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古籍
  2. 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
  3. 十三 伦理制裁

十三 伦理制裁

本章我们要关注的问题是这样的:根据前面几章中探讨的伦理,是什么样的动机,或者说可以用什么样的动机来促使人们做出“对的”行为?我再重申一下,我说的“对的”行为,指的是那种满意相对于不满意可能达到最大值,或者不满意相对于满意可能达到最小值的行为;这种估值,与谁满意、谁不满意并不相关。这里需要解释几句。我说的是“满意”,而不是“高兴”或者“利益”。通常我们所说的“利益”一词内涵过于狭窄。如果一个人在乐善好施心理的驱使下,把自己的钱捐给了慈善事业,我们不可以说他这么做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因为如果他本性慷慨,那么他从此举中获得的满足将超过像守财奴一般护着自己的财产不放所带给他的满足。“满足”一词的含义很广,足以通过实现一个人的欲望来涵盖发生在他身上的一切;而这些愿望不一定与他有任何关系,只不过他自己能感觉到它们。比如,人们可能祈盼找到证明“费马大定理”的方法,我自己就是如此。想必一位才华横溢的青年数学家获得充足的资助去求证这个定理是人人乐见的事。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感受可以视为满足,但这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个人利益的满足。

我所说的“满足”,与“高兴”不完全是一回事,尽管两者有着密切的关系。人的某些经历会带给人的满足感,远远超过了单纯的趣味性;相反,某些经历尽管非常令人愉快,却并不具备那种我称为满足感的独特感受。

不少哲学家坚持认为,人类一直都在矢志不渝地寻求快乐,即使是表面上对他人最为有利的行为也无不以此为目标。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当然啰,不管你所欲求的是什么,当你得偿所愿时,你确实会感到一定程度的快乐,但这种快乐通常是由你的欲望而生,而不是说你的欲望是因为即将来到的快乐所生。这一点尤其适用于那些极其简单的欲望,比如饥饿、口渴。满足饥渴会令人快乐,可是对于食物或者饮品的欲望直接针对这些东西本身,而不是它们所带来的快感。当然,美食家除外。

道德家们惯于强调所谓的“无私精神”,并将自我牺牲描绘成道德的主要内容,在我看来,这是由于未能认清可能产生的欲望的广泛性。只有少数人是完全专注于自身欲望的,人寿保险的普及便是一个充分的证明。每个人都必然受到自身欲望的驱使,无论这些欲望是什么,但是他的欲望没有理由都要以他自己为中心。相比之下,为满足他人的欲望所做的并不一定总是比为满足自己的欲望所做的更高尚。比如,一位画家可能为了亲情而画一些粗制滥造的作品以便尽快兑现度日,但是对这个世界有利的做法可能是他耗费时日画出杰作,任由其家人陷入不安和贫穷的窘境。不过,必须承认的是,绝大多数人都偏重于满足自身欲望,而道德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减少这种偏重的程度。

在这方面,传统的道德家(他们的体系有着神学基础)认为,相较于接纳了我所提倡的体系的那些人,他们的地位是极其稳固的。比如,洛克能通过对纯粹的利己主义的简单诉求获得完全令人满意的结果,他认为,那些做出对的行为的人会进天堂,而做出错的行为的人会下地狱。随之,审慎的利己主义者会做出对的行为。由此,审慎在洛克看来是唯一不可或缺的美德。边沁不再相信有天堂和地狱,他认为现今世界上的好制度能够产生很多同样的效果。罪犯会被囚禁在全景式敞视监狱里,监狱是由一个中心辐射开来的,有一套巧妙设计的镜子体系,使得监狱长可以像蜘蛛一样坐镇网络中央,同时看到罪犯们的一举一动。在这个体系里,监狱长取代了神的全视之眼。当罪犯的行为是对的,就会受到奖励;是错的,就会受到惩罚。边沁坚信,其结果是他们全都会做出对的行为。不幸的是,即使在边沁最为得意的人生阶段,这个全景式敞视监狱理论获得了他所期望的所有支持,也仍然不是所有罪犯都会被送进监狱,对有些人必须做出其他安排。而且,边沁也没有说明为什么监狱长要品行端正,因此,他用于替代宗教制裁的这一发明并不能完全令人满意。

宗教制裁,从理论上看可能是合乎需要的,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审慎几乎和其他所有美德一样难以做到,而我们已知,审慎正是洛克的诉求。在宗教信仰时代,人们笃信犯下不可饶恕的罪却不能通过忏悔被免罪的话,人就会下地狱,而谋杀和强奸在当时比在今天的西方世界要普遍得多,任何人随手翻开一部中世纪史就可以看到这一点。头脑发热时,性情暴躁而冲动的男人无法以审慎的方式行事,即使是在稍微镇定一点的时刻,这种不审慎在他身上也可能是很明显的。现代神学家已经不再严格强调永堕地狱这一教义,因而大大弱化了宗教制裁的威慑力;即使是那些依然相信它的人,也知道有办法绕开。我曾经在火车上和一位爱尔兰裔美国政客谈话,他的虔敬心堪为典范,是教会的好信徒。趁着威士忌带来的酒劲,他向我保证,他极为深爱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可是从没放过偷腥的机会,这是因为到了适当的时候,他的罪就会被赦免。没人可以否认这种情形的普遍性。由此看来,即使是在宗教制裁极为强调的事项上,它们很大程度上也是无效的。

实际上,没有任何办法能让我们确保所有人都一直品德高尚。因此,制裁的问题与数量有关。一些体系产生了更多的美德,另一些则产生了更少的美德;一些伦理教义更容易导向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另一些则更难。广义上讲,人们可以说道德家和政治家的目标应该是让个人满足与普遍满足获得最大程度的一致,因此,一个人为使自己获得满足而做出的行为,或许也能让他人获得满足。这种一致性会在多大程度上存在于任何特定的社会,取决于形形色色的因素,其中有三个特别重要,可以单列出来。它们是:(a)社会体制;(b)个人欲望的性质;(c)社会舆论的褒贬标准。这三者中,社会体制可能最为重要。显然,人们的行事方式在无政府社会(比如“淘金热”时期的采矿小镇)和在刑法行之有效的社会是不一样的。而且,不同的社会为个人提供的成功机会也不一样。让一名海盗当上海盗头子的办法,和让

大学

的一名工作人员努力成为校长的办法是截然不同的。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里,个人成功是对普遍有效的行为的回报;而在一个无政府社会里,则是对狡诈、残忍和快速的暴力手段的酬劳。不过这是个大题目,我将就此打住,不再深入探究。

个体的欲望决定了该个体的行为,而个体的欲望本身在极大程度上是可以被教育、风气和机会所改变的。显然,这种改变只要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都应该朝着使个体欲望尽可能符合普遍利益的方向进行。很多时候,这种情形会发生在文明社会。肉店老板和面包师傅让我开心,并非因为他们爱我,而是因为经济体系使得于我有用的东西也对他们有利。(1)然而,任何一个社会都或多或少会有人在仇恨、愤怒、嫉妒或者直接的暴力冲动等对社会不利的欲望驱使下行事。确定反社会冲动的起因并努力消除它们,应该是心理学家和某些人的职责。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应该用科学家的方法,而不是传统道德家的方法。传统道德家过于相信布

道和

明文戒律的有效性,过于无视科学方法对心理起因的探究;这和过分强调罪与自由意志是联系在一起的。很多性格缺陷是布道无法治愈的,正如它无法治愈肉体病痛一样。如果像医学专业研究身体健康那样,以同样的关切和专业精神来研究这个问题,那么个人道德水平的提高将是无止境的。

公众舆论中的褒贬扬抑对于人们的行为有着巨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一定总是好的。敬仰拿破仑的不只法国人,还有他所征服的国家的广大民众,比如德国人和意大利人。极其适用于这样的伟人的东西,对于不及他们的人未必适用。人们会赞扬不具备社会效益的成功模式,而在非理性伦理存在的地方,无害行为也会受到指责。

这些方式可能让伦理制裁变得更好或更糟,但都会让伦理制裁变得非常强大。倘若有好的体制、于社会有利的伦理观和对于培养个人品质的科学理解,那么个人满足和普遍满足之间的种种冲突就可能会大化小、小化了。这种结果应该成为所有致力于创造幸福的人类社会的人所追寻的终极目标。

当今西方社会已经在相当大程度上实现了个体满足和普遍满足之间的和谐一致,前提是我们只关注社会内部事务,忽略我们与潜在敌对国家之间的关系。形成这种和谐一致的第一步在于刑法的实施,它旨在不让极少数违法之徒得逞,比如杀人犯、窃贼。第二个重要因素是维持生计的必要性。一般说来,人们只有在其劳动付出被认可的情况下,才能拿到报酬,于是工作占据了大多数人的绝大部分时间。第三个因素就是惩恶扬善,使社会认可的善行得到发扬。人喜欢被人仰慕而不是憎恨,然而正如我们所知,这个动机一旦遇到社会的褒贬标准不完善或者不正确的情况,可能会产生坏的效果。

不只上述这些方式能让出于利己考虑的动机造福他人,其实大多数人都有涉及他人的直接冲动。这些冲动可能是仇恨,然后十有八九会造成伤害。但是,除非遇到极不寻常的压力,比较常见的是基于亲情和友谊之类的动机。此外,博爱也是一种动机,它会出现在洪水和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我认为这种动机比人们通常意识到的更普遍。最后,还有自豪感。它存在于家庭、城市、国家以及其他各种人的群落中,其结果可能好,也可能坏。这些动机与纯粹的利己主义动机一样,都是普通人性的一部分。

基于上述原因,眼下生活在较文明社会的大多数人,其绝大部分行为都采取了对他人和对自身同样有益的方式。这并不是因为道德法则告诫人们要无私,而是因为在他们生活的社会,他们的冲动和欲望促使他们去这么做。显然,更好的体制、更好的感情教育和更客观公正的社会舆论,将会使已经因人们的行为而提升的社会福祉再次获得大幅增加。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而不是为了恢复非理性制裁的信仰,我们必须寄希望于伦理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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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里有句名言:“我们所期待的饭食,不是来自屠夫、酿酒商或者面包师的乐善好施,而是来自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