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功利
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其行为都有他们所确切了解底目的。他们于有此种行为时,亦自觉其有此种行为。他们的行为的目的,都是为利。在普通言语中,利与名并称。例如说,“求名于朝,求利于市”、“名利双收”等。我们此所谓利则不是与名并称者。我们此所谓利,亦包括名。如一个人的行为,能使他“名利双收”,他的行为,固是于他有利。即使他的行为,照普通所谓利的意义,仅使他有名无利,但照我们所谓利的意义,他的行为,还是于他有利。照我们所谓利的意义,一个人求增加他的财产,其行为固是为利,一个人求增进他的名誉,其行为亦是为利。“求利于市”者,所求固是利;“求名于朝”者,所求亦是利。
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所求底利,都是他自己的利。普通所谓“求名于朝”者,所求底名,是他自己的名;普通所谓“求利于市”者,所求底利,是他自己的利。因其所求,都是他自己的利,所以在功利境界中底人,都是“为我”底,都是“自私”底。大多数普通人的行为,都是为其自己的利底行为。大多数普通人的境界都是功利境界。
我们若从人的心理方面着想,以与利以定义,我们可以说:利是可以使人得快乐者。《墨经》说:“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此正是从人的心理方面着想,以与利以定义。伦理学中底,或心理学中底快乐论者亦正是从此方面着想,以说人的行为的目的。他们说:人的行为的目的,都是求快乐。更确切一点说,都是求他自己的快乐。有些人有许多行为,以求增加他自己的财产;有些人有许多行为,以求增进他自己的名誉;有些人有许多行为,以求发展他自己的事业。这些人的行为的目的虽不同,但都可以说是求他自己的快乐。他求增加他自己的财产,因为他以为,有很多底财产,是快乐底;他求增进他自己的名誉,因为他以为,有很高底名誉,是快乐底;他求发展他自己的事业,因为他以为,有很大底事业,是快乐底。所以我们可以说:这些人虽所求不同,而同于求他自己的快乐。
边沁以为,凡人的行为,无不以求快乐或避痛苦为目的。边沁说:“自然使人类为二最上威权所统治。此二威权即是快乐与苦痛。只此二威权,能指出人应做什么,决定人将做什么。”(边沁《道德立法原理导言》)避苦痛亦可说是求快乐。所以边沁可以更简单地说:人的行为的目的,都是求快乐。亦可以说,自然使人类为一唯一威权所统治,此唯一威权,即是快乐。
有人说:快乐论者的说法虽似乎很近于常识,但与事实不合。人的主要底行为,大概都是发于不自觉底冲动。这些行为,有之者只是为之而已,并不是因其可以得利或得快乐而始为之。如人吃饭,只是吃而已,并不是因要避饿的苦痛,或得饱的快乐,而始吃饭。当然,人于饿时,确感觉一种苦痛,人于饱时,确感觉一种快乐,但人吃饭,并不是对于避苦痛,求快乐,先作一番考虑计算而始吃饭。又如人于愤怒时与人打架,他只是打而已,亦不是因为要避忍气吞声的苦痛,或要得扬眉吐气的快乐,当然忍气吞声是一种苦痛,扬眉吐气是一种快乐。但人于愤怒时打架,并不是对于避苦痛求快乐,先作一番考虑计算而始打架。这是另一派底哲学家的说法。照这另一派底哲学家的说法,快乐论一派底哲学家的说法,是不合乎事实底。
这两派的说法,若都不用全称命题的形式,而只用特称命题的形式,则两种说法并不相冲突,而且都合乎事实。有些人的行为,是以求利或求快乐为目的,有些人的行为,是出于冲动。亦可说:一个人的行为,有些是以求利或快乐为目的,有些是出于冲动。人吃饭固有只是吃而已者,亦有为菜好吃而吃者。人打架,固有因一时的愤怒而打架者,亦有经过详细底考虑而后打架者。我们所要注意底是:一个人的行为,若是出于冲动,其人的境界,或其人于有此种行为时所有底境界,是自然境界。一个人的行为,若是以求利或求快乐为目的,如其所求是其自己的利或快乐,其人的境界,或其人于有此种行为时所有底境界,是功利境界。
我们于本章论功利境界。所以在本章中,我们专论人以求他自己的利或快乐为目的底行为。我们并不说,所有底人的行为,或人的所有底行为,都是这一类底行为。但有些人的行为或人的有些行为,是这一类底行为,则是不容否认底。
快乐论一派底哲学家以为,不仅事实上人的行为,都是以求快乐为目的,即道德底价值,亦可以快乐解释之。凡有道德价值底行为,都是可以使人快乐或得快乐底行为。快乐是可欲底,亦是人之所欲。这一派底哲学家,可以借用孟子一句话,说:“可欲之谓善。”善是可欲底,亦是人之所欲。
反对快乐论者,以为一贯底快乐论,有许多困难。就第一点说。快乐论者常说最大底快乐。所谓最大者是就量方面说。但快乐是不可积底,因为快乐不是一种东西,而是一种经验,经验是暂时底,当人刚才有它底时候,它立即成为过去。因此它不可积存。我们昨天得了许多钱,可以积存起来,与今日所得底钱相加,成一更大底数目。但我们昨天所得底快乐,则不能积存起来,与今天所得底快乐相加,而成一更大底快乐。因为昨天的快乐,已成为过去底经验,所留下者,只是一记忆而已。所以所谓最大底快乐,不是可以积存而致底。所谓最大底快乐,只能是于某一时,于许多快乐中,比较而得者。
但就第二点说,快乐是不可比较底。凡比较必须用一共同底量的标准。例如一物是一斤重,另一物是二斤重。我们说:另一物比较重。斤是此比较所用底共同底量的标准。但于比较快乐的量时,则没有共同底标准可用。一个人喝酒,于喝酒得有快乐。一个人下棋,于下棋得有快乐。他们都得有快乐,但于他们两个人的快乐中,哪一个人的快乐是较大底,我们没有法子可以比较。他们亦没有法子可以比较。假使他们各依其主观,而都说,他自己的快乐是较大底,他们的话亦并无冲突。正如一个人说,我怕空袭;另一个人说,我不怕空袭。其所说不同,但完全没有冲突。这是就两个人所有底快乐说。就一个人所有底快乐说,其自己的快乐亦是不能比较底。因为人不能同时有两个快乐。当其有这个快乐时,那一个快乐已成过去。所余者,只是对于那一个快乐底记忆而已。但对于那一个快乐底记忆,并不是那一个快乐,所以不能以之与这一个快乐相比,而断其孰大。
就第三点说,有些快乐论者以为,人所求底快乐,或人所应该求底快乐,不必是最大底快乐,而是最高底快乐。照这些快乐论者的说法,快乐不但有量底分别,而且有质底分别。有高等底快乐,有低等底快乐,二者不能一概而论。穆勒说:人若对于高等快乐及低等快乐均有经验,他一定愿为苏格拉底而死,不愿为一蠢猪而生。为苏格拉底而死的快乐与为一蠢猪而生的快乐,有性质上底不同。但照上文所说底,快乐是不能比较底。即令其可以比较,我们还可以问:一个人为什么愿为苏格拉底而死,不愿为一蠢猪而生?他是因为为苏格拉底而死,比为一蠢猪而生,其快乐是更快乐底?抑是因为其快乐是更高尚底?如因其是更快乐底,则愿为苏格拉底而死者,仍是求较大底快乐。为苏格拉底而死的快乐,及为一蠢猪而生的快乐,仍是量的分别,而不是质的分别。如因为其是更高尚底,则愿为苏格拉底而死者,是求高尚而不是求快乐。而所谓高尚者,其标准又必另有所在,而不是以快乐的大小决定底。因此主张快乐论者,如其“论”是前后一致,他必须以为快乐只有量的分别,而没有质的分别。所谓高等快乐,虽不及所谓低等快乐强大剧烈,但其细腻持久,可以使人觉其是更快乐底。主张快乐论者,其“论”如是前后一致,则必需如此主张,而其如此主张,即将快乐的所谓质的分别归于量的分别。
就第四点说,严格地说,快乐是可遇而不可求底。如以求快乐为目的而求之,则必不能得到快乐。例如一人写字,他于写字时,必须完全注意于写字。如能“得心应手”,写出底字,合乎他的期望,他即感到快乐。但他如于写字时,不注意于写字,而时时刻刻注意于求得快乐,他即不能写出如他所期望底字,因而亦不能得到写字的快乐。即专门求快乐底人,吃酒打牌,于吃酒打牌时,亦必注意于吃酒打牌,而不能注意于求吃酒打牌的快乐。快乐于我们不注意求它的时候,它才能来。我们若一注意求它,它反而不能来了。
就第五点说,如果有道德价值底行为,只是可以使人快乐或得快乐底行为,则我们即不能说,人“应该”有有道德价值底行为。于上文,我们已指出,快乐论者,如其“论”是前后一致,则只能说,为苏格拉底而死,与为蠢猪而生,其快乐的分别,只是量的分别。如果为苏格拉底而死,与为蠢猪而生的分别,只是快乐的量的不同的分别,则如有人说:我不愿意有如为苏格拉底而死那样大底快乐,我只愿意有如为蠢猪而生那样大底快乐,我们不能说,他不应该如此。犹如一个人说:我不愿意有如吃鱼翅那样大底快乐,我只愿意有如吃豆腐那样大底快乐,我们不能说,他不应该如此。
关于此诸点,快乐论者亦非不能解答。就第一点说,快乐论者可以说,昨日的快乐虽已过去,今日虽不能有昨日的快乐,但可有对于昨日底快乐底记忆。对于快乐底记忆,亦是快乐底,记忆快乐亦是一快乐。所以昨日的快乐,虽不可积存,但记忆昨日的快乐底快乐,可与今日的快乐相加而成一更大底快乐。此所谓“锦上添花”也。语云:“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不单行底祸,使人有更大底痛苦;如有双至底福,亦必可使人有更大底快乐。这是常识所都承认底。
就第二点说,快乐论者可以说,人对于快乐,常有所选择,此可见快乐亦非不可比较。至于比较时不能有客观底共同底量度标准,亦是我们所承认底。不过这没有什么重要。因为在这些方面,本只需要个人底主观底量度标准。一个人若觉得喝酒比写字快乐,对于他,喝酒就是比写字快乐。另一个人,若觉得写字比喝酒快乐,对于他,写字就是比喝酒快乐。两个人的快乐,本不必相比。就一个人的快乐说,一个人固不能将一个快乐与另一快乐相比,但可以将记忆中底快乐与另一快乐相比。你可以说,记忆中底一快乐,并不是原来底那一快乐,你以此比较所得底结果,是不确切底。但这些结果,本不需要确切,只要其本人觉得是如此即可。如一个人觉得他昨天喝酒的快乐,比他今天读书的快乐大,对于他,昨天喝酒底快乐,就是比今天读书的快乐大。另一个人觉得他今天读书的快乐,比他昨天喝酒的快乐大,对于他,今天读书的快乐,就是比昨天喝酒的快乐大。我们不能说,人的感觉能有错误。
就第三点说,快乐论者可以说,我们本不必以为快乐有质底分别。这种分别,是我们所不必坚持底。如人愿为苏格拉底而死,不愿为蠢猪而生,亦可因为是,为苏格拉底而死,比为蠢猪而生,其快乐是较大底。为蠢猪而生,为底是快乐,为苏格拉底而死,为底是更大底快乐,如此说本没有什么不可。
就第四点说,快乐论者可以说,说快乐不可求,实则是个人求快乐的方法,人只须注意于做他所认为能引起快乐底事,不必注意于求快乐,而快乐自至。此是求快乐的方法。不过这也没有什么秘密。事实上,求快乐底人,大都用此种方法。
惟关于第五点,快乐论者,不能有充分底理由,以为解答。因为照快乐论者的说法,所谓应该不应该,是对于快乐说底。说一件事情是应该做底,就是说,这件事情是可以使人快乐,或可以使人得到快乐。说一件事情是不应该做底,就是说,这件事情是可以使人苦痛,或可以使人得到苦痛底。说一个人应该求最大底快乐,就是说,最大底快乐是可以使人有最大底快乐底。但如有人说,我不愿求快乐,快乐论者只可以说,这个人以不求快乐为快乐,但不能说,他应该求快乐。他若说人应该求快乐,此所谓应该,如不是对于快乐说,则是于快乐之外,或快乐之上,另有一更高底行为标准。如此说,是与快乐论冲突底。如此所谓应该,亦是对于快乐说,则说求快乐是应该底,即是说,求快乐是可以致快乐底。如此说,则有循环论证的错误。不过虽是如此,我们还不能说,有道德价值底行为,与人的行为,绝不相干。此点我们于下章论之。
于本章中,我们不说,所有底人的行为,或人的所有底行为,都是以求他自己的利为目的底。我们亦不说,人应该求他自己的利。我们只说,大多数底人的行为,或普通人的大多数行为,都是以求他自己的利为目的底。人于有以求他自己的利为目的底行为时,其境界是功利境界。
若人在宇宙间,只以对付过日子为满足,则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即可对付而有余。若世界上所有底人,其境界都不高过功利境界,人类仍可保持其存在,并仍可保持其对于别种生物底优越地位。人类可以是万物之灵,可以“夺取造化之机”,“役使万物”,如道教中人所希望者,如近代人所成就者。只须人人各真知其自己的利之所在,则虽人人都为其自己的利,而亦可以“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不但如此,而且可以“分工合作”,互相辅助,以组织复杂底社会,以创造光辉底文化。人常是有错误底,但其错误并不在于他是自私底,不在于他求他自己的利,而在于他往往不知什么是他自己的利。
一部分的道家,注意于此点。他们说:“人人不拔一毛,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此所谓“利天下”,可以解释为:以有天下为利,或加利于天下。照他们的说法,以有天下为利,是错误底,因为“鹪鹩巢于深林,不过一枝。鼹鼠饮河,不过满腹”。明乎此即可知,一个人“无所用天下为”。加利于天下,亦是不必要底,而且是有害底。因为“凫脰虽短,续之则忧。鹤胫虽长,短之则悲”;“鱼处水而生,人处水而死”。万物都自会自顺其才,以求其自己的利,用不着别人越俎代谋。别人越俎代谋,往往是利之适以害之。人人都明白此点,则都“不拔一毛,不利天下”,而天下自治。
从此观点看,若人人都为其自己的利,虽似乎其行为必都是相反底,但相反实可相成。郭象说:“天下莫不相与为彼我,而彼我皆欲自为,此东西之相反也。然彼我相与为唇齿。唇齿者,未尝相为,而唇亡则齿寒。故彼之自为,济我之功宏矣。斯相反而不可以相无者也。”(《庄子·秋水》注)万物皆自为。但一物的自为,别人可以得其用。一物只是自为,但自为的效用,可以是为他。
在西洋思想史中,有一派底经济学家,以为在人的经济关系中,人人皆求其自己的利,但于其求其自己的利的时候,他已于无形中,帮助了别人。同时亦于无形中,受了别人的帮助。一个资本家开一面粉工厂,其目的只是为他自己的利,但同时吃面粉底人也得了很大底方便。吃面粉底人买面粉,其目的只是为他自己方便,但同时面粉工厂的主人也赚了很多底钱。吃面粉底人对于面粉工厂的主人,面粉工厂的主人对于吃面粉底人,都可以说:“彼之自为,济我之功宏矣。”
照这一派底哲学家的说法,自然是妥于安排底。在他的安排中,万物各自为,但其自为于无形中,亦即是为他。万物各为其私,但各为私于无形中即是为公。此可以说是一种自然底调和。
这一派底哲学家,对于自然,似乎是过于乐观。所谓自然底调和,事实上是没有底,即有亦不能如是底完全。不过,自然的缺陷,人力的安排,可以弥补之。另一派底哲学家以为,所谓“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调和,是在社会中始有底。在只有人而尚未有社会组织的时候,人都无限制地各为其私。人人无限制地各为其私的结果,是普遍底争夺混乱。在普遍底争夺混乱中,人是不能生存底。幸而人虽不是生来都有道德,但却生来都有理智,他们知道在争夺混乱中,人不能生存。他们知道,人若都无限制底为其私,其结果,至都不能为其私。他们遂共同立了一种“社约”,约定大家对于其为私,都不能超过一个界限。大家又共同制定一种规则,以规定这个界限。大家又公共组织了一种机关,以推行这种规则。墨子荀子以及西洋如霍布士一派底哲学家,对于国家社会,以及法律,道德的起源,都持这一种的说法。上所说底“界限”,即荀子所谓“分”。上所说底规则,即法律以及道德上底规则。上所说底组织,即国家社会。照这一种说法,国家社会,以及法律道德,都是人生的一种工具。这种工具,对于人都是一种必要底恶。人虽不愿有之,但为维持其生存,人又不能不有之。有社会的组织中,人各为其私,但亦有“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调和。不过这种调和,不是人自然有底,而是人力创造底。
上所说前一派底哲学家,以为人与人之间,有自然底调和。人各为其私,顺其自然,不但不互相冲突,而且可以互相成全。后一派底哲学家,则不以为有此种自然底调和,人各为其私,顺其自然,则不但不能互相成全,而且必至于互相冲突。在这一点,上所说后一派底哲学家的说法,是近于事实底。但他们以为国家社会的组织,法律道德的规则,只是人生的一种工具,是一种必要底恶,在这一点,他们的说法是错误底。国家社会的组织,法律道德的规则,是人依其性以发展所必有底。对于人生,它们是必要底,但不是必要底恶,而是必要底善。
关于此点,我们于下章另有讨论。不过就上所说,我们亦可见,无论“分工合作”“相反相成”的调和,是自然底,或是人为底,这种调和,事实上总是有底。因有此种调和,所以只须各个人各真知其自己的利之所在,他们即可组织复杂底社会,创造光辉底文化。这种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事实上大多数底人,都是功利境界中底人。我们的现在底社会,事实上大部分是这一种人组织底。我们的现在底文化,事实上大部分亦是这一种人创造底。
上所说后一派底哲学家,对于国家社会,法律道德底看法,正是代表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对于国家社会法律道德底看法。无论国家社会,法律道德,是因何有底,如何有底,人在国家社会中,合乎法律道德底行为,事实上总是与行为者有利底行为。我们说:在功利境界中底人的行为,皆以求其自己的利为目的。这不是说,他的行为,都是损人利己底。他亦可有损己利人底行为,但他所以如此做,是因为这些行为,往远处看,亦是对于他有利底。例如西谚说:“诚实是最好底政策。”诚实底人,有时可以吃亏。但往远处看,诚实底人,终是占便宜底。他至少可以得一个诚实的名誉,即此亦是一利。
一切利他的行为,都可以作为一种利己的方法。古今中外,所有格言谚语,以及我们的《新世训》,虽都是“讲道德,说仁义”,但大都是以道德仁义作为一种为自己求利的方法。《老子》书中,有许多地方,都把合乎道德底行为,作为一种趋利避害的方法。如说:“非以其无私耶,故能成其私。”“夫惟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无私不争,是合乎道德底行为,但老子都将其作为一种为自己求利的方法。
因此快乐论者,或功利论者,以为人之所以愿有有道德价值底行为者,正因其可以使有此等行为者得快乐,或得利。人应该求别人的利,这是一个道德律。但人为什么愿遵照此道德律,快乐论者或功利论者说,正因求别人的利,亦正是求自己的利的一个最好底方法。
例如墨子说,人应该兼相爱,交相利。为什么人应该兼相爱,交相利?他的回答是:兼相爱,交相利,可以使社会安宁,这是与人人都有利底;而且兼相爱,交相利底人,上帝赏他,鬼神赏他,国家赏他,别人爱他,所以兼相爱,交相利,对于他自己,更是有利底。又如宗教家亦多教人爱人,说:爱人是为自己积福,行道德是上天堂的大路。诸如此类,虽说法不同,但都是以求别人的利为求自己的利的最好底方法。他们虽都是教人利人,但其实都是教人利己。
就中国哲学史说,不但杨朱教人为我,即墨子亦教人为我,不过其为我的方法不同而已。古人但知“杨氏为我,墨氏兼爱”,尚未为深知杨墨。不过这不是说,墨子个人,亦必是个为我底人。我们只是说,若有人信墨子的话,因欲求上帝等的赏,而行兼爱,则此人的兼爱仍是为我,其境界是功利境界。若墨子个人之为此说,若系因其以为必如此而后可使人兼爱,其自己行兼爱,若不是为上帝等的赏,则其行兼爱是为他,其境界是道德境界。
快乐论者或功利论者的此种说法,若作为一种处世底的教训看,亦有其用处,但作为一种道德哲学看,则说不通。如果求别人的利,只是求自己的利的一种方法,假如有人说,我不愿求自己的利,因此我亦不求别人的利,我们不能说,他不应该如此。或有人说,我认为损人利己是求自己的利的最好底方法,因此他专做损人利己底事,我们只能说,他自谋不工,不能说他不应该如此。如此则道德上底应该,即失其普遍底效力。此点我们于上文亦已提出。
快乐论者或功利论者的此种说法,可以说是,对于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所有底,合乎道德底行为底解释。从此方面看,这种说法,亦不能说是没有事实的根据。在功利境界中底人,有合乎道德底行为,是将其作为求其自己的利的方法。但以为道德行为不过是如此,则即是对于道德,未有完全底了解。而照此种说法,以做道德底事者,其行为只是合乎道德底行为,而不是道德行为。其境界是功利境界,而不是道德境界。
我们于上文说,反对快乐论者,以为凡求自己的利底行为,不能有道德价值,这是不错底。但他们不能因此而即以为有道德价值底行为,与利无干。现在我们说,快乐论者以为,有道德价值底行为,与利有密切底关系,这是不错底。但他们不能因此而即以为有道德价值底行为,是有此等行为者求其自己的利底行为。我们亦不是说,此等行为,必不能与有此等行为者有利,不过此等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在此。
一个人的学问或事功的大小,与其所常处底境界的高低,并没有必然地相干底关系。古人说,人有三不朽:立德,立言,立功。立德底人,谓之圣贤。他们有很高底境界,但未必即有很大底学问事功。立言底人,谓之才人。他们有很多底知识,或伟大底创作,但不常有很高底境界。立功底人,谓之英雄。他们有事业上很大底成就,但亦不常有很高底境界。英雄又与所谓奸雄不同。英雄与奸雄的境界,都是功利境界。在功利境界中底人,其行为可以不是不道德底,可以是合乎道德底,但不能是道德底。其行为可以不是不道德底,但亦可是不道德底。其以不道德底行为,达到其利己底目的,以成其利己底成就者,谓之奸雄。其以不是不道德底行为,以达到其利己底目的,以成其利己底成就者,谓之英雄。奸雄的行事,损人利己。英雄的行事,利己而不损人,或且有益于人。历史上底大英雄,其伟大底成就,大部分都是利己而且有益于人底。就其有益于人说,其人其事,都值得后人的崇拜。但就其利己说,其成就不是出于道德底行为,其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才人在学问或艺术方面底成就,总是有益于人底。道学家的偏见,以为只有有益于所谓“世道人心”底学问或艺术,才是有益于人底。这种偏见,是错误底。无论哪一种底学问,只要能成为一种学问,无论哪一种艺术,只要能成为一种艺术,总是有益于人底。不过才人研究学问,或从事创作的目的,可以只是为求他自己的利。若其目的是如此,则他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英雄亦做有益于人底事,但只以有益于人底事,与其自己的利相一致者为限。如其不相一致,则他即只做于他自己有利底事了。人多好名。有名亦是一人的自己的利。任何有益于人底事,皆可以使人有名。所以任何有益于人底事,皆可以与一人的自己的利相一致。才人英雄尤多好名。好名能使才人努力于研究创作,能使英雄做有益于人底事。昔人说:“三代以上,惟恐好名。三代以下,惟恐不好名。”用我们的话说,道德境界以上底人,惟恐好名。如其好名,则其境界,即是功利境界。功利境界中底人,惟恐不好名,如其不好名,则未必常做有益于人底事。
然亦有求美名不得,而乃故做有害于人底事,以求为人所知者。据说,美国有些人故意在街上做些捣乱底事,以求其名见于报纸。桓温说:“大丈夫不能流芳百世,亦当遗臭万年。”其心理亦是这一类底心理。在政治军事方面有天才底人,若求流芳百世,则为英雄;若求遗臭万年,则为奸雄。惟才人则只能流芳,不得遗臭。曹操在政治上的措施,可能遗臭,但他的诗,则只能流芳。英雄与才人,在一方面说,是一类的人,而英雄才人与圣贤,则绝不是一类的人。英雄与才人都是功利境界中底人,而圣贤则是天地境界或道德境界中底人。这并不是说,圣贤不能有如英雄所有底丰功伟烈,不能有如才人所有底巨著高文。圣贤亦可以有如才人英雄所有的成就,但才人英雄不能有如圣贤所有底境界。
我们必须分别才人英雄的境界与其所有底成就。此二者不可混而为一。一件文艺中底作品,一件政治上底成就,如其是伟大底,其伟大是各从其所依照底标准判定底,与其作者的境界的高低,不必相干。例如屈原的《离骚》是伟大底文学作品。我们说它伟大,是就文艺上的标准说。至于屈原所以有此作品,是因为他要以此流露其忠爱之忱,或是因为他要以此发泄其牢骚之气,这与其作品伟大与否,是不相干底。秦始皇废封建,立郡县,是一件政治上底伟大底成就。我们说它伟大,是从事功上底标准说。至于秦始皇所以有此措施,是因为他要以此为天下的人民兴利除弊,或是因为他要以此为他自己的地位防患未然,这与其成就是伟大与否,是不相干底。从前道学家,似以为才人英雄的境界既低,则其成就亦必无足观,这也是他们的一种偏见。
我们又须分别才人英雄所常有底境界,及其于创作发现的俄顷所有底境界。才人于其发现一本然底说底义理,或一艺术作品的本然样子时,英雄于其发现一事底本然办法时,于其俄顷,他们都仿佛有见于理世界。此点,我们于《新理学》第十章中,亦已说过。他们于此“兴到神来”的俄顷,常感觉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至如陈子昂诗所说“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他们于此时,如其有觉解,他们的境界,即是天地境界;如其无觉解,他们的境界,即是自然境界。于此等境界中,他们不能有求自己的利的意思。不过他们的这种境界,只是俄顷底。在此以前,他们求其创作发现,为底是求他们自己的利。在此以后,他们又用他们的创作发现,以求他们自己的利。所以他们所常有底境界,是功利境界。
才人英雄的创作发现,是如此来底。所以其作品事功,无论何时,总是新底,可以说是“亘古常新”。此所谓新者,有鲜的意思。一件伟大底文艺作品,无论何时,总令人百读不厌。一件伟大底事功,无论何时,令人观之,皆觉是“虎虎有生气”。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其是“亘古常新”。其所以能亘古常新,因为其作者于创作发现时,是有一种真至精神,是确有所见。
有些诗人,如陶潜等,其诗所写底境界,即是天地境界。此等诗人所常有底境界,已不是一般才人所常有底境界。他们已不止是才人。就才人英雄说,他们所常有底境界,是功利境界。我们常见讲学问底人,总好争某某事是“我”发现底。讲事功底人总好争某某事是“我”所做成底。他们总要“功成自我”。往往学问或事功越大底人,越不能容忍,别人争他的发现权,或分他的功。他的发现,或者是造电灯的方式,或者是相对论的原理。他的事功,或者是办一大工厂,或者是打一大胜仗。他如于此争竞,以为必是“我”的,这即可见,他是为私底。他是为私底,他的境界,即是功利境界。他这些争竞,即证明他不能超过这种境界。
于上章,我们说,有些天资高底人,虽有很高底天资,而不自觉其有之。所谓“自有仙才自不知”。如其如此,则其境界是自然境界。这种人固亦有之。但天资高底人,大多是过于重视他自己的天资,多以为他自己的成就,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他过于重视他自己的成就;他过于重视他自己。他不能容忍,别人与他并驾。他不能容忍,别人对于他底批评。所以天资高底人,多流于狂。如其成就,一时不为别人所承认,或虽承认,而不能如其所希望,他即“叹老嗟卑”,或由狂而变为疯。前人亦说,这一类底人,是“质美而未学”。这一类底人的境界,是功利境界。
所以以为才人英雄既能有伟大底成就,所以其所常有底境界,亦必是很高底,这亦是常人的一种偏见。
才人英雄所常有底境界,虽不是很高底。但他们的成就,可以是伟大底。他们的成就,事实上可以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类。除此之外,他们的为人行事,亦往往表现一种美的价值,如作为自然中底一物看,亦往往是可赏玩赞美底。天地间底名山大川、奇花异草,以及鸷鸟猛兽,不但是没有很高底境界,而且简直是说不上有境界,但它们都是可赏玩赞美底。才人英雄的为人行事,往往如奇花异草、鸷鸟猛兽,虽可令人恐惧愤恨,但亦可令人赏玩赞美。例如才人多疏狂不羁,英雄多桀骜倔强。疏狂不羁、桀骜倔强,亦是一种价值,一种美的价值。例如项羽乌江一败,所遇亭长,劝其回王江东,他笑说:“天之亡我,我何渡为?且籍与江东子弟八千人,渡江而西,今无一人还。纵父老怜而王我,我何面目见之?纵彼不言,籍独不愧于心乎?”其桀骜倔强,不肯受人怜,使千百世下闻者,亦觉其“虎虎有生气”。拿破仑为欧洲近代的大英雄,但其俯首就擒,居荒岛,死牖下,就其一生说,真如艺术作品中底一个败笔,比项羽之慷慨自杀,不及远矣。大凡人的奇特怪异底品格或行为,就其本身看,都可成为一种赏玩赞美的对象。即如《世说新语》中所说“任诞”、“简傲”、“汰侈”,诸种行为,亦大都可使人传为“美谈”。其所以可成为“美谈”,因此等行为的本身,表现一种美的价值,可成为赏玩赞美的对象。
不过才人英雄的为人行事的此方面,多是“天机玄发”,不自觉其然而然。例如项羽不肯回王江东,不过因其不堪“父老怜而王我”,并非有意藉此表示其倔强。由此方面说,才人英雄于有此等行为时的境界,是自然境界。其可赏玩赞美,亦是“为他底”,而不是“为自底”。
因此英雄才人的为人行事,虽大都可成为赏玩赞美的对象,但亦大都是不足为法,不足为训底。因为他们的奇特怪异底行为,是出于他们的天资。所谓“惟大英雄能本色,是真名士自风流”。如没有他们的天资,而妄欲学其奇特怪异底行为,则如“东施效颦”,不成为美,反成为丑。圣贤的为人行事,“庸德之行,庸言之谨”,所以都是可以为法,可以为训底。英雄才人的为人行事,譬如奇花异草,圣贤的为人行事,譬如菽粟布帛。虽是菽粟布帛,而又不仅是菽粟布帛。因为就其觉解说,他是“极高明而道中庸”底。
圣贤如有英雄的才,他亦可以叱咤风云。他如有才人的才,他亦可以笑傲风月。但同时他亦是“庸德之行,庸言之谨”。不过因为他对于宇宙人生,有深底觉解,所以他虽叱咤风云,笑傲风月,而叱咤风云,笑傲风月,对于他底意义,与对于英雄才人者不同。他虽“庸德之行,庸言之谨”,而庸德、庸言,对于他底意义,亦与对于平常人者不同。平常人的觉解,不出乎日常生活之外,惟汲汲于“庸德之行,庸言之谨”,以求得利避害。这种人的为人行事,是平凡底。才人英雄的为人行事,是不平凡底。圣贤的为人行事,是似平凡而实不平凡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