告通过,将来必有种种窒碍,其结果且必致各省生省界无限之恶感,应请诸位议员注意。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我们既为资政院议员,当代表全国,若遇本省的事就要发言,近于代表地方。但学务一项关系全国,所以审查有不明白地方,凡本省议员可以说明。据审查所根据的是民政部章程,以为争议之点全在高等巡警学堂,不如实包速成之专门学堂在内。现在我们中国并没有一定的教育政策,疆域如此之大,人民如此之多,多以各省自为风气。广西又有特别情形,交通不便,本省人之在外府州县者,必须两个月方能到省。若不先收容本省学生,跋涉空劳,阻人向学,这是地理上关系,是第一层。第二层因以地方公款充作学堂补助费,所以本籍学生应享此特别权利。若学部有一定的章程,一律收学费,一律收膳费,也就可以不必限制外籍学生。现在不然,所以本省的人不能不沾本省的利益,就是广西谘议局限制外籍(发)[学]生之说所由发生。现在要说不应限制,就要要求学部修改章程,用严格取缔全国学堂一律收学膳费,方能周到。此是报告书中未说明白的地方,所以本员特为说明。
学部特派员(范源濂):方才为广西高等巡警学堂限制外籍学生议论很多,本员请将学部对于各省客籍学生的办法说明。在光绪三十二、三年的时候,各省设立客籍学堂很多,学部看此事殊多不合,于是酌定办法,此项学堂能归并的就令其归并,若不能归并的,毕业之后不许再招新生。后来河南提学使有文到学部,请将客籍学堂作废,准令客籍学生入该省公立学堂肄业。学部看河南的办法很好,于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就通饬各省一律照办,学部的主见向来如此,至于民政部《高等巡警学堂章程》收录学生之规定,与学部定章并不相妨。因巡警学堂本是特别的学堂,不必全然相同的,这是说明第一事。第二事就是收学费的话,光绪三十三年曾经学17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部规定,自
大学
以至初等
小学
收取学费多少不等,每月总须纳费若干,不收费的就是师范学堂及艺徒、半日等学堂,师范学堂因为学生毕业后将来还要尽义务的,艺徒等学堂则因其实是出不起学费。是收学费的章程早经学部定过的了,不过各处也有不实行的,这是关于款项的事。因为财政不统一,经费不充足,于收学费一层就有许多窒碍。若于今日,必责令其实行,就难免有因此即不能进学堂的人及种种为难的事情,所以学部于这件事现在还没有法去干涉,但是章程已经发布,将来必渐渐促其实行的。
议长:现在若无人发议,拟即宣付表决。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现在可否发议?
议长:现在尚未宣告讨论中止,可以发言。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本议员对于审查报告书有反对之意。广西谘议局原案其大要有二:一、限制外籍学生名额不得过十分之二,一、外籍学生须纳学费。现在审查报告书乃据民政部章程改为禁止外籍学生,我国(奏定章程)交通不便,凡寄居他省者,一时不能还家,不得不进他省学堂。若如报告书之意,不准外籍学生入本省学堂,倘各省援以为例,甲省禁止乙省学生,乙省复禁止甲省学生,则中国青年必有许多废学者,于事实上甚形不便。故本员所赞成的是征收学赞一层,如本省人不收学费,而外省则征收学费,即以其所收支学费供学堂之用,则外省人也是一样向学,于本省权利既无所损,于义务亦属同负,何必定要限制外籍的学生?所以本员意见,对于外籍学生只应征收学费,不必限制名额。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本议员对于牟议员说的(差)[插]一点,报告书于广西普通的学堂没有限制的话,其意思因为巡警是保护地方的,高等巡警学堂有保护地方的性质,所以用本地方的人办的事;至于别项学堂,本没有限制,所以这句话没有讨论的价值。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本议员对于牟议员所说尚须声明,所有该省限制外籍办法,本股审查时并不以为然,因为限制名额、征收学费两层,是经广西谘议局议决,广西巡抚业已采取公布,并不是此案争议之点。既不在应行核议之列,亦即不在审查范围之内,故不能置议。如以为应议,似应由本院提出议案,另外再议。
一一四号(胡议员家祺):本议员对于牟议员之议,就报告书再为解释。查外省学生征收学费,不必限制,本股审查时亦是此意。审查股反对广西谘议局议案,专指限制名额以十分之二为限一项,决不是反对收学费。因学部章程无论本省、外省,一律收费,至于有不能缴费之学生,地方绅士另筹公费补助学费者,容或右之,可见征收学费,无论何人皆当一律。或本省人从数少,外省人从数多耳。又广西谘议局以外籍学生为附学,亦不正当。因附学即非正额,将来毕业都不能得一完全文凭,实不足副向学(务)之苦心。惟此节不在争议之点,可以不必研究。若专就高等警察学堂论,广西巡抚所谓中学学力相当者,实无标准,部章规定高等警察学堂招生办法,以中学毕业者为原则,举贡生员虽无中学毕业之学力,而文学自是优长。若空言与中学学力相等者,则无论何人皆可滥竽入学。所以本员对于牟议员之议不甚赞成,因如此办法,将来入学资格一定纷歧。
一七七号(李议员文熙):本员对于此报告书尚有不赞成处。广西限制外籍学生请分两层说:第一、对于普通学堂;第二、对于巡警学堂。限制外籍学生纯是部落主义科举时代(攻)冒籍的思想,现在不必存此界限。因为我国今日文明进步,大半是从东西洋输入来的;西北几省之进步,亦大半是由东南几省输入来的。广西抱定这个宗旨不收外籍学生,未免与进化公理相违背。不知广西学堂办的好,才有外籍学生来;如办的不好,自然没有人入学。这是就普通学堂。至于民政部所定警察学堂章程,根本上不无错误,其用意在本省人办本省享,不知警察的事,本省人可办,别省人也可办。试问现在各省办警察的人还有外省人否?若说外省人办警察,情形不熟、言语不通几句话也不确实,因为别省人到广西入警察学堂者,其人谁无本省?其本省谁无警察学堂?而必至广西警察学堂者,或因随宦广西,进广西学堂较为便利;或因本省学堂办理不善,入广西学堂为优。教育惟恐不普及,何必分此畛域!且既已在广西入学堂,对于广西地方情形,亦断没有一点不明白的,并有本省人对于本省(形情)[情形]尚有不如他省明嘹者,例如四川打箭炉等处,距夔府二千余里,以打箭炉之人办夔府警察,恐不如湖北宜昌人之为明白。此限制外籍学生既于进化公理相违背,复于事实上亦无甚便利,故本员甚不赞成。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起立发言。
七十三号(汪议员荣宝):照《议事细则》第五十一条,议员不得就一议题发议两次,请议长注意。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并[不]是发言,不过对于李议员所说的话有所辩论。审查广西限制外籍学生,就普通学堂论,大家都是不赞成,然这个内容是注重高等警察学堂,这个章程既属民政部规定,就算是法律的规定,规定以后才能实行。广西谘议局所以限制外籍学生,却是别有一个观念:中国向来官吏均属外省人,又均是不妤,广西谘议局以为中国官吏不好,巡警官若用外省人,亦属不好,于是限制外省人,欲以本省人充当,且用本省人公费亦可减少,这是广西谘议局的意思,所以拿民政部章程力争。至于巡抚限以中学程度相当之说,无非是位置自己的17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入的意思。两面均说不出来的话,非由经历过来的不能知道。现在限制外籍学生,人人都是不赞成的,但不在审查此案之内。至民政部章程能改与否,又当别论。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本员是审查股员会中之一人,对于广西限制外籍的学生,本员不赞成。因此案既经谘议局议决,巡抚又已公布,即成为法律,不能由本院议决取消。即以为此办法为不然,应令广西巡抚提出议案,或由广西谘议局提出议案自行取消这件事情;或由资政院将不准限制外籍学生提出一通行全国之议案,本院会议是亦当然取消的,这是第一层办法。第二层,民政部《高等警察学堂章程》说是先尽本省人考选,并没说限制外籍学生明文,民政部的章程是否妥善,这是应该民政部自行修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此事不过一省规定学额、限制外籍的事,没有甚大关系。今资政院核议各省谘议局案件甚多,本系归行政裁判,只因现在行政裁判尚未设立,所以归资政院代办。然本院应议本分事件,俱因核议各省之案不及付议,实为舍己芸人。此事可以不必再为讨论,请议长即付表决。不过邵议员羲所说民政部章程原是先尽本籍,并无不准外籍入学字样,与报告书上“无庸加入外籍学生”这句话有点木对,应否删除?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毋庸加入外籍学生”一句可以删去。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议员对于特任股员有几个疑问:第一广西巡抚咨文到资政院,照《谘议局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任股员长报告高等巡警学堂与普通学堂是否一律限制外籍学生?特任股员能否明白报告?
特任股员长(陈议员懋鼎):广西原案已经交到秘书厅,请秘书厅再行交出。
一八七号(刘议员述尧):照巡警章程,原不能收外籍学生。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本员提出讨论终局的倡议,有赞成的没有?
众议员有说“赞成”者。
一八七号(刘议员述尧):本员尚有话说,广西谘议局限制外籍学生,是主张民政部章程与学部章程不同,这一层是应当注意的。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本议员不是讨论这件事,对于特任股员审查之结果有点疑问。第一个疑问暂可不必说,第二个疑问,照广西谘议局原案,取外籍学生作为附取学生,因警察学堂有外籍学生的办法,更正全省学堂的办法,并有更正第三条就是限制名额不得过本省学生十分之二,要征收学费云云,是广西谘议局已准收十分之二,而特任股员按照民政部章程核议案,把广西谘议局所议决收外籍学生十分之二都取消了。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本议员前次发言系就报告书为芝解释,当股员会审查此案时,本员适在股员室,为湖南禁烟争执起草报告书,故于此案未甚研究。待到股员会列席,已将表决,雷议员所质问者,应由起草议员答复。
一一四号(胡议员家祺):本员答雷议员质问广西限制外籍学生定有名额,非就巡警学堂说,是就各项学堂说。现公文内各学堂有收容外省学生之章程或事实者,均应与警察学堂一律更正云云,可以了然。至警察学堂限制外籍学生是根据民政部奏定章程,查章程所定者,一举贡生员,二中学堂毕业生。本股于审查时为尊重法律起见,所以章程既未修改,则广西之高等(等)警察学堂自应随章办理也。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现在不是要改民政部章程,只因解说不同,若是不准外籍学生入学,并非民政部章程所有,报告书上的话是在民政部章程以外增加。况如雷议员所说,此案就是审查限制外籍学生的题目,并不是专就巡警高等学堂一处而言,报告书实应修改。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除巡警学堂办法应核议外,其各学堂限制外籍办法业由谘议局议决,并由巡抚公布矣。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刚才两个疑问已经答复,不必说了。至广西谘议局原案底下第三条更正办法,据特任股员报告,是指普通学堂而言,据本议员看来,普通掌堂如此,巡警学堂也应如此。我们资政院核议这个事,以广西巡抚为然,就应照巡抚办;以广西谘议局为然,就照广西谘议局办。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据部章并不是取消议案,本来谘议局所主张之巡警学堂办法即是遵照部章办理,至于学额、学费两层,亦系谘议局所主张,且巡抚已经公布,更无所谓取消。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请议长付表决。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请议长将“毋庸加入外籍”一句话删去。
议长:邵议员倡议删去“毋庸加入外籍”这六个字,赞成者请起立。
众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议长:起立多数,现将广西限制外籍学生核议案报告书付表决,请以为可者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可决,应开议议事日表第三议案,请审查各省核议案股员长说明理由。
特任股员长(陈议员懋鼎):本议员按照《议事细则》五十四条,委托汪议员荣宝代为说明。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本议员请就本席简单说明,江西谘议局与巡抚异议之18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事就在改征银元这件事,江西谘议局以为不能行,而江西巡抚不交局议即行具奏,奉旨交度支部议,复旋经度支部以为窒碍难行,已经议驳。是江西巡抚与谘议局的争点,巡抚对于这个案件没有交谘议局议就是疏漏,现在钦奉谕旨,以后如有应交谘议局核议的事,务必交议,该抚自应遵照,所以报告书特将此节声明,请诸君赞成。
议长:各位议员有无讨论?如无讨论,应即宣付表决。
一三二号(文议员稣):方才审查股汪议员所说江西巡抚奏请统税改征银元,度支部已经奏驳,所争之点业经解决。据本议员看来,度支部所奏驳是不准按制钱一千文改征银元一圆,自是正当。惟据该部复奏原摺内有云,所有该省统税征收章程自应遵照前奏则例内载折合办法,按照市价改征银元,不得意为增减,以符奏案,并将来某项货物原征银钱若干,分析开列刊布施行等语,则是改征银元却经明许,此时国币尚未通行,试问这个银元是指一般通用银元抑指国币?江西交通不便,税卡林立,乡僻市镇,银元亦复无多,若求过于供,则价格必然陡涨,且所谓市价者,原是随时涨落,本无一定,而官吏司巡更得因此而上下其手,而各种弊窦即可从“改征银元”一语而生。近年各省州县多因抑勒洋价以疲民,若税卞改征银元,则恰好成一反比例,将来必有因高抬洋价以困商者。(拍手)所谓不得意为增减一说,恐徒托空言,毫无实效也。本议员意见以为,统税改征银元利在加征,是一事,推行国币又是一事,若将两事并为一谈,则虽驳之甚明,而仍可巧为朦混。今此案既呈本院核办,请应分别切实声明具奏。
度支部特派员(张茂炯):这是照《币制则例》第十七条办理。
一二七号(闵议员荷生):这币制第十七条各省都没有行过,为何独使江西一省先行?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度支部原奏案末尾的一段文字颇算是画蛇添足,奏驳改征洋码是江西一省之事,申明《币制则例》是全国通行之事,部驳应当如题而止,不应牵入《币制则例》,反使眉目不清。在度支部的意思,本是根据《币制则例》十七条、十八条申明折合国币办法,然不日“折合”而日“改征”,不日“国币”而日“银元”,隐然于既驳之后,仍以“改征银元”四字敷衍赣抚面子,并赣抚得执此四字为活动之作用。殊不知此事一有活动,官场一面利益便比不驳仍强得多,度支部所恃以无恐者,以为饬令按照市价,彼自不能任意高下,试问州县征收丁漕,何尝不饬令钱洋并收?何尝不饬令银元要按照市价?现在市价每一银元值钱一千三百数十文,江西各州县征收T漕,并有不能作上一千,甚压至八百、九百不等者,然则官场之所谓按照市价,宁有标准可言者乎?且统税之事更不比丁漕,遇有争执洋价时仍可从缓一步,卡税则所装之货要赶行市,受不住几日留难,何求不得?本议员是浮梁景德镇人,每春茶商过卡,照算茶税应纳五十元,便要索一个五十两之元宝,倘或算来是五十余元,便要索两个元宝,彼再找四十余元。此种暗无天日之事,径行得去者,盖茶商赶赴浔汉,售价高低,争在时刻,迟到一时,或者所失仍不止此数,故隐忍如数予之,久竞成为定例。此岂上官所知者乎?是故度支部折尾一(致)[纸]文字,谓是饬令折合国币,目今尚无国币,何折合之可言?若将现行银元当作国币折合,必举国[一]致方可,不应令江西一省吃此大亏。谓是故意朦混其词,为江西官场开一条活动之路,则无论如何剥夺商民,悉数皆入私囊,并无分毫可作公款。彼固谓是懔遵部奏,按照市价办理者。这样看来,度支部奏驳反不如奏准,吃亏(到)[倒]有限制,兹则无限制矣。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此次审查的要义,在申明照章交议一节,此案虽经度支部议驳,然本是应交谘议局议决的。
百十三号(刘议员景烈):本员对于审查报告还有二句话要说。江西统税关于改征银元一项,度支部虽已议驳,其尾上又云“照市价折合”,则又准江西巡抚征收锓元矣。报告书未曾顾到这一层,觉有一点差。照查明划定报告,若未经查明划定报告,则此时将何所依据?总之江西对于统税改征银元,固明言意在加征,而因借推行国币为名,巧为影射,度支部既驳其加征,而准其折合,盖实为推行国币起见,惟或稍涉误会,或巧为牵合,恐弊端所致,转得暗为加征。此案虽经度支部奏驳在前,仍应再将界说划清,以杜流弊。拟请审查会将报告书修正,付诸表决,再由本院具奏。
八一号(章议员宗元):本议员对于度支部这件事情有个解释,度支部定这个改征银元办法,自然以《币制则例>十七条为标准。何以必用十七条为标准?因为预备颁行国币之后,应照市价折合国币。所谓市价,就是十七条所定的是四月十六日一定之市价;所谓银元,当是指国币而言。若是指通用银元,恐官吏便要上下其手,流弊极多。
一三二号(文议员稣):据度支部特派员答复,谓复奏内所称改征银元即指国币,其折合办法即指遵照本年四月十六日奏定则例第十七条办理,本员以为此项则例,现时各省皆未曾一律照办,何必令江西一省独为天下先?(拍手)口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度支部这原奏有三层:第一层说是改征银元,窒碍难行,此刻自不能行了。第二层按照市价改征银元,这市价当是现在市而上通行的市价,这银元当是市面上通用的银元,现在国币既未颁行,所有一切银元,部章原准照旧通用,可见所谓的银元就是现在的银元。若是指国币而言,则当言“法18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价”,不应言“市价”;且现在并无国币,又从何处改征乎?还有一层,原有货厘应收银钱若干,改征银元若干,饬令章程刊布之后才能实行,如江西谘议局不以为然,可俟刊布章程另行提议,此案即可就此讨论终结。
八一号(章议员宗元):本议员对于沈议员的言论有辩答的话。照表面看来,这个银元也不知是现在的银元,抑是定币制后的银元?市价也不知是随时的市价,抑是《币制则例》所称一定的市价?但是度支部原奏既称按照《币制则例》办理,则市价是一定的,市币银元就是国币,并不是通用银元。因为《则例》中所谓折合,专为国币而设,并不为通用银元而设。现在请问度支部特派员,说明是否币制上的银元?是否币制上的市价?
度支部特派员(张茂炯):照市价改征银圆,系指折合国币而言。因《币制则例》限一年内改定计数名称。赣抚原奏既以推行币制为词,故度支部言及于此。
一七七号(李议员文熙):本议员对于此事,还是要照从前办理。何以故?江西改征银圆并不是度支部办理,是江西巡抚看了度支部这原奏之后,借此以增。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方才度支部特派员说后段文字所指银元就是国币,然则后段文字用意是申明将来所有银元一概要依奏定则例折合围币,不是现在就准江西巡抚对于统税一律按照市价改征银元,这个界说是分得清清楚楚的。本议员(到)[倒]无多辨,惟此事虽经度支部议驳,我们资政院也有个办理。窃以赣抚欲改洋码不交谘议局议,比较湘抚欲募公债不交谘议局议,同是一侵权违法,赣抚较可恶。盖湘抚侵权违法,彼欲办公债,(到)[倒]是可做之事;赣抚侵权违法,彼所欲办,并是一场想入非非、万不能办的事情。平空想加商民三成税、四成税,反日是推行币制之预备,从何说起?审查员报告谓应照章程具奏,是很妥当的,但须于报告上加添几句,将度支部折尾用意声明,“是将来折合国币,不是现在允许改征银元,庶江西官场不致借文舞弊。”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这件事据本员看来,审查股员会报告书是很不错的,不过没有想到度支部奏折上去,度支部将江西巡抚奏折议驳,是毋庸改征洋码,后来度支部最后之申明,其实不出改征洋码范围之外,并且江西巡抚可以』.F其手,其名虽不是改征洋码,而其结果是与改征洋码一样。因为这个国币还未颁行,就说照市价施行。要是现在各省一律通行,江西没有法子。现在各省没有通行,为何使江西人民如此之苦?据本议员看来,这报告书要稍为修正。
度支部特派员(徐文蔚):所谓法份者,乃指新币而言,新定币制一元,主币以外,尚有一厘、一分、一角等辅币,合十厘为一分,合十分为一角,合十角为一元,是谓法价;所谓时价者,乃指旧币而言。新币颁行之初,旧有银元、铜元、制钱,既暂准民间照常行用,则兑换折合,亦不可无适中之标准,故即以《币制则例》奏定之日各处市价作为各该处之时价,使官吏不能意为增损,(既)即民间不致暗增负担。此乃新旧交替之际,不得已之办法,时价与法价截然两事,非时价即法价也。
议长:请籍议员将修正倡议之意写出,以便作为议题。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仓猝之间难以修正。本议员有个倡议,如果本议员的议论,各议员赞成,可请交原股员会续行修正。
议长:籍议员倡议应付原股员会续行修正,下次再议。
议长:现在休息二十分钟。还有应请各位议员注意之处,上次休息时候,各议员多有散去者,而本院《院章》不过三分之二不能开议,上次因人数不足,竟致未能开议。此次休息,务请各位议员留步,不要便自归去。(拍手)
下午三点半钟议事中止。
下午三点五十分钟续行开议。
八十号(劳议员乃宣):请问官话简字付审查,还是付法典股抑是付特任股?
议长:此官话简字一案,应俟列在议事日表时,再行斟酌付何股审查。
议长:江西审查案股员长修正,现在由秘书官朗读。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修正案。
议长:对于此项修正案赞成者请起立。
议员多数赞成。
一二九号(汪议负龙光):请议长付秘书厅印刷分给各议员。
议长:按照议事日表第四项会议云南盐斤加价一案。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云南盐斤加价案审查理由极为简单,请即就本席说明。此案注重之处在云贵总督说盐法是国家行政事件,不能交谘议局议决;谘议局说盐斤加价是人民的义务增加,非交局议不可,因此争议。本院核议此案自当以应否交议为断,现经本股审查得,盐课虽系国家税,但既经变名为马脚,即不能归入国家行政之内,其为人民义务增加,毫无疑义,故一定要交局议。拟由本院具(奉)[奏],请旨饬下该督将此案交议后,方可公布施行。当日审查之结果如此。
百九二号(张议员之霖):云南盐斤加价案,本议员对于审查会报告书极力赞成。云贵总督于本省义务增加事件不交谘议局议决,其为侵权违法,已属无疑。况《钦定宪法大纲》载明,臣民现完赋税,非经新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本朝历代成例,凡盐法稍有增减,均须奏准。今云贵总督未经具奏,擅自施行,其违18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背法律,又不止《谘议局章程》-种。此意审查会已经看明,而报告书内未声明侵权违法,本议员以为此案与湘南发行公债案比较,情节尤重。湘南案谓该巡抚为侵权违法,此案独略,恐非立法机关主持公理之道。又,云贵总督以命令擅加盐价,既经本院认为违法,其命令仍得存在与否,不可不为讨论。按立宪国通例,虽君主亦不能以命令变更法律,况属地方行政官厅!中国现在预备立宪,如仍听督抚以命令更改法律,以后种种行政,必多纷歧。本议员查江西统税改征银元,经度支部议驳,其命令已为取消;云南盐斤加价案,若不将总督命令立时取消,则议者自议,行者自行。资政院通过,亦属无效。应否于报告书“请旨饬下该督”句下添明“立将提加马脚命令取消”,请诸位公决。至于云南盐价事实上不可加增之理由,谘议局来文言之甚详,不待赘述。今且将云贵总督来电种种蔽蒙之处,约略言之。该督主张加价,并主张减额。加价则重人民负担;减额则妨国家正供。二者俱无一可。查课额为盐官考成,度支部恐其多消少报,故有额以律之,与人民无直接之关系。人民之难堪者加价也。不日加盐价,而日加马脚,马脚为运盐者所得之酬报,涨落无常,何得据为定率?该督之所谓提加马胛者,谓前属云南饥荒,马脚最高,今加盐价,与前马脚时价相若也。例如今日米价贱,昨日米价贵,征税者于今日买米之人民增其税率,令其出昨日之价,可乎不可?执是以欺罔政府、欺罔人民,恐上下均不愿受其欺也。故本议员谓宜立时取消其命令。
一三五号(郑议员际平):本员对于张君演说有点意见答复。这审查会是为督抚与谘议局争议事件。在督抚一面,说是国家行政的事体不容谘议局议决:在谘议局一面,则说谘议局有议决本省义务增加之权限。但增加盐价一事究竟谘议局有无议决权限,乃是争议之先决问题,不可不知。这个加价并不是通国的事,是云贵总督加起来的,这个事体既是关系云南一省,故谘议局应有议决之权,审查之结果多数认为云贵总督应当提出议案,交谘议局议决。至张君说审查报告上应添上把官厅命令取消云云,本员不以为然。因为既认定是谘议局权限内应议决之事,非但督抚不能侵夺谘议局的权限,本院也不能侵夺谘议局的权限。章程上既已规定明白,本院不能代谘议局议决,是尊重谘议局的章程,就是尊重谘议局的权限。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本议员对于郑议员尊重谘议局权限是很赞成的,对于张议员所谓该督抚侵权违法,本议员也是很赞成的,但是云贵总督既没有将此案交诸议局议决,已经颁布命令加价,据本议员看起来还是赞成张议员所说侵权违法的妥当,但是侵权违法案子是很多的,俟本院另将各省督抚如有侵权违法事件,请旨确定何项处分之后再行具奏,方有效力。
一三二号(文议员铄):滇督于加收滇盐马脚银两一案,所以不交该省谘议局核议者,以为是国家行政,盐法含有专卖之性质。本议员记得光绪三十四年,度支部似有文书通行各省,嗣后不得任意增加盐价之说,现在盐务既划归督办盐政处管理,则从前盐务隶于度支部之事件,自应由盐政处一体执行。即如滇督所云,此事属之国家行政范围,试问十月初一以前,滇督曾得盐政处之承诺奏明办理否?如未得其承诺奏明办理,而遽行加收,已属侵权违法。该省盐务罢敝情形,本议员固略知大概,方将设法减轻成本,恤商恤民,以期抵制交缅私盐之不暇,此时若加收马脚银两,多取为虐,地方更何以堪!且加收马脚不畀之耽盐,而以之入官,是巧立名目,阳避加价之名,阴收加价之利。滇督办理此事,无论属于国家行政对于盐政处,属于地方行政对于谘议局,侵权违法,二者必居其一。(拍手)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易议员主
张先
要把侵权违法如何处分解释清楚,再将此案上奏,本员意见,此系归本院核议事,核议结果令总督具案,仍交谘议局议决,此核议办法已经解决了。至于应当处分、不应当处分,是君主的大权。大清现行律上对于侵权违法疏漏处分也有规定,故侵权违法的处分无须再议。本院对于督抚之错误的地方,我们可以使其更正,使督扰所发之命令不能继续生效力,核议结果就此终了。若必由本院致电督抚,直接取消其命令,是没有这个办法,自应仍令督抚具案交谘议局议决为是。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本议员所主张的非指核议案而言,至于核议案,并不必急于上奏。上一次湖南巡抚侵权违法,我们议决之后并没有效力。既然上奏没有效力,不如待到本院将督抚侵权违法的事件提出上奏案,请旨规定处分之后再行上奏为是。
九六号(李议员湛阳):易议员所倡议的,请议长付表决。
一九三号(顾议员视高):刚才这位议员所说,本议员有个解释。云南的盐价比中国各省都贵,云南的百姓比中国各省都穷,盐为日用(品物)[物品],岂能再议加价?况加腹地马脚,减边岸盐价,这个政策按之事实,恐怕有点不对,何以言之?商人趋利,百姓就贱,一定之理。今减边岸、加腹岸,私贩不将运私盐入腹地乎?私盐入腹地,则向者边私难防,将来腹地亦私盐充斥矣。不特此也,云南此刻滇越铁路已达省城,若果不敢缉边私,而反加内地盐价,恐将来不但边盐充斥腹地,恐洋盐亦将充斥于滇省腹地矣。(拍手)况减边价尚妨国课,增腹地之价则重民负担,于国计民生似均无裨益。操纵市面,徒饱办盐务诸人之私囊而已。云南总督盖为所摇惑耳,是非停正交议,断不能得其所宜,应请议长照汪议员修正案速付表决。(拍手)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可添“未经公布以前,不能实行”二语,请议长18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即付表决。
一七七号(李议员文熙):照本议员的意思,亦是要加上“侵权违法”四字,审查的意思以为国家行政不能归谘议局议,然资政院未尝不可以议,既可议此,而侵权违法又系确有事实,如何不加上“侵权违法”四字?
议长:现将邵议员所倡议修正先行表决。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邵议员修正案。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又自行报告一遍。
一五九号(蒋议员鸿斌):谘议局章程不能取消,一定要加上这几句话,就是“即谓属之国家行政范围,然滇督于事前亦未经盐政处承诺奏明办理,并不是奉旨可比,亦可取消。”(拍手)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本议员对于此案,据云贵总督报告盐斤加收马脚另有理由,因为近边引地私盐太多,如缅甸等处私盐充斥,不能不减价敌私,以资抵制。因为边盐减价,所以内地加价,抵补所失之数,于云南财政并无出入。究竟所办减价、加价两项,是否确当?利弊如何?非该省谘议局不能调查详晰。所以加价的缘由我们不可不知,增加负担应交局议,减少负担是否亦应交议?是一疑问。
一九三号(顾议员视高):云南盐斤加价一事,据本员看来,的确是地方义务增加事项,《谘议局章程》第十一条第四项议决本省义务增加事件,今云贵总督不交局议,实不含法。迨云南谘议局呈请交议,总督允减去五钱,尤为笑话。忽增忽减,政体安在?总督以系国家行政,不应交议,更不可解。夫度支部前年曾有盐斤不能再加之明文,度支部为中央政府之一,各省督抚照部定章程办理乃可谓为国家行政,今各省皆不加,独云南加之,时而一两,时而五钱,此可谓之国家行政乎?况增加税法明明是立
法上
事也,何得混于行政方面耶?所尤不解者,既非中央法令,又不经奏准或咨商盐政大臣,骤以己意行之,谓为国家行政,本议员所尤百思不解者也。应照章归核办案,请旨饬下云贵总督将此案提出,照章交议,以符局章而维权限;至交议以前,所加马脚应令取销。鄙见如此。(拍手)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此案不问国家税、地方税,但云增加负担应交局议,然一面增加一面减少,两事相因,究竟减少负担之事是否应该交谘议局议决的?
一四四号(胡议员柏年):大概论地方税,就应该交谘议局议,国家税就应上奏请旨。这云贵总督的来
文说
是国家税,可以不交谘议局议。不知是国家税,就应上奏。既不上奏又不交谘议局议,擅以命令增加,该总督侵权违法,确无疑义,必须添上“侵权违法”几句为是。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此案既经股员会审查属实,认为本省增加义务事件则不应说应交谘议局议决、不应交谘议局议决。请议长将审查报告书提出表决。
议长:现在对于此件议案,发言者太多且多重复,有碍议事,请注意。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云南加价案件照方才胡议员所说的地方税应交谘议局议,国家税亦不能以督抚一人要加就加,这件案子比湖南巡抚杨文鼎更觉重大。这报告书上所说的话,对于云南总督之处,还须斟酌为是。至于应否交议,非我们资政院所应议的。这案件今天不能决议,还要请股员会再行审查。
议长:雷议员奋提起倡议,应付表决,有赞成者请起立。
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本议员有修正的倡议,读修正文,请议长付表决。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本议员对于这件事情稍有异同。此事一定要谘议局议决的,既然应交谘议局议决,而我们资政院不能加可否。即如“侵权违法”四字,本员以为不要加入。何则?据《院章》二十四条,凡核议案,若是上奏时加上“侵权违法”四字,即变成核办案。况谘议局并没有提出“侵权违法”字样,资政院何必加上“侵权违法”等语?资政院是立法机关,若专办各省督抚与各省谘议局冲突的事情,这三个月光阴岂不虚度过?所以本议员意思,督抚之侵权违法事情圊宜一定要办,若不是侵权违法的案子,也不可勉强加人一个罪名。(拍手)
百三十号(刘议员景烈):对于籍议员说的话,还有疑义。此案虽不是核办案,其“侵权违法”四字总应加入,因其十月初一日已加马脚银一两,即是有违法事实,焉得不加以违法名义?应请将汪议员修正案付表决,如以核办案始得加“违法”字样,则江西统税案即核办案,似应再行修正。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对于方才这句话有一个答复,江西案没有侵权违法这是不错的,因为云南谘议局来文没有侵权违法的话。
一九一号(陈议员荣昌):云南谘议局交到之案,不加以“侵权违法”的字样是不行的。籍议员主张不加“侵权违法”四字,本员颇不赞成。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汪议员所说的话也有疑义。云南事情仍以资政院核议请旨裁夺为是。此案应交谘议局议、不应交谘议局议,尚待讨论。若说“侵权”,是侵谘议局应有的权;“违法”是违朝廷所定的谘议局的法。究竟无论是谘议局或是督抚,要看其已否侵了权,已否违了法,并是否核办案,然后决议。至于如何处分,尚不在此范围。若论该谘议局所争的对不对,督抚应交谘议局不应交谘议局,这是我们应该讨论的。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云贵总督对于盐斤加价一事,既不上奏朝延、恭18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候朝命,即是违法;又不下交局议,采取舆论,即是侵权。现经多数意见讨论,大致相同。违法侵权确然无疑,现在时间已过,请议长宣付表决。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若云汪议员之言,如系国家行
政经
费,必须奏准方可办理,但此言已侵夺资政院权限。因增加国家行政经费,必须资政院议决方可公布,督抚自不得不由奏准开办。湖南公债案系巡抚奏准开办,仍属违法,请当注意。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修正案并没有语病,经资政院议决方能裁可,这是奏准的手续。“奏准”二字含义甚广,并不是专指督抚一奏而言。
议长:邵议员修正案在前,宜先付表决。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邵议员修正案。
议长:邵议员修正案赞成者请起立。
议员少数起立赞成。
议长:起立少数,应否决。将汪议员修正案付表决。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汪议员修正案。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云南议员例应出席。
议长:现在表决汪议员修正案,请云南互选议员出席,赞成者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赞成多数。
九四号(王议员佐良):以后总要议长宣告议场,各议员不到散会时间,不得退出议场。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汪议员修正案既经多数表决,不是全体赞成,则审查报告内用“全体表决”四宇,与当日审查事实不符,应将“全体”改为“多数”。
议长:此案应问诸位议员是核办案抑是核议案?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这是核议案。
议长:审查特任股员报告是照二十四条办理。若照二十四条办理,则云南议员就不应出席。
八一号(章议员宗元):云南的事情已经表决。本员现有请问的事情,前天开审查谘议局关系事件股员会,审查有许多电报未复,现在各省已将闭会,请问议长是否由秘书厅电复,还是如何办理?请议长从速提出交议。
议长:现在斟酌是核议案抑核办案,应即解决。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据本议员看来,若以为是核办案,题目就不对。现在汪议员提出修正说,是应交谘议局议决,固是不错,但是国家税究竟若何?非国家税究竟若何?还没有说清楚。还有一层,湖南的事件已经无效,本议员还要力争。这件事件系初发端,本议员何以如此?因为我们资政院议决事件,总不要教外人指摘才好。若不弄得清清楚楚,就是放弃责任。如果议决一个议案出了范围之外,岂不是个笑话。
议长:这件事仿佛是一个核办案。若是核办案,就应照章二十一条办理。二十一条第二项陈请事件,非有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议决。方才虽是多数,然未足三分之二以上。还有雷议员提起之倡议,应一并付股员会重行修正。诸位有赞成者请起立。
众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赞成。
八一号(章议员宗元):审查关系各省谘议局事件,本议员也是股员之一,前天审查之后,已有报告送到秘书厅,以各电致各省,请问曾否发电?
议长:是什么事?
八一号(章议员宗元):是关于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章议员的口音不甚清楚,本员再说一遍。初八日审查各省谘议局关于预算的事情,来电甚多,现在谘议局行将闭会,请问议长已经电复没有?如其未复,请议长速复。又浙江核议一案,应俟文到再审奁;又广西借债一案,应交陈请股审查。
议长:俟查明再办。
议长宣告散会。
议长离席,众议员退出议场。
下午六点十五分钟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