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九号议场速记录
内容提示:本次会议虽讨论了一些其他问题,但中心是速开国会问题。在讨论其他问题时,副议长按照预先排好的发言顺序指令某某议员发议,均自陈愿撤销而不发议。因为议员们认为其他都是枝节问题,只有国会速开一事为关系我国存亡的根本问题。有议员驳斥了在数千年专制之下,民众程度不足,不足以开国会的观点,并以谘议局成立一年来并未出风潮为据来证明。表决速开国会案时,全体议员应声矗立,鼓掌如雷,并齐呼“大清帝国万岁!大清帝国皇帝陛下万岁!大清帝国立宪政体万岁!”者三,全场震动。足见人心所向。
宣统二年九月二十日一点三十分钟开议。
议事日表七号:
第一、《地方学务章程》议案,续初读(股员长报告);
第二、《著作权律》议案,续初读(股员长报告);
第三、振兴外藩实业并划一刑律议案,会议(股员长报告);
第四、提议陈请速开国会议案,会议。
副议长:本日议员到院者一百四十一人,现由秘书官报告文件。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一切文件,各股员会报告书及议员汪龙光等及议员邵羲等质问说帖。
副议长:方才报告质问说帖两件:第一、汪议员龙光质问度支部说帖一件,照章应由议长咨询本院决定,大家赞成否?
众议员起立赞成,
副议长:第二、邵议员羲质问宪政编查馆说帖一件,大家赞成否?
众议员起立赞成。
副议长出临议台十七日议事日表第一是议设审查河南试行印花税核议案特任股员,第三是议(股)[设]审查湖南湘汉航业核议案特任股员,第六是议设审查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特任股员。在本议长的意思,第一、第三之特任股员是为审查6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已成核议案之案而设,第六之特任股员是为审查未成核议案而设,因为本院连接各省督抚与谘议局电报,其中有照章应核议者,亦有照章不应核议者,设立审查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特任股员其意在此。本是暂设之特任股员,而当时议员中有倡议将议事日表第一、第三、第六并而为一者,又有议员倡议此项特任股员应该常设者,又有倡议既然常设宜用投票法选举者,本议长并未有宣告表决,各议员遂多数起立。其后本议长不及详细研究遂亦允许,及散会后查本院《分股办事细则》,并无此项常设名目,自应按照《院章》仍由议长指定,且前票举特任股员十八位,今已有十七位辞职,本议长拟将前日票举之特任股员一律撤消,另行分项指定,特此申明。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据议长所说常设特任股员将三案并而为一,更有末尾一件说特任股员因系各省谘议局事件而设,据议员意见,应照《分股办事细则》第十三条,资政院为审查特任事件得议决选定之,此是原则;但有不能议决之件即由议长指定之,此例外者。未始不可仿照办理。
五号(议员润贝勒):请议长按照《分股办事细则》第十五条,特任股员由议长就总议员中指定之,第十三条资政院为审查特别事件得议决选定特任股员,此皆为审奁特别事情,是否专因一案而设,抑系常设?
副议长:此系暂设者。
五号(议员润贝勒):凡关于资政院特别事件都可归于特任股员,请问此项股员是否专为此一事而暂设?
副议长:本系暂设,因前日未能详细研究,即行表决,至今日有十七位辞职,所以拟一律撤消。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前日公举审查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特任股员十八人中,本议员亦在被选之列,而今日提出辞职十七人,本议员亦居其一,请说明辞职之理由。因为十七人中有在法典股者,有在公债税法股者,有在预算股者,有在陈请股者,事务繁杂,不能兼顾,是以必须辞职。但是方才议长以十七人辞职就以为前日选举特任股员不合规则,本议员对于此种理由有不能不伸明者。今日议长宣布之[之)言,我们可以作一个问题,不能以此理由取消前日之选举。因前日票举特任股员系经议场表决者,况《分股办事细则》第十三条所谓议决选定特任股员条文,极为明白。现在特任股员十七人既经辞职,则此项特任股员即由议长指定,不必仍用投票,本议员亦甚赞成。然此系就实事上而论,非法律上必不可以选举也。选定特任股员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票举,一种是由议长指定。由议长指定固不可说违背章程,即用票举亦不可说违背章程。(拍手拍手)本议负以为,现在议长既经提出指定之说,议员等为节省时间起见,未尝不可以赞成也。
副议长:雷议员说第十三条资政院为审查特别事件得议决选定特任股员,“选”即“选举”,似属大误,此项“选定”意即“选择”而指定之,并无许其投票选举之意;第十五条即言选定方法,两条相因,不能分为两项。
一七号(雷议员奋):现在十七人辞职以后,特任股员由议长指定,应请咨询决定。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本议员前日曾经说明修正办事细则最为重要,以前未有通过,所以有如此争辩。现在因“选定”两字,大家不无异议。其实此种字句暂时亦可以不必讨论,还是由议长指定为妙,将来提议修正,作为先例,自可一律遵守。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对于议长还须将意见说明。今日议长提出意见,议员对之有两种责任,一是应当保全议长之地位,一种是今天议事日表有重大之事件,此等过去问题可以不必再加讨论,此事就可以依第十五条由议长指定为是。
七号(议员全公):请议长就议员中指定,不必讨论,耽误时光。
副议长:现在不必讨论,按照议事日表开议。
七号(议员全公):请问特任股员是常设抑是暂设?
副议长:是暂设的。
七号(议员全公):特任股员如系暂设,将来有特别事件可由议长指定。
五号(议员润贝勒):特任股员无常设之名目,怛就一件案子或一件事情,应当设特任股员。
副议长:诸君请不必再言此事,现在按照议事日表开议。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日昨)[昨日]所举特任股员十八人有十七人辞职,是因事实上办不过去,并非因前日选举认为违背章程。盖十七人辞职者,因为十七人都是专任股员,不能分神并理,而独留魏君不辞职者,以明前日选举并非违背章程。查《分股办事细则》十三条、十五条,选定、指定显分两项,如谓选定即是指定,此“选”字应解为“选择”之“选”,则上文应冠以“由议长”三字。兹查上文是“议决”二字,议决者全院之议决,则选定者自然由全院选举而定,毫无疑义。十五条由议长指定原是省事之方,固应适用,然遇特别重大事件有人倡议,请用十三条,如经议决,则仍当用选定。
五号(议员润贝勒)请登台发言:按照今天议事日表应办事情甚多,此一层本可以无须讨论,但按《分股办事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由议长就议员中指定特任股员。由第十三条与第十五条表面观之,似乎可以并行,其实于两方面上殊有不合。若以选定为票举,则此条之下,应照第八条,就应有“各该股员用无记名法6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互选以得票多数者为当选人”等字样。为何?第十五条未有此项规定,由十三条至十五条应蝉联读之,不能以一已之私意断章取义,此项特任股员仍请议长指定。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请登台发言:此项特任股员前天所以表决用票举者,缘系常设之特任股员,现在既改为由议长指定,则应当把“常设”二字取消,作为暂设。既是暂设,则议事日表所载之题目又有不合谘议局关系事件。一、会期内三个月之久,随时发生,不到闭会不能终止。若专为审查谘议局关系事件设特任股员,则不言常设亦是常设。据本议员意见,此项股员可不必设,盖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可以依其事项之性质交专任股员审查,譬如关于法典者,应交法典股审查;关于税法公债者,应归税法公债股审查。特任股员无庸再设,倘有无专任股可归之件,则临时设特任股员,此乃一定办法,事实上亦便利。如其不然,专为谘议局事件设特任股员,则凡系谘议局与督抚异议者,无论为何种事项,皆须归其审查,譬如有税法问题,若归税法公债股审查,自与他案审查之结果方针一致,彼此相愿;若归特任股,则与税法股所审查他案难保无矛盾之虞也。(拍手拍手)又议长云此项特任股员系审查其应否核议,此与本议员意见稍有出人。查《院章》第二十三条,各省谘议局与督抚异议事件,或此省与彼省之谘议局互相争议事件,均由资政院核议,议决后由总裁、副总裁请旨裁夺。据此则是凡各省谘议局与督抚异议事件,我们资政院皆应核议,并不是看看哪一件应该议,哪一件不应该议。盖既有问题发生,自是督抚与谘议局有冲突,若不核议何能解决乎?故凡谘议局关系事件无不当核议,而核议案不必皆设特任股员,有专任股员,可归者则归之,无可归者方设临时特任股员其可。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请议长按照议事日表开议。
五号(议员润贝勒):今天并不是专论选举特任股员,所议《分股办事细则》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是否为违背《院章》。凡事总要按照章程办理,《资政院院章》、《议事细则》与《分股办事细则》,议长、副议长及众议员(多)都应遵守。若不按照《院章》、《细则》,就是藐视朝廷。所以本议员所争论系是否违背《院章》问题,非此次选举问题。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请登台发议:现在议长提出的意思是就事实上发生因为有几个要辞职,所以提到此件事,方才第五号议员所说违背《院章》、违背《议事细则》、违背《分股办事细则》,此问题非三言两语可以解决。本议员初意以为今天议事日表重大问题就是第凹条,请开国会的问题,所以议长提出之意见,本议员但就(是)[事]实上着想,愿意赞成,想各员必有同心也。今既提出违背章程、违背《议事细则》、违背《分股办事细则》之说,则非详细辩明不可,多费时间亦属无法。兹将是否违背《院章》、是否违背《议事细则》、是否违背《分股办事细则》略为说明。资政院是何等重大的地方,是何等尊严的地方,是何等可宝贵的地方,资政院有违法举动,议员、议长,无论何人皆担当责任。但是我们全体是否已经违背《院章》,须仔细看《分股办事细则》第十三条,说资政院为审查特别事件得议决选定特任股员,此条文中若无选举的意思,就不应用“选定”两字,所以据十三条可以选举,据十五条可以指定,与专任股员明定选举,无指定之余地者不同,故谓《分股办事细则》第十三条议决选定之文有疑义则可,谓前日之选举违背《细则》则不可。我们既为资政院议员,应当保全资政院章程之效力,应当保全资政院《议事细则》、《分股办事细则》之效力,《院章》、《细则》果有疑义,应当解释,应当修正。然在解释未经决定、修正未经通过以前,苟有二种以上之解释,即不能谓为违法。资政院为国家设立之立法机关,为研究法律的地方,所以对于资政院章程,议员内若有一个倡议反对,这个议员就是违背院章程;对于资政院照章议决之事,若有一人倡议取消,这个议员就是违背章程。前天要选举特任股员,议长没有宣告表决乏前,有劳议员倡议,大家多说赞成。第二次议长宣告表决,才表决此项问题。为何解决此项问题?因为第十三条有疑义故也。因为有疑义,故须多数表决。多数表决是朝廷所许,必经多数表决而后选举,就是尊重朝廷,就是尊重《院章》,就是尊重《议事细则》,就是尊重《分股办事细则》。《资政院院章》是经过上奏奉旨依议的,不能遽加“违背”两个字。今日既有十七人辞职,则前日之选举事实上不能不归无效,议长尽可不必提前日之事,就依据第十五条办理可也。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请议长照议事日表开议。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谓)本员并非反对此章程,因学部不将张文襄奏定全部学堂章程提交本院修正,徒交此无关宏旨之地方学务章程,议决亦无效力。况今日有重大之国会问题在后,本员不暇毛举细故,愿取消发议知会。(众皆拍掌)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特任股员不必今天指定,请照议事日表开议。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赞成讨论《议事细则》。若按资政院章程,原来是两个议长,两个副议长,如今仅有两位,已经与《院章》不合,所以《办事细则》亦未尝不可变通。其不适用地方作为现例,到闭会后时再为奏明,明年开会必不至如此纷扰。本议员在石桥别业就提到这层,说是送到军杌处详议以后上奏的。本议员以为,既经军机处详议,就没有不适用的地方,不料“选定”两字还没有议好,(拍手)将来还要讨论,将此间疑义大加修正,不至于开议之(候)[时],又因争论空费时间。70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副议长:指定审查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特任股员十八人,命秘书长当场报告如下:睿亲王、陈懋鼎、魏联奎、王璩芳、长福、章宗元、书铭、齐树楷、许鼎霖、雷奋、江辛、郑际平、易宗夔、蒋鸿斌、李文熙、刘述尧、吴赐龄、牟琳。
一五九号(蒋议员鸿斌):审查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可以常设。河南印花税是各省谘议局关系事件,应交常设特任股员。
众议员请议开国会议案,声浪大作,议场骚然。
副议长:现在开议,按照议事日表第一议地方学务章程议案,请法典股股员长报告。
法典股(股员长润贝勒):本议员按照《分股办事细则》第五十三条,委托股员汪议员荣宝报告学务章程审查事件。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诸君,本议员现在报告地方学务章程审查的情形。此件审查的经过已经股员长报告,本议员更将修正的要旨与诸君说明一番。学部提出此项地方学务章程的理由已于该部奏折内声明,大概地方学务章程最要紧是小学,要小学普及,不能无办理学务的机关。各国教育普及,要是全赖官立学堂,固属不能;全赖私立学堂,亦万做不到。就中最要紧者,莫如公立学堂。公立者,即自治团体所立之谓。以中国制度言之,即城镇乡所办学堂之谓。我国办理学堂较办理各种新政为早,其耐并无所谓自治制度,故地方学务不能不另设一种机关办理之。光绪三十二年学部有《奏定劝学所章程》-种。这劝学所制度是将地方学务总归劝学所总董办理,将所管地方分为若干学区,每区设劝学员,受总董的指挥命令,分别总事。这劝学所总董以下各员,纯由官派,一切事务承地方官监督办理。到光绪三十四年、宣统元年,先后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于是中国方始有了自治制度。这自治制度是将地方分为上下两级,上级便是府厅州,下级便是城镇乡。凡地方公益事务,都归入自治范围以内。照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学务即是自治范围里面的一种事宜。若是关系一城一镇一乡的,即由城镇乡自治机关去办;关系府厅州县全体或是城镇乡所不能担任的,即由府厅州县自治机关去办。于是同一的地方学务,有了两种的办理机关:一种是劝学所,一种是自治职(就是府厅州县议事会、参事会、城镇乡议事会、城镇董事会及乡董)。劝学所据了劝学所的章程,他说地方上的学务是应该归我们办的;自治职据了自治章程,他说学务是自治范围以内之事,应该归我们。分别办理的机关重复,自然两相冲突。但是自治章程的颁布在劝学所章程施行以后,照普通法理言之,新法令有变更旧洼令的效力,新法令一出,1日法令有与新法令冲突的地方当然消灭,所以府厅州县城镇乡自治机关一旦成立,这劝学所的组织便应该废止。然而自治机关不是一时能全数成立的,所以各地方劝学所亦不是一时能撤销的,彼此接续的时候,不能不想一种妥当的交代办法。现在两种制度尚未有妥当的交代办法,地方自治章程已经颁布,而劝学所章程却未有废止的明文。这两种制度同时存在,于是生出种种的问题、种种的弊病。这弊病是怎么样的呢?现在要讲两种同时存在的弊病,试先说两种同时存在的办法。此项办法大致不出三端:第一、城乡镇地方自治机关办自治机关的事,劝学所办劝学所的事,各办各事,不相侵犯,这是第一种办法。照此办去,不独地方学务经费永远争执不了,便是一切办法亦必彼此两歧,不能统一。第二、凡是设立劝学所地方的自治团体,都把自治范围以内之一部分的学务全数分割出来仍归劝学所办理,自治机关全然不管,这是第二种办法。照此办去,便叫地方学务永远划出自治范围之外,凡有劝学所的地方,于《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全然不能适用,不独与朝廷颁行自治制的意思不能相符,即与学部原奏发达地方学务的意思亦相矛盾。第三、将议决权与执行权分开,所有地方学务均归自治机关议决.而独以执行权保留于劝学所总董之手,这是第三种办法。学部原案第八条规定即是此意。照此办去,是执行机关仅只一处,而议决机关分作几处。以多数之议决机关共同拘束一个之执行机关,不特于法理上讲不过去,且于事实上亦多窒碍。以上三种办法都有弊病,所以地方自治职与劝学所断不能同时存在。本股员会讨论数次,多数意见相同,这修正案的要义便是将劝学所作为地方自治职成立以前之学务机关,地方自治职何日完全成立,这劝学所便何日废止。譬如一县有一城及甲、乙、丙、丁四乡,今年城自治职成立,劝学所即应将一城区域内的学务交与城自治职办理;明年甲、乙两乡自治职成立,再将甲、乙两乡的学务交出;后年丙、丁两乡自治职成立,又将丙、丁两乡学务交出。此时劝学所便专办上级自治职(即县议事会县参事会)所应办的事。及至上级自治职又复成立,劝学所无事可办,即行裁撤。这便是修正案与原案主义大不相同之处。其余条项文字酌量修改的地方尚多,因今天还有别项重大问题,不及细说,甚望诸君多数赞成此议。
副议长:请问学部对于修正案有无意见。
学部特派员(范源濂):地方学务章程自学部提出后,曾开分科会、股员会,叠经与本部讨论。本部提出此案之主旨,实以世界各国所以钝使教育普及者,无不注重地方学务着手。盖教育普及莫要于多设小学,而官立与私立之小学其数有限,断难敷用,欲求普及教育,所最宜注重者,莫如地方之公立学堂。本章程即为发达公立学堂而设者也,至说劝学所存废之关系,前在股员会业已商定,方才听汪议72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员之报告,与本部提出此案的主见,并按之《奏定学务章程》与《地方自治章程》,均无违背,本部对于修正案都无异议,可以承认。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本员对于地方学务章程报告颇有意见。本员亦法典股员之一分子,(日昨)昨日开股员会讨论之结果,本员却未起立赞成。其所以不起立赞成者,并不是提议(语未毕,众议员因时间不早,应研究国会问题均止之,声浪大作)
副议长:陶议员请缓发议。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分股办事细则》第五十六条在股员会以少数被黜之意见,如得到会股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得附股员会报告提出说帖于议长,请问陶议员是否有股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拍手)
副议长:陶议员并未遵照《分股办事细则》第五十六条提出说帖,不得以少数被黜之意见论,应按照《议事细则》第四十条办理,请缓发议。
一二六号(陶议员(议)[镕]):前日审查地方学务章程,第一审查长以为劝学所与自治职冲突,万不能不取消劝学所。本议员窃有所疑,按劝学所即视学官办事之处,究竟视学官能否取消?自治职能否兼办?学务股员会审查时,本议员颇为辩论。查《日本小学校令》,视学官之下尚有学务委员,即我国劝学员以四年为一任,小学校所有之事妇其执行,今欲取消劝学所,将来学校有无阻碍,其说甚长,今日尚有极大问题,可不具论。惟按照《议事细则》二十八条,不应先行提出修正案,应先报告大家讨论,议决可否再读。今既不俟讨论,先提出修正案,应先报告大家讨论,议决可否再读。今既不俟讨论,先提出修正案,是侵夺公众议决作废之权,于《议事细则》似有违背,此事极有关系,请各议员注意。
副议长指令某某议员发议,均自陈愿撤销知会不发议。
副议长:此案讨论大体既毕,请诸位议决应否再读。
众起立多数可决,应再读。
副议长:按照议事日表第二议《著作权律>议案,请法典股员长报告。
法典股员长润贝勒:本议员按照《议事细则》第五十三条,委任胡议员扔泰报告。
七二号(胡议员扔泰):修正《著作权律》之主旨本应详细说明,因为时候不早,所以择其要紧者略为说明。(拍手)这《著作权律》审查之结果,经修正后,先要明白著作权性质。认定著作权是私权之一种,其中分两个学派:一是法国学派,一是德国学派。按照法国学派,以著作权为所有权,应在民法之内;按照德国学派,著作权是私权中一种[事)特别权利。不知民政部定著作权之时,其采用者系法国学说,抑用德国学说?然不必问民政部亦可以决定宗旨,法国学说决未有单行法,就是一种(说)[所]有权。查日本民法之内有一种著作权,日本民法系法国人起草,我们既仿照日本,所决定应是采用法国学说为近。但是经审查之后,认定著作权是私权中特别权利之一种,并非所有权之一权,私权初发生时候即有当然享受之利益。著作权既是私权,亦就有当然享受之利权。民政部原案有三要点:第一、著作权之保护与教科书审定不同,著作权经注册后即有当然享受的利权,至于著作之好与否,全不能计较。如果著作有妨害治安或有荒语之议论,另在出版律上所规定。然则著作权律是保护主义,出版权律是禁止主义,两种法律之性质不同,所以说著作权是一种特别权利。至于教科书之审定与此不同,因为教科书是关乎教育事情,所以必要审定。如果两事不能并在一列,将来必需另定章程。(拍手)第二、是著作权注册与意匠商标特许注册不同,文艺美术是属于著作权,至于工业发明是属于意匠商标特许者,查各国章程便可明白。当十七世纪以前,欧洲各国保护著作权之办法与商标特许所差不多,惟专利一项另有年限。现在各国通例审定著作权属于私权之一种.所以与意匠商标特许不同。然则专利与特许又当分明,所以意匠商标特许应归农工商部注册,著作权应归民政部注册。照事实研究,著作权归农工商部注册,归民政部检定,殊为不便。既然民政部检定著作物,其注册一节自应规定在民政部办理。(众议员云重大事情尚未开议,请简单言之)此项著作权与出版权相为表里,著作权是保护主义,出版权律是限制主义,将来民政部另定出版律,可以与著作权相辅而行。
副议长:请问民政部对于修正案有无意见?
民政部特派员(孙培):此项审查事件日前开股员会,本议员亦在会讨论。现在时光甚可宝贵,还有重大事件尚未开议,本议员对于此项事情没有意见,可不必说。(拍手)
副议长:这个议案应否再读?
众议员云应再读,但今日无须再读。(声浪大作’)
副议长:如此,就作为应再读之案。按照议事日表第三议振兴外藩实业并划一刑律议案,请特任股员长说明审查之结果。
十五号(议员那亲王):本股员审查已毕,按照《分股办事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定得委任股员报告,兹请孟议员昭常代为说明审查事件。
一一六号(孟议员昭常)登议台报告:此议案提出时,就有许多人质问政府特派员如何办法,政府特派员答复未能明晾。当时就有人说不必交付审查就可作废。旋经焱人辨论,谓政府提出议案,大家应当尊重,不能径行作废,定要经过一次74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审查,看到底有办法没有办法决定,此案可以成立不可以成立,所以付了审查。前天开审查会审查时,大家说我们要仔细研究,看他到底有无办法。仔细看来,这个议案中间所说应办事项分甲、乙、丙、丁、戊五项,五项之中却是全无办法。其第一节所说设立公司、设立银行,似乎是个办法,然但说设立公司而无公司之办法,设立银行而无银行之办法。既无办法,就连公司、银行亦不能算数,就连这个甲、乙、丙、丁、戊,亦只可作调查报告,不能成为议案。至于调查报告之内容,是否确实姑置无论,据当时理藩部特派员所说,还是不实不尽,就可见得连调查报告都算不上了。如此看来,这个议案是断断不能成立,可以决定。不过理藩部是国家一种行政的机关,一年之中用去行政经费亦复不少,亦多是国民负担,理藩部对于外藩应当负有行政上之责任,此案作废,即算没有这回事,理藩部不愿出此,即我资政院亦不忍出此,外藩为我中国国家之外藩,即为国民所极愿意振兴之外藩,理藩部管理藩务,如何规划,宜有一定之政策,就说振兴实业,也还有一个根本上的政策,(拍手)根本上的政策当是交通、教育,交通、教育不兴,则虽欲振兴实业,亦怕振兴不了。此根本问题,理藩部丝毫没育想到,这可是理藩部不能尽职之处,似乎应由本院知会理藩部,请他另定一个有办法的议案交来再议。这审查振兴外藩实业之结果如此,至于划一刑律,原来与振兴外藩实业是两件事,不能并在一起。现在看来,其中所说东西盟互相调发,由东盟至西盟,中间相隔几千里,东西盟地方又各几千里,其发配年限有六年者,有十年者,有十二年者,究竟是何理由,均未说明,亦未便遽作为议案。(拍手)应请理藩部将此中实在理由说明,再交本院会议。这审查划一刑律之结果如此。至于报告书,已交给诸位阅过,似可省略朗读,应如何斟酌之处,仍请讨论公决。
众议员云可以省略。
副议长:请问理藩部对于报告书有无意见?如有意见即请说明。
理藩部特派员(吉章):本部所交议各件原不能算议案,其所以特为提出者,因为外藩情形与内地不同,如各部办此实业事项,不过行政方针,无庸提议,所以上次提议时,内地诸议员无不以振兴实业为全体认可之事,不过无条则章程,而外藩诸议员均无可否,所以要先通过资政院全体无异言,然后规定章程,再交资政院会议。
副议长:此议案是否照股员会报告书办理,请大家表决,以为应照报告书办理者请起立。
众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副议长:多数赞成,原案否决。议事日表第四兢是提议陈请速开国会议案,此项讨论,按发议表,头一位是罗议员杰,请发言。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国会速开一事为我国存亡问题。何以言之?外患日迫,非国会担负财政、扩张国防,不足以抵制;内政腐败,非国会与责任内阁对待,不足以促其负责任,而发展助长交通诸政。各省国会请愿,本员曾为与闻之一分子,于兹有年,现在国民之断指割臂挖股者相继,皆表示国民以死请愿之决心,且各省谘议局议员前在北京开联合会议决,代表国民心理,不速开国会,互选资政院议员不能承诺新租税。非本员一人要挟,实国民全体迫于外忧内患不得已而援各国国会请愿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之通例。本议员对于此案,一、此案不决,诸案均不能决,要求本院议员全体赞成通过;二、要求议长从速上奏;三、要求到院政府及特派员暨我国有气力之人,设法使摄政王见信即允速开。此案既关国家存亡,想在院诸公皆具有忠君爱国天良,皆赞成本员之请。本院《议事细则》所载,凡表决先用起立方法,次用投票方法。请议长宣布起立表决。
副议长:第二位是江议员辛,请发言。
一二三号(江议员辛):今天所提陈请速开国会的议案,于此可见,现在中国人民政治思想渐渐发达,本院议员想无有一个不赞成的。但此寨经表决后,还望从速上奏。盖国会早一日成立,即国家早一日有些转机。现在国家危险已达极点,救亡问题除速开国会更无别法,如再迟延,则国家前途,本议员就不忍再说了。据本议员个人的意思,大约此事无难通过,前此政府所虑,不过说中国人民程度不足,且数千年来都是专制政体,恐国会一开,民气嚣张,转可生出种种妨害。然各省谘议局开议一年,亦未闻有什么风潮,可为民气并不嚣张之一证据。况九年筹备的事宜,若无国会完全监督的机关,决不能生什效力。所以本议员谓所提出的议案,总以国会为最有关系,从此大家对于这个议案务须争,至达其目的而后已。若谓开国会尚有种种手续,非一年半载所能集事。这更容易解决了,盖各国议院选举法已为我先导,均可采取,是一两月之间便可编定。至于责任内阁与国会是对待机关,政府自会研究,本议员不敢置议。
副议长:牟议员琳请发言。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开国会之利益是经过几次代表上书,并各报馆鼓吹,都已透彻说明,本议员不必再说。但照现在时事而论,我们与国会有最重之关系,请稍为表明。现在最重要的是财政问题,国家存亡就在财政。譬如现在度支部每年预算款项就差到五千万,此项最重大的款将从何处凑集?势不能不取之于民。现令计议加税,人民多起反对。此项加税何以如此之难?人民以为国家的用款我们都不知悉,不能将人民脂膏饱其私囊,所以人民有不肯纳租税,遂起而反对。即如试76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办印花税,亦难举行。不能举行,国家就差了几千万,毕竟从何处支出?我中国事情,现在都要赶紧去办,因没有款项,所以不能举办,有许多事情都搁起来不办,总是无这个国会的原故。现在我们务须将这个国会的问题速为议决,议决之后,我们人民才能负担租税,国家就可以生存。此个国会不独于人民有利益,于政府亦有利益。从本议员观之,外国与中国情形不同。外国情形,内阁与国会冲突之时,第一次国会可以解散,第二次内阁必须解职。而我们中国情形,政府与督抚各部大臣立于同等之地位,与各国地方长官归中央政府管辖者不同,就是内阁大臣与国会冲突至于辞职,此非人民所得参与,则移内阁大臣作各省督抚,于内阁大臣亦毫无所损。政府苟明此理,亦断无反对之理。故速开国会一事,上自政府下至人民,都要全体赞成。国会早开一日,国家早强一日,本议员不胜盼祷之至。
副议长:于议员邦华请发言。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国会问题,从前几次陈请书言之已详,本议员不必再述。今日本议员对于众议员、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先行叩一个头,当今时局正在危急存亡,今日同堂研究,可先把一切自私自利心肠一齐抹去。(掌声如雷)本议员亦不能挂念本院儿百元公费,(拍手拍手)中国时局日变,前半年一种模样,后半年又是一种模样,请问诸君:除却开国会以外,还有何项方法可以救亡?国会譬如人心,人心若死,手足安能灵便?现今各省谘议局与督抚冲突事件,不能说是民气嚣张而归咎于各省谘议局。实缘议决之事,各省督抚不去执行,所办之事又不能洽于民心,心之不平,其气亦不可遏,。然亦不能归咎于各省督抚。我国行政机关有种种牵掣,况近日民间搜刮殆尽,财政无着,又有中央集权之说,使督抚不能办事,是以对于议决之事,往往不能执行,甘受人民唾骂。则督抚自有督抚难处,然则过在中央各部大臣乎?其实亦不尽然。盖中央亦无统一机关,各部各自为谋,此部有钱或用不得宜,彼部钱无则事不能办,彼此各不相顾,以致事出两歧,种种困难因之而生。凡此皆系国会未开之故。本议员无他意见,甚愿军机大臣、各部院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及本院议员赞成速开国会。
一二六号(陶议员镕):本议员对于今日此事,无他议论,惟觉欢喜无量。凡事无论如何,必有反对者,独今日发言表意,无一反对之人,此可见一般之心理。盖全国上下无不愿速开国会,且不但中国如此,即海外诸友邦亦甚望我国为完全立宪国。若无国会,何得谓之完全立宪?现在既无庋对,已表示全体一致之可决,请议长即行宣布表决,无庸讨论。
副议长:现在讨论已毕,按照《议事细则》第七十六条,议长认为重要事项,得不用起立法,以记名或无记名法表决。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请问议长,此事全体既已赞成,何必再用票决?
副议长:此事重大,不能不用他法表决。
一四九号(罗议员杰):凡议会表决,起立之时恐有疑义。今既全体起立,有何疑义?既无疑义,何用投票表决?
百十号(于议员邦华):现在并无异议,以起立表决为是。
副议长:似宜用记名表决法。
各议员齐声大呼,议长为何坚持不用起立表决法?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暂用起立法表决,议长如有疑义,再用票决。
一四八号(陶议员峻):按《议事细则》第七十五条,有赞成者起立。
副议长:全体意见如此,拟即用起立表决。
副议长:如有赞成请开国会者起立。
全体议员应声矗立,鼓掌如雷,并齐呼“大清帝国万岁!大清帝国皇帝陛下万岁!大清帝国立宪政体万岁!”者三,全场震动。
八一号(沈议员林一):赞成之后必有一进行的手续,资政院与国会不同,是两种,第一层选举,第二层是根据宪法。现在我国宪法未有发表,本院互选议员是间接选举,与国会议员不同。国会既以表决,但年限宜速不宜迟,如果即刻开国会,不能无宪法,总宜先请早颁宪法为妙。(拍手)国会若无宪法之根据,亦是无效力,此是上奏折辞之方法。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方才沈议员的意思,一在欲讨论年限迟速,一在欲请速颁宪法。本议员意思,此次具奏只请速开,至于年限,应请旨裁夺。又今日议决者系国会问题,尚未讲到宪法。国会问题既已表决,即请议长具奏。其宪法问题,可另作一次研究。抑本议员更有所申明者,陈请说帖内有“请代奏”字样,系错误。资政院是议决机关,不能代奏,须请议长据《院章》所规定特为具奏,此系在法理上解释。且以实事言之,若仅代奏,即是本院不负责任,则不能得朝廷之信用,故须定案,方有效力。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本院全体将陈请速开国会一案通过,应作为本院具奏案,由议长、副议长具奏。
各议员请议长指定请速开国会奏稿起草员。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请议长仿照上次陈谢折稿之例,就议员中指定六人为起草员。(拍手)
副议长:本议长委托起草员六人恭拟具奏请速开国会折,起草员赵议员炳麟、陈议员宝琛、孟议员昭常、汪议员荣宝、许议员鼎霖、雷议员奋。(拍手拍手)78 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一一五号(许议员鼎霖):今日宣布表决全体赞成速开国会,无不欢声雷动,想政府一定欢迎,皇上及摄政王一定许可。但许可之后必须预备办法,明日假财政学堂开一全院研究会,大家无论有何项事情,都望拨冗,于一点钟准到,研究一个办法,务请各抒所见,以谋将来地位。
一零八号(刘议员春霖):今天因为速开国会一事,全体赞成无一反对者,真可为中国前途贺。本议员以为,人人希望国会者,盖因资政院章程、规则多与国会不合,然细看《院章》,亦有合于国会之处。其相合者,本院不可以不以全力保守之。国会之期限至早当是明年,而今年之资政院要当就其相合处,实力作成国会之基础。国会之完全与否,固在章程、规则之所定,然亦视议员之能力何如。即如今年资政院开会以来,所议皆一枝一节之事,惟有今天所议速开国会算是一件要紧之事。要知还有一件最要之事尚未提出。最重要者何?就是预算案。预算可以察看一国大政之方针,若预算不交,而仅议零星末节,即终年开会,于国计亦无所补救。按《资政院章程》第十五条,预算案应由政府先期编制具奏,请旨于开院之时交议。此正《院章》合于国会之处,今隔二十日尚未交出,这便是资政院不能保守章程之过,应请议怅用正式公文催政府早为交出。方才有位议员说明日可以交出,本议员甚为欢迎。如果明日不交,请议长即行催问。
副议长:且看明日。如果不交出,可以催问。
副议长:散会。
副议长离席,各议员以次退场。
下午六点十五分钟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