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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五号议场速记录

内容提示:本次会议主要是照章选举各专任股股员长和副股员长,按照多数议员的意见,虽本年无决算事,但预算初办,各专任股员事情较繁且无经验,遂照章选举决算股员,但并入预算股办事。还有就是讨论(《资政院院章》第三十九条关于议员“回避”规定应如何解释的问题。

宣统二年九月初五日下午一点三十分齐集会场。

议事日表:

第一、具奏广西禁烟展限致谘议局议员全体辞职事件,会议;

第二、选举专任股员长、副股员长。

议长:本日议员到会者一共一百五十六人。现在由秘书官报告文件。

秘书官(范熙壬)承命报告文件,共三件:收江西谘议局来电一件;致广西巡抚电一件;致广西谘议局电一件。

议长:现在开议。议事日表第一即是昨天议决的广西禁烟事件,昨天当场已经议决。既已议决,应行具奏。所拟奏稿由秘书长朗读,请诸位议员静听。

秘书长承命朗读:先有一句话报告,此项奏稿已经发出油印,现在尚未印齐,先读一遍,印出后再行分送。

秘书长承命朗读本院奏陈广西禁烟展限谘议局全体辞职照章核办具实奏陈请旨裁夺折稿,读毕。

议长:专任股员既于昨日选定,请股长将报告书送交本议长当场报告。

各股股长:第一股赵炳麟、第二股许鼎霖、第三股劳乃宜、第四股庄亲王、第五股睿亲王、第六股陶葆廉。以次呈递报告书于议长。

议长:由秘书长报告。

秘书长承命报告各股当选人名及票数。

议长:现在专任股员已经报告,按照议事日表第二,应依《分股办事细则》第三章第十六条,用无记名法互选股员长、副股员长。2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一八七号(刘议员述尧):本议员有一句话请发议,因为广西事情,拟请议长加附一片具奏。

议长:此案昨已议决,奏稿已定,明日即须上奏,现在不必再行提议。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今日照章选举股员长,请问决算股员长本日应否举出。

议长:此项预算股股员长只举一人,决算股员长即可归并预算股股员之内。

一二三号(江议员辛):决算股员长照《细则》应另行选举。

议长:本年无决算而决算股员仍照章举出,归并于预算股者,因其可以帮同预算股办理一切也。

一二三号(江议员辛):若以决算股员长会同预算股员长办理,似与《院章》不合。

议长:昨日业已提议暂将决算股员举出,归并预算股。既归并矣,断不能举出两位股员长。

议长:现在可以请诸君到各专任股员室互选专任股员长、副股员长,暂时中止议事。

下午两点四十分钟,议长离席,各议员一律退场,入各股股员室选举各股专任股员长、副股员长。

下午两点四十分钟议事中止。

下午三点三十分钟议长、议员续集议场。

议长:现在专任股员长、副股员长均己选定,应由各专任股管理员提出报告书。

各股首坐股员递报告书于议长。

议长:现由秘书长报告各专任股所选举股员长、副股员长姓名。

秘书长承命报告各股所选专住股员长、副股员长姓名:

预算股股员长刘泽熙,副股员长许鼎霖;

税法公债股股员长李榘;副股员长闵荷生;

法典股股员长润贝勒,副股员长汪荣宝;

陈请股股员长赵炳麟,副股员长陈宝琛;

惩戒股股员长睿亲王,副股员长承郡王。

议长:税法公债股另选举审查长二员,按《分股办事细则》,互选审查长应在分科之后。现在尚未分科,故不先报告。

一二三号(江议员辛):照《分股办事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股员长有事故时由副股员长代理职务,第二项又申明股员长不在分科股员之列,则副股员长自在分科之列可知。今既合预算、决算为一股,副股员长仍在分科之列否?

议长:方才发言之一百二十三号议员请将本意再行说明。

一二三号(江议员辛):按《分股办事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股员长不在分科股员之列,预算股员仅有二十三人,既然将决算股员归入预算股员之中,所余人员还归入分科之中,抑不归入分科之中?请议长宣布。

议长:按照院章《分股办事细则》第十八条第二项,股员长不在分科之列,副股员长应在分科之列。

一二三号(江议员辛):按预算、决算两股均二十四人,均分四科,第一科八人,余三科均五人,因股员长不在分科股员之列之故,今将决算股员归入预算股员之中,不分科者只一股员长,其余四十七人如何分配请议长宣示。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现在江议员所说股员长不在分科之列,因之决算股余出股员一人无从分配。然此亦不难解决,如某科最要则加多一人,亦无不可。此一层实不难解决。

六二号(刘议员泽熙):顷各议员有以决算股并入预算股会同办理预算,提出副股员长分科不分科之问题互相争论,本员以为《分股办事细则》所定预算、浃算,原系两股,以法理论,每股各应举股员长一人,惟既合并矣,而事实上又未便选举两股员长,法理与事实诚不免有所冲突。今为调和计,似不如以预算股之副股员长即认为决算股之股员长,亦不在分科之外,且分科人数亦得均匀,分配无畸多畸少之弊。照此办法,虽与规则不符,然决算股并入预算股既可变通办理,则预算股之副股员长不在分科之列又何不可变通之有?且预算股事务甚繁,诚得一不分科之副股员长帮同股员长处理职务,殊属便利。如此则法理事实两调和矣。

议长:现在已经将决算股员归并预算股员之内,本属权宜办法,副股员长不在分科之列,亦未尝不可变通办理。此刻既有人倡议,请诸位议员公同表决,赞成刘议员之说者请起立。

各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议长:现在人数尚看不清晰,请再行起立。

各议员约三分之二再行起立。

议长:既多数赞成,即决定副股员长亦不在分科之列。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资政院院章》第三十九条资政院议员于议案有关系本身或其亲属及一切职官例应回避者,该议员不得与议。请问,所谓“职官应回避者”系指何项?比如学部、农工商部、度支部、法部等部有关系的议员与各该2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部有应议事件是否可以与议?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院章>第三十九条资政院议员于议案有关系本身或其亲属及一切职官例应回避者,不得与议云云,《院章》的意思是谓无论何项职官,遇有公事,于本身或亲属有关系,皆须回避。资政院议员亦即比照办理。遇有议案于本身或其亲属有关系者,均不与议。“一切职官例应回避者”九字是补足上文的话,因为关系本身亲属之外,尚有他种应行回避的事由,恐列举不尽,故以此语赅括之,意谓议员对于议案之关系,与职官对于公务之关系,凡职官对于公务应行回避之成例,即议员对于议案亦准用之,非以“职官”二字与“本身”及“亲属”平列也。

八十号(劳议员乃宣):此项问题似与官场应当回避者同。

议长出临议台报告:本日议事日表所载各件已经议决完毕,现在专任股员长、副股员长业已举定,以后应开议议事。惟秘书厅预备刷印议案,整理议案事务纷繁,骤难毕理,在各国议院法均有休会一条,此休会名目本院《院章》虽未规定,然事实上究不可少,因所议事件必须预备,仓促间恐难办到,是以本议长拟暂行休会数日,俟整理告竣,议事日表固当早日发表,以便诸君研究,本日可以散会。

下午四点十分钟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