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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分析命题

形上学的正底方法,是以分析法为主,反观法为辅。分析法就是逻辑分析法。

魏晋玄学家常说“辨名析理”,辨与析都是分析的意思。在《新理学》书中,我们说:“哲学之有,靠人的思与辩。”思的工作是作分析。以名言说出其分析,就是辩。这是思、辨、辩之间底关系。

因为思、辨、辩之间,有这种关系,所以人常将它们弄混。先秦的名家,当时称为辩者。他们固然能辩,但他们的辩如不是诡辩,他们必能辨,然后能辩。公孙龙如不能辨白马非马,当然也不能辩白马非马。西洋逻辑学初入中国时,有人译为辩学(其实与其译为“辩”学,不如译为“辨”学)。西洋人固然很少说逻辑学是辩学,但很有人说,逻辑学所讲底,是思的规律,或推理的规律。这就是以逻辑学为思学。就这些地方,我们可以看出思、辨、辩是很容易被人弄混底。

照我们的看法,逻辑分析法,就是辨名析理的方法。这一句话,就表示我们与维也纳学派的不同。我们以为析理必表示于辨名,而辨名必归极于析理。维也纳学派则以为只有名可辨,无理可析。照他们的意见,逻辑分析法,只是辨名的方法;所谓析理,实则都是辨名。

析理所得底命题,就是所谓分析命题。我们析红之理,而见其涵蕴颜色,我们于是就说,红是颜色。我们如了解“红”及“颜色”的意义,我们就可见“红是颜色”这个命题,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分析命题的特点,就是它的必然性与普遍性。我们见一个命题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它就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斯宾诺莎说,我们如有真观念,我们会知道我们有真观念。他的此说,可于此应用,于此我们就用着反观法。

分析命题,为甚么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最简单直截的回答是:因为这是析理的命题。红之理本来涵蕴颜色之理。理是永恒底,所以分析命题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我们若用这个回答,我们就需承认有永恒底理。于上文讲到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第一组命题时,我们说:我们说有理,还有另外底证明。这另外底证明,就是分析命题之所以可能。照我们的看法,若没有理,就不能有必然地普遍地真底分析命题。

对于分析命题之所以可能,还可以有另外底说法。于本章及下章,我们打算指出另外底说法的困难。

另外底第一种说法是说:所谓分析命题,也是靠归纳法得来底。照这种说法,三加二等于五这个命题,与明天太阳要出来这个命题,并没有根本上底不同。小孩子以三个指头,加两个指头,等于五个指头。以三个椅子,加两个椅子,等于五个椅子。用归纳法,他得到三加二等于五的结论。不过在他的经验中,三个东西加两个东西,总是等于五个东西,没有一次例外。于是他就得到一种习惯,以为它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了。必然与普遍,只是由于人的习惯及感觉,并不是所谓分析命题真有这种性质。

这种说法,虽是要说明分析命题之所以可能,实则是等于说,没有分析命题。况且这种说法,显然也与事实不合。在我们知道一个分析命题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之先,我们有时也需用经验以为说明。但既已说明以后,我们若是了解它,我们就看出它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这种说明,只需要一二例即足,并不需要很多底例,以养成我们的习惯。既已说明以后,我们也就知道,即有更多底例,也是多余。因为分析命题,只靠经验说明,并不靠经验证明。我们看出它必然地普遍地是真以后,我们就知道我们看出它必然地普遍地是真。斯宾诺莎的反观法于此正可以应用。

另外底第二种说法是如休谟所说者。休谟以为分析命题是有关于观念的关系底命题。因为它只是关于观念,不是关于事实,所以它必然地普遍地是真底(参看上文第三章)。

对于这种说法,我们可以问:这些观念是怎样来底?例如休谟说:“一个直角三角形的弦边的平方等于其二边的平方和”,这是一个关于观念的关系底命题,也是一个必然地普遍地真底命题。但照休谟的知识论,我们的知识是从感觉来底。我们的感觉所给予我们底直角三角形,都不是绝对底。就我们的感觉所给予我们底直角三角形说,它的弦边的平方都未必等于其二边底平方和。只有绝对底直角三角形,才是如此。从感觉来底,不是绝对底三角形,我们怎样得一个绝对底三角形底观念?这是柏拉图在《斐都》一对话中所提出来底一个老问题。他问:我们没有感觉过绝对底相等,绝对相等底观念怎么会是从感觉来底?这个问题,是经验主义者所不容易答复底。

另外第三种说法是康德的说法,他说:分析命题之所以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因为其客词本来包括于其主词之内。一个分析命题所说底,并没有超过其主词所包括底,所以不会是不真底。例如红是颜色,这个命题只是说红颜色是颜色。颜色本已包括于主词之内,所以这个命题是必然地普遍地真底。

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其意思很不清楚。所谓客词本来包括于主词之内,是说客词所表示底理本来涵蕴于主词所表示底理?或是说客词所表示底观念本来包括于主词所表示底观念?或是客词的词已包括于主词的词?若是第一个意思,则此种说法即同于我们的最简单直截底说法。若是第二个意思,则即同于上述休谟的说法。若是第三个意思,则即同于下述维也纳学派的说法。由此方面看,这种说法,并不是另外一种说法。

另外第四种说法是维也纳学派所持者。维也纳学派的思想大体上是继承休谟底。他们也分命题为两种:一种是关于事实底,这是综合命题。其另一种,他们不说是关于观念底,而说是关于言语底。这是分析命题。照他们的说法,分析命题只是言语命题。这种说法,现在颇为流行。我们于以下以卡纳普所说为例,作比较详细底讨论。

在其《哲学与逻辑语法》一书中,卡纳普分语句为三种。一种是他所谓有所指语句。例如“(一甲)这玫瑰是红底”;“(二甲)第一讲是形上学”;“(三甲)张三到非洲去了”;“(四甲)金星与地球大概相等”。第二种是他所谓似有所指语句。例如“(一乙)这玫瑰是物”;“(二乙)第一讲讲形上学”;“(三乙)这部书讲非洲”;“(四乙)金星与晓星是一个”。第三种是他所谓语法底语句。例如“(一丙)‘玫瑰’之名,是一个物名”;“(二丙)第一讲包括有‘形上学’之名”;“(三丙)这部书包括有‘非洲’之名”;“(四丙)金星之名与晓星之名是同义底”。卡纳普以为第一种语句是于言语外确有所指。第三种语句是于言语外确无所指。第二种语句是于言语外似有所指而实无所指。此种语句在表面上似乎是同于第一种语句,而实则是同于第三种语句。因为此种语句有这种欺骗性,所以引起了许多无谓底问题。旧哲学中,尤其是旧形上学中底问题大部分都是这种语句的欺骗性所引起底。其实这种语句都可翻译为与它们相等底第三种语句。翻译以后,这种语句没有了。其欺骗性所引起底问题,也就没有了。因此形上学也就没有了。

第一种语句于言语外确有所指,这是不必讨论底。我们于以下要说明,第二种语句,于言语外亦确有所指。第三种语句,虽似于言语外无所指,而实亦于言语外有所指。第二种语句不是都可翻译为第三种语句。即其可翻译者,翻译后原语句亦不因翻译而取消。

先说翻译问题。照卡纳普所举底例中,第二种语句的四例,性质不同。其中只有(一乙)是我们所谓析理命题。(一乙)与(一丙)是等义底。(四乙)与(四丙)是同义底。(二乙)与(二丙)、(三乙)与(三丙)是既不同义、又不等义底。等义者可以互相翻译,但翻译后原语句并不因翻译而取消。同义者可以互相翻译,翻译后原语句亦可因翻译而取消。既不同义又不等义者,不能互相翻译。

在卡纳普所举底例中,(四乙)与(四丙)是同义底。“金星”与“晓星”本是一物的异名。说金星与晓星是一个星,就是说“金星”与“晓星”二名是同义的。所以此二语句,可以互相翻译。翻译后原语句亦可因翻译而取消,这就是说,这两个语句是可以互相替代底,说了这一句,不必再说那一句,并没有少说甚么。

(二乙)与(二丙)、(三乙)与(三丙),既不同义,又不等义。一个讲形上学底讲演是一个形上学的讲演。但包括“形上学”之名底讲演,并不一定是一个形上学底讲演。一个人说个笑话,其中也可以包括“形上学”之名。讲非洲底书是一部地理书,但包括“非洲”之名底书,并不一定是地理书。一部小说也可以包括“非洲”之名。若没有这种分别,卡纳普的这本书中,即包括有“形上学”之名,及“非洲”之名。卡纳普的这本书,岂不也成了讲形上学底书,讲地理底书了。可见(二乙)与(二丙)、(三乙)与(三丙),是不能互相翻译底。

(一乙)与(一丙)是等义底,若(一乙)是真底,(一丙)亦是真底。若(一丙)是真底,(一乙)也是真底。因此此二语句,可以互相翻译。虽可以互相翻译,但不能互相替代。若只说这一句,不说那一句,确是少说了些什么。若只说“玫瑰”之名是一物名,是没有说,玫瑰是一物。你所说底是关于“玫瑰”,并不是关于玫瑰。卡纳普于第三种语句中,也将玫瑰加上引号。这引号是有意义底,并不是随便加上底。

照我们的说法,(一乙)是表示析理底语句。我们分析玫瑰之所以为玫瑰者,而见其涵蕴有物之所以为物者,于是我们说:玫瑰是物,(一丙)是表示辨名底语句,我们辨别“玫瑰”之名,而见其是一物名,于是我们说,“玫瑰”之名是一物名。

卡纳普说:(一乙)这个语句是分析语句,我们只须考察“玫瑰”这个名是属于语法上底哪一类,我们只须知道“玫瑰”这个名是一物名,我们即可确知(一乙)这个语句是真底,无须观察任何玫瑰。所以我们知道,(一乙)所肯定底,与(一丙)相同。“因为常常,而且只在,一个东西是一个物时,称谓它的名,是一个物名。”(《哲学与逻辑语法》六二页)(一乙)与(一丙)所肯定底,并不相同。此点我们于上文已有说明。照卡纳普于此所说,我们只能说,因为一个东西是一个物,所以称谓它底名是一物名。不能说,因为称谓一个东西底名是一个物名,所以它是一个物。照此说,我们可知(一乙)与(一丙)虽然是等义底,但我们只能说,(一丙)是真底,因为(一乙)是真底。不能说,因为(一丙)是真底,所以(一乙)是真底。这就是说,因为玫瑰是一物,所以“玫瑰”之名是一物名,并不是因为“玫瑰”之名是一个物名,所以玫瑰是一物。我们于上文说:辨名必归极于析理,其理由在于此。

卡纳普以为用他的这种翻译法,可以免去许多麻烦。我们不说,玫瑰是物,只说“玫瑰”之名,是一物名。如此,我们就可以不必问甚么是物了。我们不说:“友谊不是一个性质,只是一个关系。”我们只说:“‘友谊’之名不是一个性质名,只是一个关系名。”我们就可以不必问什么是性质,什么是关系了。我们不说:“七不是一个物,只是一个数。”只说:“‘七’之名不是一个物名,只是一个数名。”(《哲学与逻辑语法》页七〇)这样我们就可以不必问什么是数了。用这种办法,卡纳普以为可以取消形上学中底问题。其实这只是避免问题,不是取消问题,更不是解决问题。问题还在那里,不过他避免之而已。假使我们问:什么是一个物名?回答说:指物之名,就是物名。再问:什么是物?你不能回答:为指物之名所指者就是物。所以说:问题仍在那里。愿意避免问题,是人的自由,你若是对于那一问题,没有兴趣,你可以避免讨论它。但你不可以为你若避免一问题,你就把它取消了。如果如此,你就是掩耳盗铃。

卡纳普以为将他所谓似有所指底语句,翻译为语法语句,确可除去许多哲学上底无谓底争论。他说:例如在怀特海及罗素的系统中,他们将数当做类的类。在比阿诺及希柏特的系统中,他们将数当做基本底东西。数究竟是什么,可以引起无穷底诤论。假使将他们的话翻译为语法语句,我们可以说,在怀特海及罗素的言语系统中,对于数底说法,是第三级的类的说法。在比阿诺及希柏特的言语系统中,对于数底说法,是基本底东西的说法。如此则两种肯定,彼此相容,而且同是真底。争论也就没有了。

这样说仍只是避免问题,不是取消问题。我们还可以问:数究竟是甚么?维也纳学派可以说:这个问题,没有意义。你只能问:在某一算学家的言语系统中,对于数底说法是甚么?不能凭空问:数是什么?于此我们说:在各算学家的言语系统中,对于数底说法,虽有不同,但他们所说底毕竟都是数。这就是说,他们所谓数,必有共同之点,如其不然,他们所说底,就是天文与地理的不同,用不着比较,也用不着说,他们所说底相容或不相容。这个共同之点就是数之所以为数者。其内容是什么,虽不是形上学所必要讨论,但还是可以问底。

就以上所说,我们可见,卡纳普所谓似有所指底语句,虽可以翻译为语法语句,但并不能以语法语句替代之。说可以替代,只是避免那种语句而已。既不能替代,可见那种语句,并非似有所指,而是真有所指。

以下再说,卡纳普所谓语法语句,也并非无所指。在未说之前,我们须先说,(一乙)与(一丙)不是在一言语层次之内。(一乙)是在第一层言语之内。这层言语的对象是玫瑰及物,客观的有。(一丙)是第二层言语。这层言语的对象是第一层言语。我们于以上已说,(一乙)所说底是非言语底,这就是说,就第一层言语说,它是非言语底。现在我们要说,(一丙)所说底,也是非言语底,这就是说,就第二层言语说,它是非言语底。

例如“‘玫瑰’之名是一物名”。我们先问:甚么是“玫瑰”之名?“玫瑰”之名并不是玫瑰。但也不是写在纸上底那些笔画,也不是说出底声音。若只是如此,则那些笔画,那些声音,各民族的文字语言,各不相同,怎么能互相翻译?于第二层言语中,我们说:我们于第一层言语中,用“玫瑰”之名说玫瑰。于第三层言语中,我们说:我们于第二层言语中,用“玫瑰之名”之名,说“玫瑰之名”。在第一层言语中,我们用“玫瑰”之名说玫瑰。在这时候,玫瑰是言语的对象,是非言语底。这些名,这些语句,有其意义,有其所指。在第二层言语中,我们用“玫瑰之名”之名,说“玫瑰之名”。在这时候,“玫瑰之名”是言语的对象,是非言语底。这些名,这些语句,也有其意义,有其所指。各层次的语句,都有其所指。就其层次说,其所指又都是非言语底。因其是如此,所以各民族的不同底言语,在一层次之内,可以其所指为根据,而互相翻译。各语句亦因其是否符合于其所指,而有真伪之分。言语是多底,言语的对象是一底。

由以上所说,我们可见,析理不能消纳于辨名。辨名必归极于析理。若果如此,则分析命题不是言语命题。这就是说分析命题,不只是语法语句。它虽不对于实际有所肯定,但非对于真际无所表示。

所以由于有分析命题,我们亦可证明于真际中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