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非理性的伦理学
前面几章探讨了一个行为的对错取决于它可能造成的结果,而不在于它是否属于那种公认的品德高尚或不良的行为,这种公认并不考虑行为的影响。人们可能抽象地接受了这个观点,却没有意识到它与公众广为接受的用法是相悖的。“伦理”一词以及它衍生出的形容词“不伦”,通常暗指某种神秘而令人费解的品质——这样的行为被认为拥有什么传统禁忌或者超自然启示的力量。这种观点支配了大部分人的伦理判断,也深刻地影响了刑法。我称这种观点为“非理性伦理”。
思考一下以下观点:
吃猪肉是邪恶的;
吃牛肉是邪恶的;
一个寡妇逃避殉夫自焚是邪恶的;
在星期六工作是邪恶的;
在星期天玩乐是邪恶的;
一个孩子的教父娶了教母是邪恶的;
迎娶亡妻的姐妹或者嫁给亡夫的兄弟是邪恶的;
通奸是邪恶的;
和同性发生性关系是邪恶的;
自杀是邪恶的。
上述观点受到大的文明社会的热诚拥护,某些部分亦体现在了发达国家的刑法条款中。我并不关心对于这些行为邪恶与否的争论,我关心的是认为它们邪恶与否的理由。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理由源自可以追溯到史前时代的一种传统,而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出自某部神圣的典籍。这一典籍被认为具有无上的权威,其意见永远不可能受到质疑。神职人员或者在基督教青年会劝勉大家的那些人,他们所奉行的道德戒律大多注重的是告诫听众去遵从;按照传统的观点,不遵从的话,通常会被视为比不仁慈或者由嫉妒引发的恶意、导致政治灾难的集体仇恨更令人发指。在维多利亚时代,雇用女工从事生产的棉花制造商可能会让她们超时工作,给的工资却少得可怜,以致她们的健康严重受损,生活充满了痛苦。可是,如果商人赚到了足够多的钱,就会受人尊敬,甚至能当上国会议员。但如果人们发现他和自己雇用的某个女工发生了性关系,他就会被视为罪人,社会声誉也会一落千丈。道德专家过去没有思考过,现在也仍然不想想,从道德角度上讲,仁慈、慷慨、摆脱嫉妒和怨恨是与服从传统规范定下的种种规则一样重要的。事实上,一个愤世嫉俗者可能会想,传统规范的吸引力之一在于它提供了机会让人把别人往坏处想,并且阻挠了那些原本纯真的愿望。
对这个假设的支持可能源于取舍之道的奥妙,神圣典籍的正统阐释正是以此为特征。在“福音书”里关于
离婚
有两处明示:一处坚决禁止,一处在发生通奸的情况下允许。天主教会和绝大部分英国圣公会牧师都抵制两者之中更人道的那种。
关于非理性伦理对于目前英格兰法律的影响,上议院1936年否决了安乐死(合法化)法案一事倒不失为一个好例子。这项法案旨在允许医生在征得罹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同意后,助其尽早脱离苦海。每年都有大量这样的例子:病人饱受病痛之苦,并且治愈无望,尤其是癌症患者。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医生、任何病人家属都无权终止这种痛苦,不管病人多么希望他们这么做。最近去世的庞森比勋爵在上述法案里建议,在有详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病人应该有权和他的医生一起在其生命自然走到尽头之前的某个时间结束它。这个建议让上议院的爵爷们大为震惊,绝大多数人予以否决。提议否决这个法案的菲查伦勋爵不认可其名称,他说:“我希望他用地道而通俗的词汇来命名,让老百姓人人都看得懂,这样才能使它名副其实地成为一个使谋杀和自杀合法化的法案,因为说穿了,它不正是这么一回事吗?”他又说:
当然,如果本议院里各位尊贵的大人要考虑这个问题,就当神不存在一样——我肯定这种情况不会发生——那么情况就会两样了。那样的话,我们就会变得感情用事。当然啰,多愁善感是有其优点的,在很多方面我认为多愁善感是非常有益的。可是如果我们允许自己感情用事,那就意味着抛弃原则,意味着我们受自己的情绪支配,牺牲了坚毅这个伟大的美德,而这一直是我们人类的一个伟大特征。这个问题和党派无关。多少年以来,上议院的绝大多数先辈,不管他们信奉什么主义、秉持何种观念,都接受这个传统:只有全能的神才有权决定什么时候熄灭一个人的生命之火。对面那位尊贵的大人今天带着他的法案而来,要求我们把这个权利攫为己有,不但无视全能的神,还要和他分享这个特权。
在读到这些表述时,人们会想到一些评论。没有证据表明菲查伦勋爵反对战争或者死刑,尽管这两种情况都是人类在篡夺他所谓的全能上帝的特权。而在出于仁慈去杀人时,他却大加反对。那么对于和菲查伦勋爵一样多愁善感的神,我们应该作何想法呢?一位睿智、万能和慈爱的神真的会乐见无辜的人被剧痛吞噬,而恼怒于那些提早结束这种煎熬的人吗?显然,上议院在前任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鼓励下采纳了这种观点。不过两位身为医生的同僚说,即使现行的法律如此,医生们仍然经常冒着被依法处以绞刑的风险,助病人早日脱离苦海,仿佛这么说能使上述观点尽可能看起来不那么残忍。这种论调,还可以用一种比这更简洁明了的说法来概括,那就是“极尽虚伪之能事”。
我在安乐死这个例子上大费笔墨,既是因为不久前议会还对它展开过辩论,也是因为它没有引出政治问题。其中既不涉及贫富对立、保守党与工党的纷争,也不涉及选举中的任何争议。传统的道德规范严酷、残忍、难以撼动,反对一切善意的主张。
有人可能争辩说,1936年以降,人们的观念已经变得更趋向自由主义,如果现在提出一项类似法案,极有可能获得通过。但是,仍没有类似的法案被提出,也许是一个充分的回答。之所以没有,原因之一可能是有相当一部分人信奉传统的体系,他们会投票反对任何支持这样一项法案的国会议员,但是,持自由主义观点的人极少会因为本党党员或者候选人投票反对安乐死,就脱离自己的政党。传统主义者比其思想开明的对手更狂热地坚持自己的观点,因而拥有远超其人数比例的权力。公开倡议放宽传统规范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名誉扫地,而愚昧无知的盲从者却毫发无伤。
我可以举我自己的经历为例。1940年,我收到美国一位年轻的自由主义者写来的信,批评我的《婚姻和道德》,理由是这本书说到的每一样东西现在几乎都被全民接受,我抨击的种种非理性现象已经差不多不复存在。几个星期后,根据法院判决,我被剥夺了纽约的教授资格,给出的理由是《婚姻和道德》是“淫荡、猥亵、下流和色情的”。结果,我一度几乎被美国各地联合抵制。
当然,一般来说,社会舆论确实比过去开放了,也已经对立法产生了影响,比如关于离婚。与此同时,警方正在对同性恋采取严厉措施,纽约州则以坐牢惩罚通奸者,至今还没有什么有效的运动来改变这方面的法律。很多人说:“既然这条法律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那么有它没它又有什么要紧?”在我看来,这种论点大谬至极。首先,任何不能被有效执行的法律都很糟糕,因为它让法律受到藐视。其次,尽管这条法律通常不会执行,却可以被报复心切的配偶或者政敌利用,或被用于敲诈勒索。有鉴于此,再加上其他原因,我认为,对于官方宣布的这种大部分人既不遵守也不相信的道德标准,我们不应该安之若素。
反对非理性伦理的人的主要论点是,它们从不太文明的时代传到我们手上,其中包含了一些糟粕是我们应该努力避开的。对亲密朋友的温情以及对全世界的善心,这两种情绪最有可能使人们做出对的行为。传统的戒律则有着截然不同的来源。为什么避孕是邪恶的?因为神击杀了俄南。为什么同性恋是邪恶的?因为神毁灭了索多玛和蛾摩拉这两座罪恶之城。为什么通奸是邪恶的?因为“十诫”中的第七诫是这么规定的。我并不否认,这当中的一些戒律可能有比这更好的答案;我想说的是,传统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应该弃之不用。
非理性伦理还有一个方面颇为有害,那就是认为做下某些事的人是罪人,活该受苦。我并不认为不该有惩罚或者刑法之类的东西;我想说的是,惩罚用在那些有正当理由的地方是有必要性的,尽管这种必要性令人遗憾;而仅仅将其作为一种报复却是不值得欢呼雀跃的。如果一个身染瘟疫的人来到伦敦,我们会把他和所有与他接触过的人都被隔离看管起来,对他们做出些令人不快的事,但我们并不会就此认为他们是邪恶的,也不会因为自己不得不让他们遭受各种痛苦而感到高兴。传统道德家可不是这样看待“罪人”的;相反,他们用罪恶之说来证明大多数人确实容易心怀仇恨。当他们认为整个国家、种族或者教义都很邪恶的时候,后果更为严重。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充满了这类群体性仇恨,恰恰是它们而不是其他什么威胁着人类的安危。
要评判一条伦理原则,可以依据使它受到大众欢迎的那种情绪。由此,人们会发现,人们公认的大量原则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可敬。诚实的检验常常表明,无论一条原理合理与否,人们之所以坚信,无非是因为它给某种并不怎么高尚的热情——尤其是残忍、嫉妒和自我优越感——提供了宣泄途径。如果在自我检验之后,你发现正是这类热情使你坚持某种道德原则,那么这将为重新审视你在这个问题上的信念提供了相当充分的理由。正是因为非理性伦理常常来自这样的有害之源,所以这么做才是有价值的——与其做斗争,并且只接受看来很可能会提高公众福祉的道德准则,拒绝所有因为让我们不喜欢的人不幸福才被我们接纳的道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