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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道德准则

道德的实际需要产生于欲求之间的冲突,可以是不同的人的欲求,也可以是同一个人不同时期的欲求,甚至是同一个人同一时期的欲求。某人欲饮酒,又欲胜任明早的工作。假如他采用的做法不能使其欲求获得更大的总体满足,我们就会视之为不道德。我们对过分放纵或不计后果的人评价不佳,即使他们伤害的只有自己。边沁认为,道德整体可能起源于“觉醒的利己主义”,并且,一个人的行动如果总是着眼于自身的最大满足,那么从长远来看,他的行动将会永远是正确的。我无法认同这一观点。世间亦有通过观赏酷刑而获得强烈喜悦的暴君;假如审慎令其着眼于他日更进一步的受难,从而饶过牺牲品的性命,我也无法为之称颂。虽则如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审慎是美好人生的组成之一。就连鲁宾逊也免不了需要辛勤劳作、自我控制和远见卓识的时候,这些都得算是道德品质,因为它们增强了他的总体满足,与此同时,又不以损害他人为代价。对于幼童培养,这一部分道德作用极大,因为幼童几无考虑未来的倾向。倘若嗣后在他们的人生中,这一部分道德得以践行,人间将很快变作天堂,因为这就足以遏止战争这种激情之举而非理性之举。虽则如此,尽管审慎极为重要,它还算不上道德最令人关注的部分,也不是能引发知性问题的部分,因其所诉求的一切均不超出自我利益之外。

审慎所未容纳的那一部分道德,本质上可类比于法律或团体规则。这是令人们面对其欲求有所冲突的可能性,而在同一社区中共同生活的方法。然而,在此可能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一为刑法之法,即通过某种方式将挫败他人欲求的行为指向令人不喜的后果,从而达到表面和谐,仅此而已。此亦为社会谴责之法:受到自己所在社会轻视也是一种惩罚形式,为免于此,许多人都不愿让人知道自己侵犯了他们集体的章程。不过,还有一种更根本的方法,一旦成功,即可带来远远更为令人满意的结果。那就是改造人的特性与欲求,尽最大可能,使此人欲求之达成与他人欲求之达成相合,从而将冲突的机会降到最低限度。爱之所以比恨更好,就是因为爱为所涉之人的欲求带来和谐,而非冲突。两人之间有爱,则成败与共;而两人若彼此憎恨,则你死我活。

美好人生应启以爱,导以知——假如我们这话说得不错,那么显然任何群体的道德章程都不会是终极的、自足的,而必检之验之,察其所行是否一如智慧与仁慈所指。道德章程并非一向完美无缺。阿兹特克人因忧心太阳将黯而食人肉,他们视此为痛苦的责任。(1)这是他们的科学出了错;假如他们对献祭的牺牲者有那么一丝一毫的爱,或许本应察觉这一科学上的错误。某些部落会将十岁到十七岁之间的少女幽闭于暗处,因为害怕太阳之光令其受孕。然而,我们现代的道德章程肯定不包含任何与此相类的未开化习俗吧?我们肯定只会制止那些真正有害的事物,至少是那些极度令人作呕、没有一个正派人能为之辩护的事物吧?我却不敢作此断言。

当今道德乃是功利主义与迷信行为的古怪混合,然而迷信部分更为强势,这是很自然的,因为迷信正是道德准则之源。起初,某些举止被视为神明所不喜,并为法律所禁止,因为神明之怒往往加诸群体,而非仅仅降在有罪的个体头上。是以有了“罪”(sin)的观念,即为神明之不喜者。至于某些举止何以令神明不喜,却没有给出相应的理由;例如,很难说明,为何“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会令神明不喜。但根据《启示录》,事实就是如此。(2)有时候,对神谕的解读很是古怪。例如,我们收到指示说礼拜六不可劳作,而新教徒将此理解为礼拜天不可游乐。然而,新的禁令获得了和旧的禁令一样至高无上的权威。

一个持有科学人生观的人显然不会被《圣经》经文或教会教义吓倒。他不会满足于宣称“如此这般的行为是有罪的,讨论结束”。他会叩问这一行为是否有害,抑或正相反,有害的恰是认定这一行为有害的信念。于是他会发现,尤其是在关于性这一方面,我们当今的道德极大部分源自纯粹的迷信。他也会发现,这一迷信与阿兹特克人的迷信一般无异,都包涵着无谓的残忍,并且,当人们为他们对旁人的善意感受所驱动时,这一迷信将会一扫而空。然而,传统道德的卫道士往往不是心怀善意的人,从教会显贵的尚武好战态度之中或可窥而知之。我们不禁揣度,他们之所以重视道德,只是为了给自己强加苦痛的欲求找到一个合法出口;罪人即狩猎对象,因此不须宽容!

让我们来追溯一段从胚胎到坟墓的平凡人生,并留意迷信的道德如何在其中强加了本应可免之难。我要从胚胎开始,是因为迷信的影响在这一阶段尤为显著。假如父母未婚,孩子就会蒙受污名——显然万万不应至此。假如父母一方患有性病,孩子很可能会遗传下来。假如父母已经养了太多孩子,家庭入不敷出,那么与之俱来的就是贫困、少食、拥挤,甚至很可能出现乱伦。然而,大多数道德家仍然认为,最好还是不要让为人父母者学会通过避孕来避免这一苦难。(3)为了取悦这些道德家,万万千千本不应来此世间的人陷入饱受折磨的一生,只因不以繁育后代为欲求的性行为被视作邪恶,而一旦有此欲求便不再邪恶,即便由此而来的后代在人力所及的范围内必定受苦。骤然受死,随后成为食物,这就是阿兹特克人献祭牺牲者的命运,而论其程度,远远不及一个生于惨境、身染性病的孩子身受之苦。然而,大主教和政治家们以道德之名蓄意强加的苦难还要更为壮大。他们哪怕仍有一丝一毫对孩子的爱或怜悯,必不能坚持这极度残忍的道德章程。

在初生以及婴儿期,普通孩子所受之苦多出自经济之困,迷信之害尚且不及。当家境宽裕的女性养育孩子时,她们拥有最好的医生、最好的护理、最好的饮食、最好的休息和最好的锻炼。工薪阶层女性则无法享此福利,她们的孩子也常因此而夭折。在关怀母亲这方面,当局也曾办下些许小事,但只是勉强而为。当局为节省开支而削减了对哺乳期母亲的供奶,与此同时,却肯投入大笔经费为交通稀少的富人住宅区修路。他们必知,下此决定,等若宣判诸多工薪阶层的孩子以贫穷之罪名而获死刑。虽则如此,执政党得到了宗教领袖之中绝大多数的支持,这一群体以教皇为首,令支持社会不公正的迷信之力在全世界范围内扩散。

在教育的前后各个阶段,迷信都造成了灾害级别的影响。某些孩子具备思考的习性,而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矫正这一习性。一切不便答复的问题,都回之以“嘘”,甚或予以惩戒。集体情感则用以灌输某种信念,尤其是国族主义信念。资本家、军国主义者和神职人员在教育领域通力合作,因其力量均有赖于情感主义(emotionalism)之流行与批判意见之匮乏。教育则借助人类天性,成功增加并强化了普通人群中的这些倾向。

迷信摧毁教育的另一途径,就是通过影响教师的选择。出于经济考虑,女教师不可结婚;出于道德考虑,她又不可陷入婚外性关系。然而,但凡费心研究过病态心理学的人都知道,旷日持久的童贞通常会对女性造成极大危害,任何健全的社会都应在教师群体中严厉遏止这一现象。种种制约,愈发导致干劲十足而又富于进取的女性拒绝迈入教师行列。这都是迷信禁欲主义久久不散的影响所致。

在中产和上层阶级学校当中,这一情状更形恶劣。校内有礼拜之习,道德方面则由教士负责关照。而教士作为道德教师,几乎必然有两方面是不合格的。他们谴责与人无害的行为,却宽恕害人匪浅的行为。他们都谴责婚前性关系,即使双方相爱,只是尚未确定要不要携手共度此生。他们大都谴责节制生育,而无人谴责丈夫致使妻子因多次孕育而死亡的暴行。我知道有一位颇受欢迎的教士,他的妻子在九年内生了九个孩子。医生告诉他,再生一个她就没命了。次年,她又生了一个,随即撒手人寰。无人谴责;他依旧保有圣职,并且再婚。只要教士依旧宽恕残暴之举,而谴责纯真之喜,由他们来充当年轻人的道德卫士就只会为害。

迷信对于教育的恶劣影响还体现为性知识相关指导的缺失。生理学的主要知识应在青春期到来之前就简单地、自然地传授下去,趁这时候孩子们尚未进入兴奋状态。在青春期,则应教给他们非迷信的性道德基础。应当这样教导少男与少女:除非情投意合,没有什么能赋予性交正当性。这与教会的教导截然相反,教会认为,只要双方已婚配,而男方又盼得一子,性交就是正当的,无论女方有多么不情愿。少男与少女应当学会尊重对方的自由;他们应当明白,没有什么能赋予一个人凌驾于另一个人之上的权利,而嫉妒心与占有欲只会灭杀爱情。他们应当懂得,将另一个生命带来世间乃是大事一桩,孩子必须在健康、环境和父母看护等方面都拥有良好前景时方可降世。但他们也应习得节育之法,以确保孩子只在他们希望的时候到来。最后,他们还须知晓性病之害及其防治之法。性教育倘能照此实施,人类幸福之增长便将不可限量。

人们应当认可,性关系若不涉生育便纯属私事,既无关乎国家,也无碍于邻人。当前,某些不涉生育的性行为受刑法制裁:这便纯属迷信了,因为上述行为除了直接涉事方之外并不影响他人。在涉及生育时,认为令离婚难以操作必然符合孩子的利益,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酗酒、残暴之举和精神错乱都有必要视为离婚的依据,这是为孩子计,同样是为夫妻双方计。当前,人们对通奸的奇特重视相当不合理。显而易见,许多不端行为对婚姻幸福的致命伤害远甚于一次偶然的不忠。男方坚持每年生育一次,这在传统观念里算不上行为不端或残暴之举,实则最为致命。

道德准则不应使本能幸福无法实现。不过,这恰是在一个两性数量极不平等的社会里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后果。在此情况下,道德准则自会遭到破坏。然而,当服从准则只能通过社会福祉的大幅衰减来进行,破坏准则却成为比遵守准则更好的选择时,显然是时候改变这些准则了。若不然,许多行事并不危及公众利益的人就会无端面临二选一的局面:要么伪善行事,要么千夫所指。教会并不介意伪善,这可是向其势力奉承的贡品。但在别处,人们已日益将伪善视作一种不应轻易施为的恶。

危害较此神学迷信尤甚者,莫过于国族主义迷信,即迷信个人对祖国的责任而不顾他国。但我并不打算在此讨论太多,只须指出,局限于同胞之间,违背了我们心目中组成美好人生的爱的原则。当然同样违背了觉醒的利己主义,因为就连获胜国也无法从排他性的国族主义中得利。

我们的社会之受累于“罪”这一神学概念,还体现在罪犯的待遇。罪犯是“邪恶的”,“活该”受罚——任何理性的道德都无法支撑这一观点。毋庸置疑,对某些人的所作所为,社会希望能够防止,也确实应当尽一切努力去防止。我们可以举一个最明白的例子:谋杀。显而易见,假如一个社会想要团结为一体,而我们又要享受其间乐事与好处,那便不能允许人们一有冲动就杀人。但这个问题应当用一种纯粹科学的精神来看待。我们应当就这么问:要阻止谋杀,最好的办法是什么?若有两种阻止谋杀的办法同样有效,那么其中对凶手伤害最小的办法就是首选。对凶手的伤害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可悲,就像外科手术造成的痛一样。或许同样也是必需的,但并不是一桩值得庆贺的事情。人称之为“义愤”的报复情绪,不过是另一形式的残忍。我们加诸罪犯之苦,永远无法以“义愤”之名正当化。假如教育加上好意同样有效,那么这就是首选办法;假如教育加上好意甚至更为有效,那就更应视为首选了。当然,阻止罪行和惩罚罪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至于我们加诸罪犯之苦,其目的或为震慑。假如监狱过于人道,囚犯不须付出即可获得良好教育,人们说不定会为了入狱而犯罪。毋庸置疑,监禁不能比自由更为惬意;但要达成这一结果,最好的办法是将自由变得比当前某些情况下更为惬意。不过,我并不打算在此开启刑罚改革的话题。我只不过想建议大家像对待染疫者一样对待罪犯。两者都是公众威胁,也都必须剥夺其自由,直至他们不再成为威胁。然而,染疫者是同情与怜悯的对象,罪犯却是憎恶的对象。这是相当不理性的。正是因为这一态度区别,我们的监狱祛除犯罪倾向的成效远远不及我们的医院祛除疾病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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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阿兹特克传说,须以活人血肉供奉神明,方能维持太阳每日东升的能量,保证世界正常运转。——译注

(2) 当时的异教仪式常用羊奶煮羊羔献祭神明,以求土地肥沃。“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这一诫谕在《圣经·旧约》中重复了三次(分别见于《出埃及记》23:19及34:26;《申命记》14:21)。在《启示录》中,耶稣基督就是神的羔羊,背负世人的罪孽。——译注

(3) 幸运的是,这一切已成为过去。如今,绝大多数新教与犹太教领袖都不再反对节制生育。罗素的陈述极为精确地描绘了1925年的事态。尤为意味深长的是,除去少数例外,所有支持避孕的伟大先驱——Francis Place, Richard Carlile, Charles Knowlton, Charles Bradlaugh以及玛格丽特·桑格——无一不是杰出的自由思想者。——原编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