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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号议场速记录

内容提示:本次会议主要讨论速开国会案具奏稿和《地方学务章程》之再读。在讨论前者时,议员们纷纷言速开国会之必要,简言之,即立宪政体可以救亡,何必一定要待到三五年之后,民心难得而易失,不然朝廷恐怕就没有开国会的机会了;并驳斥允开国会便失朝廷威令的说法。在讨论后者时,议员们主要就章程大体发议,有认为它不能达到教育普及之目的,质问“学部亦何必为此睡觉之章程来资政院点缀风景?”也有议员直截了当指出,教育一事,尤非不谙学务者所能办;我国大人先生都是以章程为能事,并不考虑其能否施行。

宣统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一点四十分钟开议。

议事日表第八号:

第一、陈请速开国会具奏案;

第二、《运输规则》,初读;

第三、《地方学务章程》,再读:

第四、《著作权律》案,再读;

第五、提议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会议。

议长:今天议员到会者一百七十一人,现在由秘书官报告文件。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文件及各股股员长报告书共十三件。

议长:报告文件已毕,请度支部说明预算案之大旨。

度支部尚书泽公:本部总司财政,始事清理,今年初次试办预算,限期甚为紧迫,一切编制粗具大概,不敢说丝毫没有错漏,但是全国一岁的幽款入款、盈亏比较,可以知其约略。宣统三年全国岁入岁出,不敷者五千余万,再加各处报到本部追加预算各款又两千多万,全是无着之款。中国财政向来是量入为出的办法,自从甲午、庚子以后,每年骤添国债数千万,现在时局艰危,添练陆军以为国防之计,而教育、司法、实业、民政、交通诸事,无一件不关紧要,无一件不需巨款。现又筹办海军,财政困难已达极点。近奉明诏禁烟,朝廷不惜税款两千万8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为民除害,所以又为虚亏之一大宗。如此匮乏,在东西各国不甚为难,东西各国都是量入为出。我们中国必仿外洋办法,一时颇难做到。中国实业未经发达,税法未尽规定一切,收支亦未及改良。本部每念民力艰难,无时不加体恤。比方上年江苏、安徽等省议将地丁征银解银,本部以为事近加赋,两次都已议驳。近来如赈务、边务,意外事情层见迭出,用款极多,都集于中央一部,本部势处万难。但是时艰日迫,固不能专用积极主义置财力于不顾,又不能反用消极主义碍宪政之进行。本部此次预算,不敷之数目极多,现在惟有就节流的办法,会商各省督抚,公同筹度,至于朝廷大政,有许多不容易办的,又不能不办。现在责任内阁未成,国会未开,本部困难情形难以尽述,惟有盼望将来国会一开,诸位竭力赞成担负义务,实本大臣之幸也。(拍手拍手)

议长:现在开议,照议事日表,第一议陈请速开国会具奏案,应由秘书长朗读具奏折稿。

秘书长承命朗读奏稿读时,于议员邦华请大家起立敬听,于是全体起立。

秘书长读毕。(拍手)

议长:请问起草员有无说明。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公推汪议员说明。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这个奏稿是照《资政院议事细则》-百零六条办理的具奏案,这个具奏案就是各国所谓上奏案,与都察院代奏不同,都察院代奏照原本不加案语即行上奏,今既成具奏案,应该将自己意思写上去。现在此折的体裁,第一是先把陈请的要义铺叙一遍,所有陈请书原本既须简折一并奏上,故其中繁杂之处不必复述,只将精义提出铺叙上去,合计陈请书共三件:第一各省谘议局陈请书,第二代表孙洪伊等陈请书,第三海外华侨汤觉顿等陈请书。叙述三件陈请书大意之后,然后加入本院自己意思。从资政院的口气内要说到国会不能不开,须另有一种说法。我们起草员斟酌几次,以为资政院近于国会的样子,又近乎各国一院制的样子,现在各国除德意志小邦及瑞士外,没有行一院制的,各国国会多半是两院制,这两院制出于英国,英国因他的历史、他的国情不能不行两院制,但是现在欧美各国有国会之国家,不必有英国的历史、英国的国情,通通都是两院制,此并非盲从英制,盖两院制自有两院制的好处,此是学说上一种问题,折稿上不必详细说明。简单言之,这两院制有两种要义:第一、有两院之后,议事可以郑重,经两院均以为然,事理详尽,必无窒碍难行的弊病。而一院制不能有此,所以一院制不如两院制者,此其一也。第二、立法、行政两个机关不至常起冲突,若一院以为然,~院从而非之,这个时候自然相争相杀,纵有许多争端,常可消灭于无形。若是一院制,则议院之所议决者,政府即有执行之义务,万一议院与政府意见反对,非解散议院,就是政府辞职。若是年年都有这种事情,不特于政府不利,即国民亦间接受其影响。所谓一院制不如两院制者,此其二也。说过两种理由之后,然后说到设立国会是立宪政体题中应有之义,无论如何国会是万万不能不设。既然知道立宪政体可以救亡,何必一定要待到三五年之后,民心难得而易失,事机一去而不还,现在已经到了十分危险的时候,若从此赶紧设立,还可以巩固国家的大局,不然就有难言之隐。所以本院的意思务求皇上毅然独断,把上下议院提前设立,这便是奏稿体裁及大旨。再者,此件初稿是赵议员炳麟起草后,经孟议院昭常修改,又经本议员修改一次,三次斟酌乃始定稿,起草同人均以为然,并经议长、副议长阅定。不知诸君有无修改之处?(拍手)

议长:奏稿主旨现已说明,诸君如赞成请起立。众议员全体起立。(拍手)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请议长从速具奏。

议长:可以从速具奏。

一零七号(李议员榘):现在请求速开国会具奏案,皇上允准与否,尚未可知。如邀允准,固为国家幸福;如不允准,不能达速开之目的,将来再有别项举动,甚为可庵。今天本议员请求议长者,第一件事,在皇上及摄政王前可以进言者惟议长,请议长将各省谘议局请愿之热诚、各省人民代表请愿之热诚、各华侨代表请愿之热诚与资政院全体议决请求速开国会之热诚、暨旁听之本国人与外国人因议决请求速开国会当时之或拍掌或摘帽欢忻之出于不自知,一一于皇上及摄政王前详细奏明。譬如有一段喜事,在画报上阅过固是动心,若再有目睹其事者为之说明当日之情形,未有不更为感动者,且此事无人反对固好,若有人反对,请议长力争将来中国可望有转机者惟速开国会,此时不能解决,恐将来欲开国会而不可得。第二件本院所陈请者是速开国会,能早开一日,中国即早一日有安存之望,国会问题与九年筹备立宪无多关系,然所以迟疑不决者,各大臣或以筹备尚未有完全为词,不知筹备立宪与国会有关系者,惟议院法与选举法,此外与国会全无关系。议院法与选举法,以宪政编查馆之济济多才,数月之间可以编订竣事,国会早一日成立,人民可以早一日得享幸福,国家可以早一日得免纷扰,若再延耽数年,恐中国即不可收拾。(拍手拍手)

议长:贵议员所说甚是,本议长当极力陈说。(拍手拍手)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本议员甚为赞成李议员所说,现在本议员再有一言:此时机会葚好,我们全国一动一静,其精神全向我皇上而来,皇上一旦答应,大家更加亲密,民心为之一振,从此上下隔阂之病一旦消除,况现在各国进步有一日8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千里之势,我国急起直追,犹恐不及,岂可仍事迟疑?所以请速开国会者,此是一层。就内政上说,现在一天困难一天,民穷财尽可不必说,实业不能发达,教育不能普及,因为政治不完全之故。究其原因,多由不早开国会而来。若国会早开一天,各部衙门亦(天)[减]少一天难处,请议长对于皇上、摄政王说明国会不可不速开的缘故,若是缩短一年二年,大家再争请愿,于表面上殊不雅观,不如将此意说明于前,就不至激烈于后。本议员与人民同一国家为心,所以请议长上达此语,我皇上素以民心为心,爱民如子,想必深体此意。现在人心如此,亦是大势所趋,不得不速开国会,以慰人心之盼望,请议长竭力达到。二则还要请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及政府特派员诸位极力维持,极力赞成,本议员草莽下士,所言无足轻重,望诸君以国家为心,国家早安一日,就自己地位亦早安一日,必须上下一心,联合一气。所以本议员盼望议长将此意思上达,是为我国家万年无疆之基。(拍手拍手)

八六号(喻议员长霖):此事于一般国民之心看来,摄政王无不答应。何以故?因为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速开国会事情,朝廷以民心为心,同民好恶。据本议员看来,速开国会的事我们已经决完,摄政王没有不竭力赞成的。但今天还有几件事情,请议长宣布开议。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国会事体,上下一心,此件事体,皇上一定答应。如必谓许允开国会便失朝廷威令,未免误会。盖速开国会是出于有益之请求,非出于无益之迫胁。既然是人民请求,何致损失朝廷威令?请议长如此解释为要。

议长:按照议事日表,第二议运输规则议案,现在是初读,由秘书官朗读。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运输规则议案毕。

议长:请农工商部说明议案之主旨。

农工商部特派员胡子明:本部总核农工商政,于商务有提倡之责任。我国与外国通商以来,我国商人每多吃亏。此中有种种原因,在外国有银行可以汇兑,有保险公司可以保障,而最要则在交通机关运输便利,国家有保护之法律。我国商人不但不敢向海外贸易,即各处贸迁亦多不便,我们中国之看待运送营业人,不过是一个劳动人,其于委托之义或尚未知,且漕运载在《则例》外,无一定规则。各处虽有习惯,亦不通行,其阻碍于商务之前途,非浅鲜也。近来学问家研究商人之定义,有固有商,有补助商。运输者,补助商人之最要者也。且运输不但关系商务,凡一国文化进步,其交通机关必日求其备,于是权利义务之问题发生曰多,不能无规则以为之准绳。各国远输法令,多由地方习惯及特别法而成。但凡有商法商典的国家,其表示运输之法律行为,则必于商法中定之。宪政编查馆所定行政纲目有云运输一事,农工商部须与邮传部区划联络。何谓区划?如邮传部所管为轮船、铁路运输特别事宜,农工商部管理运输普通事宜是也。至本规则所采者,即委托主义。盖以运输为业者,要有负责任的精神,不仅以劳动人看他。此本规则之主旨也。秘书官所读刊本有错字,第十六条第四款“运”字应作“提”字,二十九条“发货人”底下有个“等”字,请大家注意。

百四十号(康议员咏):第二十二条所定“金银”字样,是否纸币在内?

农工商部特派员胡子明:如《邮政章程》,信内纸币亦系贵重物,如寄纸币,非提出汇寄,邮局不负责任是也。

百四十号(康议员咏):在日本商法三百三十八条系作货币有价证券及其他高价品,似较概括;又五十三条旅客不及起程已付运费概不退还,然运送营业者于车船开行时刻延误迟到,致旅客不能启行时,应如何处分?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本议员有质疑之处,运输规则现在已提到资政院,此项规则是否认为一种法律?如果认定作为法律,则附则第三条云云,恐于立法权之保障不甚完全,请农工商部答复。

农工商部特派员胡子明:此规则订定以后,本部如有修改的时候,亦要请旨交议,届时还须奏明。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第四祭所说普通运输是否有一定范围?请农工商部举例答复。

农工商部特派员:在日本国,轮船、铁路多有特别的法律,运输是一种商行为,邮传部所定不必说明。

八七号(沈议员林一):究竟提货单所载条件是否除前条之外,并无别项条件?

农工商部特派员胡子明:无别项条文。

议长:现在无人质疑,应将此案付法典股员审查,但审查期限以何时为定?

五号(议员润贝勒):审查期限下月初二可以报告。

议长:按照议事日表,第三地方学务章程议案现在系再读,应由秘书官朗读法典股所提出之修正案。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地方学务章程修正案。

议长:按照发议表,应请孟君昭常发议。

一一六号(孟议员昭常):本院开会以来,此是第一个议案,初读之日,本不应当讨论,日前说话的人甚多,所以本议员亦没有发表意见。至审查报告之后本应当讨论大体,决定应否再读,前日因国会问题要紧,所以没有什么十分讨论。今8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天再读应该逐条议决。不过讨论条文之始,于大体有关系者,不能不补叙一段。论起此项议案,名为地方学务章程,其大体亦不过如此。凡是一种法律,必要有种种法律相辅而行,若与他种法律不相呼应,则这一种法律亦归无效。本章程原案第一条说是应遵照《奏定学堂章程》办理,修正案第一条说是按照关于学务之法令办理;又原案执行机关以劝学所为原则,以自治职为例外,此为根本上之错误,修正案已改过来了。然而本议员于此却有两个疑问:一个是法令上之疑问,一个是机关上之疑问。法令上之疑问,如按照关于学务法令办理,如现在之学务法令是否可以按照?按照之是否能令地方学务一天发达一天?前据学部尚书演说,行政方针以小学为最急。即以小学论,现在之小学堂章程是否可行?是否能令地方上之小学为最急?是否能令地方上之小学一天多似一天?小学章程乃地方学务之根本,根本法不可通,则地方学务如何能兴?小学堂章程去年改过一回,其中所谓完全科、简易科,非常之烦重,决非教育普及的道理。一烦重,则地方上的财力决计办不到;教员程度一高,就请不起,就是请得起亦怕请不到。通算一州县总要用几千个教员,请不到教员,如何可以办学?所以说这个地方学努章程与根本法不相应,是决计没有效力的。再说机关,现在的执行机关就是一个劝学所,劝学所章程己颁布了三四年,有何成效?从前既不能得力,恐怕以后还是一样。若说不问能行不能行,等到地方自治成立之后自然有效,则这个章程通过之后还搁起,搁了三年五年再说,这三年五年之中直可睡觉,学部亦何必为此睡觉之章程来资政院点缀风景?所以本员的意思,要请学部将小学堂章程与劝学所章程通同改过,然后可使地方照办,不然则一定无效。至于讨论条文,亦要从执行机关上着想。修正案第一条第二项但云府厅州县自治职对于学务上应有之职权,而不言城镇乡;又但云府厅州县自治职未成立以前常由劝学所执行,亦不言城镇乡;末一句说由府厅州县劝学所行之,是因为只有府厅州县有劝学所,而城镇乡不能各设一劝学所,府厅州县劝学所就可以兼管城镇乡之学务。这是不错,不过上两句但说府厅县州,而不说城镇乡,总有点脱漏。究竟府厅州县自治职应办之学务与城镇乡稍有不同,府厅州县兼中学、高等小学、师范、女子师范等在内,城镇乡则专重小学,不能说府厅州县自治职应办之学务,在府厅州县自治会未成立以前,则以劝学所代之,城镇乡应办之学务即可不问也,此中似有宜添“城镇乡”三字。再第兰条所说分区是照自治会成立以后之区。若是自治区域未曾划定之前,这学区如何划法,亦要有一个办法。现在划分学区,似乎应照《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划分自治区域之法来划分学区。划分自治区域之法,照《自治章程》,是按照市镇、村庄、屯集固有之境界为准。今日划分学区,亦当以此为准。然后可与将来自治区域相合,这一层是否要添入?第七条第二项只说府厅州县不说城镇乡,亦是与第一条同病。末一句说以府厅州县劝学所职员代之,劝学所职员断不能尽管城镇乡之事,在城镇乡地方总要有个执行机关,若是用固有境界为学区,则固有境界内就有固有之董事,由劝学所督率,固有之董事就是一个执行机关。这一层是否应在第七条下添一项或添一条,这是关于条文上之讨论。总之,条文上之关系尚轻,而根本之关系甚大。若是小学章程不改,则地方学务永无发达之望,虽有地方学务章程,与无章程等。至于修正小学堂章程,我们资政院亦可以提出修正案。不过我们议员只有三个月功夫,如何来得及?只可以要求学部将小学堂章程修改好了,教我们来议。这修正的章程能早一日颁行,则学务就可早一日发达,这是我们最大的希望。(拍手)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本议员对于此案,与方才孟议员所说意见相同,所以前日初读时,即申明应先讨论大体。凡属一种章程,必与各种法令相维系,若小学校法令不修改完全,奏定颁布此种章程必不能发生效力,教育亦断不能普及。即使规定尽善尽美,亦不过一种具文,毫无益处。盖此种章程专为偏僻与贫瘠之区儿童受国民教育起见,现在富庶及交通便利地方,教育且未能普及,遑论其他,且儿童就学之年龄与就学之时间及期限均未规定,求一统计年龄簿尚不可得,则是此种章程虽属必要,不过今非其时。惟既经决议再读,不能不修正完善,以为他日强迫教育之计划。本员对于修正案不能满意者,劝学所不但不能取消,而且仍须多设劝学员,以专其责。劝学所只视学员一人兼充学务总董,断不能执行乡学之事。况偏僻与贫瘠之区,一府厅州县无虑数十或数处之连合会,更何能以一身为执行?查日本市町村所特设学务委员,每市例得设十五人以下,每町村例得设十人以下,以四年为一任,系由公民中推举合格者任之,盖责宜专而事宜分,而教育一事,尤非不谙学务者所能办。今自治职系二年为一任,且每年改选一半,姑无论无合格之人,若时时更易学务委员,似非慎重学务之道。且修正案条文多有不合法理之处,仍宜就原案取决,只要将第八条“府厅州县城镇乡或乡学联合会及其区关于地方教育事项之下,均由已设之劝学所执行”一句删去,改为“得遵照《学部奏定章程》设劝学员”,而将第二项条文全行删去,则得矣。此案最为重要,当格外郑重修正为是,望诸议员注意。

议长:现在是再读的时候,这修正案应逐条讨论为是,如仍讨论大体,便泛滥无归了。

议长:应由第一条讨论起。

八七号(沈议员柿一):今日对于本案,既经讨论大体,本员亦有数语表明。方才所说困难地方,皆因劝学员执行而起,惟看学部原定章程之一本以地方学务归8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自治职员管理为原则,劝学所是例外,非待自治成立,学务必不能发达,自是一定之理。惟本员对于此项章程,实觉其有不甚完全之处。何也?“地方”二字包府厅州县城镇乡而言,日本专为町村而设,地方甚小,所以注重村町组合。中国地方甚大,则不能专注于一乡之内,况不满五万人者为乡,则乡之不用联合会者正多,断非办一联合会,即可振兴地方学务,此其不甚完全一也。日本《地方学务通则》是明治三十三年所定,至于学务发达之后,所以寥寥数条即可通行。中国学务方在萌芽,章程还未完备,应如何分化区域、筹集经费、调查学龄/L童,必须逐一规定,方有入手办法。若照第二条所定,仍令自议,必致徒托空文,此其不完全二也。《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学务”兼中小学堂而言,此项章程究竟系指中学、小学、或高等小学、或初等小学、或简易识字学塾,并未指明。第十条所谓使用费者,中国并无此项章程,实系抄袭日本学务通则,而不知其从何而来,此其不完全三也。依本员所见,必须逐一补订,方能完备,于教育有益。

一四四号(胡议员柏年):大凡法律,先有根本之法,方能定一完全之法。犹之将来开国会以后,他种宪政才能办好。学务全体的章程,从奏定颁行以盾,将及十年未曾修改。我们就是有国会的时候,经国会议决之法令,一年两年亦须修改。本议员意见,此地方学务章程总算学务法令之一端,非学务法令之根本,须请学部将全体章程修改,再交本院合并讨论,方能无弊。

一二八号(邹议员国玮):本议员对于修正地方学务章程的议案,有简单的讨论。现在第一种章程交本院通过,此种法律通过以外,其实行时候不惟无益而反有害,所以要讨论。而学部章程最注重“乡学联合会”五个字,其设立之意思是为推广教育,恐穷乡僻壤势力不及,终亦不能普及。照《地方学务章程》十三条,地方公立学堂及各项教育处所所取之学费、公费、使用费等项,均得作为基本公产或储备公款,意思甚好。可是此项章程颇有违背从前初等小学堂所规定约四百家设一学堂,后来改作二百家设一学堂,最后改作一百家设一学堂,如此则教育才能普及。乡学联合会,两乡设一个学堂,这是不好处。照《地方自治章程》,五百家为乡,两乡合立一个学堂,地方相距甚远,两乡子弟往来不便,所以筹集款项亦有不能。照《地方自治章程》,一乡要办几十个学堂,又如何办法?而穷乡僻壤更恐有不到之处。所以本章程与从前所定的章程有冲突者如此。第七条第二项令联合会于各乡内独办小学堂一所成数所,各处的学堂为财产起衅,则教育未曾推广而争端甚多。从前学堂章程,每年款项都归劝学所筹办,是地方自治的人担任筹款,若是劝学所又要筹款,必要生出不良结果。如果董事会大家担任,则事可举行者,如乡学联合会由我们自治职员办的,劝学所不得干预,要是创立以后我们可以禀请立案,至于议事会、董事会办成,与自治职员、劝学所分清权限。若权限不分,不惟教育不能普及,必有一大冲突之处,资政院通过时候,请大家细为讨论。

一二三号(江议员辛):这个地方学务章程议案,经各议员研究均已明了,本议员则于修正案颇不满意。学部提出原条文,大抵根据日本地方学事通则,无须删改,但从第三条起至十五条止,多半是筹划地方办学经费,经费为万事之母,若无经费,如何能谋教育普及?据本议员看来,条文可以不必修正,可将议题改作《筹定地方教育经费章程》。至于完全小学(教)校令,还请学部从速另编交议,是为至要。

某议员:是否可以请学部特派员答复?

议长:请学部特派员答辩。

学部(李侍郎家驹):议员孟君提议欲实行地方学务章程,须将关于学务之法令一律修正,诚为至当不易之论。然“法令”二字,据法学上之区别,性质不同。其关于法律者,提交议会协赞;若关于命令,应由行政各部门分别奏请办理。现在资政院已经成立,凡交议及议决事件都是法律的性质,而非命令的性质。查教育行政之法规,大约关于法律的甚少,关于命令的居多。学部从前《奏定学堂章程》,全是命令的性质,非法律的性质。照日本办法,凡关子教育之行政,以命令规定居多,虽有敕令、省令、训令之不同,而其以命令规定则一也。《学部奏定章程》自光绪二十九年颁行以后,虽时有修正,而前后尚未能贯通,亦新旧过渡之时所必经者也。本月初二日提议时,旧方针与新方针之大旨,曾经本部尚书说明。所谓新方针者,就是注重地方教育:既注重地方教育,即不能不以地方学务章程为要图。盖必养成地方自治之能力,始可达教育普及之目的也。至于此项章程相辅而行者,其中有关于命令者,有关于法律者。其关于法律者,亦不止《地方自治章程》-种。方才各议员所说学部各项章程能修改不能修改一问题,本部可以承认,可以次第修改。惟中国现在情形,即当以地方学务发达为要,即当以地方学务章程为先,若能经过立法机关协赞,成为一种法律,则学务应据此为标准,以随时修改他项之法令,自不致有所违异。

一八二号(万议员慎):此案本议员第一次即行反对,孟议员所说甚为合法,而高议员所说亦有条理。此项章程若实行以后,不但无效而且有害,所以本议员不能不说,我国大人先生都是以章程为能事,其实章程是章程,办事是办事。不但此章程与彼章程不同,而前章程与后章程就有冲突。从先学部章程颁出,不但办理不动,而且有坏处,而且还有抻突处。此说孟议员都已说过,自治章程有划为若干区,而地方学务又划为若干区,前后两次区域,无所适从。第七条自治会章程8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是专任的,比如国会成立,而资政院必定消灭。若不消灭,两个机关必有起冲突。第二条就是仿照自治章程来的。学部章程在先,自治章程在后。学部办理十年,自治会未有头绪,如何可以相合?至于学部章程第十二条可以不要,不惟无益,而且有损。如学务上年年有冲突,冲突都是为经费。我国人有公德心者甚少,穷乡是穷乡,富乡是富乡,比如有钱,无论何乡都可以办;无钱,.则虽有一定之法令,亦不能行。本议员对于此案,是不能不请再为修正。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今日众议员之演说,都是讨论大体的事,非本日议事范围。查本院《议事细则》第三十四条,再读应将议案逐条议决之;三十五条再读已毕,议长得将议案付该管股员,令整理议决修正之条项及字句。照条文看来,再读之际必须逐条议决。再议第二条,如此逐次议去,方是议一条决一条,不致空言泛论,徒费时间了。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本议员早主张要讨论条文,免得言论分歧,茫无归宿。本议员对于审查之第二条有个疑义。学部原拟章程注重在乡学联合会,颇具有苦心,诚恐分区一层太板,不能听人自然联络,兴学反多沮滞,乃准设乡学联合会以补救之,故揭出原因为“地处偏僻、财政薄弱”八字。审查人乏意,恐此八字包括种种原因不可,乃以“遇有必要情形”六字浑括之,立意甚善,而收效乃必相反。天下无论何事,有举办之人,便必有阻挠之人,而地方学务尤甚。学部订立学务章程,本为保护兴学一面,而章程字句一有不检,兴学一面方以此为护符,阻挠一面亦即借此为利器。如依审查所规定,热心学务之人以为非设立联合会不可,阻挠一面之人便问他必要情形何在,必瞠目而不能答;即有词可答,此认为必要者,彼不认为必要。以“必要情形”四字太无标准故也。学部原文所载“地处偏僻、财政薄弱”八字是原因,亦即是标准,应依原文为是。如谓包括原因不可,万不能以“遇有必要情形”六字作代。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前天地方学务章程初读之时,本议员曾就条文中疑义有所质问,此可以证明本议员对于地方学务章程未尝全部反对也。按照《资政院章程》及《议事细则》,凡经本院表决之结果,不宜轻易取消。前天遇大家注重国会,未能将此案大体详细讨论,然当时若不即行表决,则今日仍为初读,仍可讨论大体。但是前天已经议长按照细则宣布表决,议员起立赞成,应付再读者居多数,似乎今日不能再行讨论大体。现在诸君主张俟学部将关于教育之法令全部修正而后再议地方学务章程,所以有此主张耆,恐地方学务章程与我辈希望修正之教育法令或有冲突之处也。本议员以为此可无虑,因地方学务章程所规定者不过担负办学责任之机关与夫定办学经费之方法而已,其余一切教授、管理、科目、年限,皆不在此项章程范围之内,故与他种法令无发生冲突之机会。即将此案先行议决,仍与我辈修正教育法令之希望无所妨碍。今天是再读,再读应当逐条讨论,应按照《议事细则》办理。(拍手)

一三四号(余议员镜清):请议员注意《议事细则》五十七条,请照行。

议长:现在还是由第一条起逐条讨论议决。

某议员:请秘书官再行逐条朗读,以便表决。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要议决,不要表决。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此议案关系极重,原案较修正案妥协,宜废去修正案,仍就原案稍加修正,逐条表决为是。凡一种法典,务要慎重修定,以垂久远,万不可朝令夕更,失国民之信用。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今天照章已到散会时候,此案大概一时难以议决。请议长可否照章宣告散会。(拍手)

议长:宣告散会。

下午五点三十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