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古籍
  2. 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
  3. 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

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

清光绪二十九年

发端

日日而言政治学,人人而言政治学,则国其遂有救乎?曰:嘻,仅矣!言而不能行,犹无价值之言也。虽然,理想者,实事之母。而言论又理想之所表著者也。则取前哲学说之密切于真理而适应于时势者,一一介绍之,亦安得已。

卢梭学说,于百年前政界变动最有力者也。而伯伦知理学说,则卢梭学说之反对也。二者孰切真理?曰:卢氏之言药也,伯氏之言粟也。痼疾既深,固非恃粟之所得疗,然药能已病,亦能生病。且使药证相反,则旧病未得豁,而新病且滋生,故用药不可不慎也。五年以来,卢氏学说,稍输入我祖国。彼达识之士,其孳孳尽瘁以期输入之者,非不知其说在欧洲之已成

陈言

也,以为是或足以起今日中国之废疾,而欲假之以作过渡也。顾其说之大受欢迎于我社会之一部分者,亦既有年。而所谓达识之士,其希望之目的,未睹其因此而得达于万一。而因缘相生之病,则已渐萌芽,渐弥漫一国中。现在、未来不可思议之险象,已隐现出没,致识微者慨焉忧之。噫!岂此药果不适于此病耶?抑徒药不足以善其后耶?

伯伦知理之驳卢梭也,以为从卢氏民约之说,则为国民者必须具有三种性质,反是则国不可得立。三种者何?一曰:其国民皆可各自离析,随其所欲,以进退生息于此国中也。不尔,则是强之使入,非合意之契约,不得为民约也。虽然,人之思想与其恶欲,万有不同者也。若使人人各如其意,乃入此约,则断无全国人皆同一意之理。以此之故,亦断无全国人皆同一约之理。若是乎,则国终不可得立。故从卢氏之说,仅足以立一会社。即中国所谓公司也,与社会不同。其会社亦不过一时之结集,变更无常,不能持久。以此而欲建一永世嗣续之国家,同心合德之国民,无有是处。二曰:其国民必悉立于平等之地位也。不尔,则是有命令者,有受命者,不得为民约也。然熟察诸国之所以建设,必赖有一二人威德巍巍,超越侪类,众皆服从,而国础始立。即至今日,文明极进,犹未有改。若使举国无智、无愚、无贤、无不肖,皆以同等之地位,决议立国,无有是处。三曰:其国民必须全数画诺也。苟有一人不画诺,则终不能冒全国民意之名,不得谓之民约也。然一国之法制,势固不能有全数画诺之理,岂待问也?卢氏亦知之,乃支离其说,谓多数之意见,即不啻全体之意见。夫服从多数,虽为政治家神圣不可侵犯之科律,而其理论独不适于诸民约主义之国家。盖盟约云者,人各以其意而有愿与此约与否之自由权者也。彼不愿与此约之少数者,而强干涉之,谓其有服从多数之约之义务,无有是处。此三义者,伯氏于国家起原论,取卢氏之立脚点而摧陷之者也。(参观《卢梭学说》篇)

伯氏又言曰:民约论之徒,不知国民与社会之别,故直认国民为社会,其弊也,使法国国础不固,变动无常,祸乱亘百数十年而未有已。德国反是,故国一立而基大定焉。夫国民与社会,非一物也。国民者,一定不动之全体,社会则变动不居之集合体而已。国民为法律上之一人格,社会则无有也。故号之曰国民,则始终与国相待而不可须臾离。号之曰社会,则不过多数私人之结集,其必要国家与否,在论外也。此伯氏推论民约说之结果,而穷极其流弊也。

中国号称有国,而国之形体不具,则与无国同。爱国之士,睊睊然忧之,其研究学说也,实欲乞灵前哲,而求所以立国之道也。法国革命,开百年来欧洲政界之新幕,而其种子实卢梭播之。卢氏之药,足以已病,无疑义矣。近则病既去而药已为筌蹄,其缺点率见是正于后人。谬想与真理所判,亦昭昭不足为讳也。独吾党今日欲求吾国,其必经谬想而后入真理,以卢氏学说为过渡时代必不可避之一阶级乎?抑无须尔尔,径向于国家之正鹄而进行乎?此一大问题也。卢氏之说,其有功于天下者固多,其误天下者抑亦不少。今吾中国采之,将利余于弊乎?抑弊余于利乎?能以药已病,而为立国之过渡乎?抑且以药生病,而后失立国之目的乎?此又一大问题也。深察祖国之大患,莫痛乎有部民资格,而无国民资格。以视欧洲各国,承希腊、罗马政治之团结,经中古、近古政家之干涉者,其受病根原,大有所异。故我中国今日所最缺点而最急需者,在有机之统一与有力之秩序,而自由平等直其次耳。何也?必先铸部民使成国民,然后国民之幸福乃可得言也。如伯氏言,则民约论者适于社会而不适于国家,苟弗善用之,则将散国民复为部民,而非能铸部民使成国民也。故以此论,药欧洲当时干涉过度之积病,固见其效,而移植之于散无友纪之中国,未知其利害之足以积偿否也。夫醉生梦死之旧学辈,吾无望矣。他日建国之大业,其责任不可不属于青年之有新思想者。今新思想方始萌芽耳,顾已往往滥用“自由”“平等”之语。思想过度,而能力不足以副之。芸芸志士,曾不能组织一巩固之团体。或偶成矣,而旋集旋散。诚有如近人所谓“无三人以上之法团、无能支一年之党派”者,以此资格,而欲创造一国家,以立于此物竞最剧之世界,能耶?否耶?此其恶因,虽种之、薰之在数千年,不能以为一二人之咎,尤不能以为一学说之罪。顾所最可惧者,既受彼遗传之恶因,而复有不健全之思想,以盾其后而传之翼也。故人人各以己意进退,而无复法权之统属,无复公众之制裁,乃至并所谓服从多数之义务,而亦弁髦之。凡伯氏所指卢氏学说之缺点,今我新思想界之人人皆具备之矣。夫以今日之中国,固未有所谓统属,未有所谓制裁,未有所谓多数,则吾国民之踯躅焉,凌乱焉,而靡所于从,夫亦安可深责?顾所贵乎新思想者,欲借其感化力以造出一新世界,使之自无而之有云尔。若徒恃此不健全之新思想,果能达此目的否耶?是不可以不审也!吾非敢袒伯氏而薄卢氏,顾以为此有力反对之一

大学

说,为有志建国者所宜三复也,作伯氏学说。

附注:此论与革命论、非革命论无涉。盖无论革命不革命,无论革命前革命后,皆必以统一秩序组成有机团体,为立国之基础。伯氏之反对卢氏,非反对其鼓吹破坏,谓其于建设之道,有所未惬云尔。建设云者,则兼破坏之建设与平和之建设,而两言之者也。

(又)伯氏略传,详别篇,不再述。

第一章 国家有机体说

伯伦知理曰:十八世纪以来之学者,以国民为社会,以国家为积人而成,如集阿屯以成物质,似矣,而未得其真也。夫徒抹五彩,不得谓之图画;徒堆瓦石,不得谓之宫室;徒集脉络与血轮,不得谓之人类。惟国亦然。国也者,非徒聚人民之谓也,非徒有府库制度之谓也,亦有其意志焉,亦有其行动焉。无以名之,名之曰:“有机体”。

然国家之为有机体,又非如动植物之出于天造也,盖借人力之创作,经累叶之沿革,而始乃得成。而其沿革之所自来,厥有二端:一曰由国中固有之性习与夫外界事物之刺激而生者,二曰由君长号令所施行与夫臣民意志所翊赞而生者。此所以异于天产物也。虽然,造者不同,而为有机体则同。试即国家与寻常有机物相类之点而比较之。

一、精神与形体相联合。按:国家自有其精神,自有其形体,与人无异。

二、肢骸各官。原注:即其体中各部分。各自有其固有之性质及其生活职掌。原注:指政府各部分及议院。

三、宜联结此等肢骸以结构一全体。原注:谓宪法。按:肢骸不联属,则不能呈其用。国家之各部分亦然。

四、先自内部发育,然后长成以达于外部。原注:谓国家之沿革。

由此观之,国家之为物,与彼无机之器械实异。器械虽有许多零件纽结而成,然非如国家之有四肢五官也。故器械不能发育生长,而国家能之。器械之动,循一定轨,不能临时应变,现一新象。国家则自有行动,自以意识决之。故曰国家非成于技工,成于意匠也。此伯氏国家有机体说之崖略也。

按:此说不起于伯氏。希腊之柏拉图,亦常以人身喻国家。伯氏前之德国学者,亦稍发之,但至伯氏而始完备耳。国家既为有机体,则不成有机体者,不得谓之国家。中国则废疾痼病之机体也,其不国亦宜。

又按:自国家有机之说出,而知凡人造物与国家相类者,无一不属于有机。即法律上所谓法人者皆是也。故欲组一团体而不具其机,未有能成者也。

第二章 论国民与民族之差别及其关系

伯氏以为学者往往以国民与民族混为一谈,是瞀见也。彼乃下民族之界说曰:“民族者,民俗沿革所生之结果也。”民族最要之特质有八:(一)其始也同居于一地。非同居不能同族也。后此,则或同一民族而分居各地,或异族而杂处一地,此言其朔耳。(二)其始也同一血统。久之则吸纳他族,互相同化,则不同血统而同一民族者有之。(三)同其支体形状。(四)同其语言。(五)同其文字。(六)同其宗教。(七)同其风俗。(八)同其生计。有此八者,则不识不知之间,自与他族日相阂隔,造成一特别之团体,固有之性质,以传诸其子孙,是之谓民族。

伯氏乃更下国民之界说为二:一曰:“国民者,人格也。据有有机之国家以为其体,而能发表其意想,制定其权利者也。”二曰:“国民者,法团也。生存于国家中之一法律体也。”国家为完全、统一、永生之公同体,而此体也,必赖有国民活动之精神以充之,而全体乃成。故有国民即有国家,无国家亦无国民,二者实同物而异名耳。

故夫民族者,有同一之言语风俗,有同一之精神性质,其公同心渐因以发达,是固建国之阶梯也。但当其未联合以创一国之时,则终不能为人格为法团,故只能谓之民族,不能谓之国民。

伯伦知理曰:古代之国,渊源于市府。中世之国,成立于贵族。十八世纪专制时代,认政府为国家。法兰西大革命之时,同国家于社会。凡此皆与民族之关系甚浅薄者也。自千八百四十年以后,而民族建国之义乃渐昌。虽或间遇抵抗,或稍被制限,而其势力之不可侮,则固已为有识者所同认矣。虽然,或持之过偏,以谓民族为建国独一无二之源泉,推其意,一若地球上之邦国,必适从于民族之数而分立,此又暗于实际之论也。伯氏乃据历史上之事实,述民族与国家之关系如下:

(甲)凡一民族,既有其固有之立国心,且有能实行之之势力,有欲实行之之志气,夫然后可以创立国家。虽然,苟持此主义以立国,则当以保存族粹为第一义。凡祖宗传来一切制度,苟非有妨害于国家之发育者,不可妄事破坏。

(乙)民族之立国,非必举其同族之部民,悉纳入于国中而无所遗也。虽然,必须尽吸纳其本族中所固有之精神势力而统一之于国家。

(丙)合多数之民族为一国家,其弊虽多,其利亦不少。盖世界文明,每由诸种民族互相教导,互相引进而成。一国之政务,亦往往因他民族之补助而愈良,如铸币然,不徒用纯质之金银,而反混加一二贱金类之物,则肉好较完,纹彩愈美也。然此等多族混合之国,必须以一强有力之族为中心点,以统御诸族,然后国础乃得坚。

伯氏又言曰:民族与国民,固异物也。然其性质颇极密接,故于政治上常有相互之关系,以故民族大而国境小者,则其结果之现象,有两极端如下:

(一)国家化其人民而别造成一新民族,自本族而分离。如古代雅典、斯巴达之于希腊,中世威内萨、佛罗棱志、挪亚之于意大利,近世荷兰、瑞士之于德意志,是其例也。

(二)合并同族诸邦而成一大帝国。如法国当路易第十一以后之政略,意大利、德意志千八百四十八年以后之政略,是其例也。若国境大而民族小,境内含有数民族者,则其国势之所趋如下:

(一)谋联合国内多数之民族而陶铸之,始成一新民族。在昔罗马帝国,及今之北美合众国,是其例也。

(二)国内诸族,心志各殊,互思分离。如第九世纪法兰西人与德意志人分离,十六世纪奈渣兰人与西班牙人分离,十九世纪比利时人与荷兰人分离,是其例也。

(三)诸民族之言语风俗等,悉放任之,使仍其旧。惟于政治上谋所以统合之道。此策也,瑞士善用之,而收其效者也。

(四)政府教唆各民族,使彼此相阋,乘间抵隙以谋合一。此极危险之道也,奥大利用之,几覆其国。

按:由此观之,伯氏固极崇拜民族主义之人也。而其立论根于历史,案于实际,不以民族主义为建国独一无二之法门。诚以国家所最渴需者,为国民资格。而所以得此国民资格者,各应于时势而甚多其途也。两年以来,民族主义稍输入于我祖国,于是排满之念,勃郁将复活。虽然,今吾有三问题于此,曰:汉人果已有新立国之资格乎?此吾不能无疑之第一问题也。伯氏论民族建国之所恃者三:(一)固有之立国心。(二)可实行之之能力。(三)欲实行之之志气。其第一事,则吾固具之矣。其第三事,则在今虽极少数,而不能谓之无也。独其第二事,则从何处说起耶?日言排而不能排,犹无价值之言也。即使果排去矣,而问爱国志士之所志,果以排满为究竟之目的耶?抑以立国为究竟之目的耶?毋亦曰目的在彼,直借此为过渡之一手段云耳。苟遂不克达于目的地,则手段何取也!吾非谓我民族终不能有此能力,然吾信其今日犹未有此能力。此论也,虽持最急激主义者,当已无以为难。而难者则曰:惟其未有此能力,则当以排满炼造之。然徒排满而遂能炼造此能力与否?则吾别有所欲陈,今且勿于此枝蔓也。曰:排满者以其为满人而排之乎?抑以其为恶政府而排之乎?此吾所不能无疑之第二问题也。如以其为满人也,且使汉人为政,将腐败而亦神圣之也?如以其为恶政府也,虽骨肉之亲,有所不得私。而满不满奚择焉?夫今政府与满洲有二位一体之关系,憎政府而及满人,亦固其所。然以是为鼓舞之手段则可,以是为确实之理论则不可。何也?今日之中国,实非贵族政体,而为独裁政体。其蠹国殃民者,非芸芸坐食之满人,而其大多数乃在阉婀无耻,媚兹一人之汉族也。而其所以为媚者,非媚满人,媚独裁耳。使易独裁者为汉人,其媚犹今也。媚独裁之汉人,其蠹国殃民,亦犹今也。故今日当以集全国之锋刃向于恶政府为第一义。而排满不过其战术之一枝线。认偏师为正文,大不可也。《大学》曰:“人之其所贱恶而辟焉。”此古今之通蔽矣。今之论者,或乃至盗贼胡、曾,而神圣洪、杨,问此果为适于论理否耶?且使今日得如胡、曾其人者为政府,与得如洪、杨其人者为政府,二者孰有益于救国?而论者必将倔强而曰:“毋宁洪、杨。”此吾所不敢苟同也。

章炳麟

氏之言曰:“不能变法当革,能变法亦当革。不能救民当革,能救民亦当革。”嘻,此何语耶!夫革之目的,岂以快意耶?毋亦曰:救民耳。如曰能救民而亦当革,则是敌视此目的也。假曰信今政府之必不能救民而革之也,斯可谓健全之理论矣,而犹当视其所以代之者何如。如章氏言,能毋使国民迷惑耶?默察两年来世论之趋向,殆由建国主义一变而为复仇主义。问建国与复仇孰重?其在一人一家之仇,而曰身可杀,家可破,仇不可不复。是所宜言也。其在一国之仇,而曰:国可亡,仇不可不复。则非所宜言也。我不敢知曰:复仇可以亡国。我不敢知曰:复仇可以兴国。顾吾特不欲吾民族于建国、复仇两主义,倒置其轻重也。以谓此不健全之理论,为造成国民资格之道一魔障也。曰:必离满洲民族,然后可以建国乎?抑融满洲民族乃至蒙、苗、回、藏诸民族,而亦可以建国乎?此吾不能无疑之第三问题也。伯伦知理所述异族同国之诸款,与中国今日情事,皆不相应。盖各国发育之不同,如人面焉。未有可以他国之历史,为我国之方针者也。而伯氏下民族之界说曰:同地,同血统,同面貌,同语言,同文字,同宗教,同风俗,同生计。地与血统二者,就初时言之,如美国民族,不同地,不同血统,而不得不谓之一族也。伯氏原书,论之颇详。而以语言、文字、风俗为最要焉。由此言之,则吾中国言民族者,当于小民族主义之外,更提倡大民族主义。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于国内他族是也。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中国同化力之强,为东西历史家所同认。今谓满洲已尽同化于中国,微特排满家所不欲道,即吾亦不欲道。然其大端,历历之迹,固不可诬矣。大抵北虏之同化于我也,稍难。而东胡较易。金元清之比较,盖昭然矣。元则九十年率其游牧之俗,金清则一入中原,而固有之特质顿丧焉。今关内之满人,其能通满文、操满语者,已如凤毛麟角,他无论矣。故如伯氏之说,虽谓满人已化成于汉民俗可也。即未能然,苟汉人有可以自成国民之资格,则满人势不得不融而入于一炉,此则吾所敢断言也,姑勿具论。今所欲研究者,则中国之能建国与否,系于逐满不逐满乎?抑不系于逐满不逐满乎?实问题之主点也。自今以往,中国而亡则已,中国而不亡则此后所以对于世界者,势不得不取帝国政略。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民族,提全球三分有一之人类,以高掌远跖于五大陆之上。此有志之士所同心醉也。果有此事,则此大民族必以汉人为中心点,且其组织之者,必成于汉人之手,又事势之不可争者也。独今日者,欲向于此大目的而进行,其必将彼五百万之满族,先摈弃之而再吸集之耶?抑无须尔尔,但能变置汉满同病之政府,而遂有可望耶?欲研究此问题之真相,不可不取狭隘的民族复仇主义,暂搁一边,平心静气以观察焉。当预备时代,将排满而能养汉人之实力乎?抑用满而能养汉人之实力乎?当实行时代,将排满而能御列强之侵入乎?抑合满而能御列强之侵入乎?当善后时代,将排满而得国础之奠安乎?抑利满而得国础之奠安乎?此三者不可不察也。夫自今以往,有汉满同奴耳,否则汉族必为国中之主人。今不务养成可以为主人之资格,而徒曰:吾不愿奴。不愿而奴,遂可免耶?一言蔽之,吾若有建国之能力,则以小民族成一国民可也,以大民族成一国民亦可也。若其不能,亦安所往而有合哉?吾因读伯氏书,有所感触,不觉其言之长,而与著述体例不相应也。吾又知吾之此论,必非新学界青年诸君所乐闻也。虽然,吾道吾今日之所信,所信之为进步为退步,不敢计也。以其所信与一世之舆论挑战,不敢辞也。若夫预备乎?实行乎?则各应于其地位之可得为者而孳孳焉,非笔舌之范围所宜及也。

第三章 论民主政治之本相及其价值

伯氏博论政体,而归宿于以君主立宪为最良,谓其能集合政治上种种之势力,种种之主义,而调和之。其说繁,今不备引。谨介绍其论共和政体者,而以鄙见发明之。

伯氏以为主治权与奉行权分离,是共和政体之特色也。主治之权,掌之于多数之选举者(即国民);奉行之权,委之于少数之被选举者(即大统领及官吏)。以故奉行者虽为臣仆,而反常治人。主治者虽为主人,而反常治于人。以牵制之得宜,故无滥用国权之弊,而多数国民得所庇焉。此其所长也。虽然,坐是之故,而国权或渐即微弱,侪国家于一公司。加以众民之意向,变动靡常,而国之基础,因以不固。此其所短也,故行此政体而能食其利者,必其人民于共和诸德,具足圆满,不惜牺牲其力其财,以应国家之用。且已借普及之学制,常受完备之教育。苟如是,其庶几矣。若其人民浸染衰废之俗,务私欲而不顾公益,气力微弱,教育缺乏,而欲实有此政体,则未睹其利,而先已不胜其弊矣。其甚也,必至变为亚里士多德所谓暴民政治者,而国或以亡。

伯氏乃详考共和政体之沿革,述美国、法国、瑞士三者之成败,而指其得失之林。其言曰:美国之能变英国政体而为今政体者,何也?彼其未离母国羁轭之时,而共和之原质已早具也。当其初年,其民之去本国而移殖于他乡者,于祖国之议院制度、自治制度,固已久习熟练,怀抱政治心以去。及其至新大陆,又不能复倚赖贵族及本国官吏之力,不得不以自助及相济两主义为安居乐业之本原。共和政治之精神,实根于此。及其自助相济之既久,习而成风。一旦而欲再加以束缚,其势自不乐受。且所居新辟之地,广漠无垠,任其所之。稍有不适,褰裳去之耳。故当千六百六十九年,英国法理学大儒洛克氏者,曾为殖民地草一新宪法,欲以英国所固有之君主贵族政体,传其种于美洲。百计经营,竟成画饼,职此之由。故美国之共和政体,非出现于独立之后,而出现于殖民之时。其植根如此其深,而发源如此其远也。

此政体之播植于欧洲也,自法兰西始。法人以千七百九十三年,立革命后之新政府,其规模略仿美国。惟一切政权,不以畀诸一人之大统领,而以司诸数名之行政委员。虑其权之在一人,而将滥用之以复于君主也。乃

曾几

何时,而拿破仑第一之帝国出现。及千八百四十八年,再为共和,置大统领,

一如

美国。然此第二次之试验,亦不见效。拿破仑第三旋起而盗之,再建帝国。今者第三回之试验,旋行于千八百七十年。而此新共和国之能否永年?识者犹疑之。按:伯氏国家论成于千八百七十四年,其时值法国新造之后也,今民政完备虽不及美,然久经陶冶,国民之资格渐备矣。

考法人之政治思想,当人权论出世之时,始大发达,其国民爱平等,尊自由,彻始彻终,心醉共和主义。虽然,其国民之性情,乃与共和主义最不相容。昔西士罗(按:罗马之伟人也)尝评高卢人(按:法国民族所自出也)云:“其性好新易迁,无论为压抑,为自由,久之皆不能忍受。”夫孰知当千数百年以后之今日,而法人此性,竟不克改也。不宁惟是,自治者,共和政治最切要之条件也。而法人曾无所练习,百事皆仰赖政府。故读法国建国以来之历史,其治国之道,常以中央集权制度相贯彻。全国之运命,悉系于巴黎一城。此自古及今,未或有改者也。夫欲行中央集权,使圆满而适当,则必有强大之主权,精悍之官吏,有力之军队。若此者,惟君主政治为最宜。故法国虽当两拿破仑及麦马韩为大统领之时,其表面则装示共和政治之美名,其实质则与君主政治无毫厘之异也。

若夫瑞士则异是,其人民自数百年以来,既于村落而有自治体裁。其市府之旧宪法,皆略带贵族政治之性质。无论何市府,皆于行政小会议之外,别有立法之大会议。其在村落,人民皆有直接参政之权,每年集会,以多数之决议,制定法律,任命高等官吏。以故千八百九十五年创建共和以后,虽蒙外界之影响,未能实行,而历时未久,遂克改良,传今不替。盖其先天所受者,与法国殊异也。

伯氏又曰:共和国体之优于他国体者有五端:(一)养成国民之自觉心,使人自知其权利义务,且重名誉也。(二)使人民知人道之可贵,互相尊重其人格也。(三)以选举良法,使秀俊之士,能各因其材以得高等之地位,而因以奖厉公民之竞争心也。(四)凡有材能者,不论贫富贵贱,皆得自致通显,参掌政权,以致力于国家也。(五)利导人生之善性,使国民知识,可以自由发达,而幸福日增也。以故苟为国民者,能于共和所不可缺之诸德,具足圆满,则行此政体,实足以培养爱国心,奖厉民智。驯至下等社会之众民,其政治思想,亦日发达,以进于高尚,美哉共和!

虽然,天下事之结果,每不能如其所期。虽以最适于共和之美国,而其政治社会之趋势,犹有与此诸德适相背驰者二事。一曰贱视下级之国民也。同为公民,同有自由平等之权利,但使其教育程度在社会水平线以下者,一律蔑视之,不独待烟剪人、黑人为然也。凡与彼辈在同等之位置者,莫不有然。按:观其待华人,可知矣。此亦平等主义万难实行之征证也。二曰猜忌非常之俊杰也。凡国民之门第、学识、聪明、才力、资产,挺出于社会水平线以上者,率为公众所嫉忌,而不得自效于政界。惧其含有君主贵族之余质,而将以倾覆国宪也。按:此论最确。凡美国第一等人物,皆不久于政界。此其原因甚多,伯氏所言不过其一端耳。吾所著《新大

陆游

记》,研究此问题颇详,今不先赘。但现在帝国主义之风潮渐急,虽美国亦渐革此恶习矣。故共和政体者,最适于养中等之人物,齐国民之程度而为一者也。

伯氏又曰:共和政体,为国民谋普通之利益则有余,谋高尚之幸福则不足。如设学校、治道路、奖慈善等事,共和政所最优也,至如文学、哲学、美术等高尚事业,虽百计奖厉,而发达总不能如其所期。夫此等无形之文明,寻常政治家,或不措意焉。而不知此乃导进人格独一无二之法门。如美国者,崇拜实利之主义过甚,国民品格之堕落,亦滔滔可惧也。

伯氏又曰:共和政体之最缺点者,使其政府如一机器然。循轨自动,变无复有活泼之意识行乎其间。彼以防弊故,不能不用牵制之法。故选举更迭,为此政体所不可缺之一要具。以屡更迭故,执政者之地位,常不巩固。以不巩固故,无余裕以练习政务,以通览大势,以养成完全大政治家之资格。何也?凡入政界者,必经一二年后,乃能增进其政治能力,渐有所擘画,为国家百年大计。而实行此计画,又往往非数年之力不能,而瓜代之期已至矣。后任者之能否继吾志而竟吾业,非所期也。故人人各存五日京兆之心,而于国家有机体之永续发达,所窒实多矣。

伯氏又曰:置多数之常备军,此共和政体之所大禁也。夫常备军者,外之以发扬国权,内之以保维秩序,实国家之要素也。而在共和政之国,以嫌忌专制故,惧此兵权所属,将为多数人民自主之蟊贼也,故其势不得不代以民兵。民兵者,其于警卫守御之力,虽不可侮,然以视素练之常备军,固有间矣。故他日者,世界进于大同,战争之迹绝于天壤,则共和政诚为立国之极轨,今则犹非其最适而最优胜者也。

按:伯氏所论,大半就美国现状而评骘之,其语固动中肯綮,但末两条,则今日情状大变矣。美国自麦坚尼以后,实行帝国主义。至重新解释宪法,增加中央政府之威力,于是社会中最高流人物,渐投身于政界。而西班牙战争以来,扩张军备之志日以锐。今年总统罗斯福巡行全国,所至演说,皆注重军实。于是此两缺点,皆渐去矣。此亦共和政体之一进化也。

又按:伯氏所论共和政体之价值,可谓博深切明,然犹有未尽者。顷读德国柏林大学教授波伦哈克所著《国家论》,有足以相表里者,附译如下。波氏者,比较法制派之巨子。原书以千八百九十六年出版,日本早稻田大学校于三月前译出,实最新之学说也。

波氏曰:国也者何也?以平衡正义调和社会上各种利害冲突之一团体也。(按:其意谓社会各种小团体,其利害势不免冲突,必赖有一大团体,超然立于其外,以调和之,即国家是也)而在彼共和国,则其统治之主体(按:即国家)与其统治之客体(按:即国民)同为一物。舍人民以外,则国家之要素,他无复存。按:君主之国亦非不以人民为要素也,而人民之外,尚有他要素。若英国,则合君主、贵族、平民三要素而成国者也。原文词简意赅,翻译殊窘。读者谅之。夫无论何国,其社会上、宗教上、民族上及其他种种关系,莫不错综分歧。此之所利,或彼之所害。利害抵触,而必有冲突。此等冲突,即由人民本体而发生者也。以本体所发生之冲突,而还欲以本体调和之,是无异使两造之斗讼者,而自理曲直也。天下困难之事,孰过于此?君主者,则超然于此等种种利害关系之外,而代表大团体之国家,以调和之者也。所贵乎有国家者?其目的莫大于是。而君主国之达此目的与民主国之达此目的,其难易判然矣。按:古今政治学者论国家之目的,言人人殊。波氏谓国家之正义,平衡之源泉,以调和国内种种利害而融合之为目的,是其创见,亦笃论也。学者不可不深察。以是之故,凡共和之国家,大率革命相寻,使法制失其永续之性,而几于不国,殆非无故。按:此指南美洲各共和国言也,详见下文。共和政体,惟有一种结构特别之国家,可以行之而无弊。其结构云何?则奉同一之宗教,集同一之民族,其社会上各种利害之关系,不甚冲突。而其最要者,曰:国境甚狭。苟具此资格而结成一小共和团体者,夫然后可以持久。瑞士之各村落各市府,美国独立以前之各州,是其模范也。按:今之美国国境甚辽阔而仍能行者,其根柢全在各州也。吾所著《

新大陆游记

》,言其性质颇详。在此等结构之国,其国家自减缩其行动之范围,而一以放任之于私人。其人民之监督公共事业也,亦无鞭长不及之患。而自治制驯致巩固,则共和可以行之数百年,而大纷扰不起焉。而不然者,种种阶级,互相悬隔,贵族与平民阋,资本家与劳动家阋,而甲族与乙族阋,甲省与乙省阋,于此之国,而欲行共和政以图宁息,是无异蒸沙以求饭也。

夫共和国者,于人民之上,别无独立之国权者也。故调和各种利害之责任,不得不还求之于人民自己之中。必无使甲之利害,能强压乙之利害。而诸种之关系,常克相互平等,而自保其权衡。若此者,惟彼盎格鲁-撒逊人种,富于自治性质,常肯裁抑党见以伸公益,以故能行之而绰绰有余。若夫数百年卵翼于专制政体之人民,既乏自治之习惯,复不识团体之公益,惟知持个人主义以各营其私,其在此等之国,破此权衡也最易。既破之后,而欲人民以自力调和平复之,此必不可得之数也。其究极也,社会险象,层见叠出,民无宁岁,终不得不举其政治上之自由,更委诸一人之手。而自帖耳复为其奴隶,以图性命财产之安全。此则民主专制政体所由生也。按:民主专制政体之原因结果,下文详之。又别有一种之国家,其于享受共和政之资格,虽一不具,以多数土著人种为基础,而少数之欧罗巴人立于其上,而此少数者,亦未尝有政治思想及其能力,纯然为一无秩序之社会,若此者,自当以君主专制政体为最宜者也。虽然,以其为殖民地之故,欲置立君主,而无历史上之基础,乃不自量而妄效美国,侈共和之美名。按:此指南美中美洲诸国也。虽然,彼高尚完美之共和制,与此等之国程度不相应,以故累冲突以冲突,重革命以革命。而彼之所谓革命者,又非起于人民之万不得已也,徒为二三霸者之私斗而已。一胜之将,假共和之形式以笞其畜民,不旋踵而他将代之,起仆兴亡,迄无宁日。国民进步之障碍,莫大于是。

波氏又曰:因于习惯而得共和政体者常安,因于革命而得共和政体者常危。请言其理。夫既以革命之力,一扫古来相传之国宪,取国家最高之目的,而置之于人民仔肩之上矣。而承此大暴动之后,以激烈之党争,四分五裂之人民,而欲使之保持社会势力之平衡,此又必不可得之数也。于斯时也,其势力最猖獗者,即彼鼓吹革命率先破坏之一团也。而此党派,大率属于无资产之下等社会,其所举措,往往不利于上流。作始犹简,将毕乃巨。其力既无所限制,自必日走于极端,而遂取灭亡。彼曷为而致灭亡?夫既已自紊历史上之权利,自伤政权之神圣,一旦得志,而欲以我新获之权利,造成历史的之根柢,虽百般拥护,未有能济者也。于是乎社会阶级之争夺,遂相互迭起而靡有穷。按:自此以下数节,大率皆借法国立论,其性质与南美诸国略异。

争夺之极,其得最后之胜利者,则彼从梦中惊起之富豪阶级也。然彼等虽胜利而已厌政权。何也?当彼之时,其握政权者常危殆也。彼等欲得政治上之权利,不过以保其生命财产之安全云尔。其既得之也,则必孳孳然复自营其生计,不惜出无量之代价,以购求和平。而社会棼乱疲敝之既极,非更有独立强大之主权,则终不能以奠定。故君权思想之复活,实剥复之道所必至也。然历史上之国家,既已覆灭,今欲使一姓再兴,重复其旧,则其结果更酿百弊。欲别拥新主,而无一人可认其固有之权利,即勉戴之以行君主议院制度,终觉其主权微弱,不足以救济沉痼疮痍之社会也。于是乎民主专制政体,应运生焉。若此者,于古代之罗马见之,于近世之法兰西见之。

民主专制政体之所由起,必其始焉有一非常之豪杰,先假军队之力,以揽收一国实权。然此际之新主治者,必非以此单纯之实力而能为功也。而自顾己所有之权利,以比诸他国神圣不可侵犯之君主,而觉其浅薄无根柢也。于是不得不求法律上之名义,即国民普通投票之选举是也。彼篡夺者(按:即所谓一非常之豪杰)既已于实际掌握国权,必尽全力以求得选。而当此全社会渴望救济之顷,万众之视线,咸集于彼一身。故常以可惊之大多数,欢迎此篡夺者。而芸芸亿众,不惜举其血泪所易之自由,一旦而委诸其手,又事所必至,理所固然也。何也?彼时之国民,固已厌自由如腐鼠,畏自由如蛇蝎也。

此篡夺者之名,无论为大统领,为帝王,而其实必出于专制。彼时之民,亦或强自虚饰,谓我并非以本身之权利,尽让于此一人。而所定宪法,亦尝置所谓国民代议院,谓以此相限制也。而实则此等议院,其权能远在立宪君主国议院之下。何也?君主国之议院,代表民意者也。君主而拂议院,是拂民也。此等之议院,则与彼新主权者(即篡夺者)同受权于民,而一则受之于各小部分,一则受之于最大多数。故彼新主权者,常得行长官之强权。不宁惟是,议院之所恃以对抗于彼者,赖宪法明文之保障耳。而彼自以国民骄子之资格,可以随时提出宪法改正案。不经议会,而直求协赞于国民。权利之伸缩,悉听其自由,故民主专制政体之议院,实伴食之议院也。其议院之自由,则猫口之鼠之自由也。

君主专制国,其诸臣对于国民无责任,惟对于君主有责任。按:君主对于国民本非无责任也,然其责任不分明,故驯至于无。君主立宪国,君主无责任,惟议院政府诸员,按:如英国之制,政府即议院之多数者也。故两者并举。对于国民而代负责任。独民主专制国不然。惟民主(按:波氏所谓民主者,兼大统领及帝王言之。拿破仑两帝亦此类之民主也。读者勿误)对于国民而负责任,他皆无之。虽然,所谓责任者,亦不过宪

法上

一空文耳。夫既已以永续世袭之最高权,委托之于彼。此后而欲纠问其责任,则亦惟视其力所能及,更破坏此宪法,而移置其主权耳。质而言之,则舍再革命外,无他途也。要之此专制民主犹在,而欲与彼立宪君主政体之国民,与纯粹共和政体之国民,享同等自由之幸福,势固不能。

译者曰:吾心醉共和政体也有年。国中爱国踸踔之士之一部分,其与吾相印契而心醉共和政体者,亦既有年。吾今读伯、波两博士之所论,不禁冷水浇背。一旦尽失其所据,皇皇然不知何途之从而可也。如两博士所述,共和国民应有之资格,我同胞虽一不具,且历史上遗传性习,适与彼成反比例,此吾党所不能为讳者也。今吾强欲行之,无论其行而不至也,即至矣,吾将学法兰西乎?吾将学南美诸国乎?彼历史之告我者,抑何其森严而可畏也!岂惟历史,即理论,吾其能逃难耶?吾党之醉共和,梦共和,歌舞共和,尸祝共和,岂有他哉?为幸福耳,为自由耳。而孰意稽之历史,乃将不得幸福而得乱亡;征诸理论,乃将不得自由而得专制。然则吾于共和何求哉,何乐哉?吾乃自解曰:牺牲现在以利方来,社会进化之大经也。吾尽吾对于吾子孙之义务,吾今之苦痛,能无忍焉。而彼历史与理论之两巨灵,又从而难余,曰:南美诸邦人之子孙。藏其自由铁券于数十层僵石之下,谁敢定其出世之当在何日也。曰:法兰西自一七九三年献纳牺牲以后,直至一八七〇年,始获飨焉。而所飨者,犹非其所期也。今以无量苦痛之代价,而市七十年以后未可必得之自由,即幸得矣,而汝祖国更何在也?呜呼痛哉!吾十年来所醉所梦所歌舞所尸祝之共和,竟绝我耶!吾与君别,吾涕滂沱!吾见吾之亲友,昔为君之亲友者,而或将亦与君别,吾涕滂沱!吾见吾之亲友,昔为君之亲友,而遂颠倒失恋,不肯与君别者,吾涕滂沱!呜呼!共和,共和,吾爱汝也,然不如其爱祖国;吾爱汝也,然不如其爱自由。吾祖国吾自由其终不能由他途以回复也,则天也;吾祖国吾自由而断送于汝之手也,则人也。呜呼!共和,共和,吾不忍再污点汝之美名,使后之论政体者,复添一左证焉,以诅咒汝。吾与汝长别矣!问者曰:然则子主张君主立宪者矣?答曰:不然。吾之思想退步,不可思议,吾亦不自知其何以锐退如此其疾也!吾自美国来,而梦俄罗斯者也。吾知昔之与吾同友共和者,其将唾余。虽然,若语于实际上预备,则不在多言,顾力行何如耳?若夫理论,则吾生平最惯与舆论挑战,且不惮以今日之我与昔日之我挑战者也。吾布热诚,以俟君子。

第四章 论主权

主权者,一国精神所由寄也。故论国家者,必明主权。伯伦知理之论主权,其要有五:

一、主权者,独立不羁,而无或服从于他种权力者也。原注:独立不羁,与无限殊科勿混视。

二、主权者,国家之威力也。宜归于人格之国家及国家之首长。其余地方团体及法院议院等,皆隶于国家之一机关耳,于主权无关也。

三、主权者,至尊者也。主权者据之,以立于国内所有一切权力之上。

四、主权者,统一者也。一国中不能有二个主权。原注:主权之统一,在君主国最为易见。即在他种政体,亦莫不然。如共和政体,则国民全体为其主权者。贵族政治,则贵族会议为其主权者。英国之立宪政治,则国王与议院连合而为其主权者。是其例也。

五、主权者,有限者也。主权有受成于国法之权利,即有受限于国法之义务。

伯氏之论主权,所以驳正平丹、卢梭二氏之谬,而求其真相者也。其有功于国家学也最巨。平丹(法国人,生十六世纪)之言曰:“主权者,无穷无限之国权也。”又曰:“法律依于‘主权者’(即运用主权之人)而得其效力,‘主权者’非依于法律而得其权能。”此说也,以国家之首长,与国家之全体,混为一谈。路易第十四“朕即国家”之谬论所从出也。其说久已吐弃,兹不待辨。卢梭之言曰:“主权不在于主治者,而在于公民。公民全体之意向,即主权也。主权不得让与他人,亦不得托诸他人而为其代表。虽以之交付于国会,亦非其正也。社会之公民,常得使用其主权,持以变更现行之宪法,改正古来成法上之权利,皆惟所欲。”伯氏以为卢氏之说,欲易专制的君主主权,而代以专制的国民主权也。然而专制君主主权,流弊虽多,而犹可以成国;专制国民主权,直取已成之国而涣之耳。外此更有所得乎?无有也。夫谓主权不在主治者而在公民全体,公民全体之意见,既终不可齐,终不可睹,是主权终

无著

也。主权无著,而公民中之一部分,妄曰:“吾之意即全体之意也。”而因以盗窃主权,此大革命之祸所由起也。公民之意向,屡迁而无定。寖假而他之一部分,又妄曰:“吾之意即全体之意也。”而因以攻攫主权,此大革命之祸所由继续也。伯氏所以龈龈焉与卢氏为难者,其意在是。乃更为申言主权之原则如下:

一、主权既不独属君主,亦不独属社会,不在国家之上,亦不出国家之外。国家现存及其所制定之宪法,即主权所从出也。

二、或谓社会为私人之集合体,主权即为私人之集合权。其言谬甚。主权者,公权非私权也。虽合无量数之私权,不能变其性质使成公权。

三、或谓一民族相结合,虽未具国家之体裁,亦可谓之有主权。此说亦非也。彼民族者,未能成为一“法人”,谓法律上之人格。未有形不具而脑先存者也。故有主权则有国家;无国家亦无主权。

第五章 论国家之目的

伯伦知理曰:“自昔论国家目的者,凡有两大派。其在古代希腊、罗马之人,以为国家者,以国家自身为目的者也。国家为人民之主人,凡人民不可不自牺牲其利益以供国家。其在近世日耳曼民族,则以为国家者,不过一器具,以供各私人之用而已。私人之力有所不及者,始以国家补助之。故国家之目的,在其所属之国民。由前之说,则谓民也者,为国而生者也。由后之说,则谓国也者,为民而设者也。伯氏则曰:两者之说皆是也,而亦皆非也。夫天下之事物,固有自一面观之,确为纯粹之器具,自他面视之,又确有其天然固有之目的者存。即如男女婚媾,其显证也。就其夫妇相爱之情欲言之,则婚媾实一器具也;就其居室大伦传种义务言之,则婚媾实有其至大之一目的在。惟国亦然。

以常理言,则各私人之幸福与国家之幸福,常相丽而无须臾离。故民富则国富,民智则国文,民勇则国强。是此两目的不啻一目的也。虽然,若遇变故,而二者不可得兼,各私人之幸福与国家之幸福,不能相容。伯氏之意,则以为国家者,虽尽举各私人之生命以救济其本身可也,而其安宁财产更何有焉?故伯氏谓以国家自身为目的者,实国家目的之第一位,而各私人实为达此目的之器具也。

虽然,伯民之论,常无偏党者也。故亦以为苟非遇大变故,则国家不能滥用此权。苟滥用之,则各私人亦有对于国家而自保护其自由之权理云。

按:天道循环,岂不然哉!无论为生计,为政治,其胚胎时代,必极放任。其前进时代,必极干涉。其育成时代,又极放任。由放任而复为干涉,再由干涉而复为放任,若螺旋焉,若波纹然。若此者,不知几何次矣。及前世纪之末,物质文明发达之既极,地球上数十民族,短兵相接,于是帝国主义大起,而十六七世纪之干涉论复活。卢梭、约翰·

弥勒

、斯宾塞诸贤之言,无复过问矣。乃至以最爱自由之美国,亦不得不骤改其方针,集权中央,扩张政府权力之范围,以竞于外。而他国更何论焉!夫大势之所趋迫,其动力固非在一二人,然理想之于事实,其感化不亦伟耶?若谓卢梭为十九世纪之母,则伯伦知理其亦二十世纪之母焉矣。