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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道德

上章所说墨子、荀子以及西洋哲学家,如霍布士等的政治社会哲学,以为人惟在社会中始能生活,所以虽明知社会是压迫个人,限制个人底,但亦不能不有之。人于“知性”时,他知社会不但不是压迫限制个人底,而且个人惟在社会中始能完全。个人与社会并不是对立底。以社会与个人为是对立底者,可以说是不知性。他们的政治社会哲学是错误底。其错误可从事实及义理两方面说。

就事实方面说,所谓只有人而没有社会底世界,在历史上是没有底。自有生民以来,人本来都在社会中。不过其社会的范围,可随时有大小的不同;其社会的组织,亦可随时有疏密的差异。在原始底社会中,社会的范围,固然只限于家族或部落。其范围比我们的现在底社会小,但若从个人与社会对立的观点看,则其对于个人底限制,比我们现在底社会,更有过之。说社会的组织愈进步,则其对于个人底限制愈小,这是真底。说人的生活愈原始,个人愈不受社会的限制,这是假底。没有群底蜂蚁,若何存在,是我们所不能想象底;没有社会底人,若何存在,亦是我们所不能想象底。

就义理方面说,没有群底蜂蚁,及没有社会底人,亦是我们所不能了解底。蜂蚁的定义,涵蕴其是有群底动物;人的定义,涵蕴其是社会动物。此即是说,蜂蚁的理涵蕴有群底动物的理;人的理涵蕴社会动物的理。一个人不能只是单独底一个人,而必需是社会的一分子。这是人的理中应有之义。

亚力士多德以为人必须在国家的组织中始能成为人,犹之乎房子的梁,必须在房子的构造中,始可成为梁。桌子的腿必须在桌子的构造中,始可成为腿。如离开了房子或桌子,则所谓梁或腿者,不过是木料而已,不成其为梁,亦不成其为腿。亚力士多德说:“人是政治底动物。”此话并不是说,或并不只是说,人生来即有从事于政治活动的倾向。而是说,或并且是说,人必须在政治底组织中,始能有完全底发展。

我们可以说,梁的性涵蕴有房子。桌子腿的性涵蕴有桌子。用道学家的话说,房子在梁的“性分”之内,桌子在桌子腿的“性分”之内。

道学家常说,君臣父子是人的性分以内事。如无此等事,则人即不成其为人。孟子说:“无父无君,是禽兽也。”言其不合乎人之所以为人,而异于禽兽者,所以即与禽兽无别。荀子亦说:“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禽兽的父子,禽兽的牝牡,是自然界的事实。而人的父子之亲,男女之别,则是文化的产物,是心灵的创造。此类底事是必于社会中始能有底。人必有此类底事,始能合他的性;完成此类底事,始能尽他的性。用我们现在底话说,人的性涵蕴有社会,是社会底是人的性。

我们亦可以说,蜂蚁的性涵蕴有群,是有群底是蜂蚁的性。不过人之所以为人,而又异于蜂蚁者,在其有觉解。不但是社会底是人的性,人并且能觉解是社会底是人的性。他有此等觉解而即本之尽力以做其在社会中应做底事。此等行为即是道德底行为,有此等行为者的境界即是道德境界。

由此方面看,社会并不是与个人对立底,更不是压迫个人,限制个人底。它是人尽性所必需有底。说至此,我们必须对于上章所说另一派底政治社会哲学,略作批评。一部分道家以为万物都自为,但于其自为之中,即有为他的效用。人各为其私,但其为私,于其无形中即有为公的效用。一部分道家以为,人本来都有自发底道德行为,顺其自然,人的行为自然是合乎道德底。无论照哪一部分的道家的说法,国家社会的组织,以及法律道德的规则,都是一种不必要底恶。有了这些组织等,人的自由,即受了不必要底限制;人的行为,即受了不必要底束缚。所以法律道德,是一种不必要底规则;国家社会,是一种不必要底组织。简言之,它们都是一种不必要底恶。

严格地说,这一派底哲学家,可以说是,不要国家,而不是不要社会;是不要法律,而不是不要道德。他们的理想底社会,是一种无政府主义底社会。在其中,人自然有道德底行为,或有合乎道德底行为。用不着国家的强制,法律的制裁。他们以为这种社会,是理想底社会,这是可说底。但以为原始底社会,即是这种社会,这是大错底。这种社会,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精神的创造。所谓自然底调和,事实上是没有底。

大部分的革命家所持底革命理论,都多少以此类底政治社会哲学为根据。如卢梭说:“人生来都是自由底,但现在到处都在锁链中。”美法革命时代的革命家大都如此说。中国清末民初革命时代的革命家,亦大都如此说。这些革命家,都要从社会制度中,把个人解放出来。从所谓“吃人底礼教”中,把个人解放出来。

所谓从社会制度中,把个人解放出来者,照字面讲,是一句不通底话。其不通正如一个人以为,一条梁受上面屋顶的压迫,于是把它从房子中“解放”出来,而仍说它是条梁。但是一条梁刚离开了房子,它即只是一根木料,而不是一条梁了。不过所谓要把个人从社会制度中解放出来者,大概不是可以如此照字面讲底。其真正底意思,大概是说:要把个人从某种社会制度中解放出来。这并不是说,不要社会,不要社会制度;而是说,要以一套新底社会制度替代旧底社会制度。

某种社会制度,在某种势下,本来是使文化可能所必需底。但于某种势有变时,某种社会制度,不但不是文化可能所必需,而反成了文化进步的阻碍。对于文化的进步说,如某种社会制度,成了阻碍,则对于个人的自由说,某种社会制度,即成了束缚。所谓把人从某种社会制度中解放出来者,即解除此种社会制度的束缚,而去其阻碍也。解除此种社会制度的束缚,并不是不要社会制度,而是要另一种社会制度。此种新社会制度,因其合乎新势,所以不是一种束缚,一种阻碍,而是文化可能所必需。比如在冬天的时候,人必穿棉衣,在其时棉衣是人的生活所必需。但天热以后,棉衣即成为一种负担,一种阻碍,人非从其中“解放”出来不可。这些都是由于道家所谓“时”,我们所谓“势”。离开时势,我们不能凭空地说,我们应该要哪种社会制度。犹之乎离开天气的温度,我们不能凭空地说,我们应该穿棉衣或单衣。其凭空地如此说者,其所说都可以说是“戏论”。

是社会底是人的性,所以社会不是压迫个人,而是人于尽性时所必需。有人以为,如此说者,似倾向于拥护现有社会制度。更有人以为,为此说者,必有这种倾向。这些以为,都是错误底。其错误由于他们把社会与某种社会,混为一谈。照我们的说法,是社会底是人的性,是某种社会底,不是人的性,不过人于尽性时,他不能只有社会,而必需有某社会;某社会不能仅只是社会,而必需是某种社会。所以在义理上说,是某种社会底不是人的性;而在事实上说,人尽性必于某种社会之内。人各于其所属于底社会之内尽性。其社会不同,其为某种社会亦不必同,但在其中人都可以尽性。

人与人的社会底关系,谓之人伦。旧说,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谓之五伦。这亦是人伦。不过我们于此所谓人伦,则不必指此。五伦是以家为本位底社会中底人伦,我们于此所谓人伦,则是指任何种类底社会中底人伦。在任何种类底社会中,人与人必有社会底关系。此种关系,即是其中底人伦。在任何种类底社会中,任何人都必在人伦中占一地位,此即是说,任何人都必与某些人有某种社会底关系。

人在社会中,必居某种位分。此某种位分,即表示其人与社会底关系,并决定其对于社会所应做底事。譬如构成一房子底墙壁栋梁,各有其与房子底关系,及其对于房子所应有底支持。因其在社会所处底位分不同,人对于社会所应做底事亦不同。其所应做底不同底事,即是其职。此职谓之人职,以别于下章所谓天职。

凡社会的分子,在其社会中,都必有其伦与职。例如在蜂蚁的社会中,此一蜂或蚁,都必有其与别底蜂或蚁的社会底关系,必有其在其社会中底位分,因此有其伦与职。

蜂蚁虽有其社会,及其在社会中底伦与职,但对之并无觉解。人则不但有其社会,不但于其中有其伦与职,并且可对之有觉解,或有甚深底觉解。对于伦与职有甚深底觉解,即知各种底伦与职,都有其理想的标准。其理想的标准,即是其理。人在实际上所处底伦或所任底职,都应该完全合乎其理。这应该的完全达到,在伦谓之尽伦,在职谓之尽职。是社会底是人的性,伦与职是社会中应有之事,所以尽伦尽职,都是尽性。

尽伦尽职的行为,是道德底行为。凡道德底行为,都必与尽伦与尽职有关。所谓道德者,是随着人是社会的分子而有底。这并不是说,人可以不是社会的分子。照上文所说,人必需是社会的分子。既必需是社会的分子,则一个人与社会中底别底人,必有某种社会的关系,在社会中,必处某种位分。随着人是社会的分子而有底事,总不出乎此二者,所以所谓道德者,亦都必与尽伦或尽职有关。

我们于第三章中说,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其行为是为利底;在道德境界中底人,其行为是行义底。为利者其行为是求其自己的利。行义者,其行为遵照“应该”以行,而不顾其行为所可能引起底对于其自己的利害。义者,宜也。我们不能说,行义底人,必须尽某伦,尽某职。但我们可以说,无论尽某伦,尽某职,都是行义。为父者,尽其慈是行义;为子者,尽其孝亦是行义。

行义底行为是道德底行为。于上两章中,我们分别合乎道德底行为,及道德底行为。道德底行为,不是为利底行为。这并不是说,道德底行为,不能使有此等行为者自己有利。道德底行为,事实上亦可使有此种行为者自己有利。我们并且可以说,在社会中,人若欲为其自己得永久底利益,他的行为,是非合乎道德不可。不过以得到自己的利益为目的底行为,虽可以是合乎道德底,但并不是道德底行为。这不过是巧于算账底人,看出如此行于他最合算,所以他才如此行。严格地说,这些行为,实与一般底商业行为,并没有性质上底不同。所以虽可以是合乎道德底,但不是道德底。有这种行为者,其境界是功利境界。

例如有两个军人,都去冲锋陷阵。其一冲锋陷阵,为底是,想得到上面的奖赏,或同伴的称誉。其一则以为,这是尽军人的职,此外别无所为。这两个军人的行为,表面上是相同的,但其里面则有很大底不同。前一人的行为,一般人或亦认为是道德行为。但一般人亦以为,后一人的行为,其道德的价值,比前一人的行为更高。为什么更高?岂不是因为无所为而为底行为,是更合于道德的理吗?如无所为而为底行为,是更合于道德的理,则有所为而为底行为,简直是不合于道德的理。所以有所为而为底行为,虽可以是合乎道德底,但并不是道德底行为。

行义底人,其行为不能以求他自己的利为目的。所谓“无所为而为”,其意义正是如此。不过行义底行为,亦并非于利无干。不但并非于利无干,而且与利有密切底关系。在中国道德哲学中,义与利是相对待底。在西洋道德哲学中,道德与快乐,是相对待底。有些哲学家,以为道德行为,是可以直接或间接使人快乐或得利底行为。此可以说是归义于利。有些哲学家以为道德行为完全与利或快乐无干。此可以说是分义与利。这两派的说法都有一半是错误底,一半是不错误底。

快乐论者说,凡有道德价值底行为,都是可以,直接地或间接地使人快乐底。我们可以问:快乐不能是凭空底快乐,必是某人的或某些人的快乐。上述命题中所说快乐是谁的快乐?是做此等事,或有此等行为者的快乐?是别人的快乐?此分别不明,即可引起不必要底辩论。一个人如欲为使其自己快乐而做一件事,其行为即令合乎道德,但不能有道德价值,此点上文已明。反对快乐论者,不承认此等行为有道德价值,这是不错底。但若因此即以为人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完全与人的快乐无干,这亦是错误底。因为离开了人的快乐,所谓道德价值,亦即空无内容。道德底行为,亦是求快乐底行为,不过其所求不是行为者自己的快乐,而是别人的快乐。他求别人的快乐,只是因为尽伦尽职,应该如此,非别有所为,此即所谓无所为而为。

就利说,利必有所利。一个人求利,是求谁的利?他所求者,可以是他自己的利,可以是别人的利。求自己的利,是所谓“为我”,是所谓“利己”;求别人的利,是所谓“为人”,是所谓“利他”。不过此所谓求别人的利,须是为求别人的利,而求别人的利者。这个限制,需要加上。因为有许多人以求别人的利为手段,以求其自己的利。此等行为,仍是利己,仍是为我,不是利他,不是为人。利己为我底行为,不必是不道德底行为,但不能是道德底行为。有此等行为者的境界,是功利境界。利他为人底行为,是道德底行为。有此等行为者的境界,是道德境界。

严格地说,我们虽不能说,禽兽亦求其自己的利,因为其行为大都是出于本能,出于冲动。但求自己的利,可以说是出于人的动物的倾向,与人之所以为人者无干。为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我们不能说,人应该求自己的利。这上面没有应该与不应该的问题。但求别人的利,则与人之所以为人者有干。为实现人之所以为人者,我们可以说,人应该求别人的利;我们不能说,人应该求自己的利。虽或有人如此说,但其意义总不止此。例如《列子·杨朱篇》说:“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如为此说者可以为,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是应该底,也是因为如此可以使天下治,所以才可以说如此是应该底。我们不能说:人应该求自己的利,但我们总可以说,人应该求别人的利。反对快乐论者,以为人若求自己的利,则不能说是应该如此,这是不错底。但以为可以说是应该底行为,必与利无干,这是错误底。

又有些人以为,凡反对快乐论者,必不重视快乐。或以为,凡重视快乐者,必是快乐论者。或以为,凡注重义者,必是不注重任何利者,凡注重任何利者,必是不注重义者。这些以为,都是错误底。这些人都有一种思想上底混乱。哈体门在其伦理学中,分别意向所向底好,及意向的好。例如人以酒食享其父母,其行为是孝。在此等行为中,酒食是意向所向底好,孝是意向的好。酒食并不是孝,但在此等行为中,孝藉此可以表现。又如教人以孝,其行为是忠。在此等行为中,孝是意向所向底好,忠是意向的好。孝并不是忠,但在此等行为中,忠藉此可以表现。若如此分别,则求他人的利,其行为是义。在此等行为中,他人的利是意向所向底好,义是意向的好。此两种好,不在一层次之内。以之混为一谈,即上文所谓思想上底混乱。

例如孟子见梁惠王,不准梁惠王言利,只准其言仁义。而其自己却大讲其“五亩之宅,树之以桑”,如何令人民足衣足食的计划。有人说:这不是讲利吗?孟子何以只许百姓点灯,不许州官放火?孟子亦可以说是讲利。不过梁惠王讲利,是讲如何使其自己得利。他问:“何以利吾国?”其国就是他自己。孟子讲利,是讲如何使人民得利。其所讲底利,是所谓意向所向底好,而不是意向的好,其意向的好是仁义。所以讲如何使人民得利,不是讲利,而是行仁义。

董仲舒说:“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此话虽不是孔子孟子所说,然确可以表示儒家的一种基本精神。这话是就个人行为的意向的好说。就个人的行为说,一个人应该只问其行为的是不是应该,而不计较此行为所可能引起底,对于他自己底利害。我们须注意,此所说利害,是对于此人自己底利害,而不是对于社会底利害。若一行为,对于社会有害,则即是不道德底行为,哪能不计较?我们若为社会办事,则不能不为社会计利计功。为社会办事而为社会计利计功,是忠。不为社会计利计功是不忠。社会的利是此等行为的意向所向底好,忠是此等行为的意向底好。

孔子说:“饭蔬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于浮云。”又说,颜回“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有许多人以为,中国的古圣先贤,赞美贫穷;又以为,这是中国后来贫弱的一个原因。这些以为,亦是由于一种思想上底混乱。贫穷没有什么可以称赞。孔子所说,不过是说,一个人虽贫,而亦不可以不道德底方法,求得富贵。颜回所以可称赞者,并不是他的贫,而是他虽贫而仍乐他的道。一个人应该牺牲他自己,以求社会的利。如其因此而贫,我们赞美他,是赞美他的牺牲,不是赞美他的贫。一箪食,一瓢饮,居陋巷,而仍不做不道德底事,以求富贵,这是应该底。但这并不是说,个个人都应该当叫花子,社会应该是叫花子式底社会。就各个人分别说,每个人都应该不怕贫穷,以求一社会的利。个个人都应该不怕贫穷,以求一社会的不贫穷。这种行为是义。在这种行为中,一社会的不贫穷,是其意向所向底好,义是其意向的好。

总上文所说,我们可知,儒家所谓义利的分别,是公私的分别。伊川说:“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遗书》卷十七)孟子说:“鸡鸣而起,孳孳为义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为义者,不是不为利,不过其所为底利,是公利不是私利。此所谓公私的分别,亦即是为我,为人的分别。有为我底行为,求自己的利者,是求利;有为人底行为,求他人底利者,是行义。此点若清楚,我们可以了解,何以以前底儒家,有时以义与利正相反,有时又以为有密切底关系。《墨经》说:“义,利也。”此定义失于含混。但《墨经》说:“忠,利君也。”“孝,利亲也。”“功,利民也。”此诸定义,则是很可用底。

在宋代,正统底道学家有两次关于义利底大争辩。一次是司马光、程伊川等与王安石底争辩。一次是朱子与陈龙川底争辩。王安石行新法,司马光等攻击他,以为他是求利。离开当时的政治问题,专就司马光等以为王安石是求利说,司马光等是错误底。因为王安石的新法,所求者是国家人民的利,所以王安石的行为,是行义不是求利。陈龙川以为汉祖唐宗与尧舜是一类底人。汉唐的政治,与三代的政治,是一类底政治,其差别是程度上底差别。朱子以为汉祖唐宗是英雄,尧舜是圣贤。汉唐的政治,是霸政,是出于人欲底;三代的政治,是王政,是出于天理底。所以其差别是种类上底差别。照我们于此所讲底义利之辨,及上章所讲英雄圣贤的分别,我们可知朱子是不错底。

行义底人,于行义时,不但求别人的利,而且对于别人,有一种痛痒相关的情感。此等人即是所谓仁人。伊川说:“公而以人体之谓之仁。”朱子说:“仁之道,只消道一公字,非以公为仁,须是公而以人体之。伊川已曰:‘不可以公为仁。’世有以公为心,而惨刻不恤者。须公而有恻隐之心。此功夫却在人字上。”(《语类》卷九十五)体,如我们所说“体贴”之体。仁者不但以公为心,而且对于别人的情感,有一种体贴。义不义之辨,只是公私之分。但仁不仁之辨,则不只是公私之分。仁不但是公,且又须带有一种对别人痛痒相关的情感。此种情感,可以说是道德行为中底“人底成分”。所以伊川说:“公而以人体之谓之仁。”朱子说:“功夫却在人字上。”

明道说:“医言手足麻痹,谓之不仁。此言最善名状。”手足麻痹者,对于其自己的手足,不觉痛痒,此谓之不仁,所谓麻木不仁是也。一人若只顾其自己,而对于别人的利害,若痛痒不相关者,此人即亦是麻木不仁。为公底行为,都以增进别人的利,或减少别人的害,为其意向所向底好。若有此等行为者之所以有此等行为,乃纯是其与别人痛痒相关的情感使然,他的境界,即是自然境界。他的此等行为,虽是合乎道德底,但并不是真正地道德底。若有此等行为者,确有见于此等行为的道德价值,此等行为的意向的好,为实现此价值,此意向的好,而有此等行为,他的行为,即是道德行为,他的境界,即是道德境界。他于实现此价值,此意向的好时,他心中若不兼有与别人痛痒相关的情感,而只因为“应该”如此行,所以如此行,则其行为,即是义底行为。若其兼有与别人痛痒相关的情感,则其行为,即是仁底行为。仁底行为有似乎上所说底在自然境界中底人的行为,但实不同,因其亦是在觉解中实现道德价值底行为也。在西洋哲学史中,关于在自然境界中底人的合乎道德底行为,与在道德境界中底人的道德行为的不同,康德分别甚清。但康德所说道德行为,只是义底行为,而不是仁底行为。道德行为又可分为义底行为与仁底行为二种,康德似尚未见及。

仁底行为必兼有义底行为,但义底行为,则不必兼有仁底行为。此即是说,仁兼义,但义则不兼仁。所以道学家常以仁为人的最大底德。照他们的说法,仁有广狭两义。就其狭义说,仁是四德之一,所谓仁义礼智是也。或五常之一,所谓仁义礼智信是也。就其广义说,则仁兼包四德五常,明道说:“义礼智信皆仁也。”

上文说:所谓公私的分别,亦即是“为我”“为人”的分别。此所谓“为我”,是“为私”的意思。就所谓“我”的此义说,在道德境界中底人,可以说是“无我”底。我们于第三章中说,所谓“我”又有“主宰”的意思。就所谓“我”的此义说,则在道德境界中底人,又是“有我”底。

在自然境界中底人,顺才或顺习而行,其行是不得不然,莫知其然而然。对于我与非我的分别,他没有觉解,或没有深底觉解。这并不是说,在自然境界中底人的行为,都是不自私底。他的行为亦可以是自私底,不过虽是自私底,而他却不觉解其是自私底。就此方面说,他是不知有“我”。他的行为,虽可以是自私底,而却都不是自主底。他亦可有尽伦尽职底行为,但其行为是出于顺才或顺习。若其行为是出于顺才,则他是为自然所使。若其行为是出于顺习,则他是为社会所使。宋潜虚《画网巾先生传》谓:画网巾先生于明亡,以不肯薙发易服而死,临死不肯道姓名,曰:“吾笑夫古今之循例而赴义者,故耻不自述也。”“赴义”亦有“循例”者,盖亦随波逐流,见别人如何而亦如何。其行为虽是合乎道德底,但是无觉解底,不自主底,所以亦不是道德底。就此方面说,在自然境界中底人,不但是不知“有我”,而且是“无我”。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有“我”,其有“我”可就自私,及主宰两方面说。就自私方面说,在自然境界中底人,虽有自私底行为,但并不觉解其是自私底。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所有底行为,都是以求其自己的利为目的底行为。他的行为,有确切底目的,其目的都是自私底。就此方面说,他是有“我”底。就主宰方面说,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其行为都有确切底目的,他的行为,都是所以实现此目的。就此点说,他是有主宰底,他的行为是自主底。比于在自然境界中底人,他是有“我”底。但他的行为,都是有所为底,有所为则即为其所为所使。古人常说:“名缰利锁。”此即是说,名利能予人以束缚,使人不能自主。所以比于在道德境界中底人,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又是不自主底。所以就主宰说,他又不是真正有“我”。

在功利境界中底人,觉解有“我”,他可说是有“我之自觉”。在道德境界中底人,亦觉解有“我”,亦有“我之自觉”。不过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所觉解底“我”,是“我”的较低底一部分。在道德境界中底人所觉解底“我”,是“我”的较高底一部分。此所谓较高较低,是以“人之性”为标准。“我”之出于“人之性”底一部分,是“我”的较高底一部分。“我”之出于“人所有之性”,如动物之性、生物之性等底一部分,是“我”的较低底一部分。“我”的较高底一部分,即我们于第三章中所谓“真我”。出于“真我”底行为,是不自私底。就不自私说,在道德境界中底人是无“我”底。但就主宰说,在道德境界中底人,有“真我”为行为的主宰,如道学家所说:“道心为主,而人心每听命焉。”他的行为,都是尽伦尽职底行为。他知性,所以尽伦尽职以尽性,别无所为。其行为是有觉解底,自主底。所以既非盲顺天资,亦非盲从习惯或习俗。他尽伦尽职,是无所为而为,既不因有所为而为,亦不因有所为而止。所以“虽举世誉之而不加劝,举世非之而不加沮”。他是“自作主宰”。就其自作主宰说,他可以说是真正有“我”。孟子说:“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此是真正有主宰底人,亦可以说是真正有“我”底人。

上文说:所谓“我”有自私及主宰二义。就所谓“我”的自私之义说,在自然境界中底人,不知有“我”,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有“我”,在道德境界中底人无“我”;就所谓“我”的主宰之义说,在自然境界中底人无“我”,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有“我”,在道德境界中底人真正有“我”。

在道德境界中底人的尽伦尽职底行为,都必需是出于行为者的“我”的高一部分的有觉解底选择。一个人的行为若不是出于行为者的有觉解底选择,则其行为只是顺才或顺习而行,其人的境界是自然境界。一个人的出于选择底行为,若不是出于行为者的“我”的高一部分的选择,则必是出于行为者的“我”的低一部分的选择。如此则其行为必是有所为而为底,其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在自然境界及功利境界中底人,在表面上看,虽亦可有尽伦尽职底行为,但其行为,只是合乎道德底,而不是道德底。一个人的“我”的高一部分所作底选择,就其人自己说,都是无所为底。一个人的“我”的高一部分能作无所为底选择,即是所谓意志自由。西洋道德哲学中所谓意志自由,即中国道学家所谓自作主宰。

在道德境界中底人,尽伦尽职,“只是成就一个是而已”。于求“成就一个是”时,他可以不顾毁誉,不顾刑赏。但他并不是形如槁木,心如死灰,不知誉与赏是可欲底,毁与刑是不可欲底。他并不是无感觉,无情感。因为他有感觉,有情感,所以一般人所以为可欲者,他亦知其为可欲。例如一般人以美食美衣为可欲,他亦知美食美衣为可欲。惟其如此,所以他才能以一般人所以为可欲者,作为意向所向底好,以实现其意向的好。惟其如此,所以他才能于行义时,有与人痛痒相关的情感,而成为仁人。因为他亦是有感觉有情感底,所以他不顾毁誉,不顾刑赏,以求“成就一个是”,才真是一个选择,一个自由底选择。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孟子说:“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一个人如不知富贵之可欲,不知生之可欲,则虽不求富贵,牺牲生命,亦不见得是由于他的意志的自由选择。

在道德境界中底人,亦有情感,不过其情感之发,亦常是为公底。普通言语中常说:“公愤”、“义愤”、“私愤”。公愤、义愤,亦是愤,但与私愤有为公为私的不同。在道德境界中底人亦常有愤,但其愤总是公愤义愤,不是私愤。他亦有忧,亦有乐。但他忧常是为天下忧,他乐常是为天下乐。他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在道德境界中底人,尽伦尽职,只是求“成就一个是”。他的尽伦尽职,只是尽伦尽职,并不计其行为所及底对象,是不是值得他如此。例如在旧日社会中,为忠臣孝子者,只是尽忠尽孝而已,并不计及其君是否值得有臣为之尽忠,或其父是否值得有子为之尽孝。其君其父值得不值得,是其君其父的事;他自己尽忠尽孝,是他自己的事。忠臣爱其君,孝子爱其亲,固亦应该竭其所能,以使其君其父值得有臣为之尽忠,有子为之尽孝。但他如虽已竭力而仍不能成功,他还是尽他的忠,尽他的孝。此正如在现在底社会中,一个救民族底人应该只求救他的民族,不应该问他的民族,是不是值得救。一个爱国底人,应该只爱他的国,不应该问他的国是不是值得爱。

《诗·凯风》云:“母氏圣善,我无令人。”韩退之拟文王羑里作《拘幽操》云:“臣罪当诛兮,天王圣明。”道学家说:“天下无不是底父母。”民初人以为这些话十足表示旧社会制度下底人的奴性,其实这些话所表示者并不是奴性,而是真正底自主。在道德境界中底人,所注意者,是尽他的伦,尽他的职。忠臣事君,是尽他的伦,尽他的职。孝子事亲,亦是尽他的伦,尽他的职。如事君而不能使其君尽君道,如事亲而不能得其亲的欢心,忠臣孝子所虑者,是自己的伦或职有未尽,而不是其君其父对他或有不公。《凯风》等篇所说,正是忠臣孝子的这种心理。此正如在现在社会中,一个爱国家民族底人,于国家民族危难之时,他所注意者,是他自己如何尽伦尽职,而不是如何指责他的国家民族的弱点,以为他自己谢责的地步。

不论一个人所有底伦或职是什么,他都可以尽伦尽职。为父底尽为父之道是尽伦;为子底尽为子之道亦是尽伦。当大将底,尽其为将之道,是尽职;当小兵底,尽其为兵之道,亦是尽职。譬如演戏,一个戏子的艺术的高下,与其所担任底角色,并没有联带的关系,与其所演底某人在历史中或戏本中底社会地位,更没有联带的关系。杨小楼唱武生,可以唱好戏。梅兰芳唱青衣,亦可以唱好戏。在《长坂坡》中,刘备虽是赵云的君主,但此戏的主角,不是刘备,是赵云。在此戏中,演赵云底是主角,演刘备的是配角。尽伦尽职,与一个人的伦或职是什么,没有联带的关系,亦正如此。

所以人求尽伦尽职,即随时随地,于其日常行事中求之。对于在此方面有觉解底人,其日常行事,都有了新意义。因为一个人平常所做底事,除其确是不道德底事外,皆可与尽伦尽职,有直接底或间接底联带关系。因此种关系而做之,其行为即是道德底行为。有此等行为底人的境界,即是道德境界。

尽伦尽职,与一个人于尽伦尽职时所做底事的成败,亦没有联带的关系。尽伦尽职,不能凭空地尽,必于事中尽之。尽伦尽职,必有其所做底事。在做这些事时,其所做底事的成功,是其行为的意向所向底好。尽伦尽职是其行为的意向的好。一个行为的意向的好,能实现与否,与其意向所向底好,能得到与否,没有联带的关系。其意向所向底好,若能得到,其意向的好,固已实现。即其意向所向底好,不能得到,苟有此行为者,已尽其心,竭其力,则其意向的好,亦已实现。就其意向的好的实现说,得到其意向所向底好,与不得到其意向所向底好,并没有分别。所以一个人所做底事,以尽伦尽职为目的者,其事即使失败,但其行为的意向的好,依然可以实现。就此方面说,他所做底事,虽可失败,但其失败,对于其行为的意向的好的实现,是没有联带关系底。在历史中,有许多忠臣义士,对于国事,“知其不可而为之”。他们明知他们所做底事,毫无成功底希望,但他们仍尽心竭力去做。他们做这些事,只是求“立君臣之义于天地间”。此是其行为的意向的好。其所做底事,虽不成功,但其意向的好,依然可以实现。

这并不是说,一个人只需有意于尽伦尽职,只需有此意向,不必见于行为,此意向即有道德底价值。亦不是说,即使其见于行为,而他可以知难而退,不必竭力去做。这是说,人有某尽伦尽职的意向,因之而有某尽伦尽职的行为,虽已尽其力之所能,而仍不能得到其意向所向底好,如此,则虽没有得到其意向所向底好,但其行为的道德底价值,依然可以完全实现。历史上底忠臣义士,努力王事,于智穷力竭之时,往往北向再拜,曰:“臣力竭矣。”如其力已竭,而其所做底事,仍未能成功,则其不成功丝毫无损于其行为的道德底价值。

例如张巡守睢阳,作为一种军事行动看,他可以说是彻底地失败了。不但城破军覆,而且其自身亦被执见杀。军事失败,不能再过于此。但张巡之守睢阳,就守土说,是尽职,就事君说,是尽伦。这是其行为的意向的好,守睢阳这件事是所以实现其意向的好者。这件事的成功,是其行为的意向所向底好。他守睢阳以至智穷力竭,即是他已尽伦尽职,其行为的意向的好,已完全实现。他在道德上底成就,已经完成。睢阳城能守住固好,即不能守,于他在道德上底成就,亦是没有妨碍底。

或可问:如果如此,则凡为社会做事者,皆可以其所做底事的成败,为无关轻重,只要结局能以一死了之,即可为在道德上有所成就。如此说果行,则恐没有真心实力为社会做事底人了。“曾无一策匡时难,只有一死答君恩”,这种人的行为,亦算是道德上完全底行为吗?

于此我们说:一行为的意向的好之实现,在于有此行为者,尽心竭力,以求实现其意向所向底好。如他已尽心竭力,而其行为的意向所向底好,仍不能实现,其不能实现,固无碍于其意向的好之实现。但如他并未尽心竭力,则其行为的意向的好,即本未实现。他所做底事,如失败,他固有应得之过,即幸而实现,他的行为亦无道德底价值。

或可再问:一人做事的成败,与其才能胜任与否,有联带的关系。如一人本无大才,而居高位,任大事,虽亦尽心竭力,而无奈才本有限,以致事仍失败。如以上所说,则不才而居高位,任大事底人,于偾事之后,仍可说:“我已尽心竭力了,事的成败,是无关轻重底。”如上所说,岂不为此等人开一方便之门?

于此我们说:此等人可责备之处,不在其遇事不尽心竭力,而在其不才而居高位,任大事。他不量自己的才力,而恋居高位,任大事,这就是不道德底行为。所以他虽遇事尽心竭力,而仍不能免于道德上底责备。

或说:一行为的道德价值,与所以实现其意向的好底事的成败,不能说是没有联带的关系。一行为如有道德底价值,则所以实现其意向的好底事,是有成无败底。因为一事对于别事,总有直接或间接底影响。此一事虽败,然其影响所及于别事者,仍可发生作用。由此方面说,此事是虽败犹成。此事所以无论成败,皆能实现一行为的意向的好者,正因其虽败犹成也。例如张巡守睢阳,虽是失败,然论者谓其能牵制尹子奇的兵力,虽力尽而死,而唐得全江淮财用,以济中兴。由全局看,张巡守睢阳,还是成功底。况且他的忠义,对于当时的人心士气,必有很大底鼓励。这与唐朝的中兴,亦不能说是没有帮助。

于此,我们说,张巡守睢阳,因能支持相当底时间,对于贼兵,发生了牵制的作用,固亦可说是有助于唐朝的中兴。但假使他的运气更坏,来了更多底贼兵,以致不数日即智穷力竭而死,守不了睢阳,对于贼兵,不能发生牵制作用。就军事方面说,我们不能不说,他是失败了。但就道德方面说,他还是有完全底成就。他守睢阳,或数月而死,或数日而死,对于他的行为的道德价值,是不相干底。一件事固可对于别事发生影响,发生作用,但这是事实问题。它可以发生影响,亦可以不发生影响,可以发生作用,亦可以不发生作用。即令其必发生影响作用,然其所发生底影响作用,亦可大可小。如有两事,一人做之,用力相等,但其一所发生底影响作用大,其一所发生的影响作用小,我们即不能不说,其一是比较地成功大,其一是比较地成功小。但此人做此两事的行为,若均有道德底价值,则其道德底价值,可以是相等底。例如张巡守睢阳,如只一月,固亦可对于贼兵发生一点牵制作用,但其牵制的作用,比守数月者,要小得多了。但张巡如只守一月,即力尽而死,则其行为的道德价值,与守数月者,并没有大小的分别。如说,我们于此论影响作用,应只论其有无,不论其大小。但如我们于上文所说,则张巡守睢阳,即只数日,对于贼兵,无牵制的作用,其行为的道德价值,亦并不因之而减低。如说,无论如何,张巡的忠义行为,可与当时的人心士气,以很大底鼓励,所以对于唐朝的中兴,有很大底帮助。如此说,则所注意者,不止是张巡的行为的道德价值,而且是其感动别人的实际底影响。道德底行为,固可有感动别人的实际影响,但可有而实际上不必有。虽实际上不必有,而其道德底价值,并不因此而减损。有些道德底行为,不为人所知,不为人所表扬,因之对于所谓“世道人心”,亦没有实际底影响,然此并不妨碍其道德价值之为道德价值。道德价值的实现,正如“兰生幽谷,无人自芳”,有人知与否,对于别人有影响与否,与其自芳与否,是没有联带的关系底。

或可问:一人做一事,是否已尽心竭力为之,别人何以知之?

于此我们说:此惟有其自己知之。在道德境界中底人,其行为的价值,本不期待别人评定。其尽心竭力,亦本不求别人知之。《论语》说:“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此所谓为己为人,与上所谓为己为人不同。尽心竭力以做其所应该做底事,不计较别人知之与否,此是所谓为己;此所谓为己底人的境界是道德境界。虽做其所应该做底事,但常恐别人不知之,此是所谓为人;此所谓为人底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朱子《语录》云:“问:南轩谓:‘为己者,无所为而然也。’曰:‘只是见得天下事皆我所合当为而为之,非有所因而为之。然所谓天下之事,皆我之所当为者,只恁地强信不得,须是学到那田地,经历磨炼多后,方信得过。’”又说:“有所为者,是为人也。这须是见得天下之事,实是己所当为,非吾性分之外所能有。然后为之而无为人之弊耳。”(《语类》卷十七)“见天下之事,皆我所当为,非吾性分之外所能有”,乃我们的觉解到一种程度时,所有底了解。有此种了解,然后可有一种境界。此是了解所得者,所以朱子亦说,“只恁地强信不得”。

人于做其所应做底事时,果已尽心竭力与否,只有他自己知之。一个人的行为的意向的好,果实现到何程度,亦惟有他自己知之。这些别人不知,而只有他自己知之者,名之曰“独”。朱子说:“独者,人所不知,而己所独知之地也。”(《中庸》注)对于“独”特别注意,即所谓“慎独”。

一个人只要尽心竭力,去实现其行为的意向的好,则虽其行为的意向所向底好,不能实现,亦无碍于其行为的意向的好的实现。主要者是他必须尽心竭力。未尽心竭力,而告人谓已尽心竭力,固是欺人。未尽心竭力而自以为已尽心竭力,亦是自欺。于此不欺人不自欺,即是诚意。不自欺比不欺人更难。所以《大学》特别注重于不自欺。《大学》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一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有无大小,系于此。朱子说:“诚意是善恶关。”正是就此方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