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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辅导 (1964.07)

【1964年前,毛泽东提倡并带头读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央高级党校的学员们提出要求,请艾思奇作辅导。艾思奇根据自己的体会,作了两次辅导报告,共讲了七个问题,我们整理时,在前面加了一个“关于读这本书的方法问题”的小标题;删去了第五个问题“关于统一的世界市场的瓦解和世界资本主义体系危机加深的问题”,又删去“关于资本主义国家间战争不可避免的问题”。艾思奇在讲课中说,这两个问题是讲的国际问题,主要不是讲经济问题,他讲的也比较简单,所以,删去了。这里保留的是五个问题,加上第一个问题,共六个问题是所讲的主要问题,占全稿的95%以上。我们按当时速记稿整理。最后,附录了两段话,是艾思奇在1961年12月25日给干部轮训班作“学习社会主义建设的几个问题”解答问题时讲的,与本文相关,所以做了附录。】

(一九六四年七月)

第一次辅导

(1964.7.9)

今天开始辅导《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个问题可以讲很多,但不一定都讲,我只着重讲几个问题。因为这本书是容易看的,而且前后有很多重复,所以没有必要一条一条讲。把最主要的讲一讲,我们大家就可以自己看了。像这样讲课,只是提供一种读书的方法,讲的当中,实际上就是解决如何读这本书的方法。所以,我希望讲了以后,大家能够用同样的方法,就可以自己读下去了。

1.关于读这本书的方法问题

我想,先说一说读书方法。

读这本书的方法,在某种意义上说,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也可以采用同样的方法。特别是这本书,有正确的东西,也有错误的东西。所以读的时候,方法是很重要的。对这本书来说,要多少带一点批判的眼光来读,不要用教条主义的方法,认为每一句话都是正确的。

怎样来批判地读这本书呢?就是以毛泽东思想为中心,以我们当前的社会主义实践,以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实践做标准,来批判地读这本书。实践证明是对的,就肯定下来,实践证明是错的,就应该否定。对的、错的这本书特别突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书就不能这样读。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书很难说有什么错误的地方。即使有,也是非常个别的,一般地讲,不能说有什么错误。但是也有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他们的著作里面,涉及到社会主义的问题,他们的言论都是原则性的,不很具体,也不可能具体。因为它是一个非常原则性的东西,就可以做种种解释。而过去有些问题被人们不正确的做了解释,所以,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书也要根据毛泽东思想,根据当前实践来做新解释。

在以前,我讲课中也谈过这个问题,在这里我想不妨重复一下。

以前我举过两个例子:一个是讲列宁说:“在社会主义下,对抗消灭了,矛盾存在着。”这句话,可以有种种解释。这句话是正确的,不能说不正确。但是很原则,它不能直接解决我们现在的问题。把列宁的话如果解释成对抗完全消灭了,这种解释就不符合实际的情况。现在赫鲁晓夫还坚持这一点,说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对抗。所以我们也要根据毛泽东思想,根据当前实践重新解释。把苏联不正确的解释加以改变,加以改正。

还有一个例子是讲,在《哥达纲领批判》里讲到由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是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政治形式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句话也是非常原则的,是正确的。可是,因为他很原则,所以以后被人们作了各种不同的解释。以前,苏联把由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就解释成由资本主义到初期共产主义的过渡,就是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用这种解释就得到一种结论:苏联到了1936年,过渡时期就结束了,以后就不过渡了。这个教条支配了几十年,由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只限于初级的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苏联到1936年,就宣布社会主义建成,这是斯大林时代的教条。这个教条在人的脑子里成为迷信,被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迷信了好几十年。由1936年到1957年,毛泽东写出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后,才开始打破这个迷信,由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不是初级的共产主义,不是到社会主义。要重新解释,就是要到高级共产主义。

所以,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著作,就有这个问题。就是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问题。以毛泽东的著作为中心来对某些重要问题重新作解释。就斯大林的问题来说,对某些问题还要修正他的错误。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一般的是没有错误的,但是他们提出的许多原则性意见要重新研究。斯大林这本书是有错误的。有正确的要肯定,错误的要否定。这里可以得到学习马列主义的原则。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就是要以毛主席思想为指导,这个原则不能怀疑。没有毛泽东思想作指导,许多问题就不能正确解释,或者不能完全正确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著作和毛主席的著作都要读,读一些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著作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到毛泽东思想的来源。但是,另外一方面要认真读毛主席的著作,并且以毛主席的著作为中心,才有可能在许多重要问题上正确地了解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这个相互关系就是这样,读一些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著作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毛泽东思想的来源,因为,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这个来源,也就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毛泽东思想。另外一方面,要以毛泽东思想,毛主席著作为中心来认真研究,才有可能在许多重大问题上,正确地了解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的真正的遗产,真正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思想就不会被人歪曲。所以,读马列主义著作要以毛主席著作为中心,这点应该肯定。因为许多问题在毛主席著作里面才很具体地展开了,并且使我们了解得更准确,了解得更明确,就不至于被各种歪曲的思想所影响。因此,总的来讲,读这本书要注意两条:一条是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一条是结合当前的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根据这两条来批判地读这本书。

斯大林的这本书,这里,我们是需要批判的。修正主义也批判它,修正主义攻击它,修正主义把它攻击得一钱不值。但是要注意到修正主义是从右的方面来批判,从右倾机会主义那个立场来批判,来攻击斯大林这本书。所以,修正主义者把斯大林这本书的正确东西也否定了。这本书的真正精华,值得我们学习的东西他也否定了。这本书里面有错误的东西,他倒是把它坚持下来了,而且进一步发展了。我们是从左的方面来批评斯大林这本书的,站在彻底的革命的方面,站在彻底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上来批判,对它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东西我们接受下来,还有一些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主观的、片面的东西,我们加以否定,加以改造补充。

我想这样读,对我们会有益处,有启发,用这种方法读这本书是有价值的。肯定这本书是有可贵的东西。1952年以前,只想他这本书对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提出一些具有价值的意见。有些地方总结了社会主义的建设经验,在有些问题上总结得好。1952年以后,特别是1957年以后,我们中国有了毛主席提出的《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些著作以后,社会主义的经济思想就大大发展了。特别是现在我们的农业六十条,工业七十条,出来以后,关于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思想比这本书丰富得多了。注意到我们现在知道的东西,比斯大林那个时候知道的东西更多了,问题解决得更正确了。斯大林这本书受到很多限制,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受他个人思想缺点的限制。所以有许多问题解决的不好。关于方法,我就讲这些。

按照这种方法,我先讲几个问题,有些问题不讲了,大家自己可以读。特别是重复的东西不需要讲了。读的方法可以采取个人读的方法,也可以采取1960年中央提倡的方法,大家一起边读边议,读一段大家来发表意见,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

现在就开始讲正文。先讲第一个大题目,书的大题有十节,我想主要讲五个大问题。

2.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法则的性质问题

这个问题,分几个问题讲,讲七点。

(一)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法则①的客观性问题

从第一题的第1、2段开始到第6段②,这是讲社会主义国家有没有客观经济发展法则的问题。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法则是不是一个客观法则?或者这个话已经变了,人可以任意改造,或者制定、改变法则,甚至可以废除法则,是不是这样一个问题。

斯大林肯定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法则仍然是客观的,不依赖人的意志为转移。苏维埃国家的领导者,不能任意制定新的法则,不能创造新的法则。斯大林肯定了这一点。这说明斯大林在这个问题上一开始就坚持了经济学上的唯物主义。他批判了苏维埃国家可以任意废除现成的经济法则,能够创造新的经济法则。他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后来给一个人的信③里面指出这种观点是主观唯心主义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斯大林是完全正确的。他所批判的那些的确是主观唯心主义。包括一些什么人呢?现在还在的那些人,最有名的就是现在苏联最吃香的一个哲学家叫费多谢也夫。这个人是苏联科学院社会科学部的部长和前哲学研究所的所长。同时他是参加了苏共“二十二大”的“共产主义建设纲领”的起草人之一。就是在“二十二大”时被选入中央委员会的。这个人就是以前斯大林批评过的主观唯心主义者。现在这个主观唯心主义者是赫鲁晓夫手下最主要的搞哲学工作的人。斯大林在这点上是对的。斯大林在哲学观点上抵抗了修正主义,坚持了唯物主义。

【①“法则”一词,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后改译为“规律”(凡是这样的注,皆为整理者所加)。

②这里所讲的“段”,是作者按书中大题目下划分的自然段。它有别于下面为读者阅读查阅方便起见,在括号内按不同版本页码注明的“段”。本讲稿采用的版本:“旧版”是1953年人民出版社单行本第2版:“新版”是现行通用的1979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39—612页。

③《答A·B·萨宁那和B·Γ·温什尔两同志》。】

修正主义者在斯大林活着的时候就逐渐增加起来,他们的世界观是主观唯心主义,被斯大林揭发了。但是斯大林那个时候不知道就是现代修正主义,斯大林发现了,尽管苏联已经建设了三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可是,还有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斗争,还要反对主观唯心主义。这一点说明斯大林还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但是,他这个马克思主义者还是不够的。因为他还没有看出这是现代修正主义,这是一种资产阶级的观点。这种主观唯心主义是资产阶级的世界观在苏联社会里面新的表现。所以,他的认识是不够的。但是,主要的东西是对的。那个时候,也就是他一个人发现了社会主义国家里面还有主观唯心主义,也只有他有勇气讲这个话。

当时的苏联哲学界就有这个看法,认为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斗争在苏联已经不成问题了。苏联只是同国外的修正主义斗争,国内没有什么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斗争的问题。苏联哲学界对这个问题都是这样看的。在中国的苏联专家,在中共中央高级党校任教时就写过一篇文章,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斗争了,内部没有什么反对唯心主义的问题了。那还是斯大林这本书已经出来以后,他还是这样地看。这可以说自有社会主义国家以来,第一次承认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有反对唯心主义的问题。缺点就是没有揭发他的阶级基础,不知道这是一种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斗争在上层建筑上、在世界观上的一种表现,不知道这是两条路线斗争的表现。

斯大林所以有这个缺点,就是因为1936年他认为苏联已经消灭阶级了,他认为在国家内部谁战胜谁的问题已经解决了。他自己定了这个教条,自己把自己的手脚绑起来,把自己的脑子就限制住了。所以他就没有办法揭发阶级基础,而实际上这种思想是资产阶级思想在苏维埃政权里面的反映。苏维埃政权里面有些人已经有了官僚主义,已经是脱离了群众,已经在搞修正主义了,已经按照自己的主观需要来废除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

关于这个问题,斯大林书的第2段还可以研究一下。他说:“这些同志是大错特错了。显然,他们把下列两种东西混为一谈了:一种是科学法则,它反映自然中或社会中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另一种是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它是依据人们的意志创造出来,并且只有法律上的效力。但这两种东西无论如何是不能混为一谈的。”(见旧版第2页第2段;新版第539页倒数第1段至540页第1段)

他的这些分析有一些对的。就是科学法则和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是两回事。那些主观唯心主义者把这两件事混淆起来了。但是这段话还有一些不足的地方,他讲到,政府法令是依据人们的意志创造出来的。法律跟客观规律不同,是可以创造的,但是这个法令的创造也不是依照人们的意志随意创造的,人们的意志是具有阶级性的。政府颁布的法令是政府所代表阶级的意志来创造的,这是一点。

另外一点,政府的法令也不是跟客观规律完全无关。政府正确的法令应该是反映客观规律的,不应该把法令跟科学法则绝对地分开。好像法律就是可以随便创造了,其实,就是法律,也不是随意创造的,也是决定于阶级。同时,正确的法律也是反映客观规律的。

后边第3段至第6段就用不着讲了。他讲人和客观规律的关系,规律既然是客观的,人们可以利用客观规律。这个思想是对的,大家都可以看懂,所以不讲了。

(二)关于如何运用法则的问题

现在讲第7段,算是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如何运用法则的问题。

这一段首先肯定了经济法则“也如在自然科学中一样”,“是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过程的客观法则。人们能发现这些法则,认识它们,依靠它们,利用它们来为社会谋福利,把某些法则所发生的破坏作用引导到另一方向,限制它们发生作用的范围,给予其他正在为自己开阔道路的法则以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但是人们不能消灭这些法则或创造新的经济法则。”〔见旧版第3页第3段;新版第541页第2段)这些话都是对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人们可以发现新的法则,并且利用它们来为社会谋福利。利用就是想办法限制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防止它们的破坏作用。这些都是对的。这是自觉运用法则,把客观法则运用到我们需要的地方去,不要让客观法则自发地起破坏作用。他这里说的“自发”①两个字实际上应该这样理解,即不应该让客观法则自发地起作用,应该自觉地掌握它,使它在有利于我们的方向上去发生作用。他讲到水力的问题,就是水流动的作用,如果自发地起作用,就要发生危害。但是修起了水库就可以把这种自发的作用引导到有利于人民的地方去(参见旧版第2页第4段、第3页第3段;新版第540页第3段、第541页第2段).

【①此处的“自发”两字,在1979年的版本中没有出现,只有“不可抗拒”的字样。】

在社会主义社会,价值法则是有作用的,价值法则如果自发地起作用,那就要起破坏作用。但是像薛暮桥同志讲的,人们有意识地运用这个价值法则,掌握这个价值法则,就可以使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得到很大的利益。

这些话的基本思想是对的,但是也要注意一个问题,斯大林在这里好像认为只要我们能够认识这个法则,就能很顺利地掌握它,运用它来为我们谋福利。这个话是对的。但是只讲到一方面,另外一方面斯大林看不到,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要自觉地掌握这个法则,要避免这个法则自发地起破坏作用,要经过斗争。马克思主义者现在搞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就是要使所有的社会法则被我们自觉地所掌握。要掌握这些法则,使它实现出来,是要经过斗争的。这一点斯大林没有提出来。

我们读这篇文章要肯定它正确的地方,但是也要看到他没有看到的地方。经济法则为什么会自发地起作用?是不是法则自己起作用的?不是的。它有一个阶级,有一个私有制。经济法则是客观的。但是经济法则的作用是通过人的行动起作用的。这个作用是两种作用。一种是自觉的、被人控制的作用,一种是自发的作用。这两种作用是通过不同阶级的人的行动来发挥的。

社会法则(经济法则包括在内)不能离开人的行动单独起作用。因为社会是人的社会,法则是通过人的行动起作用。所以讲到法则的作用,就有人的作用在里面。

这是第二个问题,如何限制,如何运用经济法则的问题,斯大林认为经济法则人可以掌握,我们还要注意一点,运用经济法则还要通过斗争。

(三)自然科学法则和社会法则的区别问题

第8段讲,自然科学法则和社会法则的区别问题。这个问题

可以讲一讲。他说:“政治经济学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它的法则与自然科学的法则不同,不是长久不变的;政治经济学法则,至少是其中大多数,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发生作用的,在此以后,它们就让位给新的法则。”(见旧版第4页第1段;新版第541页第3段)这有一个区别,这个区别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的。

自然科学法则对人类来说起作用的时间是很长的。社会法则是跟社会发展过程密切结合的。所以,它的某一种法则是在人类某个历史时期产生的。价值法则是在商品生产的历史时期起作用。商品生产如果完全没有了,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它就不起作用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过剩必然要发生危机,资本主义的危机,必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发生,封建社会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也没有,资本主义复辟了就有了。像苏联,资本主义正在复辟,这个危机问题就有了。像我们这样正常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就没有。我们1958年有些困难,不叫危机,不是生产过剩问题。是那一个时期生产的各种比例调节得不好。发生的困难不是生产过剩的危机。

政治经济学法则发生作用跟一定的社会历史联系的,这是对的。但是,这段话使人有一个印象,好像自然科学法则没有任何历史条件限制,这样看也不一定确切。自然科学法则不受人类历史条件的限制,这是对的。但是自然科学法则仍然受到自然界发展的历史条件限制。自然科学的每一个法则都是在自然界发展到一定的历史时期才起作用的。在另外一个时期就不一定起作用。举一个例子,如最简单的水,到摄氏一百度就要沸腾起来,这是一个规律,这个规律受不受自然条件的限制?是受自然条件的限制的,到了珠穆朗玛峰,这个规律就不起作用。那个地方,水可能在摄氏二三十度就沸腾起来。在西藏高原上,也受这个条件的限制。饭都烧不熟,因为水烧不到一百度。自然规律也不是绝对不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所以斯大林的这个分法有一点简单。

社会规律,经济规律受人类历史条件的限制,自然界规律受自然界发展的历史条件的限制。任何一种规律都是受一定条件的限制的,任何一种规律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规律。除了辩证法规律以外,辩证法规律是普遍规律,是到处都起作用的。但是,世界上辩证法规律都是具体的。辩证法规律的具体表现,也是受历史条件的限制。

人类的对抗矛盾规律,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可能基本上没有了。有矛盾,但是,没有对抗性。现在是对抗正在消灭,不是已经消灭。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都是矛盾规律。但是人类社会的对抗矛盾规律限于在有阶级的社会。所以,即使辩证法的普遍规律,它实际上也是有条件的。无条件的普遍规律是找不到的。实际生活里面辩证法规律都是具体的规律,都是有条件的。

真理的相对性和绝对性也从这里面得到解释。不管什么真理,科学真理都是有条件的,所以它是相对的,但又可以说是绝对的。为什么说是绝对的呢?只要有这种条件,这种规律就一定起作用,不管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只要具备这种条件,这种规律就一定起作用。

我们地球上有了资本主义,于是就有社会主义革命,就有无产阶级革命。只要有资本主义,就要引起无产阶级革命。社会主义革命,这个规律受不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受历史条件的限制。一定要有资本主义,才有无产阶级革命,这是它的相对性。没有资本主义的地方会不会有无产阶级革命?非洲许多国家就没有无产阶级革命。但是,不管什么地方,只要有资本主义发展,最后一定要有无产阶级革命。这是绝对的。非洲现在没有,将来一定会有。非洲一些国家现在已经有了。有些国家自认为是社会主义国家,但实际上是发展资本主义,最后一定要有无产阶级革命才能解决问题。不光是地球上是这样的,就是火星上如果有人类,也是这样,有了资本主义,最后一定要有无产阶级革命,甚至太阳系以外,几万万年以后,哪个星球上有了资本主义,最后一定要有无产阶级革命,这是绝对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产生,这是它的相对性。有了资本主义,不管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在地球上也好,在地球以外也好,永远可以出现无产阶级革命,这是绝对性。

我们讲《实践论》讲相对性时没有讲到,在这里我们顺便做一些补充。

凡是真理都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只要有这种条件,就起这种作用,这是绝对性。相对性就是在什么条件下起这个作用。这个问题不是这本书最主要的问题,但是跟以前讲的有联系,所以讲一讲。

(四)苏维埃政权的特殊作用问题

下面讲第13、14、15段,关于苏维埃政权的特殊作用问题。

苏维埃政权的特殊作用,是由下列两种情况来说明的。“第一,苏维埃政权不是以另一种剥削形式去代替一种剥削形式,如像以往革命中的情形那样,而是消灭了任何剥削;第二,由于国内缺乏任何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萌芽,苏维埃政权当时必须在所谓‘空地上’创造新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见旧版第5页第2段;新版第542页第5段)这一段话要注意一下。苏维埃政权和我们的政权是一样的,都是无产阶级专政。苏维埃政权不是以另一种剥削形式去代替一种剥削形式,这是对的。我们不是用一种新的剥削代替另一种剥削,而是消灭剥削,这是对的。不过这里面斯大林讲过了一点,就是消灭了任何剥削。要是讲我们正在消灭剥削,就没问题,他讲已经消灭了任何剥削,这就过了一点,这些地方我们要注意。这就是把苏维埃政权的过渡性取消了。马克思讲: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整个时期都是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的专政也就是过渡时期的政权,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照斯大林这个说法,苏联已经消灭了剥削,过渡已经完结了。

第二个说法,由于国内缺乏任何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萌芽,苏维埃政权当时必得在可以说是“空地上”创造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这个话我们也可以说的更确切一些。的确,在无产阶级革命以前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萌芽,就生产关系来说,是可以说的。但就生活条件来说,资本主义社会里面有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有了无产阶级。没有任何现成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着重于生产关系上这样来理解,不能说斯大林这样说就不对。因为,他讲经济萌芽的经济,主要是生产关系,我们理解时要注意。任何经济萌芽,生产力的条件也没有了,不能这样说。苏维埃政权可以说是在“空地上”创造新的社会经济形式,这个话基本上也没有什么错误。但是也要注意,苏维埃政权成立的时候,马上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革命胜利以后马上就有了这种经济基础。不是先把政权搞起来,然后慢慢地把经济形式搞起来。无产阶级主要的革命基础,就是在革命胜利的同时,就要把它掌握在自己的手里。我们的人民解放军一进大城市,马上就把银行、铁路、邮政等主要大企业掌握起来,你不掌握起来,这个政权就维持不了几天。政权要有经济来源,所以它从旧社会接受一批旧的东西,立刻改变旧的经济基础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如果真是从“空地上”来创造新社会也不一定很确切。巴黎公社马克思批评他们有一个错误,就是他们掌握政权以后,没有立刻把银行抓到手,这跟后来政权不大稳固有很大关系。政权在手,就要立刻掌握自己主要的经济基础,然后逐渐扩大这个基础。从各方面来改造这个基础。我们革命的胜利,如果没有蒋介石的官僚资本,那么,我们得到胜利以后,马上就准备社会主义革命是不可能的。官僚资本把主要经济集中了,所以,我们一到大城市,没收官僚资本,马上建立一个主要经济基础,巩固经济基础,掌握经济命脉,我们就进入社会主义革命时期。

下面是讲苏维埃政权要运用经济法则来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思想也是正确的。他说:“这个任务无疑是困难而复杂的,是没有先例的。然而,苏维埃政权光荣地完成了这个任务。但是,它之所以完成了这个任务,并不是因为它似乎消灭了现存的经济法则,‘制定’了新的经济法则,而仅仅是因为它依靠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法则。当时我国的生产力,特别在工业中的生产力,是具有社会性的,但所有制的形式却是私人的,资本主义的。苏维埃政权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法则,把生产资料公有化了,使之成为全体人民的财产,因而消灭了剥削制度,创造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见旧版第5页第4段;新版第543页第2段)这段话基本上是对的。

我们改造生产关系,使它适合于生产力的性质,这个思想是正确的。到现在我们还是这样。这几年来,我们也经常谈这个问题。前几年我们有一些毛病,还是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斯大林这段话对我们起过作用,这是很正确的。

但是,我们现在看,这些话有些不足的地方,就是他讲苏维埃政权“把生产资料公有化了,使之成为全体人民的财产,因而消灭了剥削制度,创造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这些话有些片面。因为第一,苏联生产资料并不都是公有化,成为全体人民的财产。农村的集体农庄是集体农民的财产,而不是全体人民的财产。这句话容易使人理解成苏联的财产都是全体人民的财产。这是现在的事情、还是将来的事情?这个话没有说清楚。应该是将来的事情,但是看起来又好像是现在的事情。说消灭了剥削制度,是剥削制度已经消灭了,还是就要消灭?这些地方都是有毛病的。

我们可以从这里学做文章,做文章怎样表达得准确,反映客观情况怎样反映得正确,那些话用来表达当时的苏联情况是不准确的。把生产资料公有化是对的,但是说成是全体人民的财产就夸大了。

公有化有两种,一部分是全体人民的财产,一部分是集体农民的财产。还有一小部分仍然是个人私有财产。斯大林所讲的“全体人民的财产”的话没有分析,没有一分为二,写文章也要反映客观情况。我们要一分为二,把公有化分为全体人民的财产和集体农民的财产,而集体农民的财产,还要分主要是集体农民的财产,部分是个人的财产。自留地是个人财产,我们农业六十条规定,小型、中型工具归个人所有,或者小牲口还是个人的。斯大林在这本书里面写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生产资料不是私有的,生产资料一定是公有的。这本书里的主要毛病就在这里。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了,甚至集体农庄也不是集体农庄的,生产资料都是全体人民的。这些提法都是否定了社会主义的过渡性,否定了社会主义社会除有公有化之外,还有私有制;除了全民所有制外,还有集体所有制。他也没有绝对否定,但是许多地方的语言是这样表达的。

(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问题

第16段,关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观点,我们

也还要研究,这个话这样说是不错的,是有这个法则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因为生产力要有跟它适合的生产关系,它才能够顺利地发展。因此斯大林提出这个法则,这是他的创造。以前没有这样的提法。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种提法是这本书的一个创造,是历史唯物主义、经济学的一个发展。有这个原则,使我们知道建设社会主义要注意运用这个法则,实际意义是很大的,这是很有价值的一个创造。

但是,我们讲这个法则的时候也要注意一点,就是不能忘记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又适合又矛盾。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个法则,只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又适合又矛盾的一个方面。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应该作全面的理解。就是毛主席讲的又适合、又矛盾。适合是相对的,矛盾是绝对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但是这个方向总是个过程,你把旧的生产关系加以改变,使它适合新的生产力的性质,但是刚刚适合了,生产力又发展了,又开始有新的矛盾了。

矛盾是绝对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一分为二也是绝对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适合是相对的、暂时的,它不可能有一劳永逸的适合。

我们自解放以来,生产关系改变了多少次。合作化以后由初级社到高级社,到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又有了几次调整。我们一定要努力使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合。但是不要因此产生一个幻想,就是想用一个办法使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性质完全适合,以后就不矛盾了,以后就可以一劳永逸了。事实上,生产关系的调整,年年要做,经常要做,因为旧的生产关系要经常抵抗,多个环节经常会产生矛盾。调整的好,基本上适合了,接着又要发生矛盾。发展的总的趋势总是螺旋式的,不是适合了就可以长久适合。

一分为二是暴露矛盾,矛盾暴露了就努力解决,使生产关系和生产力适合。适合了又要暴露新的矛盾,这样不断地出现新的矛盾,解决矛盾,然后又出现新的矛盾。发展就是这样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发展,不是出现矛盾把矛盾调和起来,就太平无事了。发展,是暴露矛盾,通过斗争解决了矛盾,然后又出现新的矛盾,又要在新的阶段进一步解决。如果适合可以一劳永逸,那就没有发展了。所以(斯大林在《答A.N·诺特京同志》中指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性质完全适合这个公式是形而上学的公式(参见旧版第46页第2段,新版第577页第6段)。完全适合那还有什么可斗争?有什么矛盾需要解决?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讲我们的一个努力方向。我们解决矛盾的要求并不等于说发展只有一个适合的问题,不是得出一个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完全适合这个结论。

经济发展要解决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不解决矛盾会阻碍发展。解决了矛盾,还会有新的矛盾出现,这才能发展。解决矛盾是发展告一段落,这个段落解决以后,如果没有新的矛盾出现,就不能发展,只有不断揭露矛盾,才能不断前进。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法则是辩证法的法则,是正确的。但是,如果由这个法则得到一个结论,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可以完全适合,那就变成了形而上学。

究竟矛盾是发展的根本动力?还是适合是发展的根本动力?事实上还是矛盾是根本动力。暴露矛盾,解决矛盾,然后又出现新的矛盾,这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如果不暴露矛盾,如果脑子里有一个幻想,认为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完全适合,以后矛盾不再出现,结果,矛盾在客观地发展,矛盾的发展会出现我们自己所不愿意出现的东西。如果不努力暴露矛盾,解决矛盾,让它自发地发展,它的必然趋势是倒退。所以斯大林在1936年以后,认为社会主义建成了,使他在思想上睡觉了。这是后来出现那样大的困难的根本原因。认为没有矛盾了,完全适合了,头脑就不清醒了,客观矛盾看不见,不能自觉暴露矛盾、揭露矛盾,经过斗争解决矛盾,不能像我们党这样特别警惕矛盾,所以他们的社会,资本主义发展很严重,就出现了赫鲁晓夫的上台。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个法则我们怎么样运用的呢?运用这个法则就是要经常注意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又适合、又不适合的情况,而且要注意不断揭露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经过斗争解决这个矛盾。自觉地揭露矛盾,然后才知道正确的斗争方法。人民内部矛盾如何斗争?敌我矛盾如何斗争?找到正确斗争的方法来解决矛盾。解决了矛盾又要去揭露矛盾,经常自觉地这样做,能够这样做才能谈得上运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个法则。如果不能这样做,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个法则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就没有办法掌握。

斯大林也讲到运用这个法则会受到衰朽力量极强烈的反抗。这个思想可以说是多多少少感觉到了一点阶级斗争的必要,他是多多少少意识到社会主义法则是需要阶级斗争的。他在这书里讲到:“在这里,我们碰到了经济法则的另一个特点。在自然科学中,发现和应用新的法则是或多或少顺利地进行的;与此相反,在经济学领域中,发现和应用那些触犯社会衰朽力量的利益的新法则,却要遇到这些力量极强烈的反抗。因此,必须有能够克服这种反抗的力量,社会力量。在我国,已经有了这种力量,其形式就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农民的联盟。而在其他国家、即资本主义国家中还没有这种力量。苏维埃政权之所以能够粉碎了旧的社会力量,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经济法则之所以在我国获得了发生作用的充分广阔场所,其秘密就在于此。”(见旧版第6页第2段;新版第543页第3段)这段话说明斯大林也意识到运用经济法则也有阶级斗争的问题。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要依靠工农联盟来反对社会的衰朽力量的反抗,这个精神还是正确的。但是这段话斯大林没有明确地讲出来,说我们用工农联盟的力量来粉碎旧社会的力量,这就是一个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就是两条道路的斗争。他没有明确说出这点。按照我们今天的实践,按照毛主席的思想来说,应该明确这点。不明确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以前有一个教条,认为阶级消灭了,思想不是很清醒的,逻辑不是很清楚。一方面认为阶级已经消灭了,没有谁战胜谁的问题;但另一方面,还有一个要粉碎旧社会力量的问题。这本书反映斯大林的思想有矛盾。他在1936年已经做了决定,认为没有阶级,没有矛盾,但是到他临终的前一年感到有矛盾,意识到有矛盾,但是旧的思想限制他新的思想,他没有决心把这个问题揭露清楚,没有把矛盾清楚地暴露出来。所以这些话可以做不同的解释。也可以解释现在苏维埃政权就是要依靠工农联盟,跟资本主义斗争,也可以解释这个斗争已经完结了、粉碎了,就是说斗争已经没有问题了,已经解决问题了。所以我们要重新解释这个问题。有许多可贵的东西,但是要重新解释。要使生产关系一定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就要解决两个阶级的斗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斗争,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要揭露这个矛盾,要经过斗争来解决这个矛盾。这个矛盾并不是已经完全解决了,应该明确地提出这个问题,什么是衰朽力量,就是资本主义和剥削阶级的力量。斯大林已经感觉到了,可是不能把它的思想明确地表示出来。所以这本书表明他有些辩证法思想,或者可以说已经想要恢复他原来的辩证法思想,但是恢复得不彻底,很多地方是形而上学的。

(六)关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问题

下面再讲第17、18段关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问题。

以上是讲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发展法则。下边再讲苏维埃政权的另一个法则,就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客观经济法则。有计划按比例的客观法则同我们的无产阶级政权制定各年度计划作为两点分开来看,这是对的。法则是客观的,有计划是一个客观的法则。这个国家的计划就是要人在主观上反映这种法则,运用这个法则。

苏联的主观唯心主义者认为,政府制定了这个计划就等于客观法则,这是完全错误的。计划并不等于客观法则。计划只是反映客观法则的,如果它反映了就是好的计划,如果不能反映客观法则就是错误的计划。计划可以由人制定,客观法则则不能由人制定。人制定的计划有正确的、有错误的。标准是能不能反映客观经济规律。所以要制定正确的计划,就要把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内容弄清楚。

所谓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这个客观法则的内容究竟是什么?特别是比例,比例依什么为标准?拿什么来比?这个问题以前苏联经济学没有搞清楚。

在这个问题上,毛主席是有发展的。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这个原则就是农、轻、重的原则,各种比例以什么为标准,首先是以农业为标准。比例计划的基础是建立在农业上的。这次中央工作会议,谭震林同志也讲计划首先要从农业搞起,先看农业搞多少,然后再看轻工业、重工业搞多少,计划有这个顺序,就是农、轻、重。因此,多少的问题不是重工业比轻工业多,轻工业比农业多,问题是计划的顺序,比例的顺序,是要以农业为基础。农业是工业的基础,是工业的市场基础。从国家计划来说,又是计划的基础。农业能生产多少粮食、多少原料、多少经济作物,这些农产品除了农民人口消耗以外,能够拿出多少来供给城市、供给工业。这个问题搞清楚了,重工业发展多少?轻工业发展多少?城市人口控制到什么程度?文化教育要发展多少也就清楚了。因为,不管轻工业也好,重工业也好,文化教育也好,你首先要解决人的吃饭问题。经济建设,首先要考虑人民生活,要看有没有这样多的饭吃?有没有这样多的衣服穿?本来是很简单的问题。毛主席说:有许多人不懂得人是要吃饭的,路是要用脚走的。所以有时候连很简单的问题也看不清楚。抓住要害问题,抓住本质问题,才能解决。

斯大林在这里说了这么一句话,他说:“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就必须研究这个经济法则,必须掌握它,必须学会以完备的知识去应用它,必须制定出能够完全反映这个法则的要求的计划。”(见旧版第7页第1段;新版第544页第1段)必须研究这个计划,把这个计划弄清楚。这些话都是对的,都有指导意义,是精华。不过,斯大林那个时候对有计划发展的经济法则没有完全弄清楚,知道有这个法则,但是对法则的内容没有弄清楚。

我们说以农业为基础,修正主义就反对我们,说:“中国现在要放弃工业化了”,修正主义说话是互相矛盾的。有时候说我们只要工业,只要原子弹,不要农业,不要人吃饭,有时候又说我们要放弃工业化。前后矛盾。我们自己搞计划的时候也要斗争,这个斗争有时候是各个部门相互之间的矛盾,这不是阶级斗争问题,这个部门想多搞一点,就跟那个部门有矛盾。也有阶级斗争,有的是资产阶级想来破坏这个计划,他就想一些另外的东西。农业上也有斗争,比如制定一个分配计划,富裕农民按照他们的要求提出一个分配计划。贫下中农是按照他们的要求来制定计划。要使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法则能够被我们运用,所以掌握计划有两条:第一是把这个法则弄清楚,能够使计划正确地反映法则。第二是有斗争。这个斗争包括人民内部矛盾,各部门之间的调节问题。

关于前面讲的苏维埃政权的特殊作用问题,还要补充点。斯大林讲了两条,一条是,旧本子是“消灭了任何剥削”,新的本子是“必须消灭任何剥削”,必须消灭任何剥削就准确一些,而“消灭了”剥削就有点毛病。所以,就新本子的提法来说还是对的。(见旧版第5页第3段;新版第542页第6段)不过后面斯大林仍然是肯定了苏联已经“把生产资料公有化,使它成为全体人民的财产,因而消灭了剥削制度”这点新的版本也没有改变。(见旧版第5页第4段;新版第543页第2段)所以,就这点来说他的提法还是有些不准确,还要研究。前面只是讲原则上消灭了任何剥削,后面讲苏联情况。直接讲苏联已经消灭了剥削制度。所以刚才我的那个解释我觉得还是可以的,只不过有些字句上有差别。

从1936年到1952年经过十几年,苏联社会的矛盾多少在他的脑子里已经暴露了,但还有1936年公式限制了他的思想,同时他对现实的了解还不很够,所以有许多问题虽然已经发现了一些真理,本来可以说对的,但由于不能根本推翻1936年已经决定了的论断,所以新的思想也就说不明确,新的思想也不能真正完全展开来说明。

“有人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发生作用的若干经济法则,连价值法则也在内,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造过的’,或者甚至是‘根本改造过的’法则。这也是不对的。法则不能‘改造’,尤其不能‘根本改造’。如果能改造法则,那也就能消灭法则,而以另外的法则去代替它们了。‘改造’法则的论点,就是‘消灭’和‘制定’法则的这种不正确公式的残余。虽然关于改造经济法则的公式,早已在我们这里流行起来,可是为了准确起见,必须把这个公式抛弃。可以限制这些或那些经济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可以防止它们发生的破坏作用(当然,如果有的话),但是不能‘改造’或‘消灭’法则。”(见旧版第7页第2段;新版第544页第2段)斯大林这里讲法则只能是限制它发生作用的范围,防止它发生破坏作用,不能“改造”和“消灭”,这是对的。值得研究的是对法则问题是不是就是限制它发生破坏作用范围的问题?这是值得研究的。我们可以认识法则,以后使它按照我们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发挥它的作用。比如黄河决口,它的水到处发生作用,那就不好了,如果我们把水利修得好一点,那么水的作用就按照一定的范围发生作用,这都是对的。不过我自己考虑这样一个意见,是不是可以更广泛一点呢?我们对法则主要是防止它自发地起作用,认识法则以后,我们的任务就是要自觉地掌握它的作用,包括发生作用的范围和限制破坏作用。马克思主义者就要使法则不至于自发地起作用,要能够使作用由人类来加以控制。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能把法则认识清楚,才可以掌握它的作用。除了认识以外,还有一些其他重要条件必须记住:

第一,我们要有政权。无产阶级要掌握政权,人民要掌握政权,只有掌握了政权才可以大规模的创造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创造条件来运用这个法则,如果没有无产阶级掌握政权这个条件,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只有政权真正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人民手里,才能够动员人民的力量来创造条件。这不是一个单纯的认识问题,而是掌握政权的问题,联系群众的问题。

第二,还有一个阶级斗争的问题。掌握政权就要跟资产阶级斗争,这本身就是一个斗争的问题。资产阶级要破坏你创造条件,要按照他的世界观来改造世界,把社会主义社会改造成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政权和人民要创造条件,他就要破坏。所以,这里面有阶级斗争的问题。要能够自觉地运用客观经济法则,这些条件不能不抓紧;政权必须在无产阶级手里,在人民手里。这是一个使我们能够自觉地运用经济法则、控制经济法则的根本问题。这是一个政治问题。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保证,经济建设的保证。这些问题,斯大林在书里都没有提到,没有注意。

研究经济问题,不能不涉及上层建筑的问题,特别是社会主义经济跟上层建筑问题的关系非常密切。因为社会主义经济要无产阶级国家来自觉地建设,而研究资本主义经济时涉及上层建筑的问题就比较少,《资本论》里面讲上层建筑问题也有,也不是太多。比起社会主义社会涉及到上层建筑问题就比较少,因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靠上层建筑来保证的,非常重要,政权真正是无产阶级的,真正是人民的。现在许多社会主义国家都出现了复辟的现象,就是这个问题没有解决,上层建筑的保证没有解决。斯大林的时候就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出现了赫鲁晓夫。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正在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国家的政权有坚强的党的领导,另外政权不仅仅是中央机关的问题,还有地方问题,有企业问题,企业里面设政治部就是要解决地方企业领导权要真正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斯大林在这本书的第四个题中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消灭工业和农业对立的基础,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参见旧版第23页第2段;新版第558页第2段),这个原则上是对的。实际上在组织上没有解决问题。原则是看对了,实际上怎样做法,斯大林还是没有搞清楚,没有解决。

(七)为什么要讲经济法则的客观性问题

最后一段是讲为什么要谈经济法则的客观性问题。“也许有人会说,这里所说的一切都是正确的和众所周知的,可是其中并没有什么新东西,因而不值得花费时间来重述众所周知的真理。当然,在这里的确没有什么新东西,但是如果以为不值得花费时间来重述我们所熟悉的若于真理,那就不对了。问题在于,每年有成千上万的年轻的新干部来接近我们这个领导核心,他们抱着热烈的愿望要帮助我们,抱着强烈的愿望要显示自己,但是他们没有受到足够的马克思主义的教育,不知道我们所熟悉的许多真理,而不得不在黑暗中摸索。苏维埃政权的巨大成就使他们惊讶,苏维埃制度异乎寻常的成功冲昏了他们的头脑,他们就以为,苏维埃政权是‘无所不能’的,是‘什么都不在乎’的,它能消灭科学法则,能制定新的法则。我们对于这些同志该怎样办呢?”(见旧版第8页第2段;新版第544页第4段至545页第1段)

这段话有些地方可以研究。首先是斯大林感觉到要注意接班人的问题,注意到对青年的马克思主义教育问题,这是很重要的思想。另一方面,他认为错误的观点、主观唯心主义观点的来源就是青年,青年人没有经验,以为苏维埃政权可以无所不能,做什么都不费力。把这个主观唯心主义错误的责任推到青年身上。其实这个论断不大确切,好像老年人就没有主观唯心主义,实际上应该肯定,苏联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这么长的时间还出现主观唯心主义,就不只是青年人的问题,是政权领导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问题,是资产阶级作风影响的问题。

这一点,斯大林没有看到,但是我们现在要看到这点:我们国家也会出现这种主观唯心主义,我们有官僚主义,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必然要乱搞一通。认为自己有了权力就可以“制定”法则,“改变”法则,“改造”法则。形而上学、主观唯心主义就是从官僚主义来的,从资产阶级作风来的。这一点需要我们重新认识,要在斯大林已经有了正确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刻地加以认识。我们如果这样看,就可以说斯大林说的这个问题不是什么新的问题,这也不确切。主观唯心主义当然可以说是一种旧观点,哲学史上早就有了,但是出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是新问题。所以,是老问题,也是新问题。这个观点跟旧的观点有一致性,但是这个观点出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就它的形式来说是新的形式。从来哲学书里的主观唯心主义也没有这样讲:有了政权的人可以“制定”法则,“消灭”法则,“改变”法则。

主观唯心主义过去有,但没有上面说的这种主观唯心主义。大家学过《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列宁在那里批判过那么多的主观唯心主义,从17世纪到19世纪所有那些主观唯心主义都没有这种情况,所以这也是一种新的主观唯心主义,不能把问题看成是简单的旧问题。这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于官僚主义的出现,由于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结果。或者更具体地说,脱离三大革命的实践,脱离生产斗争,脱离阶级斗争,脱离科学实验。领导机关脱离三大革命实践就会产生主观唯心主义。这不只是青年的问题,青年如果不脱离三大革命的实践,他比老年人更懂得马克思主义。高级干部脱离实际,脱离阶级斗争,脱离科学实验,就会产生主观唯心主义,甚至右倾机会主义,进而变成修正主义。把责任推到青年无知是不公平的。斯大林在这点上没有看清楚。关心青年是好的,但是认为老年人就是真正地掌握了马克思主义,那就不一定确切了。不论老年人、青年人都同样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问题是不要脱离革命实践,不要脱离群众,不能有官僚主义,不犯这一条就可以掌握马克思主义。这是新问题,是新形式的主观唯心主义,和以前的主观唯心主义不同。以前的主观唯心主义在理论上批判就行了,写一本《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驳得体无完肤就行了,现在的主观唯心主义是实际工作中的,要把它打倒,就要坚决贯彻领导干部参加三大革命实践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的问题,这就困难得多了。

关于第一个问题就讲这么多。

3.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问题

第1段(见旧版第8页第4段至第9页第1段;新版第545页第4段)是斯大林反对有些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应该消除商品生产。他批判这种观点是对的。他主张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仍然要保存商品生产这种生产方式,而不是消除商品生产。这是对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的正确总结。

关于消除商品生产的问题,我们回忆一下1958年不是曾经有些同志也想这样搞吗?也有认为可以消灭商品生产的吗?那时候毛主席就批评过这种观点。我们到有些公社参观,看到他们什么都包了,货币也不要了,自己就发了流通券来代替国家的货币。这完全是错误的。这要破坏国家整个社会主义的统一经济。商品交换也不要了。那时,毛主席就批判了这种错误。斯大林这本书的观点,肯定保存商品生产这个观点是对的。

第2段至第6段(见旧版第9页第2段至第6段;新版第545页第5段至546页第1至4段)斯大林讲到某些同志引证恩格斯的一句话“不明确”,说这些同志是大错特错了。

斯大林说:“我们来分析一下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吧。恩格斯的这个公式不能认为是十分明确的,因为其中没有指出,究竟是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还是只占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即一切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有,还是仅仅一部分生产资料转归全民所有。这就是说,恩格斯的这个公式可以了解成这样,也可以了解成那样。”他说恩格斯这个公式不明确,这是对恩格斯的批评。我觉得斯大林对恩格斯的这个公式也可以不批评,因为恩格斯讲的是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那末商品生产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随之消除。”〔见《反社林论》〕不过斯大林的这个分析还是对的,就是说,要搞清楚所谓占有生产资料是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还是占有一部分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还是部分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如果是一切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就是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当然可以消灭了;如果只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比如是社会主义社会,那末商品生产还不能消灭,还要有商品生产。这个分析是对的,实际上是说明社会主义社会还不是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是集体所有制,还不是完全的共产主义性质。他承认了这点,实际上也就是承认了社会主义社会还是带有过渡性的。因为它没有把一切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而仅仅是把一部分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还没有完全过渡到全民所有制。所以,斯大林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是正确的。社会主义是有过渡性的,他又不承认。可是既然已经说清楚了社会主义社会并没有把一切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那就是还要过渡。在这个问题上,斯大林不是很明确的。有正确的观点,但又不很彻底。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在没有完全过渡到共产主义以前,不能不要商品生产。就这点来说,也说明了社会主义的过渡性,商品生产还存在,这就是过渡性的一个表现。这些地方也说明斯大林的分析实质上是正确的。但是表现得不很明确、不彻底,要表达得彻底就要清楚地说明社会主义社会是过渡性的,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并没有宣布为全民所有,商品生产依然存在。所以,应该明确承认这个过渡性。

第7段至23段。段落多,读时注意两点:斯大林承认苏联社会存在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这就肯定了要保持商品生产的出发点,但是他没有明确承认苏联社会的过渡性。

“甚至,不仅在19世纪末叶,而且在现时也还没有一个国家在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发展和生产集中是已经达到了像我们在英国所看到的那种程度。至于说到其余的国家,虽然那里的农村中有资本主义的发展,可是农村中却还有人数相当众多的中小私有生产者阶级,这些人的命运是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时应该予以确定的。”(见旧版第10页第3段;新版第546页第7段至547页第1段)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在某个国家内,也曾在我们国家内,当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和推翻资本主义的有利条件已经具备,工业中的资本主义已把生产资料如此集中,以致可以剥夺它们,把它们转归社会所有,可是那里的农业,虽然有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却因有人数众多的中小私有生产者而仍然如此分散,以致没有可能提出剥夺这些生产者的问题,那末,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该怎么办呢?”(见旧版第10页第4段;新版第547页第2段)

这两段斯大林讲得肯定一点,即使一个国家的工业里有了社会主义的条件,农业虽然落后,还是可以夺取政权的。这个论断是对的。他反对有些人认为一定要等到农业非常集中,非常发展时才能够夺取政权。这是对的。但是这段也就是承认了工业和农业有很大的差别:工业已到了可以剥夺资产阶级的程度,但农业还是小生产占统治地位。因此,要改造小生产者不能像推翻资产阶级那样把它集中起来,加以剥夺,只能通过搞合作化。就是说,苏联现在也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更不是成熟的共产主义。苏联这个社会主义也还要过渡。不过他没有明确承认这点就是了。

下面几段都是讲这个问题的。

斯大林肯定了在苏联也有城乡的根本差别;工业和农业的根本差别。这是本质上的差别。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工业和农业的差别;城乡差别仍然存在。他肯定了商品生产要保持的出发点就是承认城乡差别的存在和工农差别的存在。这也说明了苏联社会的过渡性。

上面这个结论在第21段(见旧版第12页第5段;新版第548页第8段)说得更明确:“为了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的经济结合,要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商品生产(通过买卖的交换)这个为农民惟一可以接受的与城市进行经济联系的形式,并且要以全力展开苏维埃贸易,即国营贸易和合作社—集体农庄贸易,把所有一切资本家从商品流通中排挤出去。”这说明商品生产仍然存在。有工农业差别、城乡差别,农民惟一可以接受的是商品生产的形式,这也说明农民的私有性并没有完全消除,农民私有制的特点没有完全消灭,尽管是集体农庄,是集体农民,但只能接受商品生产这样的形式。斯大林在这里说,通过买卖的形式交换就要讨价还价。城市和农村的交换关系就是国家和集体的关系,也包括国家和农民个人的关系,国家和集体的关系,或者国家和个人的关系还要讨价还价,这不是过渡性是什么呢?

第24—26段。“有人说,商品生产在任何条件下总还是要引导到而且一定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这是不对的。并非在任何时候,也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如此!不能把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只有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只有劳动力作为商品出现在市场上,资本家能够购买它并在生产过程中剥夺它,因而只有在国内存在着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制度时,商品生产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生产是在这样的场合开始的,即生产资料是集中在私人手中,而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工人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没有这种情形,就没有资本主义生产。”(见旧版第12页第8段至第13页第1段;新版第548页第11段至第549页第1段)斯大林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商品生产不应当引导到资本主义,这里有些话是对的,就是商品生产并不等于在任何条件下都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这是对的。但是根据这些话做出结论,说在苏联的商品生产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那就片面了,所以要根据我们的新经验来重新解释。

接下的一段里他说:“要知道,我国社会正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度、雇佣劳动制度、剥削制度早已不存在了的社会。”(见旧版第13页第2段;新版第549页第2段)他肯定这点,就是认为苏联搞商品生产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这句话是片面的,要根据我们新的经验重新解释。不能说商品生产在任何条件下都会产生资本主义,这是对的。但是由此做出结论,说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的生产就不会产生资本主义,就不对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的商品生产不一定就产生资本主义,但是也可能产生资本主义,我们要补充这点。我们的商品生产如果运用得好,可以不产生资本主义,可以使商品生产完全掌握在国家手里,掌握在集体手里,成为国家的工具,成为建设集体经济的工具。搞得好的话就可以避免产生资本主义,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的商品生产也可能产生资本主义,因为社会主义社会还有资本主义残余。商品生产(即使是国家的商品生产)如果没有党的坚强领导,没有上层建筑巩固保证这个商品生产,也可能产生资本主义。在国家经济里也可能产生资本主义,在集体经济里就更用不着说了。在集体经济里,如果没有党的坚强领导,如果没有贫下中农的认真监督,集体中的商品生产也可能出现新的资产阶级,也可能产生资本主义。这段我们要做新的补充。

第27—31段。斯大林论证了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还是有作用的。

斯大林说:“有人说,在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建立,而雇佣劳动制度和剥削制度已被消灭以后,商品生产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就应该消除商品生产。”(见旧版第13页第4段;新版第549页第4段)

“这也是不对的。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做全民的集体农庄形式。在国家企业中,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在集体农庄的企业中,虽然生产资料(土地、机器)也属于国家,可是产品却是各个集体农庄的财产;因为集体农庄中的劳动也如种子一样,是它们自己所有的,而国家交给集体农庄永久使用的土地,事实上由集体农庄当做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的,不过它们不能出卖、购买、出租或抵押这些土地。”(见旧版第14页第1段;新版第550页第1段)这段有一些问题可以研究一下。比如斯大林在这段里肯定在集体农庄中生产资料属于国家,只有产品属于集体农庄的。这个问题比较片面。因为当时苏联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机器、拖拉机)是由国家供应和管理,拖拉机由拖拉机站来管理、是国家管理的,所以主要的机器是国家的。但如果说生产资料都属于国家的,恐怕也不完全确实。因为农民除土地、机器以外还有其他生产资料,就是小一些。农民还可以有牲口,还可以有一些小工具,这些生产资料不仅属于集体农庄所有,而且有些还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简单地说,生产资料属于国家,只有产品属于集体农庄,这种分析恐怕不是完全的,那个时候农业机器不卖给集体农庄,后来斯大林才把农业机器卖给集体农庄了。我们现在搞社会主义也可以把一些机器卖给公社。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的集体农民还是可以有生产资料的。所以这点他概括的不完全。种子也是生产资料,土地在中国是集体所有的,所以他的概括是不完全的。如果把他的概括当做教条来搞社会主义,那就要出问题。

斯大林著作的缺点就是比较简单,好处是简单明了,抓住本质,但是有时候缺乏具体的分析。

这是可以研究的一个问题。

集体农庄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但它的生产资料不是全民所有,因此,集体农庄、合作社甚至我们现在的人民公社都不是共产主义,甚至也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因为,第一它是集体所有,但是不完全,第二,里面有个体所有制残余,所以也不完全。

下面一段:“可见,我国的商品生产并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这种商品生产基本上是与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的商品有关的。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显然,它决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而且它注定了要和它的‘货币经济’一起共同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的事业服务。”(见旧版第15页第2段;新版第551页第2段)这段话也是不完全的,如果说,当时苏联的商品生产基本上是特种消费商品的生产,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那末在斯大林活着以前可以这样说,但斯大林以后就不能这样说,赫鲁晓夫这时的商品生产就根本不能这样说。斯大林以前可以说基本上是这样,但也不能说在商品生产里一点资本家参加也没有,这是一点。其次,商品生产的活动范围是不是只限于个人消费品?恐怕这也不完全。生产资料的生产,中、小农具的生产,是不是苏联在那时候都是由国家生产了?都不是作为商品卖给农民?农村里面就没有生产资料商品的生产了?恐怕也不见得。我们现在的工业为农业服务,怎样服务?制造许多生产资料商品卖给农民,当然有一部分是商品生产的,有一部分是供应农民使用的,这也是为农业服务,但不是商品。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如果把商品生产的活动范围简单地限制在个人消费品上,这是片面的,用这个原则指导生产会出毛病的,首先就不能很好地贯彻工业为农业服务的原则。所有的生产资料都要由国家包起来,不作为商品卖给农民,这怎么能为农民服务?斯大林是坚决不卖拖拉机给农民的,这是过分的。当然拖拉机站还是国家管理好一点,农民要办,技术条件准备不够,就有浪费,国家经管在维修、拆换、拆修上,比较方便。斯大林说让国家搞好,有力量换机器,农民换不起,是有道理的。国家经管比较好,但有些机器还是要卖给农民的。排灌机器如果不卖给公社,一定要用国营排灌场,也不一定好。拖拉机小一点的,还是可以卖给农民的,他们使用起来很方便。我们北方是种麦子,可以卖给农民,大型的卖给农民不大好办。

第32—36段。讲社会主义社会有没有剩余劳动的概念。当时苏联的经济学家写书写文章都认为苏联社会主义社会有剩余劳动、雇佣劳动。斯大林给予了批评,反对这种观点。这个观点基本上是对的。

斯大林说:“我以为,也必须抛弃从马克思专门分析资本主义的《资本论》中取来而硬套在我国社会主义关系上的其他若干概念。就中我是指这样的一些概念,如‘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必要’时间和‘剩余’时间。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是为了说明工人阶级受剥削的泉源、即剩余价值,并且给予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以推翻资本主义的精神武器。显然,马克思在这里所使用的概念(范畴)是与资本主义关系完全适合的。”(见旧版第15页第4段;新版第551页第4段)这个思想对不对呢?又对又不对。对的地方是不能说社会主义有什么剩余劳动。总的来讲,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是生产剩余劳动的,因为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消灭剥削制度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出来的东西归劳动人民共同分配,或者是归工人共同分配,或者是归集体农民共同分配。这个共同分配没有剥削。因此,这个劳动都是必要的,没有什么剩余劳动。原则上应该是这样的,但是实际上如果认为社会主义里面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问题根本不会存在,这个问题已经根本消灭了,那就错了,那就是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没有过渡性了。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要努力消灭剥削,消灭剩余劳动,因为消灭不消灭不是我们主观上的问题,而是客观上的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资本主义因素还存在,除非我们否定这个因素的存在,如果不否定资本主义因素还存在,就应该承认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剥削和剩余劳动是逐步消灭的,而不是一下消灭。在研究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时候,也要一分为二。好的企业,我们说剥削和剩余劳动是没有的,但建设不好的企业、公社、集体农庄、合作社里面还会有剥削和剩余劳动的问题。研究社会主义经济就要作这种分析。

斯大林在这方面就片面了,这些片面性都是由于他在1936年说社会主义已经建成了,把剩余劳动说成已经消灭了,做了这些论断以后就改变不过来了,因而对许多问题的论断都没有办法说清楚。虽然他已经看到一些社会主义过渡性因素,商品生产存在,城乡的差别还有,可是做不出过渡性的论断来。不是一分为二,不能从许多问题里看出资本主义的因素。所以,这些问题可以说是斯大林在这本书里总的缺点。

第二次辅导

(1964.7.10)

4.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法则问题

关于这一题总的意见是这样:苏联有一些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法则可以取消了。有一些经济学家有这种观点。这种观点和上一段讲的有联系。有这么一些经济学家,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有商品生产,因此,也否认价值法则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存在。斯大林就反驳这种观点,主张价值法则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是存在的,仍然是起作用的。不过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价值法则的作用范围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个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否认价值法则是不对的,否认价值法则就会把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搞乱。

这个问题也是我们中国在1958年下半年出现过的问题。那时候在实际工作里面,有些同志处理经济问题就不顾价值法则,出现了这种情形。当然,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有些生产由于需要的原故,即使蚀本也要搞。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定要赚钱,不赚钱就不生产。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有一些必要的企业就是让它蚀本,明明知道蚀本,还是要生产。但是对于这种企业也不能完全忽视经济核算、成本核算。所以还是要用价值法则来做工作,特别是整个总经济计划,就是要使我们的生产有盈利,个别企业可以蚀本,整个生产按总的计划计算起来应该有盈利,不然积累从哪里来呢?积累就是靠每年生产的产品超过价值,要能够创造一些新的价值,有了新的价值,才可以作为我们扩大生产的基础,作为进一步积累的基础。所以,在社会主义制度里,价值法则是应该存在的。

什么叫做价值法则呢?价值法则基本上是这样一种法则:就是用社会平均劳动来决定价值。一种商品的价值,是用社会的平均劳动来决定的,就叫做价值法则。

例如:生产一个茶杯,大概要多少劳动日。各种不同的劳动者,生产茶杯所需要的劳动日不同。熟练的劳动者一天就可以生产一个茶杯,非熟练劳动者三天才能生产出来一个。那么杯子的价值由什么来决定呢?决定于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的价值的平均数,比如大体上一个杯子要两个劳动日生产出来。就是说拿到社会上论它的价值的时候,就值两个劳动日。尽管有的人是花了三个劳动日,可是拿到市场上来卖,它的价值只能定两个劳动日。所以,熟练劳动者一个劳动日生产出来的东西,拿到市场上来卖,它的价值可以定两个劳动日。如果产品是他自己的,自己拿出来卖,熟练劳动者就占便宜,非熟练劳动者就吃亏。因为非熟练劳动者他劳动三天,可是实际上拿回来的是两天的劳动价值。价值法则实际上就是按照社会平均劳动日来定价的。这是价值法则的第一条。

我对经济学不很熟,根据我的了解,价值法则的含义有三条:一条是根据平均劳动日来定价;第二条是商品拿到市场上交换,按照平均劳动日等价交换。你的杯子是两个劳动日的价值,那么拿到市场上去交换的时候,大体上可以换回两个劳动日的报酬。它换成别的商品也好,换成货币也好。货币是商品的代表,用拿回来的货币买别的商品,所买到的东西大体上也是两个劳动日,所以非熟练劳动实际上把三个劳动日的东西卖出去,只能买回两个劳动日的商品。换成货币只能换成两个劳动日的货币。这叫等价交换。等价交换不是你劳动多少天就得到多少天的报酬,而是按照平均劳动为标准进行交换,所谓等价交换就是这样的交换。价值法则就是按社会的平均劳动日等价交换。按照生产的产品所包含的社会的平均劳动日来进行交换,这就叫做等价交换。

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是按照你每天的产品所能包含的社会的平均劳动日(作了经济上的必要扣除)给你报酬。计时工资名义上是计时,实际上工资的规定不是真正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来规定。因为计时工资有等级,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同样的工作时间得到的工资不同。为什么不同呢?就是因为你每天贡献的产品里面所包含的劳动日有所不同。同样是计时工资,非熟练劳动的工资就低,熟练劳动的工资就高。为什么要有这种等级呢?就是因为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在同样一个时间里所生产出来的平均劳动日的多少不同,价值不同,所以报酬也就不同。如果计时工资不是按劳分配,不是等价交换,那就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里是没有工资的,如果说有工资,就是按照你劳动多少时间给你多少工资。不管你熟练不熟练。到了共产主义,熟练和不熟练之间的差别也不多了。

再一点,就是价格基本上是决定于价值的。价格是会变化的,每天的价格不一定一样,价格的变化,归根结底大体上是符合于价值的。用货币表现出来的价值就是价格。那么市场上的价格经常有变化,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面,市场上的商品价格经常起变化,这个市场价格的变化是不是等于价值的变化呢?不能。因为价值本身的社会平均劳动日(相对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水平)是不变的,但是市场上价格常有波动,波动的原因就是因为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有时候某些东西太多就跌价,东西少了就涨价。有时候涨价会涨到价值以上,跌价跌到价值以下,一涨一跌不断波动。长期作过一个统计,平均起来,价格大体上和价值差不多。价值法则的内容就是这样。

现在就要问,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的价值法则起不起作用?我们规定社会主义产品价值的时候,是不是需要按照社会的平均劳动日来定?能不能废除这个法则?不要按照社会的平均劳动来定,而是按照你实际做了多少天来给你价值。如果废除价值法则,按照实际劳动来定,那么会出现什么情形呢?会出现这种情形:劳动的人要偷懒。因为一个杯子,熟练劳动者一天搞出来,非熟练劳动者三天才搞出来,如果按照三天的劳动日来定价值,熟练劳动者就要磨洋工了。熟练劳动者三天生产三个杯子得三天的工资,非熟练劳动者三天生产一个杯子也是同样得三天的工资,那么,这样一来,熟练劳动者就不愿意一天生产出一个杯子来,他会觉得吃亏。所以,就不能按照实际劳动日来定价值,而是按照劳动产品所包含的社会平均劳动日给你报酬。这样给报酬,非熟练劳动者就要吃亏一些。因为他吃亏,他就努力使自己变成熟练劳动者,熟练劳动者按照产品的平均劳动来拿报酬,他一天可以搞一个杯子,而杯子的劳动价值是两个劳动日的价值,所以,他一天可以得到两天的报酬,因此他的积极性就得到了鼓励。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需要这样的价值。因为有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的区别,有城市和乡村的区别,有工人和农民的区别,农民和工人又有生产力水平高和生产力水平低的差别。正因为有这样一些差别,就需有平均劳动来计算价值比较合适。既然是用平均劳动来计算价值,需要有等价交换,不能不实行等价交换。

另外,谈市场的价格。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的市场价格,国家是可以设法控制的,至少主要的必需品的价格可以控制。但是,控制价格的时候,有什么原则呢?如果国家的价格很低,低到价值水平以下,如收购农产品规定的价格很低,在农业平均生产价值以下,那么,就是要农民蚀本,即使不蚀本,农民也赚不到钱,得不到赢利或者赢利很少,不能够搞积累。如果国家这样子搞,农民的积极性就要大大地降低。苏联有一个时期就有过这个问题。所谓“剪刀差”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太低了,低于工业品的价值以下,使得农民除了收回成本以外,赢利很少,甚至于几乎没有赢利,这就对农业的发展不利。但是,如果你把价格规定的过高了,高于价值太多,那么,国家就要大蚀其本。国家蚀本太多,国家就不能积累。

所以,国家控制价格的原则,是一个总的原则,不是具体问题。总的原则是:大体上要使价格适应价值,基本上和社会平均劳动差不多,以平均劳动为标准,可以高,可以低,具体情形可以有变化。比如,有些是国家急需的东西,可以抬价收买,国家可以蚀一点本,那是个别的、特殊的。有时候,有些东西国家不需要,就可以降低价格。不过社会主义的国家要照顾一个原则,降价,不能使生产者破产。资本主义社会不能做到这一点。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上有时候供给过多了,要降价,使生产者破产。社会主义社会就不能这样做。我们现在的鸡蛋和肉多了,收购价格要降低一点,但是不能够降得太厉害了。在旧社会里,丰收的时候就大跌价,跌到价值以下,结果使农民破产。我们是降到适当的水平。以前因为缺少这种东西,所以提高它的价格,使得它的价格高于价值。现在降下来跟价值差不多,有时候比价值稍微低一点,也没有关系。

还有一点,城市和农村应该努力作到等价交换。苏联的“剪刀差”,主要就是一般工业品按照价值定价格,甚至于比价值还高一点。农产品在价值以下,成为不等价交换。不等价交换在旧社会是一个基本规律。城市剥削农村,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一个基本规律。用城市剥削农村的方法,使农民出售一部分产品低于它的价值,低到把剩余劳动完全搞干净,甚至于除了剩余劳动以外,把必要劳动也剥夺了一部分。资本主义社会城乡之间经常是不等价交换,而且是极端不等价交换。在社会主义初期,为了建设社会主义,为了在工业上能够掌握大量的积累,所以就多多少少搞一点不等价交换。苏联就是因为搞重工业,或者是为了快一点搞重工业,所以就压低农民的生活,使农业和工业的“剪刀差”相当大。当然,比起旧社会来说可能还是小一些。这是讲斯大林那个时候。现在,赫鲁晓夫就不同了,恐怕他在名义上是为了农民,要提高农业的生产价格,实际上从其他各方面把农民生产的东西剥夺了。所以,他的农业衰退比斯大林时候还厉害。

价值法则,是不是就是这么几条原则,学过经济学的同志可以研究,可以考虑。这是我的意见,一个是按照社会的平均劳动来决定价值,另一个是市场上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再一个是价格要波动,价格波动的总方向是跟价值适应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波动是自发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价格的升降,可以由国家控制,自由市场多多少少有点自发的,但是国家限制它的自发性,用国家的力量来控制价格的涨跌,使之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有利于集体为原则。国家如果需要某一种产品,很需要,但是没有,这时候就可以提高价格,蚀本来收购。前两年的蔬菜,我们北京就蚀本收购。在市场上一分钱就买一斤西红柿,而实际上收购西红柿不是一分钱一斤,而是好几分钱一斤,国家为了发展生产,可以使价格高于价值,高得很多。那么,蚀本怎么办呢?蚀本就在别的地方补,由生产比较多的商品中赚钱,或者有些产品搞高价,如古巴糖、高价点心等。这一方面蚀本,那一方面赚钱。总的来讲,国家付出的价格跟总的生产品的价值差不多,这样自觉的搞平衡。资本主义社会是自发的平衡。是不是就是这么几点,大家可以研究一下。据我自己了解,价值法则就是这几点。价值法则的这几个特点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是不断起作用的,而且我们要自觉地利用它。

关于这个问题,斯大林没有明确地提出来,实际上是这样一个问题。价值法则是肯定起作用的,这一点不能够有任何怀疑、误会。斯大林肯定了这一点,斯大林是对的。那些反对他的经济学家是错误的。说斯大林有缺点和不够的地方,是说他没有进一步地提出中心问题是价值法则自发地起作用呢?还是我们用无产阶级的力量来自觉地加以运用它呢?他只是提出了这么一个原则,就是限制价值法则的作用范围问题,这是对的,但是,单这点还不够,不是全面的,没有把中心问题提出来,限制作用范围也是一种自觉的控制问题。

这一章的中心内容就是这样一些,正确的和不够的地方大体上就是这样。

我们再把这一节的文字说一说。

第1段,第2段,第3段的文字肯定了价值法则是起作用的。(见旧版第17页第1—3段;新版第552页第6—8段)

下面第4段。(见旧版第17页第4段;新版第552页第7段至第553页第1段)

“但是,价值法则的作用,并不限于商品流通范围内,同时也扩展到生产方面,诚然,价值法则在我国社会主义生产中,并没有调节的作用,可是它总还影响生产,这在领导生产时是不能不考虑到的。问题在于,为了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耗费所需的消费品,在我国是作为受价值法则影响的商品来生产和销售的。……”这一段是讲的这么一个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价值法则的作用范围是什么?第一,在商品流通的范围内,价值法则是要起作用的。第二,在生产范围里面价值法则也有影响(有影响也就是有作用),所以,在生产范围内价值法则有作用,而且受影响的这种生产主要是指消费品。

在这里面,斯大林有这么一个思想,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只有生活的消费品才能够当做商品来生产(当做能够拿到市场上买卖的商品来生产),生产资料是不能拿到市场上卖掉的。生产资料是不受价值法则的作用。斯大林的这个思想恐怕要做一些修正。当时在苏联可能就实行这种政策。比如:生产资料,像拖拉机这些东西,只能由国家调拨而不能出卖,所以不是商品生产,因此它就不受价值法则的作用。可是,消费品要拿去跟集体农民交换,要卖给工人,所以消费品也是商品生产,因此只有消费品才受价值法则的作用。这个思想恐怕就是受到苏联当时政策的限制,所以有一点片面性。

现在看起来,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生产资料恐怕还是要受到价值法则的影响,价值法则也起作用,为什么呢?首先,我们提出工业为农业服务,我们大量制造农具去卖给农民。我们不只是制造拖拉机搞国营农场、搞拖拉机站,拖拉机还可以卖给公社。还有排灌机器,甚至于有小的电动机。另外,有中小型的农具,我们大量生产,这些都当做商品生产拿去和农民交换,所以就不能说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完全不能作为商品生产,只有消费品才能作为商品生产,不能这样说。他这里这样说是片面的。

另外,是不是价值法则在我们生产里面没有调节作用?斯大林讲的这种调节作用,是指资本主义社会里的那种自发的调节作用,就是生产的东西过多了,在仓库里堆积起来,可是没有人买,那时候价格就降低了,价格低于价值。所以,这种商品的生产者、资本家就不愿意再生产这种商品了。他就停止生产了。

所谓价值法则的调节作用,就是价格降到价值以下,就使商品减产。反过来说,如果一种商品供不应求,价格就涨到价值以上,生产企业就急于生产,很多资本家就投资生产。生产一下子就多起来了。所以,价值法则调节生产的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面是这样调节的,就是生产过剩了,价格跌到价值以下,就会引起减产,引起生产缩小,反之,生产不足了,在市场上引起供不应求,价格就涨到价值以上,这样就会大大的促进生产,这就是价值法则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调节作用。

这种价值法则,实际上是价值和价格的关系法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这种调节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当然没有用。但是,是不是还有另外的一种调节作用呢?可不可以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力量、国家的力量,自觉地利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来调节生产呢?利用价值法则来调节生产,这种调节作用有没有呢?我看还是有的。大家仔细研究一下薛暮桥同志的报告(《价值规律和我们的价格政策》,载《红旗》1963年第7、8期),他讲到过这个问题。在那个报告里可以找到我们国家的价格政策在这一方面的作用。我们国家自觉地对那些生产不足的东西设法提高收购价格,使得它的生产增长起来,对那些生产过多的东西,国家可以在收购价格方面加以限制,甚至对坏产品可以不收购。现在,我们规定一条,凡是验收不合规格的,我们就不收购。这也是一种调节。这种调节是自觉地调节。认识了价值法则,利用价值法则去调节生产。

斯大林这里讲的还是有点片面性。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里面的价值法则没有调节作用,恐怕有点片面。问题不是有没有调节作用,而是那种调节是自发的,还是认识了价值法则以后自觉地用国家的力量,来统筹兼顾,自觉地加以调节。从6亿人口出发,从国家各方面的利益出发,用价值法则来自觉地调节生产。我看这种情形是有的,而且不仅是在生活资料方面有,生产资料中有一部分可以这样做,就是国营企业里面,有时候也要用价值法则来调节。你不用这种价值法则来调节,有些生产部门为了赶任务,搞出许多不合格的东西来要你收购。国家花了很多钱,买了不能使用的东西,对于这样的人不用点价值法则的力量来限制他,那也不行。当然必须强调政治挂帅,政治教育。问题是因为我们的工作人员里面有资产阶级的思想。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那样高的觉悟,在思想上一方面要政治挂帅,提倡保质保量,搞比学赶帮运动;另外一方面也要适当地利用价值法则来进行调节。

刚才我们这段还没有念完。“……也正是在这里可以看出价值法则对生产的影响。因此,在我们的企业中,这样一些问题,如经济核算和赢利问题、成本问题、价格问题等等,就具有现实的意义。所以,我们的企业是不能不而且不应该不考虑到价值法则的。”

斯大林在这里讲价值法则没有调节作用。但是在企业里面,经济核算和赢利问题可以利用价值法则,这是对的。你怎样核算呢?当然是按照价值法则来核算。因为整个产品要按照社会平均劳动来计算价值,所以,企业内部也只能按照价值法则来搞经济核算。

下面第5段(见旧版第17页第5段至18页第1段,新版第553页第2段)就用不着再解释了,因为都是讲这个问题,企业里如何降低成本,如何提高生产?搞经济核算要用价值法则。

再下面第6段(见旧版第18页第2段,新版第553页第3段至554页第1段)用不着讲,主要是批判了苏联一些人不懂得价值法则。

“糟糕的并不是价值法则影响我国的生产。糟糕的是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和计划工作人员,除了少数的例外,对于价值法则所发生的作用知道得很差,不研究这种作用,不善于在自己的核算中考虑这种作用。……”下面举了一些例子,说明价格不能乱定。怎样规定价格呢?要由价值来规定,不懂得这一点就会在经济上起破坏作用。

规定价格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薛暮桥同志在一次报告里提到国家定价也是有点斗争的。每一种企业都希望自己的产品价格高一点,所以各方面都有斗争。所以,国家要有一个统一的价格机关来平衡各个生产部门的价格。每一个部门都想争自己的价格,有时候争得过分,会出现本位主义,甚至会有严重的问题。如果不服从国家的整个计划的控制,不照顾国家的大局,只注意自己这方面的利益,就会出现影响全局的问题。比如,你向农民征购农产品时,如果农民的这种产品很多,市场价格很低,如果他一定要国家服从他的利益,还要用很高的价收购,一点也不肯减价,有时候可能是本位问题,有时候是是非问题。本位主义发展了,可能就是资本主义思想的问题。只顾自己的小利益,不顾国家的大利益,如果国家过分照顾他这点,他就会利用这点发展资本主义。

再下面第7段。(见旧版第18页第3段至第19页第1段;新版第554页第2段)

“然而,这一切是不是说价值法则在我国也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样有广阔的发生作用的场所,价值法则在我国是生产的调节者呢?不,不是这个意思。”

这一句话也是又对又不对的。价值法则在我们国家,在有些企业里面是不能够成为生产调节者的,特别是国家特别需要的尖端企业,不要因为它蚀本就不搞了,即使要蚀本也要搞。价值法则成为生产调节者的作用,在有些地方,有些范围里是没有的,这是对的。但他概括得太广了,好像价值法则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里面任何调节作用都没有。这一点恐怕还是有片面性的。

他在这一段最后说:

“……在城市和农村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存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不能不限制价值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及其对生产的影响程度”。

这些话基本上是对的。但是有些话说得过了一点,一点自觉的调节都没有了,恐怕还不能这样说。这里面有一句话:“在城市和农村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存在”这是讲苏联当时的情况,这是不符合事实的,这点,我们现在完全清楚了。

下面第8段、9段(见旧版第19页第2、3段;新版第554页第3、4段)讲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这个法则跟资本主义社会的无政府状态的生产法则是对立的。这个话说得很对。

“在这方面起限制作用的,还有国民经济有计划的(按比例的)发展的法则,这个法则代替了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

“在这方面起限制作用的,还有我国的各个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以及我国一般的整个的经济政策,它们都是以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法则的要求为依据的。”

这两段是讲我们的计划是以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法则为依据的。这大体上都是对的。

下面第10段(见旧版第19页第4段;新版第554页第5段)有一点缺点。

“这一切就使得价值法则在我国发生作用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我国的制度下,价值法则不会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

这段就说得过了一点。他的理由是社会主义社会里基本法则之一,就是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法则。因此,价值法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就不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了。我看,如果把“生产调节者的作用”改为“不会起自发的生产调节者的作用”这样说就确切了。而且这也是从总的方面来说是这样。因为社会主义社会里还有资本主义,有资本主义的地方自发的调节作用就仍然存在。

第11段(见旧版第19页第5段;新版第554页第6段至第555页第1段),讲苏联发展速度比资本主义国家高。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法则在我们中国有了一些发展,就是加上一个高速度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发展应该是这样:既是有计划按比例的,又是高速度的。高速度是对资本主义来说,比资本主义的速度要高。赫鲁晓夫上台以前,苏联的发展就是一个例子。我们中国现在发展也是一个例子。我们的发展比资本主义社会是快得多。

下面第13、14段(见旧版第19页第6段至第20页第2段;新版第555页第2段至第4段)斯大林批驳了一种观点。

“有人说:价值法则是一切历史发展时期都一定适用的恒久的法则。如果价值法则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二阶段时期会丧失其为交换关系调节者的效力,那末它在这个发展阶段中仍将保持其为各个不同生产部门相互关系的调节者、各个不同生产部门劳动分配的调节者的效力”。

斯大林否定了这一点。认为将来不会有价值法则起作用。到共产主义社会价值法则就不会起作用了。这个思想我们应该肯定,我们现在应该同意斯大林的这个思想。但是,将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里面,是不是马上就会消灭一切价值法则的作用呢?我们说由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经过三个过渡:第一,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由三种经济成分过渡到统一的经济成分。第二,由两种所有制的社会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第三,由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是不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以后,价值法则的作用马上就消失了?这个问题恐怕还不能断定,恐怕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价值法则的消失也可能还要经过一个时期。根据我们过去对许多问题的经验看起来,过渡不会那样纯粹。所以,恐怕也要有一点保留。

如果照斯大林这样一种提法,就是在共产主义的第二个阶段价值法则的作用马上不起作用了。从原则上讲是对的,但是,如果要讲实际情况,实际的发展过程,恐怕不是这样简单,不是一到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里面的东西立刻干干净净的什么都没有了,就是纯粹的共产主义社会了。毛主席在这次中央会议上讲过世界上的事情不是那样纯粹,到了共产主义还可能有许多问题。首先,价值法则的影响恐怕还要有一个时期才能完全消失。因为各取所需不是一开始什么东西都各取所需了。到共产主义社会开始可能是必要的生活资料按需分配。按需分配不是想要什么就有什么,想要多少就有多少,而是社会根据你的需要分配给你多少。

按需分配是采取什么办法来分配呢?也可能是采取交换的办法来分配,开始拿工资,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购买,或者到处设有仓库、商店,你要什么东西就去拿呢?还要有一定的过渡。过渡到那种时候,你能说价值法则就于干净净的没有作用了?恐怕还不会这样子吧。

第15段至22段(见旧版第20页第3段至22页第1段;新版第555页第5段至557页第2段)斯大林在批判了上面的问题以后,下面他又批判了一种观点。

下面这个论断也是完全不正确的,“就是:在我们现今的经济制度下,即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上,价值法则仿佛调节着各个不同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

“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没有用全力去发展那比起往往赢利较少而且有时简直不能赢利的重工业说来是最能赢利的轻工业?”

这段话里说价值法则调节着各个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意思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自发的调节是有的。因为某种生产供不应求,价格高涨,资本家就大批投资生产这种东西。投资的结果就把劳动力吸引到这方面来了,生产力在这个部门就有所增加。另外一些部门,商品价格跌落了,资本家就不搞了,生产力包括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就转移了。所谓价值法则调节着各个不同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就是这样的意思。

在社会主义社会有没有这种情形?社会主义社会当然没有这种情形。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是按计划来调节生产的,不是价值法则自发的调节生产。所以,斯大林的这句话还是对的。有些部门尽管蚀本,但是只要国家需要,国家就投资,劳动力就吸引到这方面来了。这个劳动力是按照国家的计划分配的,按照国家计划调节的,不是按照价格的涨落来分配、来调节。

那么,这并不是说完全不应该照顾价值法则,只要是国家需要的东西就拼命让它蚀本,这也是不对的。在蚀本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蚀得少一点,而且要尽可能地在别的地方有所补偿。一个资本家经营的大公司要采取这种办法,他在这方面蚀本,在另一方面赚钱来补贴。他的企业内部可以平衡。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大企业,国家可以做总的调节,而且这个调节还是要利用价值法则。在这一方面蚀本了,在那一方面赚钱。在蔬菜方面、粮食方面,国家要蚀本,在一些奢侈品方面或者比较稀有的产品方面就增大价值,这样子来补偿。补偿国家的损失,使整个国家总的来说还是收支平衡又有节余。节余从哪里来的?总的来说是利用价值法则。某些方面蚀本了,某些方面赚回来,平衡以后赚的还是要多一点。

所以,完全不用价值法则是不可能的。但是,不是让价值法则自发地起作用,是自觉地利用价值法则来服务于计划的调节。在资本主义的社会里价值法则是自发的起调节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基本上是利用价值法则来为国家的计划调节服务的。价值法则不是完全不应该利用。不能说因为价值法则在我们的生产里不起调节作用,因此我们就在生产里根本不管价值法则了,不能这样子说。总之,认为价值法则对我们有调节作用,甚至起自发的调节作用,这是错误的。认为价值法则一点调节作用都没有,搞计划的时候不需要对价值法则加以利用,这也是错误的。斯大林这本书在这方面讲得不全面,但是他的基本思想有很多是好的。

5.关于消灭城市和乡村、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的问题以及关于消灭它们之间的差别的问题

第1段至5段(见旧版第22页第3段至24页第1段;新版第557页第4段至558页第4段)。斯大林在这个题目里肯定了社会主义社会里还存在着城乡之间的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并且承认还有本质的差别;同时认为这种差别是对立。这个思想是对的,或者就他的基本内容来说是对的。(1)承认有差别是完全对的;(2)认为城乡、工农之间的差别成为对立的(他所讲的对立实际上包含着对抗的意思)。

有差别就有矛盾,有矛盾就有对立。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城市是一面,乡村是一面,这是对立面。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也是对立面。

在这章里有个缺点,就是好像认为城市和乡村、工人和农民的对立已经消灭了。对抗好像已经完全消灭了。文章里写道:

“这一切都表明,城市和乡村间、工业和农业间的对立的基础,已经被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见旧版第23页第2段;新版第558页第2段)

这句话有缺点,这句话就否认了社会主义的过渡性。根据现在的情况来看,应该解释成为:这种对立在我们社会主义制度里已经逐步消灭了。这样解释比较好一些。

斯大林的这本书受到他1936年自己规定的教条的束缚,否认了过渡性,可以看得出来,当时他已经看出过渡性,但是他不能肯定这种过渡性。已经承认有差别了,但是又说对立已经消灭了。差别就是矛盾,矛盾包含对立。城乡关系、工农关系简单地说已经是一种有利的关系了。

这第3段讲的:“无疑地,在我国,随着资本主义和剥削制度的消灭,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而城市和乡村利益的对立、工业和农业利益的对立也必定消失。”

这句话是比较对的,下面接着讲:“事情也正是这样发生了的。社会主义城市,我国的工人阶级在消灭地主和富农的事业上所给

予我国农民的巨大帮助,巩固了工人阶级和农民的联盟的基础,而有系统地供给农民及其集体农庄以头等的拖拉机和其他机器,更使工人阶级与农民的联盟变成了他们之间的友谊。当然,工人和集体农庄农民,仍然是两个在地位上彼此不同的阶级。但是这个差别丝毫不削弱他们的友谊关系。……因此,过去乡村对城市的不信任,尤其是对城市的憎恨,连一点影子都没有了。这是毫不奇怪的。”(见旧版第22页第5段至23页第1段;新版第557页第4段至558页第1段)

这段话的最后一句:“因此,过去乡村对城市的不信任,尤其是对城市的憎恨,连一点影子都没有了,这是毫不奇怪的。”斯大林当时说的话到现在十几年了,苏联的情况还不是这样。乡村对城市的不信任,就连一点影子都没有,不可能,恐怕还很多。所以是对抗正在消灭,而不能说完全消灭了。

下面第6段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关系也是这样。他说:

“关于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的问题,也有类似的情况。这个问题也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已提出的大家知道的问题。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对立的经济基础,是脑力劳动者对体力劳动者的剥削。大家知道,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中体力劳动者与领导人员之间是存在着分裂的。大家知道,工人对待厂长、工长、工程师及其他技术人员就好像对待自己的敌人一样的那种敌对的态度,就是在这个分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显然,随着资本主义和剥削制度的消灭,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间利益的对立也必定消失。它在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确实也消失了。现在体力劳动者与领导人员并不是敌人,而是同志和朋友,都是一个统一生产集体的成员,都极端关心生产的进步和改善,他们之间过去的仇恨连一点影子也没有了。”(见旧版第23页第4段至24页第1段;新版第558页第4段)

同样地,这段话我们按照刚才的说法来解释。这里的对立就是对抗的意思。就是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抗基本上消灭了。不是说现在赫鲁晓夫这样的社会,就是在他以前的社会也是说对抗已经基本消灭了。或者是完全消灭了,连一点影子都没有了。这样说有点过分。对抗只是在逐渐消灭,因为矛盾的差别仍然存在,对立面仍然存在,这点是应该肯定的。

下面讲关于城市和乡村间、工业和农业间、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间的差别消失的问题。

第7段至13段(见旧版第24页第2段至26页第2段;新版第558页第5段至560页第4段):“例如,如果拿农业和工业的差别来说,那么在我国,这种差别不仅归结为农业的劳动条件与工业的劳动条件不同,而首先和主要是归结为在工业中我们有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全民所有制,而在农业中我们却有着不是全民的,而是集团的、集体农庄的所有制。前面已经说过,这种情况引导到商品流通的保存,只有工业和农业间的这个差别消失时,商品生产及其一切后果才会随之消灭。因而不能否认,农业和工业间的这个本质差别的消失,对于我们应当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这段是对的,没有什么错误。工农业有一个本质的差别,主要就是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差别。社会主义社会还需要消灭这个差别,实际上这就是过渡性。而且把这点当做“头等重要的意义”,也都是正确的。

怎么来消灭差别呢?是不是把工业和农业合起来呢?消灭差别的办法恐怕还是要以工业为主导,使农业工业化。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对立面的斗争主要是先进与落后的斗争。社会主义社会里工业是先进的,农业是比较落后的。所以消灭差别就是以先进为主导来消灭落后。工业和农业的差别是先进与落后的差别。集体所有制比全民所有制还是落后一些的。

农业是工业的基础,但是工业是农业的主导,是消灭落后农业的对立面。在发展过程中,总是要消灭一面来解决矛盾。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和对立面的斗争。经过斗争的结果解决了矛盾,而解决矛盾是把对立面中的落后的一面消灭掉。不是把两个方面合在一起,总是要消灭一个方面。

苏联讲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可以用融合的方法来解决的。如果用这种方法来解决矛盾是不对的。解决矛盾并不是对立面融合,而是要消灭对立面的一个方面。有时两个方面都消灭,变成一个新的东西。

比如奴隶社会就是这样的。在奴隶社会矛盾发展到最后时,奴隶主和奴隶都消灭了,然后出现封建社会。封建制度又有新的对立面。封建社会发展的结果,是把封建主消灭,资本主义发展起来。封建社会发展的结果不是把封建地主和农民融合起来。把封建地主和农民融合起来的思想是对封建地主阶级的幻想。在中国来说,是孔子学说的幻想,想把封建地主和农民折衷,永远保持他的封建统治。

社会主义社会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矛盾怎么解决?解决的办法是把落后的农业消灭。苏联认为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之间没有本质的差别,这两种制度可以共同进入共产主义。

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怎么解决?是不是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简单地结合起来?这样不能解决!现在我们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联合起来,建立了一种友谊的关系,但是还有矛盾,不能说矛盾就没有了。不能说对立面连一点影子都没有了,还是有对立的。脑力劳动者要到农村或工厂劳动,相当费力,不是很容易的事,动员下去以后,有时候搞的比较好一点,有时又回来了,又不好了,这种情形比较多,但是大多数是搞得好的。

对立并没有完全消灭,工作搞得好的,在无产阶级掌握领导掌握得好的,对抗可以基本上消灭。知识分子下乡,也可以搞得好,大多数是可以搞得很好的,可以消灭对抗。即使过去的仇视和不信任没有了,建立了友谊的关系,建立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但是要消灭差别,要解决矛盾还是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方面要消灭体力劳动者的文化技术落后的状态,另一方面要消灭脑力劳动者的资产阶级思想。消灭这些东西以后矛盾就能得到解决。所以矛盾的对立面和平共处、互相融合这些东西是没有的。

斯大林在这章里讲到:如果将来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在本质上消灭了,但是这并不等于一切差别都消灭了,这点还是对的。工业和农业的两种所有制的差别消灭了,都是全民所有制了,那时候是否工业和农业就没有差别了?还是不能这样说。因为生产条件不同,工业有工业的条件,农业有农业的条件,总是有不同的条件。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还是有差别(参见旧版第25页第2段至26页第2段;新版第560页第2至4段)。

斯大林说的将来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在本质上消灭了,但是这并不等于一切差别都消灭了,在这点上讲得很对。为什么对?因为从这点出发,应该得到一个结论: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和人之间还是有矛盾的,工作条件不同就有矛盾,领导与被领导的工作条件不同就会有矛盾。所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先进与落后,甚至唯心与唯物的矛盾也还是会有的。可是斯大林没有能够做出这样的结论。他的思想基本观点是对的。我们肯定他对的观点,同时还要进一步发展这个观点。

差别永远是存在的,这里所讲的本质差别,实际上就是生产关系上的本质差别。工业和农业工作条件的差别是不是也算本质的差别。也可以说是本质的差别,工作的条件就有本质的不同。将来共产主义社会里,领导者与被领导者有没有本质的不同?还是有本质的不同。应该这样说。但是这个本质和资本主义思想的本质是两回事。如果像斯大林所说的本质的差别被消灭了,那么这差别就不是本质的差别了。这个说法也是不全面的。因为本质有各方面的本质。生产关系方面的不同是本质的差别,工作条件的不同也是本质的差别。

现在讲下面几个题,这几个题的问题都比较简单。原书第五六两个题讲的是国际问题,主要不是讲经济问题,所以不需要具体讲了。

6.关于现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问题

关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这没有什么可讲的。斯大林肯定了资本主义经济法则。总的来说,是剥削剩余价值的法则(见旧版第34页第1段;新版第567页第5段)。斯大林批驳了资本主义经济法则是价值法则这一观点,他认为这是不对的,因为价值法则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也有(见旧版第33页第3段;新版第567页第2段)。

其次讲到有人说,平均利润率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斯大林也反对这一观点,并给以批判。他指出“平均利润是最低限度的赢利”,现代的资本主义是垄断资本主义,它不满足于平均利润,要搞“最大限度的利润”(见旧版第33页第5段和第34页第3段;新版第567页第4段和第568页第2段)。斯大林的这个思想大体上是对的。

这些批判就不需要多讲了,主要讲一讲他所肯定的现代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对不对。

“现代资本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用剥削本国大多数居民并使他们破产和贫困的办法,用奴役和不断掠夺其他国家人民、特别是落后国家人民的办法,以及用旨在保证最高利润的战争和国民经济军事化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的资本主义利润。”(见旧版第34页第2段;新版第568页第1段)

现代资本主义就是垄断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与现代资本主义有没有这个基本的经济法则?有没有这个主要特点?修正主义就反对这个问题,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可以用裁军剩下来的钱帮助落后的国家。可见修正主义是反对斯大林这样来说明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则。我对于世界经济没有很多的研究,但是一般地看来起码斯大林的提法是对的。

垄断资本要剥削本国大多数居民,使他们破产、贫困。剥削大多数人,对少数人进行收买。美国人的生活水平高,这是指什么人说的呢?是不是指大多数人民?不是。美国南方的人民生活非常穷。北方的工人阶级的生活好一点,是被收买的。

他们用剥削本国的大多数居民,并使他们破产和贫困的办法;用奴役和不断掠夺其他国家人民,特别是落后国家人民的办法;以及用旨在保证最高利润的战争和国民经济军事化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的资本主义利润。

这三条我看都没有错。

1.剥削本国大多数居民,使他们破产(个别的情形可以例外),法则就是讲总的趋势,总的趋势是不是大多数人民贫困破产?肯定是。

2.奴役和不断地掠夺其他国家的人民,特别是落后国家的人民,这肯定是事实。要奴役其他国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美国要把资本主义国家的日本、法国、德国,特别是落后的国家变成它的奴隶,听它的话,服从它的指挥。当然,是不是能够达到这个目的是另外一回事。

美国要奴役戴高乐,这是肯定的,但是戴高乐不听他的话。对于落后国家的人民,他是不是要奴役呢?肯定是这样的。做不到是另外一回事。他这样做的结果就使得人民坚决反抗。

例如:在古巴问题上,美国是否不想奴役它呢?不是的。因为古巴人民坚决反抗它,使得它没有办法奴役。

3.为了最高的利润,用搞战争和国民经济军事化的办法。美国搞不搞战争?是要搞的。它是大仗不敢搞,小仗不断搞。用小仗来刺激经济。这里主要是帝国主义国家搞国民经济军事化。没有哪一个国家有所例外。讲裁军是口头上骗人的话,实际上它哪里裁军!

就这几条,现在不但帝国主义国家这样搞,就是修正主义国家也这样搞。赫鲁晓夫统治下的苏联是不是也这样搞呢?也是这样搞。所以应该肯定斯大林的这段话是正确的。

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这个问题以前我讲过,但是讲得不太确切。

“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是不是存在呢?是的,是存在的。这个法则的主要特点和要求何在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见旧版第35页第7段至36页第1段;新版第569页第4段)

斯大林的这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提法有点片面。“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从社会主义生产总的方向来说,可以说是这样要求的。总的要求是技术基础越来越高,生产不断增长,不断完善。这是对的。但是如果把这看做是一种到处都要这样,那就不一定对了。但是这点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有问题的是在后面一句“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这里的“最大限度”是有毛病的。就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这“最大限度”也达不到。社会主义社会是按劳分配,不是“最大限度”的分配。如果是逐步满足社会主义经常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是可以的。最大限度的满足是不可能的。所以这个经济法则要用毛泽东思想来重新考虑。

1942年毛主席在陕北提出了:“发展生产,保障供给”。这个原则是社会主义生产以及社会主义经济最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和资本主义的生产原则是相对立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是发展生产、保证剥削。社会主义的生产是发展生产、保障供给。当时我们的社会还不是社会主义社会,是新民主主义社会。解放区也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但是已经有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因素。已经有公益金,这就有了社会主义性质。

毛主席主要是指的公益金,也是指的当时解放区的一般供给。

发展生产当然不是发展公益金,还是发展一般的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这说明当时有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因素。生产的领导原则是发展生产保障供给。而不是发展生产保证剥削。当然还是有剥削的,如吴满有是新富农,就有剥削,那时候提吴满有的方向是有点不对的。总的方向是发展生产、保障供给,而不是富农经济的方向,不能让它自由发展。那时最后两年有点右了,保护富农有些过头了。

现在,毛主席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提出的原则,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这个原则是对的,是实事求是的。斯大林的所谓基本经济法则恐怕要修改。

有的同志问:社会主义社会有多少基本经济法则。我看考虑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好处。苏联教科书写得不好。因为总考虑这个基本经济法则,从这个公式出发来解决问题。所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不要从基本经济法则出发。因为基本经济法则是讲他的总的发展方向,并没有解决社会主义经济究竟怎么样发展的问题。具体的发展问题并没有解决。

要了解社会主义经济法则,具体了解它的发展,还是要根据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这些问题来研究。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怎么样又适合、又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怎么样又适合、又矛盾。具体来研究这些矛盾,就可以逐步把社会主义经济搞清楚,把经济发展的过程搞清楚。

所以过分注意基本经济法则不一定恰当。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还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又适合、又矛盾的法则、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又适合又矛盾的法则是基本的?应该说,“两个”基本矛盾法则可以解决整个社会主义各方面的问题,也是指导我们了解社会主义经济问题。

我们搞社会主义经济的目的是要不断解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就是不断使生产关系和生产力适合,适合后又揭露矛盾,揭露后又解决,解决后暂时适合,适合后又出现新矛盾,再解决矛盾。

社会主义经济法则主要是由矛盾来推动的,还是由适合来推动的呢?主要是由矛盾来推动的。如果适合是主要的,或者适合是绝对的,那么一适合就可以不进步了。问题是适合以后又不适合了,又要重新调整,这样才能不断发展,不能一劳永逸。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只是暂时的解决了矛盾,出现适合的现象,但是以后又出现新的矛盾。不揭露矛盾就不能前进。所以一分为二是根本规律。

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一定要适合,但是不能绝对适合,这是经济规律的一个方面。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永远要一分为二,不断地一分为二,经过斗争解决矛盾,暂时达到适合,然后又一分为二,不断地一分为二。

发展总的趋势是不断一分为二。斯大林的书的缺点就是缺乏彻底的一分为二思想。把社会主义的矛盾看的好像一切矛盾解决得差不多了似的。这本书是他已经看到了矛盾,但是受他的公式的限制。所以他的思想不能彻底的展开,辩证法是不彻底的。

在这本书的后面斯大林《答A·N·诺特京同志》的信里承认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但是仍然有完全适合的思想,所以辩证法不彻底。他从新的现实里看到了辩证法,但是首先讲的是公式、原则,不能彻底地发挥辩证法的思想。这点是根本问题。

斯大林在《答诺特京同志》中说:“你断言说,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达到使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而在其他社会形态下,只能实现不完全的适合。这是不对的。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当资产阶级破坏了封建的生产关系,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的时代,无疑地曾经有过一个时期,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完全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的。否则,资本主义就不会像它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那样迅速地发展了。”(见旧版第45页第4段至第5段;新版第577页第3段至第4段)

原来是讲社会主义,现在是讲资本主义,讲国际运动。所以问题更进一步了。完全适合公式更扩大了。这段话里有正确的东西,又有进一步的错误。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完全适合已经是不恰当了。进一步说,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有时也完全适合生产力,这是错误的。这个公式应该放弃。因为前面我讲了,生产关系不能与生产力没有矛盾,基本上有矛盾,怎么能说完全适合呢?所以最后一段他不能不作一点解释。

“那么,‘完全适合’这种说法该怎样来理解呢?应该理解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通常不会弄到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生冲突,社会有可能及时使落后了的生产关系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见旧版第46页第2段;新版第577页第6段)

他把完全适合解释成为这样,这与以前的解释有些冲突。是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也可以有时候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不发生冲突呢?就是说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而事实上资本主义社会没有这种情形。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一开始就是互相冲突的。最早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到处捣毁机器,打坏机器不是冲突又是什么呢?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工人破坏机器就是发生冲突。所以把“完全适合”解释成为不发生冲突是矛盾着的。不能这样解释。

完全适合是没有矛盾的意思,没有冲突的意思。如果承认有矛盾,就不能说是完全适合。

后面接着说“……当然,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有落后的惰性的力量,它们不了解生产关系有改变的必要,但是这种力量,当然不难克服,而不致把事情弄到冲突的地步。”(同上)

这里讲的惰性力量是什么呢?不清楚。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是很好的,但是不明白惰性力量究竟是什么?所以更清楚地解释还是《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本书。

惰性力量就是旧的力量,旧的习惯势力,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力量。这种力量反对改变生产关系,要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因此,它是有矛盾的,既然有惰性力量,就不能说完全适合。

我原计划讲这些,有的同志要求多讲,多讲没有必要。前面的第一个问题正在写提纲,也可能是文章。总的还是关于“一分为二”的问题。希望大家讨论一下。

(曾收入《艾思奇讲稿选》下卷)

附录:

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完全适合。这种提法是有毛病的,这个提法不是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本书里提出的,是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这个小册子里提出的,他在这本小册子里提了以后,就发生了这样一些问题:有的苏联哲学家就作了夸大的解释,夸大到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矛盾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完全适合就没有矛盾了。在斯大林这本小册子出版以后,苏联很快就写文章来解释,像最有名的尤金也写过文章。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完全适合这种提法,在苏联相当长的时间在理论上引起了一种混乱,误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没有矛盾了,这种混乱一直到1952年斯大林写《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本书的时候还可以看出来,经过15年苏联还是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没有矛盾,持这种见解的是主要倾向,是占优势的,如果不占优势,这个问题就不成问题了,事实上它成了问题。所以斯大林就不得不在他最后的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补救了一下,对他提出的原则,所引起的后果做了补救。他说: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虽然完全和生产力适合,可是并不是没有矛盾。完全适合了,但是又有矛盾。实际上,这种假定是互相矛盾的,逻辑上是有缺点的,既然有矛盾就不能说完全适合,既然说完全适合就不能说有矛盾。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本书里肯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有矛盾,对他原来的提法有修改。

我们现在讲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有没有矛盾,要根据毛主席的提法来作说明,……

摘自:艾思奇《学习社会主义建设的几个问题》(1961.12.25),速记稿第2—3页。

总之,应该肯定这点: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完全适合这种提法恐怕要修改。斯大林关于完全适合的问题不但运用到社会主义社会,而且运用到资本主义社会。《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讲到:资本主义初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也是完全适合的。对社会主义不能这样说,对资本主义恐怕更不能这样说。一种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适合的,但是,完全适合这种提法就不对。……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个规律不能解释为完全适合,因为这种情况不会有。矛盾是绝对的,是自始至终的,矛盾对任何事物总是自始至终的存在,不可能有没有矛盾的时候。德波林学派主张矛盾不是自始至终的,事物开始的时候没有矛盾,开始的时候只有差异。这个理论是错误的。1931年苏联的哲学家米丁、尤金等人在斯大林的领导下批判了这个错误的理论,后来他们自己又不按照原来所坚持的正确原则来解释问题。我们还是要坚持这个原则,就是:矛盾是自始至终存在的,社会主义初期首先是适合,但是也还有矛盾。

摘自:艾思奇《学习社会主义建设的几个问题》(1961.12.25),速记稿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