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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3.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内容提示:本次会议因 谕重新引发关于弹劾军机案的激烈辩论。有议员认为以此谕,外洋各国愈知我国立宪是假的,反与国体有碍。因为凡是立宪国,都是政府同国会对待;以君主对待国会,就不是立宪的精神。甚至有议员主张奏请解散资政院,一方面对其代表的国民有交待,另一方面,议员们回去也可以办学堂,也可以办实业,对于国家还是负责任的。并且解散之后新召集的议员也一样代表国民,也要请军机大臣负责任。最终多数决定再行具奏明定军机大臣责任。接着讨论了全国禁烟办法与《修正禁烟条例》议案,因一些议员散去,人数不足法定,遂散会。

宣统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点五十分钟开议。

议事日表第二十五号:

第一、提案陈请全国禁烟办法议案,股员长报告,会议;

第二、修正禁烟条例议案,股员长报告,会议;

第三、提议陈请江浙铁路公司适用商律议案,股员长报告,会议;

第四、提议陈请广东定期禁赌议案,股员长报告,会议;

第五、急定税制及税政暂行机关议案,股员长报告,会议;

第六、扼重农政以开财源议案,股员长报告,会议;

第七、提议陈请修正《结社集会律》议案,初读。

一六八号(李议员素):昨日殊谕想俱已见过,请议长今日不必开谈,请旨解散资政院就是了。现在内政、外交种种失败,都是军机大臣不负责任之故,而军机大臣中握权最久者,孰逾于庆亲王、那中堂。我们弹劾案只对于机关说话,并不弹劾其人,本员本不赞成。看昨天碟谕的意思,似乎以本院不知大体,擅行干预。我们何必自己取辱?况此谕一出,外洋各国愈知我国立宪是假的,反与国体有碍。还是请议长咨询本院,请旨解散,倒觉痛快。

议长:此案重大,不可仓卒付议。今日到会议员一百二十七人,现有谕旨两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383道,请诸位议员起立敬听。

各议员起立敬听。

议长宣读宣统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军机大臣钦奉谕旨,资政院议决《著作权律》会同民政部具奏缮单呈览请旨裁夺一折,依议,钦此。

议长又宣读宣统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军机大臣钦奉谕旨,资政院奏议员缺额遵章缮请旨补选一折,著刚达多尔济为议员,钦此。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请发言。

议长:俟报告文件后再行发言,现由秘书长报告文件。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文件。

议长:周议员廷弼质问税务处说帖一件,赞成者请起立。

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

议长:牟议员琳质问度支部说帖一件,赞成者请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

议长:王议员昱祥质问陆军部关于军实制造说帖一件,赞成者请起立。

各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

议长:议员全公质问变通旗制处说帖一件,赞成者请起立。

各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

议长:王议员昱祥质问陆军部目兵开拔津贴说帖一件,赞成者请起立。

各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

议长:张议员政质问法部说帖一件,赞成者请起立。

各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

秘书官(张祖廉)续行报告文件。

议长:审查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特任股员长报告收到直隶总督咨文~件,咨询本院拟设特任股员审查,诸位赞成否?

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秘书官(张祖廉)续行报告文件。38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九二号(林议员绍箕):本员前有质问农工商部说帖一件,何以至今尚未答复?

议长:大约尚未答复,可请到秘书厅一查。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本员请发言。

议长:现有奏稿两件,应先行朗读。

一九三号(顾议员视高):云南盐斤加价案,前天已经审查会审查出来,何以没有报告?

议长:云南盐斤加价一案,因今天云南谘议局又来一电,故未能报告。

百四十号(康议员咏):福建谘议局请再开临时会,已经审查,尚未报告,请秘书官朗读。

百三十号(刘议员景烈):江西谘议局请展会,也未报告。

议长:已由宪政编查馆复电,故未报告,现由秘书官补行报告。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补行报告。

百四十号(康议员咏):本议员前提裁撤军机处速组织责任内阁案,请议长照章提出。

一九二号(张议员之霖):云南盐斤加价的事,前次上谕已经本院电知云贵总督,而该总督置若罔闻,致有谘议局来电。今审查会报告主张再电,恐将来又属无效。

议长:今天又来一电,据云已经出示禁止,并未照旧办理,明日即登官报。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本员有提出整理边事的议案,请议长加入审查殖边案特任股员会一块儿审查。

议长:今天才送到,现已赶不及。此刻还有两件奏稿应该朗读。第一件足核办江苏谘议局呈称督臣朦借外债案奏稿,第二件是核办江苏谘议局呈称饥民焚抢面粉公司案奏稿。

议长:第二件奏稿现在孟议员拟加修正,拟先请孟议员说明修正之主旨。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可以先读奏稿。

议长:此奏稿是凭报告书起草的,孟议员拟修正报告书,即是拟修奏稿,所以不能不先请孟议员说明修正之主旨。

一一六号(孟议员昭常):请秘书官宣读奏稿时,加入本议员修正案,一并宣读就是了。

议长:如此就将孟议员修正案加在奏稿里头,一同朗读。

七八号(郭议员家骥):本院剪发易服的议案,前天已经股员会审查过了,本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385员对于此事有些报告的事,不识今天可否报告出来?本员听说北京当铺现在已经不当官衣了,就是当便服的价钱亦减下来了,估衣铺、绸缎庄也非常恐慌。这都是因为资政院提出剪发易服议案,才有这个事。(语未毕)

议长:此事应俟讨论的时候再说。

议长命秘书长朗读奏稿。

秘书长承命朗读核办江苏谘议局呈称督臣朦借外债案奏稿及孟议员提出之修正案毕。

议长:请孟议员说明修正理由。

一一六号(孟议员昭常):没有多少理由说明,不过在“请旨饬下”这句底下加几句话就是。

议长:这个奏案先读的是原案,后读的是孟议员修正案,大家赞成孟议员所修正的否?

众呼“赞成”。

议长:赞成加入奏稿就算定了,请赞成奏稿全体者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

议长:还有奏稿一件,由秘书长朗读。

秘书长承命朗读核办江苏谘议局呈称饥民焚毁面粉公司案奏稿毕。

议长:原报告书上有遗漏字句之处,由秘书长再将遗漏处所朗读一遍。

秘书长承命朗读报告书遗漏字句。

一一九号(籍议员忠寅):本员对于这个修正奏稿,有几句话说:“应如何查办之处”,“查办”两个字要修正,要改为“应如何办理”。其理由在什么地方呢?本来这个核办的案子,不应该归我们赘政院查核的。我们上奏之后,应该另有一个机关查办。这个理由同云南盐斤加价、广西限制外籍学生情形一样的。所以本院核办以后,再有一个机关(办查)[查办],本院不应该查办的,所以“应如何查办之处”当改为“应如何办理之处”,如此。

议长:现在这个奏稿已经朗读,请赞成奏稿全体者起立。

各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多数。

议长:现在籍议员倡议将“应如何查办之处”改为“应如何办理”,如赞成者请起立。

各议员起立赞成。38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议长:多数。

议长:现在朗读奏稿已毕,请易议员宗夔发言。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昨天内阁奉了两道殊谕,一道关于军机大臣辞职;一道关于资政院弹劾军机大臣的事情。这个殊谕比不得从前的谕旨。从前的谕旨,我们有可以说话的地方,因为军机大臣拟旨,军机大臣署名。这回殊谕是摄政王自己用殊笔写的,而军机大臣没有署名,使我们没有说话的地方。然而亦可从他方面发生两个问题出来:一种是最奇怪的问题,什么呢?资政院弹劾军机的折子是十五日上奏的,军机大臣他也就同日上奏辞职,这是很奇怪的问题。岂不是我们的奏还没有上去,他那个辞职的折子马上就上去。两边都是同时上奏吗?摄政王看了这个事情,不好判断,对于我们弹劾不得不敷衍,对于全体要挟辞职的不能不慰留。还有最危险的问题,立宪国的精神,议院为人民之代表,随便的事情都是政府当议院之冲突。君主是最尊严的,一方面可以操纵政府,一方面可以操纵议院。政府非而议院是,则允许政府辞职;议院非而政府是,则诏令议院解散。这是立宪国的精神。这回很奇怪的,既不许军机辞职,又不将资政院解散。这个殊谕下来,并使我们就没有说话的地方了。从此看来,无论以前所议的事情一概无效,兢是以后议决的,或关于预算,或关于法律议决上奏,一概都归无效了。或者各省督抚、各部行政大臣只要具摺上奏,一有殊谕出来说不行的,资政院就可以不用说话。然则资政院究竟有何用呢?不但现在资政院绝无用处,就是以后的国会,都可以不要了。这个是非常之危险的。因为立宪国精神是议院与政府对待,现在弄成议院与君主对待。这个只有两个办法:一个是积极的专制,什么资政院,什么国会,什么立宪都可不要。还有一个不得了的结果,这个人民没有别的法子,只好拿出他的暴动的手段出来,这是非常之危险。所以我们要想个法子,解决这个问题。据本员看来,本院应该还要上奏弹劾军机大臣。我们不能对殊谕说话,是应该还要拿出军机大臣出来,向他说话的。这回弹劾上去的时候,并不是与摄政王负气,因本来历朝成例,不轻易进退大臣的。从前是对于军机的机关弹劾,现在要对于个人弹劾,他个人本来进退是很不容易,所以摄政王也是非常注意,也是非常之为难的。我们现在不要再对于机关说话,要对于他个人说话。种种不负责任,种种误国殃民,以致东三省为祖宗发祥之地,差不多都不能保守了。我们把这个种种事实,据实弹劾他。摄政王既然知道有这许多的错处,一定准他辞职的。如果他辞职的对候,摄政王一定要留他,自然是资政院任意弹劾、荒谬绝伦,就要解散我们资政院。今年所做的事情既然无效,不如解散之为愈。据本员意见,还是要上奏弹劾他,请议长咨询本院指定起草员,从速办理为好。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387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本员对于这两道殊谕看来,虽说摄政王一番调停苦心,愈见得军机大臣平日对于君主不负责任之处。世界立宪国所谓君主大权,是统治大权。凡行政、立法、司法,都是君主裁可,并没有说是关于军机大臣的事情都不许人家说话的,所以《资政院章程》关于君主大权的,不能作为议案,而建议案、具奏案没有一定范围,即无不可以说话的,不过裁可不裁可,是君主大权而已。军机大臣平日将“君主大权”四个字,附会欺哄皇上,遇事便抬出君主大权,使旁人一句话也不能说,所以把这两道殊谕看来,愈见军机大臣欺君误国之罪。我们从前的奏案还不是弹劾案,只能算得一个具奏案。而我们当时把这个案子反作为弹劾案去了,所以皇上说现在责任内阁尚未成立,机关不完备,军机所以不负责任。摄政王看了这个奏案,也是没有别的法子,只有调停的方法。资政院可以不解散,军机大臣也可以不必辞职,总是慢慢去作就是了。从前不能把军机大臣不负责任的事实种种说明,这回若是把军机大臣误国殃民的事情以及内政、外交种种失败的事情,再说明一次,军机大臣一定再请辞职。如果再请辞职不准,一定要解散资政院,将来就有个真是非的判断,现在殊谕不是皇上判断不公,还是归咎资政院前次奏案不能将军机大臣种种不负责任的事,确确实实的说明。如果本院再上奏,本员还是主张易议员之说,遵照《院章》二十一条,作为弹劾案为是。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请发言。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昨天奉了这两道殊谕以后,本员便由此推出一种现象出来。从前所谓预备立宪,到底是真立宪还是假立宪,都不晓得。但是自从开会以来,政府与人民利害关系接近,而真立宪、假立宪的现象乃渐渐看得出来。我们资政院虽不能同国会一样,然国会的精神也不过如此而已。若照现在政府的情形看起来,就是宣统五年开国会也是无用的。从前本院有几个具奏案,而上谕下来还是要交行政衙门查核,这个手续虽已经生了许多阻碍,但是本院尚可以说话。不料现在改作殊谕,可就没有说话余地了。所谓立宪国的精神,一个是国会,一个是政府,两个是对待的机关,君主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现在政府搁到旁面去,用君主名义相对待,这是没有办法了。照立宪国的办法,君主万不能与议院对待的,必将政府为对待的机关。如果政府不是,政府辞职;国会不是,国会解散。现在要君主与资政院对待,以后所议的多少案子,如果不能实行,便去问哪个呢?所以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仍拉政府出来说话,天下断没有以君主对待国会的。以君主对待国会,就不是立宪的精神。中国宣布立宪,已经奉了先朝上谕,不是空空洞洞就能了事。凡是立宪国,都是政府同国会对待。至于议院解散,不要紧的;政府辞职,也不要紧的。这是政府同议院争进步,所以政府愈争愈好。论中国现38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在的情形,政府也不辞职,资政院也不解散,然两面无实在的结果。已经成了麻木的政府,难道我们资政院也要麻木的吗?所以本院还应弹劾该大臣才好。现在用殊谕对待我们,就是军机已经不负责任了,内阁并没有成立,而我们总要把他当作内阁看,有个机关对待,才有效力,不然通通都不行的。现在政府不负责任,无论什么事情都要归咎于君主,岂不危险?所以本院现在弹劾,还是要拉军机大臣出来,与资政院对待,才能保全立宪国的精神。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这个案具奏弹劾有几种理由:一、责任之界说。这个责任有两种,一种是政治上责任,一种是法律上责任。失法之责,如招权纳贿之类。但得弹失法之责,须有证据方可以说。失政之责,并不是宪法上、官规上一条条规定,某种是应该负责的,某种不必负责的,就那个地方看,他负责任不负责任,须看他内政、外交失败不失败。如没有失败,这个弹劾就错了;如果失败,就是一弹再弹三弹都应该的。这是责任的界说,宪政之精神。现在中国如何要立宪呢?因为专制政体不好,所以才要立宪。立宪政体之要点,在合议制对合议制。资政院与国会都是合议的机关。政府对待资政院与国会,也应该是一合议机关。何以政府也当有舍议的机关呢?将来之责任内阁且不必说,比如我们十余部尚书与军机大臣构成政务处,一方为全部政务大臣,一方为一部应管大臣。以农工商部论,如果中国农工商各项实业不发达,则农工商部应当负责。陆军不发达,则陆军部就该负责任。再进一步说,如关系全部事务,则政务大臣就应该负全部的责任,方为合议制与合议制对待。若军机大臣躲在皇上背后,使皇上与人民对待,是专制政体办法,不是立宪政体办法。现在责任内阁没有成立,就军机大臣责任说,一半是真的;军机大臣总说有军机的苦处,一半是不妥的。所谓一半是真的,是军机大臣多无主管关系;所谓一半是假的,就是现在这个会议政务处。试问这是乾隆年间立的,还是光绪年间立的?当日立这个会议政务处的意思,就是责任内阁的雏形。会议政务处大臣,仿佛外国国务大臣,各部大臣对于本部尚书、对于会议政务处是政务大臣,军机大臣就是外国总理大臣。既是有这种关系,到底由军机大臣提出许多救国的阁议否?议决各部大臣许多议案否?军机大臣当负责任中之责任,如此不负责任,实在是辜负德宗景皇帝设立政务处的意思了。若政务处不负责任,即是政府不负责任。政府不负责任,就是无政府。既无政府与本院对待,真危险已极了。我们资政皖应该弹劾他不负责任。现在军机大臣于内政、外交,种种不负责任,内阁未成立以前,我们种种议案非要他负责任,皆是无效。上次军机大臣答复的说帖说得很模糊,并未曾说到“负责任”三个字上去。现在内阁尚未成立,他如此不负责任,恐内阁成立,他还是不负责任的,我们认为他应当负责任。有一方法,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389看他在位与否,他在位一天,即是他负一天应负之责任。比如佐杂,何尝明定什么责任?但做一天佐杂,就要负一天佐杂的责任。何况军机大臣?何况领袖军机大臣?本员主张弹劾领袖军机负连带责任的意思就是如此。

议长:请汪议员龙光发言。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上次奏议案本是议定用《院章》二十一条弹劾军机,后来改用一百零六条作一个具奏案,也不过期望他要负责任。从前他们种种失败,把国家弄到这个地步,都没有说。军机大臣自念身居何等地位,当此危急存亡之秋,就应该振刷精神,矢负责任,以慰人民望治之忱,才是道理。再不然声明指日就要组织新内阁,内阁成立,自然是负完全责任,不必急在旦夕之间,也还可以说得去。谁想我们要他负责任,他便辞职,分明是不能负责任、不肯负责任的意思,与我们期望刚刚相反。诸君须知军机大臣辞职有两种意思,其对于朝廷,则有意要君,以为朝廷如看重资政院,采取他们一般舆论,则我们便不干;彼也料定资政院没有排倒他的权力,并料定监国摄政王于面子上决不能让他辞职。这辞职一层话是乐得说的,而其对于本院,又假托文明,以为众议员既说我辅弼无状,我并不曾恋栈,可以告天下,可以搪蹇我们的口实,这就是军机大臣对于朝廷与对于本院的心理,实属非常取巧。即此一节,就有可以弹劾的理由。至按诸事实、理法,非再加弹劾,尤不能巩固宪政。我们所以必要军机大臣负责任者,原为皇上是神圣不可侵犯,必须政府与议院两相对等,斯可以两相责难。现军机大臣一经责难,对于上则以辞职为要挟,对于下则挟天子以令诸侯。我们一般议员,谁敢与皇上相对,将来必至无事敢议,无口可开,势必由立宪复返于专制,宪政前途非常危险。本议员意思,很以邵议员所说的为是。此次具奏,应把立宪要素全在政府与议院立于对待的地位,而皇上神圣不可侵犯之尊严乃弥加巩固,一切道理解释清楚,再看如何。如以为是,则是真立宪。目下之资政院,既是议院基础,则目下之军机处,说不得不是内阁基础,自然不能不负责任。如以为非,则是假立宪,不惟资政院无可存立,便连国会也可无(容)[庸]开设了。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这个事体,诸位研究的很透彻,我们当有两个办法:一个是消极的办法,他不解散我们,我们全体辞职;还有一个积极办法,就是邵议员所说的,君主大权我们是万不能侵越的,还要弹劾军机大臣为是,我们这个弹劾不与那回一样。那回是法律上的弹劾,这回是政治上的弹劾;那囤是机关上的弹劾,这回是个人的弹劾。这个折子上去之后,如果教军机大臣辞职,他必定辞职。如果不辞职,就是解散我们资政院。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方才诸位研究的很有道理,再上弹劾案,照汪议39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员所说里头要多加一层。那一回上奏,我们的意思并不是与政府为难,原是要他赶紧设立责任内阁,要他负责任的意思。而军机大臣不但不负责任,并且还要辞职,与我们的意思绝是反对,所以才生出这一个问题来。我们要上奏弹劾,就把立宪国种种的手续、种种的利益说明,并将汪议员所说十年以来中国种种的毛病都因为权限不清、机关不完全,所以弄到如此地步,亦要说明,然后上奏时不至再生许多的冲突。研究这个问题,分三层说:一层是立宪、二层是专制;三层是由专制而进于立宪。第一、二层不必说,最重要的是第三层。所以我们弹劾要叙清这一层。本院研究的时候,可以为最后的补助。第一项,立宪国家范围内有政府有国会,人民散布于政府与国会之下,君主居于政府与国会之上而总揽大权。政府与国会是两个对待的机关,君主居于其上,以保神圣不可侵犯之尊严,其责任由政府担当。这是立宪国家的政体,所以君主万世一系也。专制国政府不担责任,一切由君主担之,并无所谓国会,君主、政府、国家混而为一,如法国路易第十四所言“朕即国家、国家即朕是也”。现在我们中国已由专制而进于立宪。试问立宪已成立没有?现在还没有成立,以致往往权限不清,因而生出神种的冲突。我们不从研究上入手,竞由冲突上进行,势必至于专制不成专制、立宪不成立宪了。现在正是过渡时代,是要仔细研究的。我们资政院是国会不是国会?既不是完全国会,因为过渡时代没有完全责任内阁,而独设一资政院为不完全的国会,是当初就错了。资政院既不是完全的国会,就应该预备一不完全之责任内阁,为资政院对待的地位。现在既未有一个不完全责任内阁对待我们资政院,我们就认这军机处为对待资政院之不完全的内阁。这个奏稿上要加上一层,谓现在既没有责任内阁,军机处就应当是与我们相待的。既是相对待,就当负责任。既是应当负责任,就不应当遇事回避,免致有种种冲突。所以上奏的时候,总要把他叙清了,然后可以有效。

一五三号(郑议员际平):本员对于各位再行弹劾军机大臣的话很赞成,很佩服的。不过本员个人意见稍有异同,不可不说出,以供参考。本员以为既有这个殊谕,本院亦不必再行弹劾,就是提出具奏案,大家请解散就是了。军机处积习相沿,几乎劾不胜劾,有说此回宜弹劾军机个人者,向来都察院弹劾是弹劾个人,举其事实。我们资政院是代表全国,当有全国的眼光,是不必历举军机大臣琐碎事实以为弹劾,所以本员的意思,就不必再行弹劾,上奏自请解散就足了。这个自请解散是什么意思呢?因为军机大臣不负责任,上一次之弹劾就想他负责任,并且对于本院议案的事,均要实行,以冀挽回危局。此次军机大臣仍是不负责任,我们资政院若听其不负责任,实有非常之危险。我们是全国的代表,将来人民问起国家的事体,其将何辞以对?所以我们资政院,既想达自己负责任之目的,不能听军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391机大臣不负责任,因议院是与政府对待,政府不负责任,议院所议事事皆空,则上无以对皇上,下无以对人民,不若解散之为愈。虽是解散,我们回去也可以办学堂,也可以办实业,对于国家还是负责任的。并且解散之后,三月、五月以内还是要召集的,召集的议员同我们也是一样代表国民,也要请军机大臣负责任的。那时候,对摄政王同政府自然感悟,才知道我们现在上奏自请解散,并非有意与军机大臣争闹,乃是出于本来愿意自己负责,一片忠君爱国苦心,万不得已的。本员意见如此。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郑议员主张请旨解散,这个话不对,我们总是要振起精神,在这里当一天议员,就要负一天责任。我们自己请旨解散,就是同军机大臣一样不负责任了。现在请议长将本员倡议宣付表决,指定起草员即行上奏。

百三十号(刘议员景烈):请议长咨询本院,到底军机大臣应当弹劾不应当弹劾,即付表决,也没有什么讨论的。

一零八号(刘议员春霖):这个事情关系全局的事体,就多讨论一回,也不妨事。

议长:请简单发言。

一零八号(刘议员春霖):昨天两道殊谕,大家一看非常惶恐,因为这两道殊谕与预备立宪的时代不相符合。从前本员以为军机大臣向来木负责任,不过现在既是预备立宪,就不能不负责任,并且这个弹劾案就是请军机大臣同会议政务处总得要负责任就是了,并不是资政院同政府捣乱的心思,这是可以为资政院表白的。昨天上谕慰留军机大臣,这是无碍的,因为用人是君王大权,不过是军机大臣不负责任,资政院不能过问。这个话可是与预备立宪很不合的。今当预备立宪时代,资政院虽不是国会,军机大臣虽又不是完全责任内阁。据本议员意见,军机大臣不能说是不负责任的,资政院虽然不是国会,其实对于军机大臣负责任、不负责任是可以说的。今看第二道殊谕,对于资政院似乎绝对的不能说话。(语未毕)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请刘议员对于殊谕说话稍为留意。

一零八号(刘议员春霖):自古有直言敢谏之人,实在是国家之幸福。

四八号(陈议员懋鼎):本员说的是言语上留意,并不是不能说话。

一零八号(刘议员春霖):对于殊谕,不能持积极主义,就得持消极主义。既不能说旁的话,惟有全体辞职。方才诸位说应当持积极主义,不应当持消极主义;应当以退为进,不应该以进为退。如无决心为积极主义,其实不如消极主义。若是略微敷衍,就可以混得过去,(与)[于]资政院前途非常危险的。至于对于军机大臣何以有这个话呢?就是军机犬臣辅弼无状,没有拿着立宪的精神向摄政王讲39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过,没有将政府同国会对待的情形向摄政王解释过,若把这两个性质向上讲明,摄政王万不至于下这道殊谕的。有如此情形,可见军机大臣之辅弼真无状已极,但是军机大臣断不用我们资政院的话,而我们也没有什么要紧。这就不得不咎我们议员说话之无价值,因为我们议员实在有许多不能为国民的代表。看他的宗旨,纯以趋附政府为宗旨。比如会场之上发出议论,不敢公然反对,每每用调停主义,出了会场之外,昏夜叩权贵之门。这就是资政院名誉不好的地方。内部虽然不说,然而外部没有不知道的。政府一看这个奴颜婢膝的议员,觉得这一般人就可以拿着势力压倒他的,(拍手拍手)并可以拿着利禄羁縻他的。如此看来,军机大臣对于资政院议员是瞧不起了。我们议员中要保守自己的身份,才可以自立,以后对于军机大臣,再不可有趋奉的意思。军机大臣既说是不负责任,这个关系很大。我们如果甘心承认,就是资政院不成为资政院了。我们的目的,非要将来资政院同政府立于对待的地位不可,此次再行具奏,将该大臣等据实弹劾,就请监国摄政王收回成命,亦无不可;否则全体辞职,亦无不可。

一六九号(刘议员志詹):讨论的意思很多,今天事情第一是弹劾军机不负责任,第二足奉到昨日殊谕。现在本院既主张第二次上奏者居多,究竟第二次上奏到底如何办法,或者军机辞职,或者是资政院解散,究与国事何补?据本员意见,争论之点总在不负责任,此刻具奏稿内应注意速行成立责任内阁,责任既明,争论自易解决。至解散一层,到了再上奏案,不准时再行解散,庶乎议员对于国家、对于人民之责任,不是徒作空言了!

一零八号(刘议员春霖):若本院解散了,后一定要召集的。如果再召集,资政院还可以有价值的。如果本院此次怕解散,就是勉强下去,以后之资政院并没有一点价值的。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大家意见相同,不必讨论了,请议长指定起草员为是。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这个事体,本员自看见两道殊谕之后,自己想了许久,想不出一个道理来。现在大家的议论,除辞职没有第二个办法。然今天我们到资政院来,在股员室随便谈及这一层,大家的意见主张上奏者居多,主张辞职的总是少数。现在听大家议论,主张辞职亦颇有人,然大家仔细想一想,除了辞职之外,还有别的办法没有?本员看来,在这个地方,现在快要表决。本员对于表决有几种办法:一种就是这个时候全体辞职,这个辞职的理由,刘议员说得很明白,本员不必再说。从前对于政府抱一个积极的主义,现茌有了两道殊谕,我们没有发言的地方,所以必须抱消极的主义。现在我们全体辞职,把这个积极主义让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393与后来资政院的议员,这是一个办法。如果这个主义大家不赞成,本员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必要大家合意才好。不过对于上奏有几句话说。方才大家讨论意见虽然相同,而理由很复杂的。本员想,这回上奏是要单独的,不要复杂的。为什么呢?因为资政院有了这两道殊谕,恐怕将来资政院总裁与副总裁一样非常危险。既是非常危险,恐怕后来有无穷的流弊。军机大臣负责任不负责任,非本院所得擅预,恐怕此后弊端百出,是非常之危险。我们专对于责任上说话,非对于军机大臣说话。军机大臣种种的毛病,我们可以不必说,而我们的目的亦不要他辞职,要同头一回上奏一线相贯。头一回上奏,大家表决的结果不是一定要军机大臣辞职,是要明定军机大臣的责任,而后来的结果,负责任、不负责任,资政院不能问。这回再上奏,我们无论如何总要定出军机大臣的责任来,与头一回所奏的才能一致。既是要明定他们的责任,说话的方法要用邵议员发的议论,引用各立宪国制度,并且声明先朝钦定的宪法大纲,军机大臣与国会是对待的,必要军机大臣负责任,资政院才能有效。如果军机大臣不负责任,则资政院虽有若无,将来不能生出效果来。这个折子上去,如果有效,珂以定了一个军机大臣的责任;若是无效,本院全体才可解散。随便说军机大臣不对的地方,还是没有效果的,并且与头一回的折子便不是一贯了。(拍手)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对于籍议员的话,很有异议的。因为不能空空洞洞上一个具奏案,必须上一个弹劾案才好。若是具奏案,绝对无效,虽全体辞职何济?凡事必须由破坏而求成立,这个弹劾必有一方面的处置。从前上奏案只是说机关不完备,军机大臣不负责任,所以这回皇上才有这两道殊谕。如果还是说不负责任,一定还是无效的,而军机大臣就是辞职也是假的。今皇上既不许军机大臣辞职,又不解散资政院,是仍许我们资政院说话,我们就要把军机大臣贪庸误国种种事实再说一说。皇上以我们为是,必许军机大臣辞职,后来军机必负责任;皇上不以我们为是,必不许军机大臣辞职,就解散我们资政院,后来之议员或可得政府之同意。总以国利民福为目的,请议长付表决。根据《院章》第二十一条成个弹劾案,不能空空洞洞具一个上奏案就罢了。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本员答复吴议员的话,请贵议员把本员的话细听清楚。本员所说的话,因为时光不早了,所以说得没有次序。现在要从这个地方讲。头一回上奏,大家以为是对于机关说的话,并不是对于犟机大臣个人说的话,方才吴议员在演台上亦说过的。至于第一回上奏案,并不是本员自己起的草,然而本员亦是起草员之一份子。本员很赞成头一次的草稿。头一次的奏稿中所谓“责任不明,难资辅弼”,这本是对于个人不能负责任说的话,并不是对于机关上说的话。若是39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对于机关上说话,必定说是制度不明,虽有圣人无如之何。至于后面一大篇文章,屡屡指他不负责任的证据实在不少,亦是对于军机大臣个人说的话。头一次大家表决无论错不错,既是经大家多数表决,又是全体赞成了。今天奉到殊谕之后,我们从新具奏,但是这一回上奏,我们不能与头一回上奏说两样话的,这是一个办法。第二层,“弹劾”二字,本员并不是不赞成弹劾的。第二回弹劾将来究竟有无效力,大家要仔细想一想,还是再行具奏的力量大,还是随便弹劾的力量大呢?平时我们弹劾他,专指他的劣迹而言;今天弹劾他,但说他们不负责任。这两个比较,是哪个力量小呢?现在殊谕上说的“负责任、不负责任,非该院所得擅预”这几句话,恐怕(将来)军机大臣将来有所藉口,更加不负责了。(.拍手)我们此次上奏,还是要叫他负责任,还是要限定他的责任。我们可以不必讳言,对于这一回殊谕,若不再事弹劾,将来军机大臣更有何所顾忌?所以本员的意思,还是要具奏,叫他负责任。这比随便弹劾他,力量孰大孰小呢?至于吴议员主张根据《院章》第二十一条,这一条本员极不赞成的,因为头一回上奏的时候,并没有根据《院章》第二十一条,就是平常我们前次对于军机大巨上奏是根据院章百零六条的,而此次下的上谕,并没有驳斥说不能用百零六条,本员以为这百零六条是本院极坚牢的一个根据,为朝廷所明认的,我们可以不必引据第二十一条。现在军机大臣看我们资政院与没有一样,一点效力没有,将来我们还怎么办事呢?至于引据第二十一条更有毛病,因为头一回并没有引据二十一条,头一回说的是他不负责任,我们要他负责任。我们这回何必引据第二十一条,又说他违背法律呢?至于这一层确当不确当,又是一个问题。然而要根据本院章程正当的规定,我们就可拿这个根据去问他,何必拿二十一条为根据呢?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籍议员的话与《院章》大相冲突。若照籍议员的话,就不能用“弹劾”二字,只得作为具奏案。我们打算弹劾他,不能不根据二十一条。至于贵议员所说根据于前次奏稿,然而前次表决时候,本议员极不赞成,不过以少数意见不能从多数之允从,若是照前次上奏,就不必说了。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籍议员说的话本来是很正当的,吴议员说的话亦是很正当的。但据本员看来,彼此不要争执,因为此次殊谕援引宪法大纲,我们亦可以引宪法大纲所规定,据实弹劾就行了,不必用二十一条,亦不必用百零六条。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本员因吴谈员说的话,还有两句话应该答复的。我们资政院并不是很小的事体,我们一件事体当有效力。我们打算有效力,就要有正当的对待。我们说话不能与从前说的话是两截的。万不能说对于头一次在这边攻一下,攻不着再到那边去攻的。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395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我们不管有效无效,我们总要上奏弹劾。弹劾不倒,军机大臣不辞职,必然解散我们资政院。若照贵议员所说,那是空空无补的。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据吴议员的意见,以为本员说的是调停的话。我们从前起草,是具奏他不负责任,现在下了殊谕,有“负责任、不负责任,非该院所得擅预”的话,我们恐怕因为这一句话,将来军机大臣以为口实的,以后我们资政院的话永无效力了。我们现在的意思,还是要他非负责任不可。我们这回上奏之后,若是不准,必定要解散我们资政院。如果不解散资政院,那我们就算有效力。至于“弹劾”二字,本不要说明的。这一次上奏,可以作为弹劾案,亦可作为具奏案。若是我们这回弹劾不准,再用第二回弹劾;二回弹劾不准,再用第三回弹劾。共总有三个月的会期,若是天天弹劾军机大臣,别的事情还是办不办呢?所以本员主张这回具奏,还是说他不能不负责任。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若这回具奏还是无效,又有什么办法呢?所以本员主张此次若再弹劾不倒,再行弹劾,总要至解散我们资政院为止。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照吴议员说的话,头一回弹劾不准,第二回弹劾;第二回弹劾不准.第三回再行弹劾。我们天天与军机大臣捣乱,亦不成事体了。现在既然有这道殊谕,应当照这个问题解决,我们再具奏把他的责任定出来,若不定出军机大臣的责任,则我们所议的不惟无效,且以为出乎范围之外,非解散不可。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吴议员没有听明籍议员的话,籍议员说的是殊谕说“负责任、不负责任,非本院所得擅预”,现在我们非要争过来不可,这其中有个收回成命的意思,比弹劾军机大臣违背法律有效力些。我们资政院现在该争的就是这一层。吴议员可以不必再说了。

一三二号(文议员稣):方才籍议员说主张用《议事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具奏,本员窃不谓然。一百零六条云:“前条规定之外,应行具奏事件,议长、副议长得随时具奏。”据愚见解释,大约是指凡不关于议案具奏之事件,所以不必经本院议决后议长、副议长得随时具奏。若关于议案具奏之事件,则应照第一百零五条内所举之各条,经本院议决后,由议长、副议长照各本条分别具奏。今此案如经本院议决后为第二次之具奏,若仍据第一百零六条上奏,恐甚不妥。恭绎昨日殊谕有云“非该院总裁等所能擅预”等因,此次尤宜注意,还请细辨条文办理,勿再误会为要。

百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文议员的话是不能这么解释的。我佃从前上奏好几回,不管他是核议案或核办案,资政院公同议决,自行上奏,都是由议长、副议长代奏的。因为请旨裁夺,议长、副议长为全院之代表,这个就可以代奏的,况39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且头一回上奏,是根据百零六条,所以这一回还是根据百零六条为是。

某议员:请付表决。

议长:此事讨论的很久了,现在讨论可以终止了。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主张弹劾案,本员很赞成的。但是本员还有个说法,弹劾是容易的,至一上、再上、三上,若全无效果,那时是必然辞职的。但方才刘议员研究众人的心理,是否能达到全体辞职的决力?若将来一半辞职,一半不辞职,到这个时候,反不好看。这个事情,依本员意见,应当以后劲为前提,应请议长咨询本院,大家有全体辞职的决力没有?必定我们先有全体辞职的决力,然后政府不敢轻视,上奏方生效力。本员意见如此。(叱声四起)

九号(铠公):请议长维持秩序,现在秩序太乱。

百九十号(吴议员赐龄):这回具奏究竟能否弹劾军机大臣,总以我们能争到解散、不能争到解散为断。若如高议员所云,要问全体辞职然后可以弹劾,这等居心,就是自己不愿辞职的。试思全体辞职是个人做不到的,预备除名是个人做得到的。若果有不怕除名之决心,则言论自由,不必辞职,亦不负议员之天职了。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讨论终局之后,不能再发言。

议长:现在将此事付表决。本议长咨询诸位,还是用起立表决,还是用记名法袁决?

众议员呼“赞成用起立法表决”。

议长:现在议员人数足三分之二,可以付表决。先将仍请明定军机大臣负责任之说付表决,请赞成再行具奏明定军机大臣责任者起立。

众议员起立赞成。

议长命秘书官计数人数,报告起立赞成者一百零二人。

议长:赞成的多数。

一九三号(顾议员视高):这个弹劾案须限日上奏才好。如果似前次拟稿后逾半月之久方始入奏,恐已届闭会日期,而此折尚不能上去矣!现距闭会已无多日,请大家注意。

议长:现拟指定起草员六位办理折稿,众议员赞成否?

众议员呼“赞成”。

议长:现在由秘书长报告起草员姓名。

秘书长承命报告起草员姓名,如下:

汪议员龙光、罗议员杰、邵议员羲、陆议员宗舆、章议员宗元、陈议员树楷。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请问议长剪发易服案报告书,已经股员会修正,请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397早日提出会议。

议长:报告书已收到了,可以即日提出会议。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本员倡议剪发易服后面附有请废拜跪的礼节一层,何以该股员会的报告书未曾加入?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请议长咨询股员会。

一九二号(张议员之霖):表决弹劾案极为重要,请起草员不要耽误,总期下次大会通过奏稿,从速上奏。

一三四号(余议员镜清):请议长咨询起草员,何时可以报告,以便刻期具奏。

议长:请问起草员,几时可以报告?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六个起草员先要会议妥当方可决定。据本员意见,总可以从速报告。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等散了会以后,我们六个人商量从速起草就是了。

议长:现在开议。议事日表第一提议陈请全国禁烟办法议案,第二修正禁烟条例议案。请法典股股员长报告审查之结果,并说明理由。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法典股股员长润贝勒今日未到会,本议员代股员长委托刘议员曜垣代为报告。

议长:请刘议员曜垣说明理由。

一八三号(刘议员曜垣):全国禁烟办法与修正禁烟条例两件议案,从前已经议长归并一起,付特任股员审查过了。审查之后,特任股员亦己报告过了。初一日通过大会时候,先将禁种、禁运、禁吃这三个期限己经分开表决。因为这个报告书里头有个禁烟暂行章程、有个修改禁烟条例,议长咨询本院将禁烟暂行章程并修改禁烟条例交法典股审查。兹审查得暂行章程所注重之点在分期实行施禁。究竟禁种在什么时候,禁运在什么时候,禁吸在什么时候,不可不伸明一番。至于第三章机关、第四章查报,这个机关与查报都属于禁烟的办法,股员会虑及办法各省不能一律,因各省情形有不同的地方,且恐办法未能完备,于是把这两章都删去了。至于实行的禁烟办法,由各该管衙门以命令定之,就可以达禁烟之目的,所以把这两章都删去,随后加上一条“本章程施行细则,由各该管衙门以命令定之”,因为各省情形不同,以如此办理为好。至于修改禁烟(文)条例,股员会亦一概删去了。因为《新刑律》第二十一条鸦片烟罪所定的条与修改禁烟条例有不合的地方,处罚轻重未能一致,恐怕将来《新刑律》实行时必多冲突的,而且修改禁烟条例附则规定,宣统四年正月为实行之期,此时《新刑律》亦必颁行。若此条例与《新刑律》同时颁行,恐怕定有抵触的。本股员会因修改禁烟条例与《新刑律》第二39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十一章鸦片烟罪不大相符,所以都删去了。本股员会审查结果如此,请议长将本股员会禁烟章程修正案付表决,然后指定起草员拟稿具奏可也。

一一二号(陈议员树楷)请发言。

议长:现有发言表,照次序发言。

一七八号(高议员凌霄):陈请禁烟说帖,请由秘书官朗读,大家可以斟酌。

百三十号(刘议员景烈):这个禁烟办法,禁种、禁运、禁吸,已经几次审查,已经议决办法,可以不必再说。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请议长将法典股修正案,由秘书官朗读。

议长:还要咨询众位,此案现在虽已作为法律案,然拟按照《议事细则》规定不经三读,就将全体付表决,众议员以为何如?

众议员呼“赞成”。

议长:按照发言表,请刘议员懋赏发言。

一六五号(刘议员懋赏)登台发言:这个案子已经表决过了,不过再说一说,请大家公决。禁运原以宣统三年六月底为限,以本员意见,不如改为二月底一律禁运,何以呢?若等到六月底禁运,可是多展限一日,则土商多自由贩运一日,能自由贩运,则能自由销售,与禁烟大有关系,并且吸的人又要多了。若遽加条例惩办,岂非因禁运之晚所致,与禁种、禁吸均大有妨害。所以本员主张应改至二月底才好。

百三十号(刘议员景烈):这个禁烟案已经袁决过了,可以不必再行讨论。

一六五号(刘议员懋赏):禁烟期限已经表决,似不必再行提议,惟此事关系甚大。本员对于修正案第三、四条颇有疑义,请将理由说明。大众公决禁吸限至宣统二年十二月底止,则禁运一节似应提前办理。何以呢?修正案限至宣统三年六月底一律禁运,是未禁运以前,土商就可以自由贩运。既准他自由贩运,他就可以自由销售。现时土价甚昂,获利较大,种土之户睹此情形,以为六月内既不禁运,尚可再种一年,群生羡暴冒险尝(识)[试],彼时查禁不力,是禁种一层有办不到之危机。果能认真查禁,按禁烟条例办理,是种烟之民皆变而为犯法之民。一二处种烟,当不棘手,若多处种烟,不知将何以处之!以本员意见,拟将六月底禁运,并同时裁撤统税一层,改为宣统三年二月底一律禁运,一律停止征收。第三条禁运办法应当如此。第四条烟馆、土店、土膏店应当同时封禁,使吸烟的生戒烟的决心。禁运太迟,即无不种之决心;禁卖太迟,即无不吸之决心。或有为土商亏损计算者,本员以为,凡系土商,无不垄断居奇求获大利,即期限已过,私相授受,事实上是万不能免。既要实行禁烟,就不能顾及少数土商,不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二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399为一般普通吸烟人打算。修正案土膏店限宣统三年六月封禁,应(既)[改]为三月底一律封禁。本员意见如此。

议长:按照发言表,应请林议员炳章发言,但因现在在场人数太少,不足三分之二,不能再事讨论。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可以讨论讨论,不必表决。

一零八号(刘议员春霖):人数太少,虽讨论也是空的,讨论没有人听见,不如人数够了再讨论。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请议长付特任股员审查。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可以仍付法典股审查。

议长:现在散会。

下午六点钟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